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考與貢獻
朱德作為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在黨、國家、軍隊重要崗位上積極參與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重要決策,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和各項建設事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他在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期間,“為國家政權機構制度建設、組織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目前學界關於朱德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考與貢獻的研究尚不多見。本文擬對此進行梳理和分析,以期進一步深化朱德思想生平研究,並為在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歷史借鑒。
一、推動新舊法制的更替
《六法全書》是國民黨政府的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種法規的匯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於新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尚未建立,對於如何看待國民黨的以《六法全書》為代表的舊法制體系,存在許多不同意見。比如,有人認為“在新的法律沒有制定以前,也不妨暫用舊的法律”,還有人認為《六法全書》“其中一些具體的概念,可以批判地吸收”,部分留用的舊司法人員實際上仍運用六法觀念處理案件。1949 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指出:“法律是統治階級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的產物,“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因此,“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的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則應該以共產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作依據。”在新舊法制交替之際,朱德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出發,鮮明地批判了《六法全書》並深刻闡釋了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應該遵循的原則。
(一)“破舊”:運用馬克思主義批判國民黨《六法全書》
1949年 5月,華北人民政府在接管民國法學重鎮朝陽學院的基礎上,組建了中國政法大學,其辦學目標是“研究新法學,實施新的法律教育,培養新司法人才”,謝覺哉任校長。12月 8日,朱德出席中國政法大學開學典禮並講話。在講話中,他明確批判了《六法全書》。
強調法律的階級屬性,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的一個基本觀點。朱德從這一理論出發,明確指出《六法全書》的本質是“保護地主與官僚資產階級統治的工具”和“鎮壓人民的武器”,所以“必須全部加以廢除”。他進而批判那些主張沿用《六法全書》的喪失階級意識和立場的錯誤思想觀念,認為其忽視了法律的階級本質,“以為國民黨時代的某些法律條文,在今天的人民民主國家裡,也還適用”,被所謂“一切人在法律之前是平等的”的超階級偽裝所欺騙。他明確指出:“這自然是錯誤的,我們要對它加以徹底的批判。”由此,他還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對舊司法人員的思想和作風改造,指出“舊的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也隻有經過一定時期的訓練和改造后,才能繼續工作”。朱德的這些論述,運用馬克思主義這一科學的思想武器,指明了《六法全書》的落后本質,點醒了新中國成立之際那些對舊法制抱有留戀或幻想的人們,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建立掃清了思想障礙。
從長時段來看,廢除《六法全書》不僅是關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事件,而且是 20世紀中國法制史的重要拐點,標志著自 1902年清末變法修律以來模仿西方資本主義法制道路的終結。在這一新舊法制更替的重要歷史關頭,朱德堅定而鮮明地批判《六法全書》,既彰顯了他基於馬克思主義對於法律的本質這一重要法理問題的深刻認識,也體現出他敢於“破舊立新”的理論和政治勇氣。同時,他對於《六法全書》的批判,也有力呼應了中央關於廢除《六法全書》的指示,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展開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二)“立新”:基於新中國實際闡釋新的司法工作理念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新中國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在京召開,來自全國各地各級的司法干部共計 233人參加會議,朱德出席並講話。會議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劃清“新舊法律與新舊司法制度的界限”,因此該次會議是新中國推進新舊法制更替的又一重要舉措。與在中國政法大學開學典禮上的講話側重於“破舊”相比,這次朱德側重於在司法工作實踐層面上“立新”,闡明了新中國的司法工作理念以及實踐中應該注意的關鍵問題。
