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新中国的雏形?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现在我们通常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新中国的雏形,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已经具备了新中国的基本特征,或者说很多的地方是相似的,并且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我们可以从几个大的方面来考察这个问题。
先来谈国体。什么是国体?国体就是政权的阶级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人民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相同的方面:第一,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面,规定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大众是苏维埃共和国国家的主人。他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选出代表来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这个政府是要为绝大多数民众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规定要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全国各民族,这种发展有主观、客观条件变化的原因,而根本点仍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第二,关于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毛泽东1949年撰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早就提出了民主专政的概念。
再谈政体。毛泽东曾讲过,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1948年9月政治局会议上,曾经讨论过新中国成立后采用哪一种政体,是用民主集中制还是议会制?决定采取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当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所实行的就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议会制。它由有选举权的人投票,先由各村有选举权的人选出乡的苏维埃代表大会,然后由乡到县,到省苏,再由省苏等选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定期向它们报告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从以上政权构成形式可以看出,作为新中国雏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什么议会制和三权分立。
第三,看一看社会的经济构成。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说:“现在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新民主主义的五种经济成分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这三种经济成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还有其他的方面,如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综合上述,我们不难看出,新中国许多特征是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相同或相近的,有的是由后者的某种特征发展而来的。所以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称为新中国的雏形也就不难理解了。
选自《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
韩广富 曹希岭 主编
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