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制度規定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作者:子平    發布時間: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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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法規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規制度沒有特權、執行法規制度沒有例外,確保制度規定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1859年5月,馬克思在給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指出:“我們現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

如何“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一個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嚴格的制度並堅決執行。他們在創建共產主義者同盟、第一國際、第二國際等革命實踐中,對每個組織都作了嚴密的制度設計,並十分重視規章制度的執行。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定要強化組織成員的制度意識,制度一旦被確定下來,必須得到不折不扣執行。比如,《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規定,中央委員會作為同盟的權力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地方各級組織和全體盟員﹔所有盟員“必須宣誓無條件地服從同盟的決議”。《國際工人協會章程和條例》則指出,黨的章程不僅是黨活動的法權基礎,更是黨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共同法律”。為確保中央委員會的意志得到切實執行,馬克思恩格斯明確指出,任何破壞協會規章制度的行為都將受到懲處。

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馬克思恩格斯著力構建無產階級政黨內部的制度體系,並確保其嚴密性。他們在《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規定,盟員必須“承認共產主義”“不得參加任何反共產主義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團體並且必須把參加某團體的情況報告有關的領導機關”“必須獲得一致通過,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等,一系列條文從政治、組織、工作等方面對組織和成員提出了嚴格要求。《國際工人協會章程和條例》規定,“每個分部有權根據當地條件和本國法律的特點擬定自己的條例和章程,但其內容不得與共同章程和條例有任何抵觸”,要求各級組織和個人都要毫無例外地遵守,反對任何團體和個人“拒絕承認代表大會決議或故意逃避履行章程和條例所規定的義務”。

不折不扣執行制度,就要發揮思想教育和紀律約束的作用。在共產主義者同盟時期,馬克思恩格斯通過同盟活動和《新萊茵報》對盟員進行思想教育,不斷提高盟員執行章程的自覺性。但隨著形勢的變化,他們發現執行章程還必須加強紀律約束。恩格斯指出:“沒有任何黨的紀律,沒有任何力量在一點的集中,沒有任何斗爭的武器!那麼未來社會的原型會變成什麼呢?”為此,《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明確了盟員的言行要符合章程的規定,“凡不遵守盟員條件者,視情節輕重或暫令離盟或開除出盟。凡開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制度執行中的任何縱容與變通都會危害“黨的名譽”,因此必須同破壞制度的行為進行堅決斗爭。1879年,凱澤爾作為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唯一代表,投票贊成黨綱明確要求加以廢除的間接稅。社會民主黨人希爾施指出其行為嚴重違背了黨的紀律,但社會民主黨的一些領導人卻為凱澤爾開脫。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凱澤爾“踐踏了黨的策略的確定不移的首要基本准則”,希爾施同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斗爭“挽回了黨的名譽”。他們對德國社會民主黨領導人包庇凱澤爾的做法提出嚴厲批評。恩格斯指出,“無論是總委員會或者是代表大會都不會允許任何破壞我們章程的行為”。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把嚴格執行制度看作對無產階級政黨成員的必然要求。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重視提升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成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管黨治黨的優良傳統。毛澤東強調,“黨的各級機關解決問題,不要太隨便。一成決議,就須堅決執行”。鄧小平要求全黨成員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作出達到和堅持黨章規定的合格標准的努力計劃,並保証其實現”。一百多年來,我們黨始終要求嚴格執行制度,把遵規守紀內化為黨員干部的思想自覺和政治自覺,確保黨的先進性純潔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系統集成的制度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內法規不少,主要問題在於執行不力,有的是缺乏執行能力,有的是缺乏執行底氣。要強化法規制度執行,不能打折扣。”黨中央深刻把握制度執行力對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意義,通過開展黨內集中教育、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嚴肅查處各類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等,使黨的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有效提升了黨員干部的黨性修養和紀律意識,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得到明顯加強。實踐証明,我們黨之所以能開辟自我革命新境界,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把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的黨規黨紀意識顯著增強,管黨治黨成效顯著。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既要不斷完善制度規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著力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剛性約束。”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一把手”要帶頭執行制度。要加強法規制度宣傳教育,引導黨員、干部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要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各種監督的協調聯動,不斷增強監督合力,以強有力的監督推動制度執行。同時,對於那些把制度當擺設、破壞制度、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及時公布相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震懾,確保制度落地生根,時時生威、處處有效。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