在陝甘寧邊區時期,黨領導創立了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主要代表的新司法,其核心理念就是在司法工作中積極貫徹群眾路線。在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朱德指出,“目前我們的司法工作正處在新舊交替的時期中”,需要“具有堅強的群眾觀點,依靠群眾去進行工作”,從而推進新舊法制的更替。他結合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工作的實際,對貫徹群眾路線的新司法理念進行了闡釋:第一,貫徹群眾路線要主動到群眾中開展調查研究。針對留用的舊司法人員喜好坐堂問供的現象,朱德告誡說,“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來了解情況和解決問題”,“要經常到群眾中間去調查研究,從群眾中了解是不是有黑暗的地方”。第二,貫徹群眾路線要注重司法效率。新中國成立后,受多種因素影響,人民法院“案件的積壓相當嚴重”。朱德就此指出,“我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是要替群眾解決問題的,群眾有很多問題迫切地需要我們去解決”,他希望司法工作中“不要有拖延遲緩或草率從事的現象”。第三,貫徹群眾路線應以司法公正為前提。鑒於舊司法腐敗黑暗的教訓,朱德突出強調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現在要做到有錢沒理官司就打不贏”,如此,“人民也就敢於把真實的情況和意見告訴我們”。朱德對新司法理念的闡釋,切中時弊,“把嶄新的人民司法制度劃出了一個輪廓”,為新舊法制的更替提供了重要指導。
二、領導社會主義法制的創設
新中國成立后,朱德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創設付出了大量心血。他在參與領導“五四憲法”制定的過程中對草案初稿提出了具體意見,在指導和主持立法工作時對立法原則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也大力推動了軍事法制的建立,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和起步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參與領導制定“五四憲法”並對草案初稿的起草提出明確意見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朱德在其制定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領導作用。從職務角度看,朱德是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具有標准的制憲者身份﹔從過程角度看,在毛澤東的主持下,朱德多次與劉少奇、周恩來、鄧小平等中央領導同志共同研究制定憲法問題及討論憲法草案報告等重要制憲文件。
在參與領導制定“五四憲法”的過程中,朱德對草案初稿提出了明確意見。1954年 3月23日,中共中央正式向憲法起草委員會提出憲法草案初稿,后者隨即展開審議和修改工作。根據已公開的會議記錄,朱德於 5月 27日、5月 31日、6月 8日分別參加了憲法起草委員會第 2次、第 5次和第 6次會議的討論。盡管他的發言次數不多、篇幅較短,但對草案初稿相關條款提出了明確意見。
第一,關於國家保護公民財產。草案初稿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和繼承權。”有委員提出應將該條款中的“住宅”改為“房屋”,但也有委員表示反對,其理由是“住宅”界限明確而“房屋”涵蓋太廣,國家不應保護專門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大量造房子出租,性質就不同了”。朱德贊同將“住宅”改為“房屋”,表示“房子再多也沒有問題,蘇聯現在還獎勵個人造房子”,由此可見他主張憲法對公民財產作一定范圍內的廣義界定。
第二,關於地方政府與本級人大以及上一級政府之間的關系。有委員對“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並報告工作”條款中的“直接”一詞提出疑問,朱德則表示“加‘直接’,更嚴密些”,其理由是:師長指揮營長是特殊情況,團長指揮營長則是正常情況,“直接負責”意味著“層層節制”。可以看出,朱德認為憲法應運用恰當的概念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逐級領導關系。
第三,關於國家對待青年。有委員希望在“國家特別關懷青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展”條款中增加“予以保護”或“予以保護或培養”的表述。朱德不同意這一主張,他認為當時我國經濟社會尚處於恢復階段,因為客觀條件有限,“對好多青年工人,也保護不了”,因此“說關懷青年,就很夠了”。朱德的意見顯示出他認為憲法的文本表達應與客觀實際相匹配,不能超越實際。
第四,關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的義務。在討論公民義務條款時,針對草案中“遵守公共秩序”的表述,有委員提出疑問“隨地吐痰,是否就違反了憲法”,朱德對此回應說:“隨地吐痰,別人就可以干涉”。結合上下文語境能夠看出,朱德支持憲法規定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義務,從而發揮憲法在社會生活領域建構秩序、劃定自由邊界的功能。
經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與修改,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於 1954年 6月 14日審議通過憲法草案,供全民討論並繼續修改。9月 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比照這兩個文本可以發現,朱德的意見基本被吸納。
(二)深入思考立法原則問題並對立法工作作出具體指導
立法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朱德對立法工作給予了長期的關懷與指導,並自 1959年開始,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身份主持立法工作。“朱德擔任委員長期間,主持了一百七十多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定了幾十項重要法令。”更為可貴的是,在立法尚處於初創階段的新中國成立初期,朱德能夠超越立法工作的枝蔓細節,對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立法原則問題進行深入思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認識。
