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处的一起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贪污腐化、盗窃国家资财的案件。
刘青山于1931年入党,新中国成立初期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于1933年入党,新中国成立初期任天津地区专员,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两人都经历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严峻考验,在严酷的革命斗争环境中都被国民党逮捕入狱,遭敌人严刑逼供仍坚贞不屈。但革命胜利后,在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蚀下,他们以功臣自居,贪图享乐,迅速蜕化变质,在“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刘青山、张子善在天津任职期间,凭借其职权,明目张胆地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和民工供应粮等,总计171亿元(旧币);剥削治河民工,将国家发给兴建海河等工程的民工粮食以次充好,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旧币);借“机关生产”名义进行非法经营;从国家财产中贪污、挥霍3.7亿元(旧币);派人冒充军官,挪用灾民救灾款到东北盗购木材进行倒卖牟利;勾结奸商倒卖钢材,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达21亿元(旧币)。
1951年10月,天津地区副专员李克才向河北省委检举揭发刘、张的腐败行为,河北省委派出纪律检查组,对刘、张的问题进行调查。1951年11月,河北省第三次党代会揭露了刘、张的问题。11月29日,华北局向中央报告了刘青山、张子善任天津地委书记、天津行署专员期间堕落为大贪污犯的情况。11月30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名义批转华北局《关于逮捕大贪污犯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和现任地委书记张子善向中央的报告》。他在批语中指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的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斗争来抓。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决定开除刘、张的党籍,并于14日致电华北局,提出对二人的处理意见:“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私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20日,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共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2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讨论,并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根据毛泽东的意见,12月30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侵吞国家资财的犯罪事实,同时发表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张二人党籍的决定。
在公审大会召开前,有人建议不要枪毙刘、张两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毛泽东意味深长地说:正因为他们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在保定市举行公审刘青山、张子善大会,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宁志毅在大会上宣布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二犯全部财产。随即,刘、张二人被执行死刑。
惩处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使人民群众看到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它不仅推动了“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而且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反腐倡廉、拒腐防变起了很大的警示作用。
稿件来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注释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