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視角下中國共產黨百年來紀律建設研究
[摘 要]中國共產黨一貫強調紀律性,重視紀律建設。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每部黨章對黨的紀律都有著相關的內容規定。以黨章為視角,回顧中國共產黨百年來紀律建設的歷程,可以展現黨的紀律建設不斷豐富完善發展的過程,以及不同歷史時期黨的紀律建設呈現的不同特點。百年來黨的紀律建設的歷程証明了紀律建設對黨的建設的重要性,也啟示我們,黨的紀律建設要隨著黨的建設實踐的發展,不斷豐富完善黨的紀律相關內容,從而實現黨的建設與紀律建設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黨章﹔紀律建設
嚴明的紀律是中國共產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也是黨成功的秘訣之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如果不嚴明黨的紀律,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就會大大削弱,黨的領導能力和執政能力就會大大削弱。”[1]P3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從正反兩個方面闡明了嚴明紀律對黨的重要性。
黨章是黨的總章程,根本大法。作為黨的根本大法,黨章對黨的紀律有著明確規定,百年來黨章內容不斷豐富完善的同時,黨章中關於黨的紀律規定也得到了進一步豐富發展完善。以黨章為視角,回顧百年來黨的紀律建設,對我們進一步認識紀律的重要性,增強遵守紀律的自覺性,確保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對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有著重要意義。
一、奠定基礎:改革開放前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
改革開放前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經歷了一個豐富完善發展的過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紀律建設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得到豐富完善和發展,為新中國成立后黨的紀律建設打下了重要基礎。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的紀律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但由於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曾一度遭到嚴重破壞。總體來講,改革開放前黨的紀律建設為改革開放后黨的紀律建設打下了重要基礎,改革開放后黨的紀律建設是在總結改革開放前黨的紀律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一)民主革命時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
從1921年黨的一大召開到新中國成立前,黨在這一時期共召開了7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一部黨綱和六部黨章。在這一部黨綱和六部黨章中,都有關於黨的紀律規定。這一時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經歷了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
1.一大黨綱至四大黨章:偏重黨的組織紀律建設
1921年7月,黨的一大召開。大會並沒有制定嚴格意義上的黨章,隻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這個綱領多條涉及黨的紀律。例如,黨綱規定在加入黨組織之前“必須與企圖反對本黨綱領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系”“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黨員除非迫於法律,不經黨的特許,不得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士兵、警察和職員不受此限”。[2]P1-2這些紀律規定主要是針對黨員個體,主要目的是對建黨初期對加入黨組織的黨員進行嚴格挑選,從而建立嚴密純潔的黨組織。
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了黨的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黨章。這部黨章共6章29條,其中第4章,專門就黨的紀律進行規定,這說明黨高度重視自身的紀律建設。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共9條,主要包含黨的組織紀律和對黨員個人的紀律兩方面內容。
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組織紀律的規定體現在黨章第17、18、19、20、21、24條,明確了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上下級組織,黨員個體和黨組織之間的關系,蘊含了全黨服從中央、下級服從上級、少數服從多數的思想。這些紀律規定對建立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嚴密組織體系有著重要意義。這些規定雖然不是以紀律條款的方式在黨章中出現,但其蘊含的關於黨的組織原則方面的規定,被后來黨章繼承和發展,成為黨的組織制度的重要內容,對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大黨章關於黨員個體的紀律規定,體現在第22、23、25條。第22、23條規定:“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2]P167第25條規定:“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無故連續二次不到會”“欠繳黨費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泄漏本黨秘密”。[2]P168黨員個人凡是違反以上六項規定之一的,“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2]P168。這些規定一方面說明,組織對黨員有著非常嚴格的紀律要求﹔另一方面說明,黨當時還處於幼年時期,黨的紀律還不完善,對黨員個人的紀律處分沒有區分度,隻有開除一種形式。相比較一大黨綱關於紀律規定主要針對黨員個人,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更加全面。這表明隨著實踐發展,黨對紀律規定的認識更加全面深入。黨的三大、四大都是在二大黨章基礎上進行不斷修訂,沒有制定新的黨章。
黨的三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內容與二大黨章相同。黨的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關於黨的紀律規定,在二大黨章基礎上增加了一條:“凡黨員離開其所在地時必須經該地方黨部許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黨部時必須向該黨部報到”[3]P266。這條規定對加強黨員個人組織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是對黨的組織紀律的豐富和完善。