其一,立法應以發展生產為出發點。在新中國,立法當然應以保護人民利益為宗旨,但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判定人民具體利益的輕重緩急,便成為立法工作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原則問題。1950年 7月,朱德提出立法工作“應該從人民的最實際、最迫切的需要出發”,而“目前人民最實際最迫切的要求……就是恢復和發展生產”。他就此高度評價當時剛剛出台的《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會法》,認為三大法“對於消滅封建制度和保護生產、發展將要起很大的作用”。他進而頗具前瞻性地倡議制定《公司法》,“使工商業生產中的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更加明確化、具體化起來”。朱德的觀點,是“法律可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與發展”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法律原理在立法工作中的運用,契合新中國成立后和平與建設的時代主題,對此后相當長時期內的立法工作產生了指引作用。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有關部門相繼出台《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公私合營企業暫行條例》《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批以發展生產為主要立法目的的法律、法令﹔改革開放以后,“發展生產”被寫入《憲法》《土地管理法》《鐵路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等法律規范中。
其二,立法應以試驗立法為實現路徑。新中國成立前后,有人過分樂觀地認為,只要對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綱領、法律、法令、條例、命令等予以整理,法律即可完備。朱德從“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這一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的基本論斷出發,明確表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社會生活發生劇變的新中國成立初期,應該有符合這一時期特點的法律。但同時,要求這套法律方方面面都十分完備也是不現實的。“想要產生一整套新的法律還是不可能的,就是在相當的時期內也還有困難”,其原因在於“我們的事業是不斷前進的,一切問題也就會不斷發生變化”。據此,他主張“在基本方面、主要方面把法律、法令先立起來”,“立下了,如果執行起來有毛病,我們就修改,一次改不成,就改它幾次”,“先抱著試行的態度,試行不好,就改﹔好,就成為定案”。朱德的觀點是辯証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在立法工作中的體現,充分反映出他對立法的謹慎態度和務實作風。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乃至改革開放后,新中國長期堅持試驗立法原則,形成了暫行立法、試行立法和地方試點立法等具體舉措,朱德是這一重要立法原則的較早提出者。
其三,立法工作應堅持群眾路線。1954年6月,毛澤東提出立法應採用“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方法”。朱德對此極為贊同並親身實踐。據身邊工作人員回憶,朱德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后,邀請有關專家到中南海西樓大廳開展立法座談。在討論《刑法草案初稿》時,朱德同意“搞刑法草案的人,應先到下邊來認真聽取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意見”,並將上述毛澤東提出的“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立法原則表述上升到立法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高度。他指出:“堅持群眾路線好,過去打仗,搞土改是這樣,現在建設國家,制定法律也是這樣。”
(三)推動軍事法制建設,領導制定新中國第一部軍事法律《兵役法》
軍事法制是調整軍事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淵源涵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不同層級,是現代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軍隊初創時期,朱德就大力推動建立軍事法制並初步形成依法治軍的理念。1929年 12月,毛澤東、朱德在福建省連城縣新泉望雲草堂對紅四軍開展政治、軍事整訓,其間朱德“主持制定了紅軍的各種條例、條令等法規”。1934年 6月,朱德以中革軍委主席的名義指示“對於不愛武器的,應受法律上的懲罰,在嚴重的情況下,並且須受法律上的制裁”。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朱德參與制定、簽署、發布了大量的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其形式包括紀律、條例、訓令、通令、章程、大綱等,涉及訓練、武器、作戰、俘虜、軍紀、后勤、優撫、軍民關系等多個方面,為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及奪取全國勝利提供了法制保証。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朱德繼續推動建立軍事法制,集中體現在他參與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軍事法律——《兵役法》。《兵役法》的核心問題是把戰爭年代的志願兵役制轉變為和平時期的義務兵役制,其制定工作的難點在於把兵役工作中長期存在的動員理念扭轉為法律思維。朱德就此做了不少工作。從 1950年到 1953年,朱德相繼在全國人民武裝干部會議、全國軍事系統黨的高級干部會議等重要場合,多次對實施義務兵役制的必要性進行深入闡釋,為制定《兵役法》凝聚共識。1954年 6月,朱德出席全國兵役工作會議並講話,就《兵役法》草案中涉及到的義務兵役制、服役期限、復員安置、民兵、預備役等問題作了詳細講解。他特別提出應以法律思維做好兵役工作,“公民服兵役問題,憲法中也有了明確的規定”,“今后征兵不能強迫命令,但也不像過去的自願,而是按照法律規定去做”。1955年 7月,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兵役法》,我國的軍事法制邁上新台階。
