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支部干事會的歷史考察

作者:冼凡杰    發布時間: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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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組織建設史上,支部干事會是特定階段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在歷史上曾形成過相對穩定的運行機制。“支部干事會”在中共四大上首次被寫入黨章,中共七大黨章則將其改稱為“支部委員會”。一般認為,“支部干事會”是“支部委員會”的舊稱,但實際情況要更為復雜。“會”或“會議”既可指一種為共同目的而形成的機構形式或制度安排,也可指有一定目的的集會。相應地,黨的文獻中的“支部干事會”有組織機構和議事形式兩種含義。近年來,學界圍繞支部建設的早期探索已形成豐富研究成果,但聚焦支部干事會的梳理和分析尚不多見。本文擬結合相關檔案文獻,對此作一探討。

一、支部干事會的屬性定位與基本規定

1925年中共四大黨章首次對支部干事會的產生方式、功能職責等作出規定,為支部干事會開展工作提供了依據。實際上,在其被正式寫入黨章以前,一些地方黨組織就已將支部的核心機構稱為支部干事會。比如,1924年 5月直屬中共中央的南昌支部成立,趙醒儂擔任支部干事會書記兼組織干事。當然,此時的“支部”在層級和形制等方面與后來作為黨的基層組織的“支部”有較大不同。另需指出,至中共四大前后,黨內似尚未正式使用“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的概念。如趙伯恆在回憶上海商務印書館黨支部 1925年 5月建立初的情形時表示,“當時支部沒有委員,隻有書記和干事。董亦湘當書記時,我們支部有 4個干事”。1926年 12月,上海吳淞獨立支部的一份報告較早地使用了“支委”和“支委會”的表述。該報告裡同時出現“支干會”和“支委會”,但並未對兩者進行區分。支部干事會是支部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入黨的組織體系后被賦予了重要地位,具有討論決定本支部重要事務、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對黨員進行教育訓練等功能,並逐漸走向制度化。

(一)支部干事會的性質與地位

中共四大通過的《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明確規定,黨員要受其所隸屬的“支部干事會的指揮”。中共六大黨章規定支部干事會是“進行日常黨務”的機構。作為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支部干事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海區委曾指出,“支部組織中最重要者為干事會,干事會組織得不好,支部必不能起很好的作用”。

支部干事會地位的確立,與支部“核心”地位的逐漸明確是一個統一的過程。1925年1月,中共四大首次提出支部為“黨的基本組織”。1926年 5月制定的《支部的組織及其進行的計劃》明確提出,“支部是黨在群眾中的核心”,“黨的一切政策和計劃,要經過支部才能實現”,並指出在支部人數較多、一位書記不夠指導的情況下可設由三人組成的支部干事會。1926年 6月,中共中央和上海區委召開聯席會議,陳獨秀指出,“支部二字不大好,因為容易誤解為黨的支部,俄英等名詞都不同,都是‘核心’的意思”,“現在名詞雖不可改,但意義非使同學明了不可”,同時指出“干事會非常要緊”,“如干事會組織得不好,結果把人才湮沒,且或使有能力者出來反對干會”。1926年 7月召開的中共中央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提出“一切工作歸支部”的口號,認為其時上海黨組織最重要的工作是健全支部干事會,使支部成為工廠群眾的核心。趙世炎后來對這一口號作出解釋,指出“支部是黨在各種社會中的核心”,並提出支部干事會是“全支部的指導機關,是社會核心中之核心”。

(二)支部干事會的基本規定

在支部干事會逐漸制度化的過程中,不同時期中央與地方各級黨組織都曾對其進行規定,包括任期、產生方式、人員組成與職責分工等方面。

支部干事會實行任期制。1927年 6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明確規定,支部干事會“每三個月改選一次”。地方文件也基本規定其任期為三個月。

一般情況下,支部干事會由民主方式產生。中共四大黨章及《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均規定干事會由支部“公推”三人產生,中共六大黨章則規定“選舉”三或五人組織干事會。推舉是口頭提名推選的形式,選舉則更為正式,反映了支部民主建設的過程。此外,干事會也可能直接由上級黨組織指定。比如,廣東省委曾指定恩平特支干事會的組成人員及其分工。支部干事還存在兼任的情況。如廣東省委曾提出區委委員盡可能兼做支部干事會工作。

