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史上的組織紀律建設

作者:廖沖緒    發布時間: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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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組織紀律是處理黨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和准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實現黨的政治目標的堅強保障。在我們黨百余年的光輝歷程中,中國共產黨正是依靠鐵一般的組織紀律,凝聚起全黨的意志與力量,從而贏得了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偉大勝利,邁上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新征程。

嚴明的組織紀律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政治優勢。建黨伊始,就規定了加入黨的組織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黨的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就明確規定,須“經黨員一人介紹”,才能“成為我們的同志”。1922年,朱德在上海向黨的主要領導人提出入黨願望遭拒,多番輾轉經在德國的張申府、周恩來介紹,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才得以加入中國共產黨,充分展示了黨對黨員選拔的嚴謹態度和對組織紀律的堅決維護。1938年,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重申黨的紀律,首次提出“四個服從”的原則,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四個服從”,既是黨的組織紀律的核心內容,也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黨的行動一致性的重要保障。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一如既往地將加強紀律建設置於重要地位,根據所處環境和肩負任務的變化,突出了執政條件下紀律建設的重點內容,全黨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加強,黨員的組織紀律觀念進一步提高,黨的組織能力進一步壯大,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重要的組織紀律。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

我們黨從一開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黨的二大首次確認民主集中制的建黨原則。1927年,黨的五大把民主集中制確立為“指導原則”並寫入黨章。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古田會議期間,毛澤東主張通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把黨鍛造為團結昂揚的戰斗組織,提出要“在組織上,厲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充分說明黨對民主集中制的重視。1935年遵義會議堅持獨立自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在極其危急的關頭挽救了黨、挽救了紅軍、挽救了中國革命。毛澤東在黨的七大報告中為民主集中制作出科學論述:“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由此,七大黨章也給民主集中制下了一個科學定義,“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

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鄧小平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因此,必須加強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設。1979年,鄧小平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中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一原則既體現了黨內民主的要求,又強調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新時期黨的建設和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從嚴執行民主集中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主集中制、黨內組織生活制度等黨的組織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須嚴格執行。”通過加強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全面從嚴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了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維護了全黨的團結統一,把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成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堅強領導核心。

始終把嚴明組織紀律擺在突出位置。百余年來,黨始終把嚴明組織紀律擺在突出位置,黨規制定、黨紀教育、執紀監督全過程都貫徹嚴的要求,既要讓鐵紀“長牙”、發威,又要讓干部重視、警醒、知止,使全黨形成遵規守紀的高度自覺。

黨成立初期就高度重視組織紀律建設。黨的一大做出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組織紀律,在黨中央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在革命戰爭時期,由於各根據地、各部隊長期遠離中央,一度存在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的現象,導致各種違紀問題時有發生。為此,黨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包括《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黨內指示、《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等,從而形成了正規的請示報告制度,保証了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特別是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著重強調了加強紀律性問題。全黨全軍遵守紀律的自覺性極大提高,為最后的戰略決戰、奪取全國勝利提供了重要保証。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中國共產黨一方面通過開展整風整黨運動等方式整頓黨的組織紀律,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系列黨的紀律制度,如頒布《關於加強紀律檢查工作的指示》等,保障紀律的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鄧小平多次強調,一靠理想,二靠紀律。黨的十二大對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闡述“四個服從”的內涵,制定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紀律要求﹔明確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把紀律要求納入黨員必須履行的8項義務等。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組織紀律建設,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要自覺堅持黨性原則、做到“四個服從”。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組織紀律性是黨性修養的重要內容,強調要切實增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性。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嚴肅處理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我們黨對於違反組織紀律的問題向來堅持“零容忍”,敢管真管嚴管,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以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長征時期,針對張國燾分裂黨的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黨組織進行了最堅決的處理。新中國成立后,隨著黨在全國執政地位的確立,一些違紀腐化問題開始滋生蔓延,黨內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行為有所抬頭,黨的紀律建設處於更加復雜的內外環境,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1953年12月,針對一部分干部在革命勝利后滋長了一種極端危險的驕傲情緒,毛澤東提出了增強黨的團結的建議,並於次年2月黨的七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1957年的整風運動,從整頓黨的作風入手,克服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和主觀主義,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純潔黨的組織。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思想觀念的多元化,一些黨員干部出現了理想信念動搖、組織觀念淡薄等問題。針對這種情況,黨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強黨的組織紀律性的制度和規定。同時,加大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批高級干部因嚴重違反組織紀律而受到黨紀處分。這些措施有力地純潔了黨的隊伍,增強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建設,三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就組織紀律及其違紀行為處分作出具體規定,對於維護黨的組織純潔性、嚴密性和確保黨的強大凝聚力與戰斗力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學習時報》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