三、促進社會主義法制的實施
建設社會主義法制 ,貫徹實施是關鍵。在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實施方面,朱德積極倡導遵守憲法,提出了“以寬濟嚴”為重點的刑事政策主張,在主持全黨紀檢工作時力行“紀法貫通”,為社會主義法制的落地生根創造了有利條件。
(一)倡導遵守憲法
毛澤東在審議“五四憲法”草案時明確指出,憲法通過后,“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並表示“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五四憲法”出台后,朱德利用各種機會積極倡導尊重憲法的根本法地位、遵守憲法的規定。
其一,主張憲法是開展工作的根本遵循。“五四憲法”出台兩個多月后的 1954年 12月 9日,朱德出席第三次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並講話,他說:“民政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遵照憲法的規定,加強各級政權的建設工作,發揮各級政權在貫徹黨的總路線和保証五年計劃順利執行中的巨大作用。”1959年夏天,針對一些地方刮起的“共產風”,朱德召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干部談話,“指示他們根據憲法和黨的有關決議,研究保護公民合法的生活資料所有權問題,並提出具體意見供中央參考”。這些論述突破了當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將政策而非憲法和法律作為主要工作依據的習慣,有利於人們正確認識憲法的地位,樹立遵法守法的觀念。
其二,強調憲法規定的內容要兌現。1956年 4月,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論十大關系》報告。朱德發言表示贊成毛澤東的報告,並補充了個人意見。其中,在國家、合作社、私人三者關系問題上,朱德提出:“國家要少抓,還要適當地給。對合作社要保護,對私人也要適當保護,做到協同一體。憲法規定了的,不能不算數。”在談到黨和非黨關系問題時,朱德表示:“對非黨人士要客氣一些,做到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工作做。憲法規定了的要算數。”朱德著眼於憲法的貫徹實施,在各項工作領域都注重從貫徹憲法的角度進行思考和提供指導。
其三,以憲法作為職權的根本依據。1975年 1月 17日,朱德第三次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1月 20日,朱德在主持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時指出:“在庄嚴的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我們被選為人大常委會委員,黨和人民委托我們貫徹執行憲法規定的職權,責任重大,任務很艱巨。”該講話中“貫徹執行憲法規定的職權”一語,反映出朱德對於權力本質和來源的認識。在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之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工作機構,其權力由憲法直接賦予。朱德的這一表述,彰顯了他嚴謹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
(二)提出“以寬濟嚴”為重點的刑事政策主張
刑事政策是國家為了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針、策略、計劃、辦法的總稱,是刑事法制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証。黨長期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寬”和“嚴”的動態平衡。朱德按照“寬嚴相濟”的精神,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刑事法制實施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堅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以寬濟嚴”為重點的刑事政策主張。
第一,主張少捕少殺,以爭取大多數。1955年 6月,朱德指出:“對反革命分子,罪大惡極的,殺一批﹔表現好的,放一批,這對爭取大多數是有好處的。”1956年 8月,鑒於“殘余的反革命分子較之過去顯然是減少了”,且人民政權日益鞏固、群眾覺悟也不斷提高,朱德鄭重提出:“對於反革命分子採取少捉少殺和爭取悔過自新的寬大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有效的”。針對“四清”運動中一些地方過度適用死刑的情況,1964年 12月,朱德特別指出:“有些同志看到各方面的問題很多就急躁起來,就想用殺人的辦法解決問題……該審判的人,還是按法律辦事。少殺人。”朱德的這些主張既符合“寬嚴相濟”的法制精神,又符合當時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彰顯了法理與人情、嚴刑峻法與人道主義的統一,在當時沒有正式出台刑法而刑事政策實際發揮量刑功能的歷史背景下,發揮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第二,主張改造罪犯,使其成為新人。改造罪犯是黨長期堅持的刑事政策。1932年,中央蘇區成立勞動感化院以“看守、教育及感化違犯蘇維埃法令的一切犯人”。1954年,政務院通過《勞動改造條例》,將改造罪犯從刑事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朱德積極主張改造罪犯,並多次提出國民黨特務、反革命分子、戰犯等罪行嚴重者皆可以成功改造。朱德特別強調,改造罪犯要堅持人道主義原則,“只要他們不從事破壞國家利益的活動……要一律給以生活出路……監督和幫助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新人”,“把工作做細一點,要把壞人當人來改造,把他改造成好人,這樣才好”。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角度看,朱德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主張,包含著盡可能爭取大多數從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政治考量﹔從執法量刑的角度看,也包含著慎用死刑的深意。他強調:“我看改造是長期的,不要總是拿殺人來解決問題。”