從黨的一大黨綱到四大黨章,關於紀律的規定偏重組織紀律建設,明確了全黨服從中央、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這些基本的組織原則,這些組織原則在黨章中以組織紀律的條款出現。因此,這一時期黨的紀律呈現出偏重組織紀律建設的特點。因為建黨之初,中國共產黨面臨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不斷發展黨員,壯大黨的組織,同時保障組織的純潔性。黨綱和黨章的這些規定有利於組織目標的實現。
2.五大黨章:首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1927年黨的五大在四大黨章的基礎上作了較大的改動,一般稱為五大黨章。五大召開時,全黨共有黨員57967人,黨自身的情況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紀律建設的重要性顯得更加迫切,黨章對黨的紀律規定更加嚴格和全面。五大黨章關於紀律規定有如下特點。
第一,五大黨章進一步強調紀律建設的重要性。首次在黨章中以單獨的條款規定:“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黨部機關之決議,應當敏捷的與正確的執行之,但對於黨內一切爭論問題,在未決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討論之。”[4]P275強調無論是黨員個體及黨組織都應該嚴格遵守黨的紀律。
第二,五大黨章將紀律處分的對象分為黨組織和黨員個人兩類。規定對黨組織處罰方式:“對於整個的黨部則加以警告,改組或舉行總的重新登記(解散組織)”[4]P275,對黨員個人的處罰方式細化為“警告”“在黨內公開的警告”“臨時取消其黨的、國民黨的、國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4]P275,一改之前對黨員個人的處罰方式隻有“開除”一種。這說明隨著黨的建設經驗豐富,對黨員個人的紀律處分更加科學、合理、精細。五大黨章的這些紀律規定產生了深遠影響,奠定了之后黨章對黨組織和黨員個人紀律處分規定的基礎。
第三,首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來保証黨的紀律執行。黨章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4]P274,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專門設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這一規定對之后黨章設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有著深遠影響。
第四,注重對違反黨的紀律行為進行處分時,依照法定程序。黨章規定:“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須經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或監察委員會,依合法手續審查之。”[4]P276
黨的五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除了強調黨的紀律的重要性,細化黨的紀律處分,還規定了誰來執紀,也就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這些規定在黨的紀律建設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3.六大黨章:強調遵守共產國際的相關決議
1928年黨的六大召開,會議制定了新黨章。六大黨章同樣強調黨的紀律重要性:“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共產國際、中國共產黨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他上級機關的決議,都應當迅速而且正確的執行。”[5]P480六大黨章延續了五大黨章將紀律處分對象分為黨組織和黨員兩類,但無論對黨組織還是對黨員個人,紀律處分的方式與之前五大黨章的規定都有所不同。對黨組織的處分是:“指責”“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組織和黨員重新登記”。對黨員個人的是:“各種形式的指責”“警告”“公開的指責”“臨時取消其黨的重要工作”“開除黨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的察看。”[5]P480
黨的六大是在大革命失敗情況下在莫斯科召開的,大會的召開、黨章的制定都受到共產國際影響,六大黨章關於紀律規定也凸顯了這方面的特點,全體黨員及各級黨部除了遵守黨的全國大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更要首先遵守共產國際的決議,這是六大黨章在紀律規定方面的鮮明特點。另外,隨著黨自身及面臨的大環境的改變,黨章關於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也表現出不同於五大及其之前黨章規定的特點。這說明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黨章關於紀律的相關規定也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調整。
4.七大黨章:注重保護被處理人員的權利和明確紀律處分目的
1945年黨的七大在延安召開,此時距離黨的六大已17年之久,此時,共產國際已經解散。黨經歷了兩次失敗,又從兩次失敗中崛起,在這個過程中黨走向了成熟。七大通過的新黨章,是黨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的一部較為成熟完善的黨章。七大黨章關於紀律的規定有如下特點。
第一,在總綱部分突出強調紀律的重要性。七大黨章第一次增寫了總綱部分,在總綱部分突出強調紀律的重要性,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織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6]P535
第二,繼承之前黨章關於紀律規定的內容並有所改進。規定對組織的處分是“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其臨時的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並進行黨員的重新登記”,對黨員個人的處分是“當面的勸告或警告”“當眾的勸告或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6]P548這些規定繼承和發展了五大、六大黨章的相關規定並有所改進。
第三,七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如有嚴重地破壞黨紀的行為,中央委員會有權開除其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直至開除其黨籍,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員的贊成,方能認為有效。”[6]P548這就表明黨對中央高層的紀律處分是一視同仁的,但同時對中央高層的紀律處分是審慎的。
七大黨章關於紀律規定要求充分保障被處分黨員的權利,明確規定:“對黨的組織及黨員個人給予處分,須將處分的理由通知被處分者。凡被處分后不服者,均可進行辯護,並可要求復議及向上級機關申訴。”[6]P548特別是對開除黨籍這一處分十分慎重,規定“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在決定和批准關於黨員黨籍問題時,應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和分析其犯錯誤時的情況。”[6]P548
