黨的紀律建設的歷史沿革

作者:金民卿    發布時間:2024-04-24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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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具有遠大理想信念和嚴明紀律規矩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從建立之初起,黨的紀律逐步形成並不斷健全,紀律建設日益發展並不斷深入,成為黨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的堅強保障。

在建立之初就把嚴明紀律作為紅色基因深植自身肌體之中

中國共產黨成立伊始就突出強調黨的紀律。黨的第一個綱領和第一個黨章把紀律置於重要位置,規定了明確的紀律並嚴格執行,為百年大黨注入了紀律嚴明性的紅色基因。

黨的紀律建設的首要內容,就是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中共一大做出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明確規定,“一切書籍、日報、標語和傳單的出版工作,均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或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這表明,黨從一開始就高度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黨中央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絕不能發表與黨中央不同的言論。

加強紀律建設是由黨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黨的二大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是為無產階級做革命運動的急先鋒,必須“是很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隻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由此,中央機關、基本組織都要有嚴密系統和鐵的紀律。

黨在初創時期的保密紀律、工作紀律和組織紀律十分重要。《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第六條提出,“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分應保守秘密”﹔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黨員如果不是由於法律的迫使和沒有得到黨的特別允許,不能擔任政府委員或國會議員”,這個規定雖不夠准確,但反映了黨從一開始就以嚴格紀律來保持自身的純潔性。

黨的二大制定的第一個《中國共產黨章程》,專門將“紀律”列為一章,提出了9條紀律,涉及組織、宣傳、黨員從業等。其中,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二十四條,規定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及其具體要求,突出強調黨中央的最高領導地位和集中統一領導,規定了個人服從組織、全黨服從中央、下級服從上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對黨員紀律做出明文規定,要求黨員必須為無產階級服務,在政治上和組織上保持純潔性,黨員若違背黨的宣言章程及大會決議、無故連續兩次不參加黨的會議、欠繳黨費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泄漏本黨秘密,就要開除出黨。

紀律和制度的關鍵在於執行。創建時期的中國共產黨,不僅制定了嚴格的組織制度和紀律規定,而且比較嚴格地執行這些紀律。例如,參加建黨的早期黨員陳公博、周佛海,雖然在建黨過程中做過一些貢獻,但是他們不久就因為違反黨的紀律而被清除出黨。

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不斷加強紀律建設

大革命失敗后,面臨嚴峻危急形勢,黨突出強調紀律建設。黨的五大明確提出“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黨的六大進一步強調“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五大建立了黨史上第一個紀律檢查監督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目的就是要“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為強化基層組織機構職責和財務審查監督,六大決定成立黨的審查委員會。

土地革命時期,毛澤東高度重視黨和軍隊的紀律建設。在領導井岡山斗爭的過程中,毛澤東提出了“三大紀律、六項注意”,把鐵的紀律作為建軍建黨的基礎,加強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建設。

在領導全民族抗戰的過程中,黨得到快速壯大和發展,給黨的紀律建設提出新的任務,必須以強有力的紀律保証政治路線的貫徹落實。為此,毛澤東提出了一個著名論斷:“路線是‘王道’,紀律是‘霸道’,這兩者都不可少。”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毛澤東又提出“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証”的重大命題。

經過延安整風,中國共產黨走向完全成熟。黨的七大在黨的紀律建設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七大黨章把黨的紀律作為黨的組織基礎寫進總綱,“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織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黨章提出“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紀律建設方針,還規定要設立“在黨委指導下工作”的監察機關。

解放戰爭時期,針對“無紀律無政府狀態、地方主義和游擊主義”的狀況,毛澤東提出“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黨中央突出強調一元化領導,制定和實施請示報告制度、健全黨委制等相關紀律規定,維護紀律權威,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全黨的團結統一。有了這些明確的紀律規定,黨中央的指導能夠得到全面貫徹,人民革命戰爭快速推進。

新中國成立后發展和完善紀律建設

新中國成立后,面臨在全國執政的新任務,黨中央領導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紀律建設工作。新中國成立后即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56年,黨的八大選舉產生了由董必武任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在縣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設立監察委員會。

黨的八大黨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強調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反對個人崇拜,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這對於加強紀律建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黨章還確立了黨的紀律處分體系: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對黨的執紀機構做出新規定,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得到確認。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鄧小平強調:“一靠理想,二靠紀律。組織起來就有力量。沒有理想,沒有紀律,就會像舊中國那樣一盤散沙。”

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任務,豐富紀律建設的內涵。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在黨的紀律和紀律建設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十二大對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闡述“四個服從”的內涵,制定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紀律要求﹔明確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把紀律要求納入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規定紀律處分的類型和程序,明確紀律執行必須按照組織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十二大黨章恢復了黨的紀律專章,對黨員提出嚴格紀律要求,不僅規定黨員必須接受黨的紀律約束,而且規定了黨員違紀行為的處分辦法。

適應紀律建設的任務要求,加強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建設。十二大對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產生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工作任務等都作出重大調整和詳細闡述,明確了紀委的“三項主要任務”“三項經常性工作”。十六大提出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豐富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內涵,黨章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部分增添了關於反腐敗斗爭和對黨員干部加強監督的內容。

完善黨紀黨規,制定紀律處分條例。1997年2月27日,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經過施行后,2003年12月31日,黨中央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確保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體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規定各類違紀行為,特別強調對於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不履責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以保証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摘編自2021年6月24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金民卿/文)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