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初期陳雲關於黨風黨紀國法協同治黨的思考與實踐

作者:王渤飛    發布時間: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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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初期,陳雲出任中央紀委第一書記。針對新時期管黨治黨工作面臨的嚴峻挑戰,特別是經過十年內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遭受嚴重破壞,紀律約束和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民主和法制遭到極大削弱,陳雲提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重要思考和認識,在管黨治黨實踐中開創性地把黨風、黨紀、國法協同配合起來,提高了黨的建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開創新時期黨的紀檢工作新局面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以黨風黨紀國法協同配合的思路,領導加強紀檢組織及干部隊伍建設

1978年 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全會選舉產生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陳雲擔任中央紀委第一書記。他以黨風黨紀國法協同配合的思路,推動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恢復重建,推進紀檢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為黨在改革開放這一新的歷史方位上推動全黨在黨風黨紀國法的“嚴”約束下開展各方面工作,奠定了組織基礎。

(一)主持中央紀委工作,以紀法協同思路推動建立健全各級紀律檢查機構

1979年 1月,陳雲主持召開的中央紀委一次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工作任務、職權范圍、機構設置的規定》,明確提出:“遵照黨中央的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根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這就把正風、肅紀緊密結合起來,明確了新時期管黨治黨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向。《規定》為中央紀委切實履職盡責提供了制度遵循。同時,陳雲把“各級紀檢部門的建立和加強”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在他的領導下,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密切配合,先后聯合發出《關於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中央、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成立紀律檢查機構的通知》《關於迅速建立健全各級紀律檢查機構的意見》等政策性文件,對各級紀檢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等作出明確規定。經過努力,截至 1982年黨的十二大召開前,全國90%左右的縣團級以上黨委建立了紀檢機構。國務院各部、委、辦、局除新成立的機構外,其余都基本上設立了紀檢組織。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檢機構的建立,是黨加強自身建設,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新時期管黨治黨奠定了組織基礎。

陳雲領導推動各級紀律檢查機構建立健全的過程,貫穿著紀法互補、紀法機關協同配合的思路。陳雲強調:“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的工作是:無論是誰違反黨紀、政紀,都要堅決按黨紀、政紀處理﹔違反法律的,要建議依法處理。”他一貫認為,黨員干部觸犯法律,必須依法處理,黨內不能包庇。黨紀不能替代國法,國法為黨紀提供外部威懾,黨紀與國法共同構成約束權力的“雙重防線”。為強化紀法機關協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工作任務、職權范圍、機構設置的規定》明確提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應同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協同工作。”

(二)重視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求同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陳雲高度重視紀檢干部隊伍建設,對紀檢干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1979年 1月,中央紀委一次全會通告中就明確提出:“所有擔任紀律檢查工作的干部,都應立場堅定,旗幟鮮明”,“要剛直不阿,不徇私情”,“凡是怕字當頭、回避矛盾、屈從壓力、阿諛逢迎、不能堅持原則的人,不能做黨的紀律檢查工作”。1982年 9月,陳雲出席十二屆中央紀委一次全會,就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講話時特別談到,做紀檢工作的干部,“應當是有堅強的黨性,有一股正氣的人”,“應當是能夠堅持原則,敢於同黨內各種不正之風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堅決斗爭的人”,而“不應當是在原則問題上‘和稀泥’,做和事佬、老好人的人”。這兩個“應當”和一個“不應當”,指明了紀檢干部的行為准則。這些論述深刻說明,紀檢干部既要維護好黨內風氣,又要堅持黨性原則、從嚴執紀,還要堅決同黨內各種違法行為作斗爭,進一步體現了黨風、黨紀、國法一起抓的思路和方法。陳雲對紀檢干部提出的要求,與其對做好新時期管黨治黨工作的要求是相貫通的。

二、堅持黨風黨紀一起抓

在如何正確處理推進改革與嚴守紀律、開拓創新與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關系問題上,陳雲認為,無論改革開放如何推進,堅持黨性原則和堅守黨紀的立場不能動搖,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能拋棄。他深刻把握黨風與黨紀的內在一致性,堅持黨風黨紀一起抓,為以優良黨風、嚴肅黨紀促改革、促發展提供了指引。