第四,明確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的目的。七大黨章明確規定黨對犯錯誤同志給予批評或處分是為“懲前毖后,治病救人”[6]P548。這就表明黨設立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目的不是為了處分而處分,不是懲辦主義,而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避免更多人犯錯誤。
鑒於形勢的發展,七大黨章沒有審查委員會條款,實際上取消了審查委員會,但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成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6]P546同時,還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任務職權以及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的關系。這些規定對后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產生了深遠影響。七大黨章關於紀律規定的內容,是建黨以來黨的紀律建設經驗的總結,代表著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紀律建設水平的高度。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
新中國成立后,黨制定的第一部黨章是八大黨章。八大黨章對紀律作了進一步豐富,體現了執政黨的特點。但后來黨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發生了重大失誤,自身建設也遭受了嚴重挫折。黨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制定了三部黨章,都帶有“左”的錯誤痕跡,關於紀律的規定也不完善。
1.八大黨章:確立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
1956年9月黨的八大召開。八大通過的黨章沒有專門章節來對黨的紀律作出規定,但繼承了七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對黨的紀律建設作了進一步豐富。
隨著新中國的成立,黨成為執政黨,八大黨章在總綱部分再次強調嚴明紀律對黨的重要性,明確指出:“黨是以一切黨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沒有紀律,黨決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7]P227八大黨章特別強調黨員要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
此外,隨著對黨的自身建設規律認識的加深,八大黨章對黨組織和黨員個人的紀律處分也作了修改。鄧小平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作出說明:“實際生活証明:把勸告作為一種處分是不適宜的,把警告分作當面和當眾兩種也有許多不便。對於黨組織的處分,實際上完全可以用對於黨員的處分來代替。”[7]P165這樣對黨員個人的紀律處分就改變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7]P232五種。對黨員個人的五種紀律處分是適合黨的建設實際的,為黨的十二大黨章和現行黨章所繼承。
八大黨章指出對犯錯誤的黨員要區別對待,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著重分析這些同志犯錯誤的實質和根源,提升這些犯錯誤同志思想上的覺悟,而不應當簡單地實行懲辦主義和著重組織上的處理。實踐証明,對黨內犯錯誤的同志採取區別對待的方針,是有利於黨的團結和黨的事業蓬勃發展的,八大黨章規定的精神為現行黨章所繼承和發展。
八大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作了詳細規定。八大黨章規定“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7]P245這確立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
八大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強調要“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7]P245這是在七大黨章規定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6]P547基礎上增加的。這說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職權的加強。八大黨章對黨的紀律一系列規定,為社會主義時期黨的紀律建設奠定了一個良好開端。
2.九大、十大及十一大黨章:對黨的紀律的破壞及部分恢復
1969年黨的九大通過的黨章,強調“以階級斗爭為綱”,對八大黨章作了根本性修改,黨的紀律遭到了嚴重破壞。九大通過的黨章刪掉了八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許多規定,只是規定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給予處分。但黨的紀律有哪些,給予什麼樣的處分,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九大黨章還刪除了關於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造成了沒有專職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局面。1973年黨的十大制定的黨章在總體上延續了九大黨章的錯誤,沒有作出根本性修改。
粉碎“四人幫”以后,1977年召開了黨的十一大。十一大黨章對十大黨章作了不少修改,在內容上恢復了八大黨章一些正確部分。十一大通過的黨章,部分恢復了黨的紀律,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強調:“全黨必須服從民主集中制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8]P321-322但十一大黨章沒有從指導思想上根本否定十大黨章,仍舊堅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論和方針,糾錯是有限的。這是一部在徘徊中前進的黨章,無法根本解決黨的紀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二、繼承發展: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
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后,黨制定的第一部黨章是十二大黨章。十二大黨章對黨的建設經驗進行了系統總結,是黨章發展史上繼七大、八大黨章之后又一個裡程碑。十二大黨章恢復了黨的紀律相關規定,十三大到十七大黨章在十二大黨章基礎上對黨的紀律規定進行了豐富和完善。
(一)十二大黨章:恢復黨的紀律,發展黨的紀律
