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

作者:子平    發布時間: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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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1842年10月,馬克思在《萊茵報》發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明確提出:“我們為窮人要求習慣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習慣法,而是一切國家的窮人所固有的習慣法。”

在文章中,馬克思公開為貧苦民眾進行辯護。當時,工業革命席卷下的德國生產力得到很大發展,但勞動者的赤貧化卻愈發加劇,貧苦民眾迫於生活壓力不得不前往私有森林中撿拾枯枝用來取暖做飯。與此同時,普魯士政府卻出台嚴厲的《林木盜竊法》,將撿拾枯枝的行為定義為盜竊並處以刑罰。對此,馬克思批駁道,撿拾枯枝與盜竊林木是本質不同的兩種行為,普魯士政府把貧苦民眾撿拾枯枝的習慣性權利歸入盜竊范疇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面對工業化繁榮與民眾困苦生活的鮮明反差,馬克思開始從現實社會中物質利益與生產關系的角度,論述法律的本質問題。

馬克思強調,法律必須以客觀事實為基礎,立法活動必須以事物的本質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為依據。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分析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及社會意識形態的關系:“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因此,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筑體現著人們的意志,但歸根結底取決於人們的物質生活方式,尤其是其中的生產方式。

馬克思指出,無論什麼時代的法律,都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資本主義社會,佔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把自身特殊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力圖並且正在把國家貶為私人利益的工具”。馬克思站在無產階級立場上分析法律問題,認為法律的好壞會給民眾帶來不同結果,不好的法律會給民眾帶來災禍,“如果法律把那種未必叫做違反森林條例的行為稱為盜竊林木,那麼法律就是撒謊,而窮人就會成為法定謊言的犧牲品了”。

馬克思認為,法的本質蘊含於法與社會的復雜關聯中。他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強調:“權力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他指出,立法者隻有深刻認識和把握實踐規律,才能使法律最大限度地適應現實需要,“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物的本質,那麼我們就應責備他的極端性”。在馬克思看來,立法者要想正確揭示事物的本質,就必須遵從民眾的意志。正如他在《論離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隻有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的時候,才會有確實的把握。”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強調了法律應當服務於人民,保障人民的權益。這種對人民權利的尊重,為共產主義目標的實現提供了重要的價值基礎。馬克思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強調,“在共產主義社會裡,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活動范圍,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門內發展”。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大膽展望,隻有徹底消滅人與人之間的剝削,才能使無產階級獲得解放,“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以對人民的關懷為切入,來探究法治公平正義。馬克思說:“國家制度、法律、國家本身,就國家是政治制度來說,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規定和人民的特定內容。”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我們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中國共產黨人歷來重視法治建設,始終注重立場觀點的人民性取向,以期正確指引法治建設方向。以民為本,循法而行,對公平正義的探索和實踐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基礎日漸穩固。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這一重要論述,闡明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與法治的人民性是辯証統一的。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並將其創造性地運用到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中,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21世紀馬克思主義在法治領域的最新成果,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話語表述、內涵要義彰顯著人民性品格,是進行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必須始終堅持的根本立場。踏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必須深刻理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意蘊,在法治中國建設中體現出人民意志,反映出人民意願,旗幟鮮明地把黨的領導和人民立場貫穿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始終,以實際行動兌現“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庄嚴承諾。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