支部干事會的組成人員數量會依據支部黨員基數靈活設置。1925年 1月,中共四大黨章規定,支部干事會由三人組成。1926年 6月,上海區委召開會議,指出十名黨員以上的支部應成立干事會,並根據需要設置人數為三、五、七、九不等。為適應地下斗爭需要,1928年5月,中央要求干事會“須有候補委員”,“以備一旦發生破獲能有人繼續工作”。1935年紅軍總政治部規定,有 10至 15人的支部設立由 3人組成的干事會,20人以上的支部則設立“五個正式委員,兩個候補委員”組成的干事會。

支部干事一般有較為明確的分工,從多方面落實支部的領導。其中,“書記、宣傳、組織”是設干事會的支部一般都具備的。對於黨員人數較多的支部,1933年 3月,任弼時在湘贛兩省組織會議上詳細說明了支部干事會正副書記以及九種干事的具體分工,九種干事包括工會工作干事、軍事工作干事、群眾宣傳鼓動干事、黨員教育干事、婦女工作干事、貧農團工作干事、統計調查收黨費干事、蘇維埃工作干事、青年工作干事。負責特定工作的干事有時參加上級組織對應部門舉行的工作會議,並將相關決定傳達至支部。1929年 6月通過的《宣傳工作決議案》提出,“地方黨部及區委應當定期的召集支部宣傳干事會議,在會議上討論本區目前宣傳鼓動的中心口號,方法,討論支部的教育問題”。皖西北特委曾報告稱,“各區委宣傳部每半月召集支部宣傳干事聯席會一次”,以檢查和布置宣傳工作。

支部干事會的功能職責。第一,支部干事會在支部大會閉會期間“以支部名義負全支責任”,執行支部大會決議並向大會負責,為召開大會作准備。第二,支部干事會需要及時傳達和研究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據此對本支部的重要事務作出決策,並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匯報工作。1929年 7月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明確規定,“支部干事會或書記亦應經常不斷的向地方黨部及黨員群眾作報告”。第三,支部干事會需要分配並檢查支部黨員的工作,對黨員進行教育訓練,發展黨的組織,並執行黨的紀律。支部干事會不能成為只是上傳下達的“技術機關”,而要“對一切工作,須有精密的分配”,才能發揮“真正的支部核心作用”。第四,支部干事會應與分支部、小組保持聯系並指導其工作。革命時期出於保密等原因,支部干事會有時以單線縱向聯絡的方式發揮作用。如 1927年八七會議決定,“一切支部應當立刻進行秘密工作”,支部干事會與組長和其他“負責同志”保持聯絡,以保障黨的工作的進行。陝西省委曾作出決議,規定“如有支分部的支部,小組組長與支分部書記或干事會發生直接關系,支分部書記或干事會與支部干事會發生直接關系,小組組員隻與組長發生直接關系”。

二、支部干事會的運行機制與基本要素

開會是中共議事的重要工作方式。毛澤東在 1944年曾指出:“過去我們學會了一種工作方式,就是開會。這個方式各處盛行,多年以來我們就沒有放棄過這種工作方式。”前文從制度設計角度對作為組織機構意義上的支部干事會進行了分析,本節將重點探討作為會議形式的支部干事會的運行機制與基本要素。

(一)運行機制

關於支部干事會的會議(以下簡稱“干事會議”),其議事決策機制主要包括會期制度、組織召集、議事流程等方面內容。

關於會期制度,1927年 12月,中共中央發布通告,要求“支部干事會必須每周開會一次”。根據上海小沙渡、曹家渡等部委,河北保定、唐山等地支部,陝西省委等的匯報,支部干事會確為每周召開一次。當然,不同時期或地區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如 1930年徐海特委基於“革命高潮日益成熟”的形勢,制定工作大綱時要求“支部會及干事會隔日各須開會一次,以檢查工作”。1933年,任弼時曾提出中央蘇區“全體干事會至少每十天應開一次會,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關於召集主持,支部書記承擔召集與准備干事會議的主要職責。如 1926年唐山地委要求支部書記在每周干事會議前向支部黨員下發“報告表”並在會前收集,“詳加考查,糾正於思想及行動上之錯誤”。1930年制定的《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規定,支部書記應“准備支部干事會議的議事程序”。在會議過程中,支部書記或上級黨組織派出的參會人員一般承擔主持會議、引導發言、總結歸納等職責,推動會議進程。

關於議事流程,干事會議通常採用直接討論、集體協商的形式,也有相對固定的環節。1926年無錫獨立支部的匯報較為完整地呈現了一次干事會議的流程:一是報告過去工作情形,二是批評,三是討論,四是其他。而 1931年2月和 5月,蓮花縣王佐支部召開的干事會議僅有報告和討論兩項議程。由此看來,干事會議的基本議程包括報告與討論支部工作計劃,有時還兼有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其他議程。

