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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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兼谈邓小平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

隋从容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道路的进程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形成了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公安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指导。目前学界对这一思想的研究,相对于邓小平其他思想,成果较少,尤其是从思想发展史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尚未见到。本文拟从这个角度进行一番梳理,以便更好地探讨和研究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揭示其内在规律。

一、1978 年以前:孕育时期

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早在1941 4 15 日,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就谈到:“地方党、群众团体和军队的责任,是要扶植与帮助提高政权的威信,党和群众团体绝对没有捕人杀人等权力。”“即使他是一个反革命,也必须经过民主斗争或合法手续,才能加以逮捕与处理,否则有害无益。”(《邓小平文选》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5 页。)这一论述,明确提出公安工作要在法定范围内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邓小平依然关心公安工作。如,1950 12 21 日,他的《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指出:“城市公安工作,应将重点放在经济保卫方面,特别是重要厂矿、重要车间、重要仓库的保卫,看守重要部门的武装必须是可靠的”(《邓小平文选》第1 卷,第181182 页。),要“加强公安工作,加强对帝国主义、国民党残余匪特的斗争,巩固革命秩序”(《邓小平文选》第1 卷,第175 页。)。这就对加强公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如,1956 9 16日,他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谈到:“我们国家的肃反运动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成绩,而又能够少犯错误,难道不是我们采取了专门机关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针的结果吗?难道不是因为我们充分地发动了群众,在几万万只眼睛的透视之下,才使得大量的反革命分子没有藏身之所,而不得不低头认罪、接受改造和重新做人吗?”(《邓小平文选》第 1卷,第 220页。) 

“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这便强调了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性。

不过,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公安工作方面,无论是问题的提出,还是对问题的分析,邓小平还都只是提出了一些零星观点,且这些观点论述都属于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范围,应当说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尚处于酝酿阶段。

二、19781982年:初步形成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开端,也是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期的逻辑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召开这一时期,党中央和邓小平从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展开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其中对公安工作的拨乱反正,拉开了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的帷幕。正是在这场全方位的拨乱反正中,邓小平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新概念,并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等公安工作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是创造性地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为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阶级斗争是否存在,专政职能能否行使,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需要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况,是正确处理阶级斗争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客观依据,马克思主义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我国过去也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论断,这就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在我国社会的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邓小平认为,“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169页。)因此,必须作好长期斗争的精神准备,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处理这种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为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所以,邓小平指出:“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 169页。)这些思想,不仅成为党和国家制定工作路线和战略方针的重要出发点以及公安工作行使专政职能的理论依据,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对于指导全党和全国人民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问题,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是强调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职能,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落实到强化国家机器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承担着保障民主和实施专政的双重职能。当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之后,有人认为国家机器的职能就是经济建设,

搞社会管理应当削弱国家机器的政治统治职能,取消专政。关于专政的职能,毛泽东曾经专门阐述过其对内对外解决敌我矛盾的两个作用,明确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毛泽东文集》第 7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07页。)国家机器是同阶级斗争密切相关的,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器。阶级斗争的存在,是国家机器存在和强化的前提和条件。当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以,邓小平提出了不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民主,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强化国家机器,强化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思想。为此,邓小平指出:“什么时候我们说过要容忍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破坏分子的活动?什么时候我们说过要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254370169373374页。)

三是提出了要恢复和扩大公安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公安队伍建设思想。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直接关系到其职责能否有效完成。公安队伍战斗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员的数量。“文革”期间,公安队伍遭到严重破坏,人员流失严重。邓小平指出:“搞经济建设、搞教育、搞科学、搞政法等等,应该说,我们的专业人才太缺乏了”,“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264286263371372页。)影响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人员的素质。邓小平提出了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371286页。)在邓小平等人的推动下,1982 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也提出:“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更是要害部门,组织上必须纯洁,政治上必须坚强,必须同中央保持一致”,要“扩大、充实、整顿和提高政法队伍”,“有计划地实现政法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第11021100页。)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想的主要内容,如对公安机关职能的论述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强化国家机器等思想基本上继承了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但在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的理论依据上有明显创新,即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在继承毛泽东公安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一时期邓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

