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节录)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第九章 纪律
第六十五条 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七条 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六十八条 党员不经党的许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得党的许可,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六十九条 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根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复制本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