(二)基本要素

會議的基本要素包括參會人員與會議內容等。干事會議具有參與人員相對固定、會議內容形式與流程環節較為簡潔靈活等特征。

第一,干事會議的參會人員,主要有以下四類。一是支部的正副書記與干事。二是上級黨組織相關人員。如河北唐山地委規定,“支部及支部干事會開會時,地委須有一人以上出席”,出席干事會議的地委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幫助支部書記作政治的主義的教育宣傳”以提升干事會成員的理論水平,還要啟發干事積極發言,指出他們的錯誤,並協助支部書記分配工作。三是青年團組織相關人員。1925年中共中央局與共青團中央局曾發布通告指出,除黨與團各級執行委員會外,“各支部干事會遇必要時,亦得互派代表”,以“求黨、團工作分化,雙方關系密切,指導一致,使黨部真能幫助團務發展”。四是群眾或支部中的其他黨員。如根據會議記錄,1931年 2月蓮花縣王佐支部的王元昌參加了干事會議,而王元昌當時並不是干事會成員。

第二,干事會議的一般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類。其一,通報研究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比如,1926年 6月,上海區委發布通告,要求干事會等“仔細研究討論”上級黨組織提出的關於“施行黨的德謨克拉西(即民主——引者注)”的計劃,並“定出一個施行此項計劃的具體辦法”。1926年 7月召開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針對部分支部尚不能充分發揮核心作用的問題,明確要求“建立強有力的支部干事會”,“執行黨的決議和訓令”。1932年 6月,蘇區中央局要求支部干事會應“有計劃的具體的來實現上級黨的決議”。

其二,討論支部的重要決策與行動計劃。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支部工作計劃。干事會議需要聚焦本支部實際進行決策。如徐州獨支干事會議曾討論未來斗爭重點,決議“特注重下層工作,以團結此地之革命主力軍力量”。二是為支部大會作准備。1926年 1月,中央組織部發布通告,要求“支部會議每次會議議程,須由支部干事會事先討論准備,不能臨時亂湊”。1934年紅四方面軍規定,干事會議要討論由支書起草的工作計劃,再交由支部或小組討論並作最后決定。三是組織建設的工作安排,主要是提出發展黨員的計劃。如 1930年江蘇省委擬定工廠支部工作大綱,要求每次干事會議將發展黨員的問題“列為固定的議事日程”。四是為同級政權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決策參考。例如,根據毛澤東對長岡鄉一支部 1933年 10月 19日干事會開會的記錄,這次會議“按照各村工農人數比例,擬定一張五十五人的名單,恰如應選代表之數。然后提交各村黨的小組會、工會、貧農團去討論,由各小組黨員在作工作報告的選民大會上起來提議,經大會通過”,名單公布后三天就是鄉蘇維埃的正式選舉。可見,干事會議通過擬定代表名單、為后續選舉作准備,發揮了黨支部對同級政權組織的領導作用。

其三,對黨員進行教育訓練。如 1928年廣東省委要求改善支部教育,方式是多討論黨的政策和實際問題,而對於討論的問題,“干事會應先有充分的准備和具體的意見”。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支部干事進行日常培訓,1927年紅四方面軍關於秋收起義過程的一份報告提出,由於暴動未能按預期進行,“決定幾天開一次支部會,幾天開一次小組會,幾天開一次干事會——來訓練同志”。二是對新黨(團)員的教育培訓。1932年,江西省委制定的工作大綱要求支部干事會負責新黨團員的“特別訓練”,主要內容包括講授革命形勢、黨的任務和黨章等。1933年,《紅三十一軍第三次黨、團活動分子大會的決議草案》中要求,干事會“對新黨員團員應有計劃的分別加以教育”,方式包括討論黨的文件、軍事理論與實地演習等。

在實踐中,有的地區還規定不同時段召開的干事會議應聚焦不同議題。如 1941年晉冀豫區黨委決定,干事會議每月三次,月初主要總結工作,開展自我批評﹔月中布置工作,討論群眾及政權相關工作﹔月底匯報檢查情況,討論武裝工作。

