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潘(汉年)、扬(帆)反革命集团”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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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年)、扬(帆)反革命集团”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一大错案。

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揭发高岗、饶漱石阴谋活动后,在进一步审查饶漱石问题的过程中,认为饶漱石在主持中共华东局工作期间,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不依靠和发动群众,片面依靠公安机关“以特(务)制特”的方法办案,犯了右倾错误。时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扬帆因此而受到牵连。扬帆于1939年参加新四军。此后,他在中共华中局和华东局工作期间,一直与饶漱石共事,受饶漱石的领导。当时,扬帆被认为“重用、包庇和掩护”大批敌特反革命分子,而且在公安系统内部培植个人势力,搞独立王国,政治上也值得怀疑。1954年12月底扬帆被扣押接受审查。1955年4月被正式逮捕。

对饶漱石、扬帆的审查,又牵连到潘汉年。潘汉年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从事党的地下工作和隐蔽战线的斗争。上海解放后,潘汉年担任中共华东局社会部部长、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市副市长。1955年潘汉年在出席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期间,向党组织报告了1943年他被挟持到南京会见汪精卫的经过,并说明长期没有向中央讲清楚的原因。他解释说,当他回到华中局及后来到延安时,正值党内整风审干,担心这件事情会被严重怀疑而无法说清楚,所以没有向党报告。同时,潘汉年将他写的有关这件事的一份材料转呈党中央。在当时审查干部和处理饶漱石、扬帆问题的特殊环境下,4月3日,潘汉年被以“内奸”罪逮捕,与扬帆一起被定为“潘、扬反革命集团”。

1963年1月,潘汉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罪名是:一、1936年在国共谈判中“秘密投降了国民党,充当了国民党特务”,“暗藏在中国共产党内从事内奸活动”;二、抗日战争期间,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务机关,当了日本特务,并与大汉奸汪精卫进行勾结;三、上海解放后,掩护大批国民党中统潜伏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并向盘踞在台湾的国民党提供情报,致使敌机在1950年2月对上海进行轰炸。1965年8月,扬帆因“反革命罪”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1970年7月,潘汉年又被判为无期徒刑,“永远开除党籍”。1977年4月14日,潘汉年因病去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关部门对潘汉年案重新进行审查。1981年1月,公安部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写了关于潘汉年案的材料,如实反映了此案的处理经过。同年3月,中纪委对潘汉年案进行全面复查,认为潘汉年“内奸”的结论不能成立。1982年8月,中共中央根据对潘汉年案的复查结果发出《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指出:把潘汉年定为“内奸”,并将其逮捕、判刑、开除党籍,都是错误的;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大错案,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严重地忽视对敌隐蔽斗争的特殊性,混淆是非界线和敌我界线作出的错误的决定,应予彻底纠正。《通知》在追述潘汉年案的发生和教训后宣布:一、撤销对潘汉年同志的原审查结论,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党籍;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二、凡因潘汉年案受到牵连被错误处理的同志,应由有关机关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定性错了的应予平反,并将他们的政治待遇、工作安排和生活困难等善后问题,切实处理好。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1963年的原判,宣告潘汉年无罪。

在审查潘汉年案前后,对扬帆案的审查工作也展开了。1980年1月,公安部将《关于复查扬帆案件的初步意见》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请示转报中央。1980年3月,公安部收到《中共中央对扬帆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的批复》。中央同意由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手续,撤销1965年8月30日对扬帆的判决,恢复公民权。1982年8月,根据扬帆的要求,公安部经过进一步调查,第二次作出《对扬帆同志问题的复查结论》,肯定他长期从事革命保卫工作,对党是忠诚的,对革命事业卓有贡献。解放后在上海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出色地完成了党赋予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过去认定扬帆是内奸、反革命,有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使用敌特电台供给台湾敌人情报,引起敌机轰炸上海等问题,均不是事实,应予否定,对扬帆的隔离、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扬帆蒙冤二十余年,应予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稿件来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注释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