第三,主張實施特赦,貫徹“寬刑”精神。赦免制度既是國際通行的在遇有重要歷史節點時國家對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義制度,也是新中國憲法中明確規定的國家法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 1959年到 1975年,新中國共 7次對戰爭罪犯進行特赦。根據憲法的規定,特赦需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朱德為此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他“多次主持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特赦問題”。“對那些戰爭罪犯實行如此寬大的政策,當時有些人一時想不通”,“朱德耐心地做了許多工作”。在此過程中,他對特赦制度背后的“寬刑”精神作了深入解讀:“我們黨十多年來對戰犯一直實行寬大政策……只要他們轉變,人民就應該寬恕他們。”“我們無產階級對戰犯是寬大的,工人和農民群眾對他們也是寬容的。”當然,朱德同時也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強調特赦制度並不等同於“寬大無邊”,而要根據罪犯的行為情狀以及具體的歷史情境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和實施。
(三)力行“紀法貫通”,借助紀檢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法制的實施
在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中國,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共同構成“中國之制”。黨紀與國法雖然在制定主體、主要內容和適用對象上有所區別,但在理念、本質、目標等方面卻是統一的。1949年 11月至 1955年 5月,朱德兼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任書記,他力行“紀法貫通”的理念,積極探索借助紀檢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法制的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其一,黨組織必須緊密關注並及時檢查黨員是否存在違法亂紀行為。1950年 3月 9日,朱德致函毛澤東,報告各級紀委的組織狀況和中央紀委的工作情況,指出紀檢工作存在“對於黨員違犯黨章、黨紀與黨的政策和決議及違犯國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問題卻注意得不夠”等問題。1950年 5月 6日,朱德諄諄告誡中共中央直屬系統黨、政、軍、群各級紀檢干部代表,強調要經常地檢查、了解和制止黨員中違反黨的政治路線、政策、黨章、黨紀、黨的決議、國家法律和法令等行為和傾向。1951年 4月 24日,朱德在全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干部會議上提出:“任何一個黨員如果違犯了黨章、黨紀和黨的決議,違犯了國家的法律、法令及政策,損害了革命事業和廣大人民的利益,黨的組織就必須及時地予以過問。”上述報告或講話表明,朱德把黨員干部違紀和違法兩種行為緊密聯系起來,將查處黨員違法違紀行為作為黨的紀檢工作的重要內容。
其二,提出通過紀檢工作推動黨員守法的具體實現路徑。一是開展守法教育。1952年 6月 22日,朱德在報送給毛澤東和黨中央的紀檢工作報告中,針對有些黨員干部對法律和法令“往往不重視、不研究”的現象,提出“各級組織可視實際情況和需要,適當地聯系進行一次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令,遵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的教育,以糾正這方面的偏向,並使黨員干部逐漸地養成奉公守法的習慣”。二是守法教育要與執行紀律並重。1954年 5月 9日,在“五四憲法”起草過程中,朱德聽取中央紀委副書記錢瑛有關工作匯報后指出:“憲法就要頒布了,黨員應守法,黨內應進行這方面的教育,使黨員不犯法。犯了法,要開除黨籍,至少留黨察看。”這裡朱德明確提出開展守法教育的工作目標,以及對黨員干部出現違法行為后的黨內紀律處分標准。三是加強對高級干部守法情況的監督。1955年 5月 6日,朱德在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上提出,今后黨的監察工作主要是監督“中央各部門(各黨組)和各省(市)的高級干部……有無違反黨的路線、政策、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朱德的論述,態度堅決,內容明確,抓住了影響社會主義法制有效實施的“關鍵少數”,指明了黨和政府的領導干部帶頭自覺遵守法律對於全民自覺守法的重要意義,為黨的紀檢工作和國家法制的協同推進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四、結語
新中國成立前后,朱德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奠基和起步作出了重要貢獻,他的相關認識與實踐,涵蓋法理基礎、制度設計、實踐操作等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貫通制憲、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設全過程。朱德以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為指導,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提出的尊重憲法、民主立法、“以寬濟嚴”、“紀法貫通”等法制理念,對於在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仍然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寶貴精神財富。
(作者:唐華彭,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黨的文獻》2025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