三、 1982 1987年:形成和成熟时期

党的十二大之后至十三大之前,是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和成熟期。之所以把党的十二大作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期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党的十二大召开前拨乱反正已基本结束,而十二大的召开则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篇章这一客观现实的考虑。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时期,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去回答、去解决。在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形成新的思想体系,便是顺理成章的。之所以把党的十三大作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的标志,是因为党的十三大把公安工作的理论基础——邓小平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新概念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行动纲领的一部分确定下来。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必须以安定团结为前提,努力建设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应当有高度的民主,完备的法制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安定因素甚多,维护安定团结尤为重要,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至此,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邓小平除了认识到国家机器是国家的保障力量以外,还充分认识到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能够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1985 8 21日,邓小平在同外宾的谈话中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政治上讲,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135139页。)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表明,国家机器的干预不是没用了,而是愈益需要了。当社会上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就需要国家机器运用法律的、政治的手段进行斗争和治理;当西方许多坏的影响,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袭来之时,就需要国家机器运用宣传的、教育的手段进行揭露、批判和抵制,净化社会风气和环境;当在“国际的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302页。)影响之下,出现颠覆我们的国家、颠覆我们党的政治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之际,就需要国家机器迅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平息,捍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形成了通过严打维护社会秩序的决策,并亲自指导实施。1984 10 22日,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过这样一句话:“去年我只做了一件事: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84页。)这简短的一句话,意味深长,既可以理解为当时刑事犯罪问题的严重,也可以理解为邓小平对公安工作的重视,还可以理解为邓小平的严打思路已经形成。上世纪 80年代初,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一度比较严峻,严重刑事犯罪十分猖獗,用彭真的话说就是“那个时候,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强奸,闹得乌烟瘴气,人心不安,女同志上下班都要有人接送,社会秩序乱得很啊”。(《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509页。)邓小平认真分析了我国进入新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后的实际状况,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出发,深入研究了我国刑事犯罪问题,明确提出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专政的对象,果断提出了通过严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关于如何搞好严打的论断。其一,严打是一项得人心的事情,受到群众的拥护。邓小平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从重从快的集中打击,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非常得人心。”(《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3338页。)其二,严打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邓小平指出:“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33页。)他认为,这样既可以发挥群众的优势,也可以挽救和教育群众。这两点,体现了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其三,严打就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认为,对待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光靠说服教育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要运用专政的手段依法予以严惩,才有可能迫使他们认罪伏法,才能刹住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所以,他指出,在犯罪行为猖獗之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34页。)其四,严打的实质是法治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理好严打与坚持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性问题。邓小平反复强调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所指的“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彭真文选(19411990)》,第 407页。)同样,“从快”不是说可以离开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惩处犯罪分子,它也要求严格履行一切必要法律手续,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从快”,而不是随意地潦草地结案。这既强调了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又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案。事实证明,通过严打,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明显好转。

三是形成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实现了思想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怎样正确区分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怎样有效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怎样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以实现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成为邓小平重点考虑的问题。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观和阶级分析方法,结合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不再是主要矛盾,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斗争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的论断。他还指出,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们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但是它确实存在,不可小看。如果不及时地、有区别地给以坚决处理,而听任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蔓延汇合起来,就会对安定团结的局面造成很大的危害。(参见《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 370页。)在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的指导下,邓小平提出人民和敌人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专政的对象由一个阶级转变为一切破坏和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和“内外有别、内外不要混淆”的原则;对待人民内部正确与错误、是与非的矛盾,要在人民内部矛盾未激化前先行解决;要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思想教育等综合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对敌我矛盾,要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用专政的办法来解决,决不手软;对于群体性闹事采取疏导的方法,也“包括运用法律的手段。如果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刑律,就必须坚决处理”(《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194页。)等思想。这些思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并有了新的发展。

总之,从拨乱反正期间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初步形成至此,这一思想实际上已经对什么是公安工作、如何做公安工作等有了一个完整的轮廓,并且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可以认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经形成和成熟。

四、1987年以后:丰富和发展时期

党的十三大以后,是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矛盾突出,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直至发生了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与此同时,国际局势也开始变得动荡不安,特别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严重挫折之后,中国向何处去,人民民主专政还要不要坚持,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复杂的形势面前,邓小平果断提出了努力排除“左”和右的干扰继续前进的思想主张,将其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了新的阶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284页。),要理直气壮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有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因此,邓小平提出:“要放出一个信号:中国不允许乱。”“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凡是妨碍稳定的就要对付,不能让步,不能迁就。 ”(《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286页。)他还指出:“如果有人搞得我们总是不安宁,也不能排除使用某种专政手段,使用纪律、法律手段。”“四个坚持本身没有错,如果说有错误的话,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不够一贯,没有把它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人民,教育学生,教育全体干部和共产党员。”“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211305365页。)

二是提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348页。)。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面临严峻考验。面对这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复杂情况,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采取断然措施,很快平息了这场政治风波。这次斗争的胜利,捍卫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果,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同时,它也从反面教育我们:“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邓小平指出:“这次我们采用戒严的方式解决了动乱问题,这是非常必要的。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以保证我国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维护国家的主权。”(《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 348349页。)

这一时期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特点就是进一步强调专政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专政的手段不仅要讲,而且必要的时候要用,公安机关要理直气壮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邓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理直气壮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专政的手段不仅要讲,必要的时候还要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公安机关要依法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公安队伍建设要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公安民警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第四,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从重从快的集中打击。第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这些思想,对于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建设法治公安,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CKSZ03

〔作者隋从容,山东大学博士生,山东济南 250100

(责任编辑:刘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