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重要事件: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1950年5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1948年10月,刘少奇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新中国即将成立,要有一部《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应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会后,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为了起草《婚姻法》,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1950年1月,《婚姻法》草案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婚姻法》。4月30日,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婚姻法》,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婚姻法》共8章27条。它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依据上述原则,这部法律对有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结束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1953年3月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整个活动到5月结束。各地都把贯彻实施《婚姻法》作为这一个月的中心工作,利用报纸、刊物、连环画和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展开宣传,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在人民群众中很快树立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旧的婚姻观念开始改变。《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摧毁了封建婚姻制度,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占全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参加各种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高涨,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注释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