三、支部干事會的發展演變

在“支部干事會”改為“支部委員會”以前,黨就有過將一個組織的名稱從“干事會”改為“委員會”的做法。1925年 8月,上海區委在引翔港等五個工業區分別成立支部聯合干事會作為介於區委和支部間統籌協調的機構。9月,上海區委報告中央,希望“將干事會盡稱為委員會,以重其組織”。10月召開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接受了上海區委的建議,提出在上海建立部委員會。“重其組織”,說明從“干事會”到“委員會”的調整不僅是名稱的更替,更是為了使黨的組織體系得到加強。

中共六大是“支部干事會”向“支部委員會”發展轉變的重要節點。大會召開前,共產國際為中共擬寫章程草案。1928年 4月,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東方部副主任瓦西裡耶夫致信中共中央,指出“在章程草案中,我們特別強調從支部委員會、地方黨委會到中央委員會的黨的領導中心的集體工作”,黨的委員會制度的建設是“出於建立黨內真正集體領導的考慮”。可見,支部委員會的設置服務於加強黨組織的集體領導。

中共六大黨章仍以支部干事會作為支部領導機構,不過這次大會並未明確支部干事會與支部委員會的區別。大會閉幕前,廣東省委發出關於支部組織的通告,明確使用“支部委員會”一詞並詳細規定支委會的組成與會議制度等。中共六大以后,一些文章和文件提出把支部干事會改為支部委員會。比如,1928年 11月,毛澤東在《井岡山的斗爭》一文中總結革命經驗,其中包括支部建在連上、“支部干事會改稱委員會”。同月,《紅軍第四軍第六次黨代表大會決議案》指出,“連上支部干事會應改變稱連支部委員會,擴大委員數量”,“切實做到連支委為紅軍核心。支委人數定五至七人”。然而,在全黨范圍內,支部領導機構在名稱乃至組織設置上並未統一,總的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干事會”與“委員會”的使用並未得到嚴格區分。例如,1926年 12月,上海吳淞獨立支部在一份報告中指出,“每星期必開支干會一次,一切問題由支干會議決執行,以免一人包辦,支委會定星期日上午八時”。1928年 10月,中央發出通告要求健全支部生活,措施包括“建立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干事會)管理支部工作”。1933年中央蘇區的一份通訊提到,“改選支部后,對支部的建設有了進一步的轉變,如支部干事會常委的建立,及支委會工作討論會,有系統的建立支部生活,建立支部干事會的集體領導”。有時,支部干事會的常設機構被稱為常委會。比如,1940年陝甘寧邊區一支部的干事會由九人組成,其中支書、組織、宣傳、鋤奸干事和鄉長組成干事會常委會。當然,常設機構也有被稱為“常務干事會”的情況。

第二,以“支部干事會”和“支部委員會”分別指稱不同機構。實際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支部設委員會,而分支部設干事會。1933年湘贛兩省組織會議上,李維漢指出,以鄉為單位設置支部及其委員會,支委還應設置常委以處理經常性工作﹔在遠離支委的村庄可設支分部及其干事會。同年江蘇省委規定,支部領導機關為“委員會(支部)——干事會(支分部)——組長(小組)”。委員會和干事會分別作為支部和分支部的領導機構,相關文件對二者作出了不同規定。其二,支部干事會所在支部的黨員基數較支部委員會所在支部少。1932年紅四方面軍規定,支部不滿五人設一名書記即可,五人以上則要成立干事會,十人以上可成立支委會且以下可分若干小組。當然,兩者本質上仍是支部的領導機構。其三,支部中的干事還可能組成不同於支委會的干事會。比如,1939年陝甘寧邊區黨委規定,“支委會每十天召開一次,支干會半月一次”,同時指出“各群眾團體工作可在支委會討論,經過干事去執行”。

而關於支委和干事的情況,也不能完全等同。總的來說,干事是支委會領導下負責某項工作的人員,受支委會集體領導。1933年 8月,中央組織局在給蘇區各級黨部的指示信中指出,支部委員會是“支部的領導機關”,“支委要經常聽取各個干事的工作報告”,“使每個干事的工作都得到支委集體的指導”﹔支部每位同志都應被分配以適當的工作,並“在干事領導之下經常檢查和討論所擔任的工作”。顯然,指示信中的“支委”和“干事”並非同一概念。這裡需要指出,有時干事也可能參與支部的領導機構。比如,在一段時期內,紅軍連隊中不另設青年團支部,而是成立由青年干事指導的列寧小組或列寧青年組,青年干事參與支委會。此外,干事也有可能在支部的領導機構之外。1945年 4月,西北局組織部指示,支部干事會由支書和是黨員的鄉長或副鄉長以及其他三個“好的黨員”共五人組成為宜,“除支干外,其他各干事不必規定名義”。這說明,在支部干事會外,支部內還存在普通的干事。

