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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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指导政协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成立后的几年里,由于国家和社会在各方面都有了巨大发展和变化,特别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实行,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1953年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进行修改,并且把这项工作委托给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这个决议,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在筹备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章程草案进行多次讨论。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预备会上,到会委员又进行了讨论。章程草案经修改后,由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政协代表559名。12月21日,章伯钧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的说明。12月25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分为“总纲”、“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四个部分,共24条。

关于“总纲”。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已经列入《宪法》,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需要再制定一个像过去那样的《共同纲领》。但是,为了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今后的历史任务,根据《宪法》精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增加了“总纲”部分。“总纲”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奋斗目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它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将发挥重大作用。所以,“总纲”明确规定:今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政协今后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实施《宪法》,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组织总则”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需要包含区域和军队的单位。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基础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但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吸收个人参加,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的代表。“组织总则”将原来的政协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层改为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两层;地方委员会也是两层,即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这样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层次,便于进行工作,又可以适当扩大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名额,仍然保持广泛的代表性。“组织总则”还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关系和各级组织的上下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委员会”部分对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了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这部分还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会期作了如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同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也规定为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委员会”对其设立的范围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地方委员会。至于其他地方,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地方委员会。其中关于县设地方委员会的问题,考虑到县主要是农业区,社会关系比较简单,除少数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地方委员会外,大部分县不需要设地方委员会。同时,有些市,如因人口少,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也可以考虑不设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解决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问题,解决了政协与人大、政府机关的关系问题,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思想政治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形成以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多次进行修改。

稿件来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注释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