(一)堅持從嚴執紀,在黨紀的嚴約束下推動優良黨風的形成和鞏固

陳雲深刻認識到,優良的黨風是靠嚴明的黨紀來保障的,必須堅持從嚴執紀,在黨紀的嚴約束下推動優良黨風的形成和鞏固。他強調:“不嚴格執行黨紀、政紀,黨風、社會風氣無法根本好轉。”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時任中央組織部部長的陳雲就以從嚴執紀而聞名。他圍繞“劉力功問題”組織延安各機關、學校開展討論,並於 1939年 5月撰寫題為《為什麼要開除劉力功的黨籍》的文章,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論述了共產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極端重要性。他指出:“中國革命是長期艱苦的事業,共產黨及其黨員沒有意志行動的統一,沒有百折不回的堅持性和鐵的紀律,就不能勝利。”“如果中國共產黨沒有嚴格的紀律,將無法防止小資產階級意識侵入黨內。如果黨不是有鐵的紀律的隊伍,就不能去團結最大多數的人民群眾。”“破壞黨紀,實質上就是破壞革命,我們必須與任何破壞紀律的傾向作斗爭。”這篇文章生動詮釋了我們黨從嚴執紀的堅定意志,在當時的延安各機關和學校引起了很大震動,極大推動了黨以高度嚴密的紀律開展革命事業。

到了改革開放初期,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步鋪開的時候,由於“文化大革命”以來黨內制度規范長期鬆弛,新舊體制轉型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尚未建立,加上黨對黨員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出現了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利用職權經商辦企業等不正之風。在一些黨員干部中甚至流傳“不吃不喝,經濟不活”,“經濟要搞活,紀律要鬆綁”等錯誤說法。對此,陳雲深刻認識到,要剎住這股不正之風、推動黨風根本好轉,必須一以貫之從嚴從緊抓好黨的紀律建設。他在中央紀委常委會提出的《加強紀律檢查工作,保証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報告上批示指出:“黨性原則和黨的紀律不存在‘鬆綁’的問題。”“共產黨不論在地下黨時期或執政時期,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黨的紀律。”這為經濟體制改革中做好紀律檢查工作提供了指引。

陳雲領導中央紀委在每一起黨紀處分案件中都堅持黨性原則,鐵面無私作出處理。比如,國務院某部門領導在對外經濟活動中,一再違反紀律,並有變相索賄受賄行為,給國家信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中央紀委曾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在一封反映黨內不少同志認為該案處分太輕,會對全國整頓黨風黨紀起消極作用的來信上,陳雲態度堅決地批示指出:“這件案子書記處討論了兩次,不作決定。我是退無可退,才由紀委作出決定的。一部分參加書記處的同志顧慮重重,我看沒有必要怕那些負責同志躺倒不干。要講黨性。不怕他躺倒。誰要躺倒,就讓他躺吧。 ”根據陳雲的批示精神,中央紀委重新作出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和撤銷黨內一切職務的處分,並建議撤銷其在黨外的各種職務,另行分配工作﹔隨后,國務院決定撤銷其擔任的某部門領導職務。《人民日報》公開發表該案處理情況,在黨內外產生了很大反響。這一案件處理過程中彰顯的從嚴執紀的決心和意志,對嚴肅黨內風氣產生了積極效果。

在從嚴執紀的高壓態勢下,據統計,從1982年到 1987年,全黨共開除黨員 17.7萬余人,僅 1987年,全國有近 15萬名黨員受到各類黨紀處分,佔當年黨員總數的 3.31%﹔其中被開除黨籍的 2.5萬余人,佔受黨紀處分人數的17%。這既表明我們黨從嚴管黨治黨的決心,也反映出改革開放后,全黨建立了規范的紀檢處理規則和流程,各級黨組織尤其是各級紀檢機關在監督過程中有了法規制度遵循,能夠把從嚴執紀落到實處,進而保持黨的純潔性,助推形成優良黨風,為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創造有利條件。

(二)深刻注意典型違紀案例背后反映的深層次的黨風問題,推動黨紀黨風協同共治

陳雲深刻認識到“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他也深知,同不正之風作斗爭,面對的環境十分復雜,又缺乏解決新出現問題的經驗,無疑會遇到很大阻力和更多困難。陳雲強調:“要在十年內亂后實現黨風的根本好轉,特別是要在我們黨執政的情況下長久保持好的黨風,任務還非常重。因此,中紀委和各級紀委今后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協助中央和各級黨委切實抓緊抓好黨風的整頓。”他結合自己抓紀檢工作、從嚴執紀的實踐認識到,對違紀行為從嚴處理,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題中之義﹔但同時,必須深刻注意典型違紀案例背后反映的深層次的黨風問題,推動黨紀黨風協同共治,通過整頓黨風,遏制違紀行為再次發生。

