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洙: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理论贡献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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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理论贡献

李德洙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时代的产物,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总结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把握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得出的科学理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主要思想,体现在《邓小平文选》中,体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史文献中,体现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工作的指示和讲话中,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工作实践中。邓小平民族理论是由一系列互相联系的观点组成的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又是一个开放的、需要在实践中继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体系。

研究邓小平民族理论,要遵循江总书记“一个中心,三个着眼于”的原则,即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邓小平民族理论高屋建瓴,蕴意深刻,切中实际,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它与毛泽东民族理论一脉相承,又结合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实践大胆创新,把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提高到了新的阶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其理论贡献主要有:

一、彻底否定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的错误观点,科学地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从彻底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开始的。

民族问题实质是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本质反映,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本质反映。民族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孤立、一成不变的东西,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容和性质是不同的。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有联系,但不完全等同于阶级问题。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压迫的根源是阶级压迫。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消也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消也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一消灭,民族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了,阶级压迫制度已被推翻,民族问题的性质相应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把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等同起来,把“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是提法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实践。这是民族问题上“左”倾思想的集中表现,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一伙破坏党的民族政策,摘阶级斗争扩大化,制造大量冤假错案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以马克思主义者的非凡胆略和科学态度,号召全党解放思想,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本清源、拨乱反正。1979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党中央对我国民族问题的性质作出了两个基本估计:一是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二是民族矛盾的性质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并由此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民族已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二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课题,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课题。

19804月,中央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此后在《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等重要文件中也都多次阐明了这一观点。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全面系统地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推翻了这个导致在民族问题领域推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理论,直接推动了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思想解放。

彻底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对民族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一大批受到错误对待的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摘掉了“修正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等帽子。第二,民族地区开始真正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方针,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第三,全面恢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第四,民族团结得到巩固和加强,改善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突破,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加速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使我国民族工作迎来新的历史时期。

二、用初级阶段的理论,再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

关于民族问题的三个特点,革命导师有过许多十分精彩的论述。比如长期性问题,列宁提出,民族差别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消灭民族差别这在目前是荒唐的幻想。毛泽东说,首先是阶级消亡,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但是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无论是原苏联,还是我们,又恰恰就是在这个方面干了许多否认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错事、蠢事。1961年,苏联宣布由于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民族融合因索正在逐步增长,苏联已经形成“各民族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以这种忽视民族特点的理论为指导,实践中必然出现重大失误。我国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也犯过这方面的错误。在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上表现出来的突出现象是忽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照搬汉族地区经验的“一刀切”现象严重泛滥。

正确判断社会发展阶段,历来是党制定正确政策的基础。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出现失误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提出的一些任务和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我们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分析我国的民族问题,不难发现,我国的少数民族由于脱胎母体不同,社会发育程度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更为落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因此,民族差别的消失,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还不断拉大。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了民族间、地区间的阻隔,使民族之间交往日趋频繁,彼此之间的共同性在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仍然存在,在经济权益、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方面因相互了解和尊重不够以及其他一些复杂原因,还时常发生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三是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在民族问题上打开缺口,对我实施“西化”和“分化”战略。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民族问题显得更重要。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边防的巩固,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的图谋。这六个“关系到”,充分说明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对待民族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四不”;不否认,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民族问题是客观存在,是需要经过长期历史过程才能解决的问题,任何人为的因素都不是科学的态度,都是有害的。在现实生活中,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发展上还存在差异,民族意识依然存在。如果我们正视它,采取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工作得力,就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有利于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如果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种掩盖矛盾的做法,只会使错误的东西滋长蔓生,最终激化矛盾。江泽民总书记特别强调“民族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族未消亡以前,忽视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的错误的。”我们要首先承认客观存在的东西,才能研究出解决的办法。

总之,对民族问题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任何人为的因素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站在生产力的理论高度,全面、正确地分析了我国的民族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以后,理论界对我国的民族问题作了进一步思考,有了新的认识。

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对民族问题作了精辟的阐述。他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我认为,这个阐述是完整、准确、科学的。因为:第一,他包含了当代民族问题的基本内容;第二,把民族自身发展问题作为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并放在首要位置,蕴意十分深刻,符合民族工作的实际。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他从生产力标准的高度看待民族问题,特别强调少数民族的自身发展。他指出:“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很落后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把发展摆在民族问题的首要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三,民族自身的发展,与民族之间,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有着内在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发生关系时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另一方面,国家、阶级、民族之间的关系又影响和制约着民族自身的发展。

