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七大黨章首次把紀律寫入總綱
黨章是黨的紀律規矩的總源頭

圖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展覽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黨章是黨的紀律規矩的總源頭。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延安楊家嶺中央大禮堂隆重舉行。大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是我們黨獨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黨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條。七大黨章首次在黨章中增加“總綱”部分,並在這一部分專門論述了紀律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七大在黨的歷史上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們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走向了成熟。”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依據和總遵循,也是全體黨員言行的總規矩和總遵循。七大黨章明確了紀律建設的重要性、執行紀律的嚴肅性,還規定要設立“在黨委指導下工作”的監察機關。七大黨章對以往的紀律建設經驗既有繼承又有發展,對保障解放戰爭的勝利、奪取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新中國成立后的紀律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七大黨章首次增加“總綱”部分——
“凡是黨員,都必須承認這個總綱,並以這個總綱作為自己一切活動的准則”
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夕召開的黨的七大,負有總結以往的革命經驗、迎接抗日戰爭勝利和引導中國走向光明前途的任務。
這次大會距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黨的六大已有17年之久。黨中央曾多次決定“在最近時期內”召開七大,但是因為黨內一些重大問題還沒有形成統一認識,再加上革命形勢的變化、戰爭環境的影響以及地理交通的限制等多種因素,會議一再延期。
自遵義會議至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毛澤東在全黨的領導地位得以確立和鞏固,延安整風運動整肅了黨內主觀主義、宗派主義和黨八股。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黨的擴大的六屆七中全會的召開和《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原則通過,肯定了以毛澤東為代表的正確路線,增強了全黨團結,為黨的七大勝利召開創造了充分條件,有力促進了中國革命事業發展。
到七大召開時,中國共產黨已經發展成為擁有一百二十一萬名黨員、組織網絡遍布全國的大黨,如何領導全國軍民奪取抗日戰爭的最終勝利、為建立新民主主義國家做好准備,成為全黨面臨的重大歷史任務。這種形勢對統一全黨思想、嚴明組織紀律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
1945年4月23日,黨的七大在延安楊家嶺中央大禮堂開幕。出席大會的正式代表547人,候補代表208人。毛澤東致開幕詞,向大會提交《論聯合政府》政治報告並作口頭報告。朱德作《論解放區戰場》的軍事報告﹔劉少奇作《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周恩來作《論統一戰線》的發言。
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特別強調了黨章作為黨的根本原則依據的地位,指出:“黨章,黨的法規,不僅是要規定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根據這些原則規定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規定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黨堅持基本的組織原則之不可破壞性,但應規定適合於環境的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以促進黨的工作的發展,保証黨的政治任務的執行與行動的統一。”
七大黨章首次從形式上確立了“總綱+分章”的呈現體例。談及總綱,劉少奇強調:“這也是黨章的組成部分,是黨章的前提和總則。因此,凡是黨員,都必須承認這個總綱,並以這個總綱作為自己一切活動的准則。我們黨有了這個總綱,將更加促進全黨的團結與統一。”總綱明確紀律要求,規定:“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織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等。
黨的七大是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召開的一次極其重要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七大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明確提出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系列舉措,制定和修改黨章這一黨內根本大法,選舉堅強的領導集體,使中國共產黨能夠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而不斷發展壯大,彰顯出馬克思主義政黨巨大的制度優勢,確立毛澤東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的成熟。七大之后,全黨同志在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團結一致,為推進中國革命的歷史進程努力奮斗,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
七大黨章強化紀律要求——
“黨的無產階級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遵守,不得逾越”
黨章是我們立黨、治黨、管黨的總章程,是全黨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為規范,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闡釋說,“黨的無產階級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遵守,不得逾越。每個黨員都必須遵守黨綱黨章,並成為黨的一個組織內的工作者。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的無產階級的統一,是一直保持著與加強著的”。
七大黨章在將嚴守黨紀寫入總綱的同時,還將紀律要求寫入黨員義務條文中。在“黨員”一章首先明確提出作為黨員的基本條件,即“凡承認本黨綱領和黨章、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工作、服從黨的決議、並繳納黨費者”。在“黨員的義務”又進一步細化了對黨員遵守黨紀的要求: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為人民群眾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范作用。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七大黨章第十四條規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黨章第一次將“四個服從”——“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作為黨的組織紀律確定下來,從而明確了個人與組織、少數與多數、下級與上級、全黨與中央之間的基本關系。劉少奇強調“無產階級的力量,就在於組織”,黨內秩序正是按照“四個服從”原則建立起來的。
七大黨章重新設立“黨的監察機關”專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成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該級黨的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體現了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始終是紀檢監察機關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責任。此外,黨章明確中央及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與職權,是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七大黨章第六十八條將其列為紀律處分工作的重要方針。同時,規定凡是不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決議以及違反黨章、黨紀者,各級黨組織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對黨組織的處分方式包括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其臨時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等﹔對黨員個人的處分包括當面的勸告或警告、當眾的勸告或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以及開除黨籍,並且明確了相應的處理程序。
以黨章為根本,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
“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總依據和總遵循,也是全體黨員言行的總規矩和總遵循”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章作為黨內根本大法的地位作用,始終把制定和完善黨章、學習和貫徹黨章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作為黨執政后的第一部黨章,在組織紀律和黨內政治生活方面突出強調民主集中制,將黨的紀律處分劃分為五類並一直沿用至今。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增加了第七章“黨的紀律”和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並且對“四個服從”進行了新的表述。1992年,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第一次寫入“從嚴治黨”,標志著這一原則正式成為管黨治黨、嚴明黨紀的總遵循和根本原則。
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是習近平黨建思想的內涵要義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黨章在管黨治黨中的作用。2012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認真學習黨章 嚴格遵守黨章》一文中明確要求,“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也是全黨同志的應盡義務和庄嚴責任”。
黨的十九大將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明確提出“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十九大黨章將“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寫入黨的根本大法,並且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標准更加清晰。紀律建設由此被提升到全面從嚴治黨治本之策的新高度。
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進一步充實了黨的紀律與紀律檢查機關的相關內容。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加了“責令檢查、誡勉”等內容。這一修改進一步豐富了紀律處分方式,體現了精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在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黨章是黨的總章程,也是黨的紀律、規矩的總源頭。”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首先要依據黨章管黨治黨。從七大黨章在總綱中專門論述紀律問題,到十九大黨章將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再到二十大黨章充實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部分的相關內容,黨的紀律建設在黨章中不斷得到豐富和完善。作為黨員,必須牢固樹立黨章意識,自覺做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的模范,以嚴明的紀律保障黨和國家事業不斷走向新的勝利。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2026年08月28日 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