陳雲認為,強化各級黨委的領導責任,是培育優良黨風,防止違紀違法行為反復發生的重要舉措。他指出:“有些違反黨的方針政策的事,違法亂紀的事,如果僅是某一個人的錯誤行為,那是個人的問題,但是如果哪個單位、哪個地區的歪風邪氣大量存在,而又長期未得到糾正,那就顯然不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是同那個單位、那個地區的黨委領導有關。 ”1985年 6月,《人民日報》以《觸目驚心的福建晉江假藥案》為題,報道了該地區發生制售假藥的案件,舉國震驚。該案涉及當地的一些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在查處此案中遇到阻力。陳雲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以此為典型案例,明確指出:“那個地區的黨委熟視無睹,甚至包庇、袒護,如果不追究那裡黨委的責任,就喪失了黨的立場。”在陳雲的支持下,這一案件得到了嚴肅處理。為了使各地黨和政府吸取該案的教訓,8月,中央紀委就這起案件發出《致各級紀委並黨委的信》,要求各地從中接受教訓,受到警醒,認真查處各地發生的類似嚴重犯罪問題,絕不輕懲縱惡,姑息養奸,特別是對那些有違法犯罪活動的部門和單位的黨組織必須追究其領導責任。追究歪風邪氣盛行的單位、地區的黨委的責任,實際上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雛形,使誰違紀、處理誰的被動應對,轉變為自上而下淨化一方水土的主動作為,是黨紀黨風協同的有力彰顯。

此外,陳雲認為,還要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紀律教育和黨性教育,把黨規黨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立起來,從根本上推動形成遵規守紀的良好風氣。這也體現了從治“已病”到治“未病”的黨紀黨風協同的智慧。改革開放初期,以權經商、亂漲物價、亂發錢物、亂放貸款、隨意攤派,以及其他違反紀律的事時有發生。一些老黨員、老干部在歪風面前也未能經受住考驗而被卷了進去。這些不正之風,嚴重腐蝕了黨風和社會風氣,干擾了改革開放的有序推進,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陳雲十分憂慮,產生了進一步思索:“全國紀律檢查工作會議要研究一下,為什麼那麼多的黨員,甚至多年的老黨員,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歪風刮來時,自己頂不住,一下子就卷進去了,跟著跑,跟著干,這是什麼原因?這些共產黨員的黨性到哪裡去了?”“從黨的建設的角度看,這是個值得嚴重注意的問題,發展下去,不就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嗎!這個情況,反映了我們一部分黨員的黨性有問題。”早在抗戰時期,陳雲就對這一問題有所思考:當時,黨廣泛吸納了大批新黨員,黨員的成分和思想狀況變得十分復雜,陳雲就此敏銳指出:“這就需要引起我們極大的注意,加強對新黨員的思想意識的教育。 ”站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時代條件下,他一以貫之地要求各級黨組織和新成立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高度重視對黨員進行黨性教育。陳雲提出:“只是查處違法亂紀的案子不行,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共產黨員的黨性教育和自覺遵守黨的紀律的教育。提高共產黨員的素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是黨的建設上的一個根本問題。對這一點要有清楚的認識,要認真地抓緊抓好。”加強紀律教育和黨性教育,使黨員干部清楚什麼能干、什麼不能干,形成對法紀的敬畏之心,能夠在潛移默化中積澱形成優良的黨風。這反映了陳雲對作風建設規律特別是黨性黨風黨紀關系認識的進一步深化。

三、注重紀法協同懲治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改革開放初期,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沖擊下,一些黨員干部無視黨紀國法,鑽改革、搞活經濟的空子,從事以經濟犯罪為主的各類違法亂紀、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行為,“一切向錢看”和貪污腐敗的歪風不斷滋長起來。陳雲深刻地認識到,黨員干部經濟犯罪問題是不正之風蔓延發展的結果,如果任由這種趨勢發展,將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損害來之不易的經濟發展成果,危及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方向以及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為此,1981年 2月 24日至 3月 4日召開的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提出,各級紀委要“把糾正經濟領域中的不正之風,保証經濟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列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特別要抓緊檢查和嚴肅處理經濟領域中的違法亂紀案件”。陳雲領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以嚴肅處理違紀違法大案為切入點,堅持紀法協同的治黨思路,將正風肅紀與打擊黨員干部經濟犯罪相結合,推動風、紀、腐同查同治,領導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取得重大勝利。

