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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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农业合作社急速发展的形势,中央决定将原拟召开的省、市、区党委书记及地委书记会议,改为召开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以制定和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全面规划。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在北京举行。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首先强调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农村阶级斗争,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批评党内有些同志看不见农村中两条道路的尖锐斗争,看不见大多数农民群众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希望稳定农村的现状,或者认为在农业合作化发展的问题上“应该采取特别迟缓的速度”。《决议》认为,“只有彻底地批判了这种右倾机会主义,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根本转变,改变领导落在群众运动后头的局面。这个转变,是保证农业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的最重要的条件。”

《决议》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对建社的准备和步骤,发展工作同巩固工作的结合,初级社内社员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处理,股份基金和公积金的筹集和建立,保证增产的措施,国家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以及领导的工作方法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把贫农、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约占农村人口的60%—70%)这几部分经济地位贫穷或者还不富裕的农民首先组织起来,以便做出榜样,说服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对于富裕中农(即新老中农中间的上中农),暂时不吸收入社,更不要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应该用合作社的优越性去影响他们,等到他们的觉悟程度提高以后,再去吸收他们入社。这些政策规定是正确的。

《决议》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作了全面规划,分别不同地区的条件,规定了合作化运动发展的速度。除了在某些边疆地方采取比较缓慢的政策外,要求比较先进的地方在1957年春季以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在1958年以前,入社农户达到当地总农户的70%—80%,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这个新的规划,比毛泽东在7月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提出的1958年春季有一半农户加入初级社,1960年以后逐步地分批分期地由半社会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的规划,大大超前了。

会议最后一天(10月11日),毛泽东以《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为题作结论。他说:“我们这次会议,是一场很大的辩论。这是在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期间,关于我们党的总路线是不是完全正确这样一个问题的大辩论。”这场全党性的大辩论,是从农业合作化的方针问题引起的,但涉及的面很广。这个辩论要在农村中间展开,也要在城市中间展开,使各方面的工作速度和质量,都能够和总路线规定的任务相适应,都要有全面规划。

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批判邓子恢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实质上只是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要求”。这种批判,把本来属于党内正常的工作方针上的不同意见上纲为“两条路线的分歧”,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邓子恢作为中央主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在农业合作社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强调必须注意客观条件提供的可能性,坚持“生产需要、群众觉悟、领导能力”三条办社基本标准,坚持党历来的“由点到面,巩固一批,发展一批”的工作方法,积极而又稳步地前进。这样做,虽然从具体过程上看,似乎是慢一些,但从整个合作化来看,会是更快一些和更好一些。关于合作社“翻半番还是翻一番”的争论,他认为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增加几十万个社,而在于上面不断加码,会形成各级组织的单纯任务观点,势必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邓子恢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步骤要稳一些的意见,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可是,这些意见当时被当作“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在党内受到批判。这不仅损害了党内民主讨论、实事求是的作风,更助长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急于求成的倾向,导致出现一些缺点和偏差。这个历史教训值得深刻记取。

全会结束以后,“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成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乃至全部农村工作中的主题。各省、市、自治区在激烈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政治氛围下,再次修订加快合作化步伐的规划,使合作化运动形成猛烈发展的浪潮。自1951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第一个决议到1955年年中大约四年的时间里,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为169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而从1955年6月到12月下旬,仅半年时间,全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75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一跃为63.3%。

1956年1月,由毛泽东主持选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他为这本书写了两篇序言和104条按语。其中有怎样办好合作社的经验总结,有关于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还对农村经济工作、文化教育工作、妇女青年工作等提出不少正确意见。毛泽东在序言中赞扬“群众中蕴藏了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并判断“只需要1956年一个年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农业方面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这本书在全国城乡尤其是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党员中组织了认真的学习,对于在广大农村掀起社会主义高潮产生了重要影响。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关系改变中国亿万农民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大变革。对于合作社建立、巩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问题,中共中央在1951年、1953年、1955年的三个决议及有关指示中,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1955年夏季以后,在不断升温的反“右倾”的政治氛围下,决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剥夺中农的财产等政策约束力被大大削弱了。许多地方发生强迫命令现象,规定土地入股的分红比例偏低,对社员入社的耕畜、农具作价过低,未能及时或没有偿付价款等,严重侵犯了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的利益。虽然中央提出要认真做好建社前的准备工作,注意控制合作化的进度,要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单纯追求数量的偏向,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做到。许多地方建社准备条件不足,却要求过急,发展过快,工作过于简单粗糙,使合作化运动在1955年至1956年一个冬春席卷了整个中国农村。至1956年1月,加入合作社的农户由上年末占总农户的63.3%猛增到80.3%。全国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的时间大大提前。

关于从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向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1955年10月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社,为以后几年的并社升级工作创造条件。1956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其中强调:“对于一切条件成熟的初级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它们转为高级社。不升级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纲要》要求:合作化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其余地区,则要求在1956年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以作榜样,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6月30日,毛泽东以国家主席名义公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完全集体所有制,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入社,等等。

这时,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正处在急剧发展的高潮中。一大批刚刚建立的初级社还立足不稳,社员入股的土地报酬、生产资料折价偿付等许多紧迫的问题尚未解决,有的没有经历一个生产季度,甚至没有进行生产安排,又急速地进入新一轮的并社升级的浪潮。在高级社示范章程公布实施后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各地都有成立不久的初级社成批地转为高级社,还有许多互助组、甚至单干农民直接进入了高级社,远远超出了中央原先规定的“重点试办”的要求,成为各地农村空前高涨的群众运动。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总户数已达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初级社户数占8.5%,高级社户数占87.8%。就是说,只用1956年一个年头,就基本上完成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在中国农业合作化的这个阶段,步子显然走得太快了。

尽管如此,农业合作化的完成,实现了中国土地的公有化。随着土地及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亿万农民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历史时期。在农业合作化后,我国农业的发展就有条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逐步进行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推广机械耕作、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从而使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大为改观。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仍然只在原来的小块土地上做文章,这些都是难以想像的。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