1982年黨的十二大召開。十二大通過的黨章繼承了黨的七大、八大黨章的優點,糾正了十一大黨章中一些“左”的錯誤,特別是針對新時期黨的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把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十二大黨章在總綱部分明確規定,“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給違犯紀律的黨員以應有的批評或處分,把堅持反對黨、危害黨的分子清除出黨。”[9]P57明確指出任何黨員在紀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重申了紀律的重要性和嚴肅性。
十二大黨章恢復了關於黨的紀律的章節設置。黨章第七章第38-42條,共5條就黨的紀律作出規定。第38條對黨的紀律重要性以及紀律處分原則作出規定。黨章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9]P72重申了設立黨的紀律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規定:“違犯政紀國法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據政紀或法律的處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9]P72
第39條對黨的紀律處分形式作出規定。黨章規定對黨員個人的五種紀律處分形式,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9]P72。此外,對黨員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兩種處分作了更加詳盡的規定,並指出:“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9]P72-73這些規定都是對黨的七大、八大黨章規定的恢復和發展。
十二大黨章重新恢復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第43至45條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及職責作出規定。
第43條主要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體制、任期、設置等:“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9]P74第44條就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作出規定。第45條對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關系作出規定。
十二大黨章是現行黨章的藍本,十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規定也為后來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作了基本規范。
(二)十三大到十七大黨章:進一步強調紀律的重要性
從黨的十三大到黨的十七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十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雖然有些內容規定隨著形勢發展作了細微調整,但整體上變化不大。黨的十三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關於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與十二大黨章規定相差不大,刪除了“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10]P55的規定。
在黨的紀律一章,增寫了新的一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証。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8]P394-395突出了紀律的重要性和黨組織、黨員應該嚴格執行紀律的要求。
1997年黨的十五大召開,十五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為黨的紀律建設指明了方向。在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具體內容規定方面與十四大黨章相比沒有變化。
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十六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黨章,學習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是黨員的義務,也是黨的紀律要求。十六大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和任務作了新的規定和補充。
2007年黨的十七大召開。黨的十七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對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與十六大黨章的規定相比沒有變化。
三、全面從嚴治黨的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把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取得的理論成果,管黨治黨的新經驗寫入黨章,從而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新時代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從黨的建設大局出發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從十八大黨章到二十大黨章,黨章總綱從加強黨的建設大局出發,不斷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作出明確要求。
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黨的十八大通過了新的黨章修正案。黨章修正案在總綱部分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強調要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把反腐倡廉建設作為黨的建設重要內容寫入黨章,對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紀律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7年黨的十九大召開。黨的十九大通過了新的黨章修正案。黨章修正案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實踐創新成果,對總綱部分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方針。同時,把政治建設、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將黨的建設基本要求從四項擴展為五項,新增“堅持從嚴管黨治黨”這一條,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11]P78。這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紀律建設起到了重要引領和制度保障作用。