(一)強調共產黨人應是“守法的模范”,要求從嚴懲處違法犯罪黨員干部

黨員干部理應在遵守國法方面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早在 1949年 6月,全國革命勝利前夕,陳雲在給戰友之子陸愷悌的回信中就告誡道:你們“千萬不可以革命功臣的子弟自居,切不要在家鄉人面前有什麼架子或者有越軌違法行動,這是決不允許的。你們必須記得共產黨人在國家法律面前是與老百姓平等的,而且是守法的模范”。

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領域的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行為,突出表現為走私販私活動。20世紀 80年代初,廣東、福建等沿海省份發生多起走私活動,有不少黨員干部牽涉其中,社會影響惡劣。陳雲深感痛心,他認為,對違法犯罪黨員干部,必須從嚴懲處,“殺一儆百,殺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1982年1月5日,中央紀委編發信訪簡報《廣東一些地區走私活動猖獗》,專題反映經濟領域違法犯罪典型情況,並送至陳雲。陳雲將這份簡報批轉給幾位中央常委同志,措辭嚴厲地指出:“對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我主張要嚴辦幾個,判刑幾個,以至殺幾個罪大惡極的,並且登報,否則黨風無法整頓。”這反映出他對相關工作堅決推進、狠抓落實的鮮明態度。

1982年 1月 11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緊急通知》,通知專門強調,對那些情節嚴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佔據重要職位的犯罪干部”,必須依法逮捕,加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處理結果還要登報,“如果哪一個省、市、自治區和部門的黨委優柔寡斷,對干部中首先是負責干部中在經濟上存在的嚴重問題熟視無睹,姑息養奸,中央就將考慮追究責任”。3月 8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作出相應補充和修改,規定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從重量刑,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從嚴處理。這就使堅決打擊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4月 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指出打擊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是在當前條件下最實際、最有效的整黨整風的措施之一”,要集中力量抓緊處理大案要案,對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的“所謂共產黨員和國家干部,都必須分別按照黨紀、政紀、軍紀和國法給以應得的處分”。

針對有同志認為中央抓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抓晚了,問題已相當嚴重,積重難返了”的思想,陳雲指出:“現在抓,時間雖晚了些,但必須抓到底。中紀委必須全力以赴。”1982年7月 1日,新華社在簡報上刊載了香港《快報》一篇題為《反貪污斗爭停滯不前》的文章,文章說:中共發動的反貪污斗爭“雷聲大,雨點小”,“似有搞不下去之勢,可見內部反抗之烈與阻力之大”。這篇文章很快引起了陳雲的關注。他在一些尖銳的意見下面畫了線,將文章批轉給中央紀委常務書記黃克誠、副書記王鶴壽,指出: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辦”,“阻力再大也必須辦”。1983年 3月,中央紀委發出《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的通知》,明確提出:“共產黨員貪污受賄、走私販私、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即使數量很小,也是和共產黨員的稱號不相稱,是黨的紀律所不容許的。都應嚴肅對待。”給違法犯罪共產黨員以嚴肅黨紀處分,是紀嚴於法、紀法貫通的鮮明體現。在陳雲和中央領導集體的積極推動下,全黨上下對經濟領域違法犯罪問題形成高度共識,在協調各方面力量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過程中推動正風肅紀。

(二)在實際工作中抓好紀法協同,糾正經濟犯罪懲處中的“重罰輕刑”,實行統一量刑

陳雲等中央領導同志在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的實踐中敏銳洞察到,在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的同時,必須依照黨內紀律和國家法律的不同分工,深化紀檢機關同各級各部門的協同配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的第八項,就各級各部門的分工與協同作出周密部署,指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成為黨委領導這場斗爭的堅強有力的辦事機構。屬於黨內紀律的問題要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對特別重大的問題要報請同級或上級黨委處理。涉及觸犯刑律的問題,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充分盡到各自所負擔的庄嚴職責。”

