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步骤地进行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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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政策思想、制定法律法令、动员组织群众等一系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一场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首先是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然后是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最后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地的土改运动一般在冬春的农闲时节进行。

根据党制定的“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各地土改工作队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到农户特别是贫雇农家中,帮助他们认清地主的发家史和农民的血汗史以及解放后农民地位的变化。农民懂得了“地主不劳动,粮食堆成山”,是因为土地制度不合理。经过深入发动群众,广大农民很快提高了觉悟。在此基础上,吸收农民积极分子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建立和健全农民协会,使之成为当地土地改革中有权决定没收和分配土地财产的合法执行组织。

在群众基本发动起来以后,开始划分阶级。工作队首先向农民讲清划阶级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生活来源状况为依据,来分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不能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澄清部分群众以为“划阶级就是划分贫富,越穷越光荣”等模糊认识。对地主自报的成分,用算剥削、算细账的办法进行说理斗争,揭露其隐瞒谎报等行为,既不漏划地主,又要防止错划。对于富农,严格按照剥削收入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25%的标准来界定,防止把富裕中农错划为富农。

为了稳定中农的情绪,各地认真贯彻团结中农的政策,向中农讲解“劳动致富光荣”的道理,解除他们怕“冒尖”,怕戴“富农”帽子等顾虑。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领导核心,也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并邀请中农列席贫雇农大会或代表会。在评议中如出现贫雇农与中农的纠纷,一般通过团结互让的协商方式解决。对于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或划为小土地出租者,不以地主论。这样,不仅缩小了小地主的划分面,而且保护了相当一部分出自农村而从事各种非农社会职业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评议阶级有了初步方案后,召开乡农民大会予以通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榜公布定案。

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首先在乡农民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没收征收委员会,召开农民代表会、贫雇农代表会,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和征收的范围,订出有关纪律和公约,组织农民群众有秩序地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房屋等五大财产。同时征收富农超出规定范围以上的出租土地。分配土地财产,首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分田标准,然后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确定各户分田的亩数、地段及耕畜、农具等。在分配土改胜利果实时,各地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和秩序井然,防止绝对平均主义倾向,避免对农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破坏和浪费。

完成土地财产的分配工作之后,各地组织农民销毁封建性的旧地契,召开农民大会,宣布土地改革胜利结束。结束土改的地区,还要派工作组进行复查,纠正阶级成分漏划或错划、土改果实分配不公平等偏差,防止和惩处地主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经过复查,由人民政府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对地主保留一份土地,使他们能够通过守法劳动,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确定地权后,各地政府及时把农民的政治热情引导到发展生产上去,动员农民发展生产,争取丰收,改善生活,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会还提倡互助合作,帮助贫雇农解决生产资金、技术等困难,指导他们制订安家生产计划,很快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农村掀起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热潮。

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不仅在农村进行,而且还在许多大城市的郊区进行。城市郊区的土地关系带有封建性,但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土地同城市工商业相关联,具有非农化的特殊用途;土地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地主兼营工商业和工商业者兼地主的情况同时存在;城市中一些劳动者在郊区也有少量土地出租,等等。适应城市郊区土地的情况,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没收、征收及分配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保护私营工商业者在郊区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财产及其对农业的合法经营;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应予以征收;对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在城市郊区出租小量农业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并应酌情给予照顾等。鉴于城市工业和其他事业的发展需要占用郊区大量土地,而土地归农民私有势必发生征地困难,《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就是说,城市郊区农民对分得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予以补偿或给以适当代价。根据这个条例,从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陆续完成了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

在土地改革中,党和政府还规定了侨乡土改的政策。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出国华侨较多、华侨眷属较集中的侨乡,情况比较特殊。例如,华侨一般占有土地数量较少,且比较分散;土地购置的资金主要不是来源于封建剥削,而是华侨在海外辛劳多年的积蓄;侨眷的生活主要不是依靠出租土地而是靠侨汇来维持,等等。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党和政府以照顾华侨利益为原则,对侨乡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分和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制定了若干特殊政策,指导侨乡土改运动基本健康发展。由于正确执行了保护华侨利益的方针,纠正了土改中一些地区侵犯侨眷、影响侨汇的错误,在土地改革期间,我国的侨汇收入从1950年的118亿美元增加到1951年、1952年的168亿美元和17亿美元,其总和相当于解放前两年侨汇总和的七倍。这些侨汇收入,在当时外汇储备极为拮据的情况下,对经济恢复工作起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中,特别需要慎重处理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经济结构、政治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上,有许多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点,土地关系中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针对这一情况,中央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在有条件进行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实行“民族团结、慎重稳进”的方针和更加缓和的步骤,采取适应各民族特点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和措施。根据中央确定的方针,首先在与汉族地区社会经济结构相仿的蒙古族、壮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对于处在封建农奴制甚至奴隶制阶段的傣、彝、哈尼、傈僳、景颇、布朗、佤、怒等少数民族地区,直到1955年春才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民主改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稳定团结了民族上层,调动了群众积极性,对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西藏民族地区由于情况更为特殊,中央同意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1962年)仍可以不进行民主改革(后因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武装叛乱,中央在平叛的同时,应藏族人民及上层爱国人士的要求,开始在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至1960年底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不仅是农村的变革,而且关联到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各界的人们。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发表讲话,肯定了民主人士赞同《土地改革法(草案)》的态度。他指出:战争和土地改革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一切人们、一切党派的两个“关”。毛泽东号召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政协各界“打通思想,整齐步伐,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像过好战争关一样,过好“土改一关”。这次会议解决了民主党派上层人士的思想认识问题,通过他们去做本党派成员的工作,很快建立起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为了让民主人士能直接看到和听到各级领导(上至大行政区下至乡)及各方面(从贫雇农到地主)的情况和意见,了解土地改革的真实情况,毛泽东特别强调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前去参观和视察土地改革运动,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在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各民主党派抽调了大批人员参加或视察了土地改革工作。到1952年春季,仅北京和天津两市就有各界人士7000多人参加,包括大学教授、科学工作者、文艺界、工商界和宗教界等各方面的人士。他们一方面帮助农民进行翻身斗争,一方面通过斗争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这一重要举措,既消除了有的民主人士对土地改革运动的疑虑,又便于发现和纠正土改工作中的缺点偏差,使地主阶级在全社会彻底陷于孤立,有力地配合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总的看来,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争中,各民主党派、工商界及社会各界人士经受住了考验,比较顺利地过了土改“关”。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