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召開,通過了修訂后的黨章。在總綱部分增寫:“黨的自我革命永遠在路上”“不斷健全黨內法規體系”[12]P83﹔將“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修改為“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12]P84﹔將“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修改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12]P84。做這樣的調整充實,有利於推動全黨永葆自我革命精神,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深入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新時代以來,三部黨章修正案總綱部分在原來基礎上不斷強調紀律建設的重要性,明確指出:“要把嚴的標准、嚴的措施貫穿於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11]P78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在黨章中明確了黨的紀律類型,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2017年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在“黨的紀律”一章增寫一款,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這是在黨章中首次明確紀律類型,為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促進全面從嚴治黨走深走實,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實踐,十九大通過的黨章將原來黨章中“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表述,修改為:“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11]P96這是因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已經成為執紀工作的大多數,有效防止了黨員干部在錯誤道路上越滑越遠。
第三,完善相關程序規定。補充完善了給予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定。十九大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11]P97充實這些內容,規范了給予黨紀輕處分的權限,填補了紀律處分程序的空白。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完善了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委員進行執紀審查的程序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涉及常務委員的,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11]P99-100
第四,更加明確紀檢機關的職責,完善了紀檢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進一步明確了紀檢機關的職責定位,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11]P99新增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這樣的表述,更加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
在此基礎上,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進一步充實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增寫“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12]P105的內容。將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納入紀委的主要任務,深化拓展了紀委的使命和作用,有利於促進各級紀委准確把握自身職能定位,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強化監督職責。
順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重點完善了紀檢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明確規定:“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11]P98
此外,還重點完善了全面派駐機制的內容。將“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這一段表述修改為:“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11]P99這樣的規定增強了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剛性要求,有利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順利開展。在此基礎上,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進一步明確派駐紀律檢查組的范圍,增寫:“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12]P105的內容。黨內監督全覆蓋是管黨治黨全面從嚴的內在要求。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就是要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
四、黨章視角下中國共產黨百年來紀律建設的特點及啟示
百年來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豐富完善和發展,黨章相關規定對構建完整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發揮了重要作用。回顧百年來黨的紀律建設實踐,在不同歷史時期呈現如下特點。
改革開放前,黨章視角下黨的紀律建設呈現如下特點:第一,黨高度重視自身紀律建設。無論是一大黨綱還是二大黨章及其他黨章,都有關於黨的紀律的規定,特別是建黨初期,黨員人數並不多,但還是作了嚴明的紀律規定。這就表明中國共產黨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有著嚴明紀律的黨,高度重視自身紀律建設,充分認識到嚴明紀律對一個政黨的重要性。第二,黨的紀律隨著黨的成熟不斷完善和發展。隨著黨的發展成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也不斷成熟完善,關於黨組織和黨員個人紀律的處分不斷得到豐富完善細化,同時高度重視和保護被處分人員的權利。第三,明確紀律處分的正確目的。明確紀律處分的目的不是“為了處分而處分”,而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避免更多人犯錯誤。這就糾正了在黨內曾經出現過的懲辦主義錯誤,對正確運用黨的紀律產生了深遠影響。第四,黨的紀律建設呈現出堅韌性。雖然在“文革”時期黨的紀律建設一度遭到嚴重破壞,但黨的紀律建設相關規定並沒有在黨章中消失,黨的十一大黨章恢復了黨的紀律相關規定,為新時期黨章恢復黨的紀律相關規定提供了前提條件。