中央紀委堅決貫徹中央和陳雲從嚴查處、抓緊辦案的要求,與司法機關協同配合,多措並舉推進案件查辦工作。1982年 5月 15日,為指導全國各地對經濟罪犯的正確量刑,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聯合向省、市、自治區黨委發出《關於判處經濟犯罪案件統一量刑的通知》,通知指出:“貫徹中央《緊急通知》以來,各地陸續判處了一些經濟犯罪案件。我們發現有些案件在量刑上有畸輕畸重、寬嚴不當的現象。為了避免這類現象的繼續發生,盡可能做到定性准確、量刑適當,經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商定,今后,凡是觸犯刑律的案件,統一由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大案要案的量刑,要在全國范圍內平衡。 ”1983年 12月 20日,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又聯合發出《關於嚴懲嚴重經濟罪犯的意見》,具體提出了走私、貪污受賄、盜竊公私財物、詐騙等犯罪行為,達到多少案值就要受到何種懲處的規定,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量刑提供了具體的依據。

隨著全國開展打擊經濟犯罪斗爭的深入,各地都依法查處了一批經濟犯罪分子。但發現有一些地方處理經濟犯罪案件時“重罰輕刑”,實際上是一種縱容和姑息。有些走私販私、投機詐騙分子說:“罰款我不怕,搞十次罰五次夠本,罰三次得利。 ”某些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這方面漏洞,故意用經濟賄賂的辦法,來買通某些執法人員,蓄謀拉人下水,使黨的一些干部受到腐蝕。不解決這個問題,不利於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也就不能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為此,1982年 7月,中央紀委發出《關於糾正當前處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存在“重罰輕刑”現象的通知》,要求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軍隊、公安機關中負責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活動的機構查處的走私販私、投機詐騙案件,凡是構成犯罪的,都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凡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而隻給經濟制裁了事的,要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為引起足夠重視,同年 10月,陳雲在一份反映廣東沿海走私活動重新抬頭、廣東省人民政府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打擊的材料上寫下批語,指出:“要不斷總結,因為走私分子會用各種方法。此件上說的不能‘以罰代刑’,很好。必須既有罰,又用刑。”

1983年 10月,在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上,陳雲總結指出,自中央開展打擊經濟領域犯罪以來,在中央紀委統計的經濟犯罪案件中,開除黨籍的有 9000多人,受黨紀處分的有 1.8萬余人,合計 2.7萬余人,這“不是一個很小的數量”。他還指出,“黨在全國執政以后,從中央到基層政權,從企業事業單位到生產隊的領導權,都掌握在黨員手裡了,黨員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種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許多貪污犯本人就是黨員,即使貪污犯不是黨員,他們能夠貪污,也是靠某些共產黨員的保護”。正是看到了黨在全國執政后面對的這種危險,他提醒全黨:“對於利用職權謀私利的人,如果不給以嚴厲的打擊,對這股歪風如果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就會敗壞黨的風氣,使黨喪失民心。”也就是說,在陳雲看來,貪污犯的腐敗行為,離不開其本人或某些共產黨員違紀行為的“推波助瀾”,而嚴懲腐敗、嚴厲打擊違紀行為,同時也是整頓黨風的必然要求。這其中蘊含著把風、紀、腐貫通起來、一體治理的思想方法。

在實踐中,陳雲領導中央紀委以牽涉不同行政級別違紀違法干部的大案要案為抓手,真正發揮典型案例對黨員干部非法從事經濟犯罪活動的震懾和預防作用。如 1987年 5月,經中央批准,中央紀委作出開除某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黨籍的決定,並向全黨發出題為《黨員領導干部更要做遵紀守法的模范》的通報。從1982年 1月到 1986年 7月,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中央確定的打擊經濟犯罪斗爭的辦事機構,按照陳雲的要求認真貫徹中央《緊急通知》精神,全力以赴開展工作。這一時期“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取得的重大勝利,對貫徹執行改革、開放政策、保護干部和群眾改革的積極性,增強黨員、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以相關法規制度的完善進一步保障黨風黨紀國法協同治黨的思路

