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旧的婚姻制度和移风易俗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4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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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封建桎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沿袭着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它束缚和摧残人性、人权,酿成无数人生悲剧。同时,它还牵涉到社会观念、伦理道德、宗法习俗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婚姻制度改革及相连带的社会问题。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制订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闽西根据地颁布过《保护妇女青年条例》等。新中国成立后,过去封建社会畸形的社会道德、社会习俗以及半殖民地萎靡的社会风气,均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领导、有步骤的扭转与扫除之列,并集中体现为对旧的婚姻制度的改革。

为了有准备地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早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8年冬,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即着手进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同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即全国妇联,1957年9月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9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多次就新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条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发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是对旧中国社会盛行的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依据上述原则,《婚姻法》对有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关系的调整,十分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因而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它的颁布实行,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并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束缚下解放出来,投入革命和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婚姻法》通过当天,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随后作出《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政务院和内务部、司法部也先后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党、政、军、民各级机关在群众中组织传达学习,深入宣传,进行长期教育,促进与依靠群众的觉悟来解决群众自己的问题,防止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

结合《婚姻法》的颁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国城乡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使有关新型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戏剧《小二黑结婚》,讲述了老解放区青年男女冲破包办婚姻的陈规旧习,在共同劳动基础上自由恋爱结婚的故事,在城乡群众中广为传扬。经过广泛宣传和学习,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道德观念在人民群众中很快树立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旧的婚姻观念开始改变。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情况也不平衡。有的地方,一些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的理解,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妇女法”,处理婚姻问题时,没有很好贯彻法令,甚至发生某些较大的偏差。有些干部存在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或漠不关心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政务院于1951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0月下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19个单位派人组成《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进行检查,历时近两个月。检查结果表明,华北及山东等老解放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较好,但在华东、中南、西北等新解放区,特别是边远地区,贯彻《婚姻法》很不够,包办婚姻和早婚现象仍严重存在,童养媳陋俗、蓄婢纳妾的恶习还有保留,妇女被虐待或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上检查情况,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结束之后,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党正确地指出:婚姻制度的改革,虽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因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从人们思想中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意识,这就需要有长期的、细致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因此,一方面需要展开宣传《婚姻法》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运动,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中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把几千年相沿的旧制度根本摧毁;另一方面又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干部或群众,主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对极少数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恶果的犯罪分子,则须依法惩处。

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指示,1953年3月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各地都把贯彻实施《婚姻法》作为这一个月的中心工作,在农村、工矿、街道进行典型试验,训练大批基层干部、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颁发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和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展开宣传,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风气,移风易俗。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其广度和深度都是空前的。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各级妇女联合会、青年团与民政、司法部门共同配合,同一些维护包办婚姻的顽固习惯势力,以及某些基层干部漠视妇女权利、迁就买卖婚姻的错误行为作斗争,在保障男女的婚姻自由,特别是保护广大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通过离婚自由解除封建包办婚姻、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婚姻制度的民主改革在新中国成立短短几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过这次运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开始形成新的社会风气,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占全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参加各种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高涨,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也从根本上触动了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并且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很大改变。同时,这场婚姻制度改革的进程也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两千多年,封建婚姻习俗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落后地区,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封建观念和不良习俗不是一时能够改变的。中国人民要彻底清除旧婚姻制度在人们头脑中残留的封建思想影响,建立合乎新时代道德标准的新型婚姻关系,特别是使广大妇女真正获得解放和提高社会地位,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