一些西方国家在对待少数民族的自身发展问题上,热衷于保留落后民族的文化面貌,使他们长期处于原始状态,并美其名曰保留传统文化,要求他们老老实实不闹事,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漠不关心。我们历来认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要是生存权、发展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把消除贫困,促进少数民族自身发展,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首要内容,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显示比资本主义更合理、更优越的内容,首先必须摆脱贫困,必须创造更高的生产力。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党和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仍将一如既往地为消除贫困、解决温饱问题不懈努力。

江总书记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上。解决民族问题最根本的是靠民族的自身发展,发展是民族问题的核心。无论是少数民族个人的公民权,诸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等,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等等,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物质基础。少数民族自身发展了,就为其他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原因就在于我们紧紧地抓住了发展这个主题,并以此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才取得今天的大好局面。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江对民总书记对民族问题的理论概括,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在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伟大实践中,必将发挥巨大的指导作用。

四、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决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一条主线,是核心。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消,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科学论断的特点在于,它把发展生产力放在社会主义本质的首要地位,把发展生产力和解放生产力统一起来,把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统一起来。要用这个思想来看待民族问题、民族工作。邓小平同志还十分鲜明地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让少数民族发展和进步”,民族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是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根据邓小平社会主义时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观点,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当代中国,抓住了发展问题,就抓住了民族问题的核心,这是邓小平民族理论的重要思想,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贡献。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在这方面,邓小平理论的贡献表现在:

第一,鲜明地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与其他民族政策的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区别所在,是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所在。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

第二,为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正确的道路。过去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很长时间我们并没有找到一条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切实可行的路子,长时间在力求均衡发展中徘徊,没有摆脱平均主义的束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选择什么样经济发展战略,是像过去一样平均使用力量,各地齐头并进,缓慢发展,还是让条件优越地区先行一步?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搞平均主义不行。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小平同志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优先加速沿海地区的发展,然后再由沿海地区拿出更多的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的战略思想。他指出,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第三,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思想。80年代末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思想。他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对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小平提出,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他强调,“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此后,邓小平同志又多次指出,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目的是为了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

近些年,民族地区在发展水平上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拉大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国家宏观调控,由政府搞平衡。对差距拉大问题,党和政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作出全国支援西藏的决定,投资数十亿元,建设了62个项目。1998年江总书记在新疆视察时明确提出把新疆作为下个世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今后要重点支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二是通过深化改革,增强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使民族地区在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等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三是依靠民族地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族地区要发展、要进步,离开自身的努力,是不可能的。各族群众要坚定信心,经过努力,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是新时期的主旋律,是时代的主要特征。2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中国强盛的惟一出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正如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灭。”“真正兴旺发达的民族,是开放的民族”。少数民族要摆脱贫困,成为发达的民族,必须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发展。20年来,我们实施的最大改革措施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方式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要获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民族地区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改变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的经济体制,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观念转变了,眼界开阔了。交往扩大了,经济也就发展了。

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和消极方面。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手段实现的,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不考虑民族、贫富和地区因素的。因此,很容易造成“穷的越穷,富的越富”。靠市场能解决效益问题,但解决不了社会公平问题。要使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更多的实惠,经济上发展再快点,生活水平提高再快点,应该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他们发展的政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深地根植在民族地区。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民族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政策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应该继承什么发展什么,舍弃什么。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变化对制定、执行民族政策产生了哪些影响。要看到市场经济带来的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经济运行机制变了。过去一切靠计划,计划就是法律。现在市场的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生产要索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进行的,商品的价值、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和形成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利益是通过市场实现的。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借助市场发挥作用的。二是利益格局变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了,经济成分多样化了。国家的分配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也要相应改变,要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调节,保证经济的高效率,又要保持社会公平,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三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问题的手段多样化了。过去解决问题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思想工作、行政手段,现在,法律、经济等手法日益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四是地方政府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性加大了。市场经济加大了经济主体和地方自主性,除了中央制定统一的大政方针外,各地应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多制定一些适合地方特点、民族特点的切实有效的政策。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民族政策要拓宽领域和思路,除继承能在新体制下运行的已有政策外,更要注意研究制定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新政策。

2)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特殊的保护政策。市场经济对于商品经济不发展、甚至还没有进入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某些少数民族来说,接受起来问题较多,困难较大。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适应能力、接受能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对于民族地区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政的策。

3)要深入研究具体的民族政策。诚心诚意地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个大政策。但只有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如果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拿出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工作中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近年来,湖南、云南等地在梳理地方性政策措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完善民族政策起了很好的作用,他们的做法值得提倡。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革命,它将推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的变革,引起人们精神面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重大转变。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落后于发达地区,除体制原因外,我们的观察意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要在行动上有突破,首先要在思想上有突破,要有改革意识、市场意识、金融意识、科技意识和信息意识。