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章視角下黨的紀律建設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繼承恢復了七大和八大黨章關於紀律規定的相關內容。設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規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強調要保護被處理黨員的權利,明確紀律處分的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些內容都是對黨的歷史上紀律建設優良傳統的恢復。第二,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黨的紀律相關內容。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建設規定,除了恢復歷史上黨的紀律好的規定外,還隨著黨的建設不斷發展,與時俱進豐富完善了黨的紀律相關內容。進一步在黨章中強調紀律規定的重要性,調整了紀律處分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對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任務作了進一步規定。第三,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章對黨的紀律規定內容的恢復和發展,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打下了堅實基礎,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黨章視角下黨的紀律建設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從宏觀上來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得到空前重視和加強。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下,對黨的紀律建設更加得到重視,在黨章總綱部分,就黨的建設基本要求專門增加一項:堅持從嚴管黨治黨。在這樣一個總要求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得到了高度重視,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黨內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得到了不斷完善和加強。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二,從微觀層面來講,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在原有基礎上更加完善。將紀律的種類細分為六類,更加明確了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實現了紀律檢查機關派駐的全覆蓋,完善了紀律檢查機關在監督執紀過程中的相關程序。這些細節的豐富和完善,使監督執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切實保障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目標和要求落到實處。
綜觀百年來黨的紀律建設的實踐及其呈現出來的特點,給我們如下啟示。
第一,紀律嚴明是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必須不斷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我們黨是用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組織嚴密、紀律嚴明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也是我們的力量所在”[1]P9,“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打敗窮凶極惡的敵人、奪取中國革命勝利,靠的是鐵的紀律保証。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要團結帶領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現代化,同樣要靠鐵的紀律保証。黨面臨的形勢越復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加強紀律建設,越要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1]P3-4。
第二,黨的紀律有一個不斷豐富完善發展直至趨向成熟的過程,要隨著黨的建設實踐的發展,不斷豐富完善黨的紀律相關內容。從百年來黨的紀律建設的歷程可以看出,黨成立初期,關於黨的紀律的相關規定並不十分成熟。比如關於對黨員個人紀律處分的規定,最初隻有“開除黨籍”這樣一種處分方式,到最后完善為五種處理方式﹔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也是隨著黨的建設實踐發展而出現的,包括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以及紀律檢查機關相關工作程序的規定。這些關於黨的紀律規定是在黨的建設實踐中發展起來的,總結出來的,經過黨的建設實踐的檢驗,被不斷修正,得以更加合理,完善成熟,從而更好地進一步指導黨的建設實踐。黨的建設實踐永無止境,黨的紀律建設的相關內容也應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發展,以適應不斷發展的黨的建設實踐。
第三,黨的紀律建設受到黨的建設整體環境的影響,要通過不斷加強紀律建設,實現紀律建設與黨的建設之間的良性互動。縱觀黨百年來紀律建設的歷程可以看出,黨的建設整體環境對黨的紀律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建黨初期,因為黨的組織發展任務很重,早期紀律建設特別注重黨的組織紀律建設。共產國際沒有解散之前,中國共產黨作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相關紀律規定還必須考慮共產國際的因素。“文化大革命”時期,因為受到“左”的政治環境影響,黨的紀律建設受到很大挫折。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政治環境的日趨成熟,黨的紀律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完善。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氛圍下,黨的紀律建設得到空前加強。但不可否認的是,雖然黨的紀律建設受黨的建設大環境影響,但依然保持著一定韌性,對特定時期推進黨的建設正常化產生了重要影響,要不斷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實現紀律建設與黨的建設之間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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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共黨史教研部教授。)
(來源:《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學報》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