支部領導機構在名稱乃至組織設計上不統一的情況,在當時已有部分地方黨組織注意到。如 1932年江西省委曾對這種現象提出批評,並舉例說寧都黃陂區既有支部干事會又有支部委員會,“以支部干事會為會議的組織,委員會為執行支部干事會決議而工作”。在中共六大至七大期間,中央曾對支部領導機構的名稱進行規范。在 1938年中共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上,劉少奇作了關於黨規黨法的報告,提出支部的領導機構“稱為支部委員會”。這一提法被寫入會議通過的《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中,該決定還規定必要時在支部委員會下設支分部委員會。不過,也有意見認為,支部中可組織“分別由支委、青年干事或婦女干事管理”的青年小組與婦女小組。可見,當時支部設干事的做法仍然存在。1941年,晉察冀邊區北岳區委組織部部長林鐵“考察好多支部的材料”后認為,應立即一律取消支委會下再設干事的辦法,防止支部組織形式出現混亂。

實際上,從支部干事會向支部委員會轉變的原因並不復雜,這是黨根據革命工作和自身建設實際需要進行靈活調整的結果。一是共產國際的影響。除前述瓦西裡耶夫的信,1930年共產國際致信中共中央,指出紅軍“黨支部應按以下模式建立——連設支部,由連支部大會選出由 4至 5人組成的支部委員會”。二是委員會較之干事會的優勢。對於無產階級政黨,委員會是一種通過推選若干委員來履行職責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組織模式。如前所述,將“干事會”改為“委員會”是為“重其組織”﹔將“支部干事會”改為“支部委員會”,是為“切實做到連支委為紅軍核心”。“支部是黨實行階級戰爭的堡壘”,上級黨組織的各項決議和密切聯系群眾的方針需要通過支部實現,而“支部委員會的領導與切合實際的分工,對於整個支部工作之有效進行,是起著決定作用的”。因此,將支部干事會改為支部委員會,是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將委員會制度從中央貫穿到基層組織的體現。三是組織建設統一規范的需要。由於革命年代條件所限,黨的組織往往是因時因事因需而設,存在職能重疊亦較為常見。到形勢相對穩定與明朗的時期,對組織建設進行統一規范就提上了日程。因此,支部干事會逐漸被支部委員會取代。1945年中共七大黨章明確規定,“由支部全體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雖然此后“支部干事會”仍在黨的文件中偶有出現,但“支部委員會”的稱謂使用更加廣泛,成為主流。

四、支部干事會歷史作用評析

作為支部的核心領導機構,支部干事會起到了加強黨對革命活動的領導以及黨的自身建設的重要作用。在政治領導方面,從整體上看,支部干事會能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比如,1931年至 1936年間,被關押在草嵐子監獄的共產黨員形成以支部干事會為核心的堅強戰斗集體。據親歷者回憶,當時支部干事會提出對敵斗爭的總體方針與具體形式並由支部黨員群眾醞釀,得到熱烈響應。支部干事會領導支部靈活粉碎敵人的“審查”。正是依靠支部干事會的堅強領導,黨組織在長達五年的監獄斗爭中才不斷取得勝利。在組織建設方面,支部干事會在革命形勢下對鞏固與發展黨的基層組織起到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其一,內部建設。支部干事會可懲戒甚至開除不符合組織要求的黨員。如 1926年 10月,上海大學獨立支部干事會決議開除“不努力並有傷於個人道德之行動”的一名黨員,並將兩名“過於幼稚”尚達不到黨員標准的黨員轉回青年團“專受訓練”。其二,吸收發展黨員。《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規定,黨員入黨需要一名正式黨員介紹,並增加經過支部干事會審查的環節。陳雲在說明發展黨員工作時,也要求接收新黨員需要經過支部干事會通過。當然,也有一些支部干事會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支部不能按期開會,較少討論群眾工作的問題使支部與群眾日益疏離,以及“支部干事會隻做了替上級機關傳達命令、分配宣傳品、召集會議的工作”等。

習近平指出:“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肌體的‘神經末梢’,要發揮好戰斗堡壘作用。”其中支委會無疑具有重要作用。回顧支部干事會的發展歷程,對於當下支委會建設不斷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召開會議、提升支部書記與委員的綜合能力等措施更好發揮支部作用,從而在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仍有啟示意義。

作者:冼凡杰,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黨建學院本科生

來源:《黨的文獻》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