要扩大与发达地区的交流。一是请进来,要欢迎人家到民族地区投资经商,不要说人家抢了我们的饭碗。人家来,是好事,要打开山门,打开寨门。二是走出去,要鼓励少数民族到内地经商办企业,他们能走出去就是进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看到听到的多了,眼界宽阔了,渠道打开了,发展生产的办法就出来了。

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尽快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的一个新贡献。加强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是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交织在一起。凡是物质贫困的地区,往往是教育落后、科技落后,缺乏人才。在精神状态上,有的人包括一部分干部,生活态度消极,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邓小平理论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爱国主义历来是中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科学水平;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根据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1987年中央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将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列为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积极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树立新观念新风尚作为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累质和身体系质。党的十五大提出“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只有贯彻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团结、进步两个主题,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七、明确提出要使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邓小平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中国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7年,小平同志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邓小平同志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把经济建设放在首位,把自治地方的经济搞上去。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族问题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因此,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大力强化和充实其经济内容,把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衡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

要用法律手段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早在80年代初,小平同志针对“文革”中忽视民族自治权,随意撤销、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等问题,明确提出用法律手段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的实施。在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推动下,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迸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自治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有力地保证了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力。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并称为我国三大政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其他事物一样,有一个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搞好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要迈出重要的步伐。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制定的,在今天,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些经济方面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修改好自治法,首要的问题是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研究市场经济规律,把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保证修改后的自治法真正起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进步的作用。要制定配套的民族法规,如制定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国家机关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等等,建立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力度,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机制。

八、指出造就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处理好民族问题的关键

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邓小平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有一系列重要论述,早在50年代,小平同志就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中心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一批热爱并联系群众的干部!19818月,他在民族地区视察工作时强调指出:“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指出“干部的培养、选择、使用、提升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年1O月,他在同民族地区一位负责同志谈话时又强调:“要选拔培养中青年干部,要在实际工作中了解,认识符合中央干部条件的中青年干部,把他们提拔起来。”

在邓小平关于干部工作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第一,明确地提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二,对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还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功夫”;第三,“既要选择一批目前能起骨干作用的少数民族干部,又要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不仅要继续重视培养一般少数民族干部,而且还要重视培养少数民族高中级干部。”第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实现了正规化、制度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渠道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效果更显著。

从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看,我国民族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尤其是近些年国际风云变幻,不少国家和地区民族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国却始终保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因为有一支能够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民族干部队伍。

九、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民族团结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首先,明确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民族团结的基础。他反复强调要“坚持在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在现阶段,我国实现民族团结的基本条件是:社会主义道路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团结的核心;人民民主专政是民族团结的政治保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民族团结的指导思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总结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高度重视加强民族团结,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

其次,提出在全国人民中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加强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的行为准则。“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繁荣。“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是新形势下对我国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特点的高度概括。

第三,加强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使民族团结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新的发展。

第四,搞好各族人民的团结,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民族矛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对民族主义,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为消除民族隔阂,建立新型的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在实际工作中,简单地用反对民族主义的口号,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要求要实事求是地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坚决反对采取简单扣帽子的办法。处理问题就要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团结。用简单的、抽象的提法来对待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容易把事情办坏。扣帽子的做法既不利于团结,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五,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分裂问题是近现代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80年代以来,冷战结束,东西方两大阵营解体,苏东剧变,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破坏活动,加强了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支持。与此同时,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斗争也自然成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与分裂主义分子的斗争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斗争原则:(1)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政治斗争,是敌我矛盾,从实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要把极少数民族败类同他们所属的民族严格区分开来,决不要把个别人或极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一个民族的问题或民族关系问题。(2)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在维护祖国统一问题上毫不动摇。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闹独立不行,半独立、变相独立也不行。(3)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旗帜。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活动,在这种情况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4)对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不论在哪一个地区,不论是哪个民族的,都必须依法处理。(5)分裂主义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一定要做到来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十、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

民族与宗教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构成民族的四要素之一的“共同文化心理素质”就与宗教信仰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教是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民族性是它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特征。民族与宗教的关系不仅涉及人类社会和文化的起源与发展,而且涉及到现实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民族的社会生活要受到来自宗教的影响,同时,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又制约着宗教的传播与发展。宗教关系与民族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还表现在任何一种关系的和谐都可以促进另一种关系的和谐,任何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也会引起另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都具有相关性的关系。因此,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必须要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邓小平理论关于宗教的主要观点是:

1)提出了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的观点;重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提出了宗教无小事的思想;提出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提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与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

2)在处理我们党同爱国宗教界关系问题上,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这是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理论的重要内容。我们共产党人与宗教界人士的信仰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政治基础。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

3)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理论观点。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我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全国人民的共同选择,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

(《黑龙江民族丛刊(季刊)》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