在改革開放大幕剛剛拉開的時候,陳雲准確分析研判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方面面臨的突出問題,領導中央紀委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黨內法規和制度性文件,如《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關於處理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若干規定》《關於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等。這些文件的頒布施行,對於紀檢機關嚴肅、准確地執行紀律,以及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全面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作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提高黨的戰斗力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領導管黨治黨特別是整肅黨員干部經濟領域嚴重犯罪的實踐中,陳雲進一步認識到制度對領導干部作風的約束和預防作用,為了切實把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與全黨整頓黨風更好結合起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他以推動黨規黨法和國家相關法規的完善為抓手,領導及時織密制度的“籠子”,以此帶動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這實際上是黨風黨紀國法協同思路在法規制度方面的體現。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黨政軍領導機關要不斷地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針對工作中暴露出來的漏洞,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及時改進工作”。這一要求著眼長遠,為推動管黨治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指明了方向。

陳雲反復強調黨員領導干部要在遵規守紀、端正黨風中做表率。1985年 9月,他指出,“現在確有少數黨員、黨員干部,特別是個別老黨員、老干部,不能堅持黨性原則,遇到歪風,跟著干”。對此,“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要身體力行,作出榜樣”,“黨的高級領導人員,在教育好子女的問題上,要給全黨帶好頭”。一段時間裡,在一些黨政領導干部中,乘坐進口轎車之風越刮越盛,車的檔次也越來越高,廣大干部群眾對此十分不滿。1986年 1月,陳雲在中央紀委辦公廳反映的某事業單位花 160余萬元購買高級小轎車一事的簡報上批示指出:“自己有車,還向下屬單位要新的高級車,這樣的事,在高級干部中,可能不僅這幾位同志”,為使北京的黨、政、軍機關在實現黨風社風根本好轉中做表率,“我建議,做表率首先從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國務院的各位同志做起。凡是別人(或單位)送的和個人調換的汽車(行政機關配備的不算),不論是誰,一律退回,坐原來配備的車”。這一批示后來印發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大軍區,實際上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章制度,在各地的認真貫徹執行中起到了化風成俗的效果。

隨著國家對外開放持續擴大,部分黨政機關及干部受商品經濟利益驅動,違規參與經商活動,存在以權謀私、投機倒把等違紀違法行為。此類現象不僅擾亂市場秩序,更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引起中央高度重視。1984年 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陳雲對此態度鮮明,積極支持相關舉措,堅定主張必須堅決遏制這股不良風氣。他指出:“對外開放,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所用,是完全正確的,要堅持。但同時要看到,也不可避免地會有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作風的侵入。目前許多黨委和干部對此沒有警惕。”他列舉大量事實,提出尖銳的批評:“一說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有些黨政軍機關、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擁經商。”“‘一切向錢看’的思想正在嚴重腐蝕我們的黨風和社會風氣。”1985年 1月,中央紀委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認真檢查清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等問題,並嚴厲批評一些猶豫觀望甚至敷衍搪塞的地方和部門,“這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態度是一種危害極大的不正之風,是黨性不純的表現,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在中央紀委統籌協調及各方協同努力下,黨政機關和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現象得到有效整治。但隨之而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方面的新問題逐步凸顯,亟待規范治理。針對這一情況,中央紀委起草了《關於不許領導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建議》。陳雲經深思熟慮寫下批語:“這件事,應由中央像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問題那樣,作出明確的決定方能制止。不然的話,發展下去,黨的肌體、黨群關系必將受到損害,有所好轉的黨風也會受到影響。改革也難以順利進行。應退出的干部子女的范圍,是否可以再大一點,請再考慮一下。”1985年 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86年 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出《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體現了中央三令五申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維護黨風社風民風的堅定決心。

五、結語

習近平在紀念陳雲同志誕辰 120周年座談會上指出:“陳雲同志的一生,是偉大、光榮的一生。他樹立的崇高精神風范、創造的豐富領導經驗、總結的科學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永遠是我們的寶貴財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改革開放初期,陳雲立足紀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領導中央紀委切實擔負起“維護黨規黨法,整頓黨風”的任務,注重黨風黨紀國法協同配合,推動新時期管黨治黨工作開創新局面,為黨開創、堅持、捍衛、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重要保障。陳雲關於黨風黨紀國法協同治黨的思考與實踐,反映了黨加強自身建設的不懈探索,對於新時代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風腐同查同治、堅持正風肅紀反腐相貫通,仍有重要啟發意義。

作者:王渤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來源:《黨的文獻》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