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刘少奇党内生活思想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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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

——刘少奇党内生活思想研究

王玉强

我们党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严肃的党内生活是保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法宝,是解决党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刘少奇曾在论共产党员修养的演讲中指出:“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巩固党内的团结和统一。这是我们的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各级组织的负责人所必须注意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6 页。)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理论家,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丰富思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当前的党内生活仍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刘少奇论党内生活的基本内涵

刘少奇对党内生活基本内涵的论述,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什么是党内生活?在刘少奇的著作中,“党内生活”、“党的生活”、“党的内部生活”、“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民主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支部生活”等概念都出现过。他所讲的“党内生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党内生活”,是指党内一切活动和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狭义的“党内生活”,则是 指特定层级党组织内的所有活动和相互关系。

党内生活是由什么决定的?刘少奇明确指出了两个决定因素。首先,党内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决定了党内生活有别于其他政党。刘少奇强调:“只有当我们能够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把自己和其他一切阶级区别开来的时候,我们才能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496 页。)其次,党内生活是由党的组织结构决定的。刘少奇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规则结合起来的统一体,“整个党的结合形式就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的结合,就是由党的中央和党的各部分、各机关以及各个支部的结合,就是党的领袖、党的干部和全体党员大众的结合,就是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结合”。“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结合起来就成为一个统一的组织,有了这种统一的组织才有力量。这种统一的组织就是党,这就是党的基本组织结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320321 页。)这样的组织结构就产生了各种党内关系,为了反映并处理这些关系,就产生了党内生活。 

党内生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特殊党情,要求清除党内一些与党的性质不相容、有害党的团结的“杂质”,这也决定了党内生活的主要内容。刘少奇指出:“大量的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甚至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思想,也时常经过党内的小资产阶级分子传达到党内来,这就是党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及政治上组织上的机会主义的社会来源。”(《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 323页。)他认为,我们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肌体,它完全能够自己消除那些局部地、暂时地沾染到的病毒,并且增强免疫力。(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 415页。)

党内生活的主体是党员。刘少奇指出:“共产党员,无论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三个以上党员在一起,就应该有自己的组织(除开特殊情形外),就应该使自己的行动统一,成为有组织的行动。”(《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3页。)他认为,作为一名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关心党的一切、对党负责,“每个党员应该成为党内积极的、活动的因素,应该起积极的、推动的作用,而不应起消极的作用”(《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3页。)。所以,他强调了党员积极参加党内生活的必要性,要求基层组织从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着手,通过小组会、支部大会、党课等形式,使党内生活健全和活跃起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3页。)

党内生活的目的何在?在任何一个时期,党内生活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刘少奇认为,“正确地实行党内民主生活,就可以加强党内团结,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力量,加强党的纪律”(《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91页。),使全党“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去战斗”(《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5页。),这“是比什么都还重要的事情,是解决党的一切任务的中心关键与决定因素”(《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69页。)。

二、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主要思想和重要论述

在长期实践和思考中,刘少奇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阐明了党内生活的准则、内容、形式和方法。这些思想在革命时期逐步形成,新中国成立以后继续发展,既保持了一致性、连贯性、系统性,又随着党的地位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这些论述集中体现在刘少奇的著作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确实施》《党规党法的报告》《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党内团结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论党内斗争》《反对党内各种不良倾向》《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关于建设党的几个问题》《论党》《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为增强党的团结而斗争》《关于执政党建设的几个问题》,以及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讲话等。

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思想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党章是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和根本法规。

党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刘少奇强调:“党章,是全党的法规,是党的生活的准则。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按照党章办事。”“在党内生活中发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这并不是由于我们党内无章可循、无法可守,也不是由于党所制订的章程、制度不正确,而是这些章程、制度在一些党组织中,没有被执行,或者被歪曲了,被破坏了。”(《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3页。)所以,严格按照党章健全党内生活,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的长期任务。

(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的根本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由刘少奇等人负责起草、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首次将民主集中制概括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5960页。)这四个“服从”,就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原则。

刘少奇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首先,他从客观规律的高度阐明,我们党是党的中央、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8页。)

其次,刘少奇从党内生活的根本目的出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达到党的团结统一、加强战斗力的道路,因而是保证党内生活的最基本的制度。(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6327页。)“在我们党里面有许多问题发生,是由于我们领导同志、领导机关,不能正确地运用民主集中制来建立党内民主生活。”(《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86387页。)

第三,刘少奇科学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表述是七大时中央领导层的共识。毛泽东在七大上说:“少奇同志讲得好,放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我跟他交谈过,这是我们共同的意见,别的同志也赞成。我想可以叫做高度的民主,高度的集中。 ”《毛泽东文集》第 3卷,人民出版 1996年版,第 398页。 )。他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统一体”(《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3页。),“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8页。),“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没有真正的集中”(《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5页。)。所以,党内必须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使二者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5366页。)

第四,刘少奇把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路线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群

众路线。(邓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吸收了这一理论创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25页。)他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9页。)在党内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就是一种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33页。)这就深刻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内在联系,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

第五,刘少奇从行为主体的角度,阐明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对应性和完整性。民主集中制的执行主体一方面是普通党员、下级、少数人,另一方面是领导干部、上级、多数人。“全党同志不论党的领袖或普通党员,均须绝对的无条件的执行。”(《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76页。)在这个前提下,“党的领导人和上级机关应多注意民主,党的被领导者和下级机关应当多服从”(《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50页。)。“这两方面一定要配合起来,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40页。)

第六,民主集中制是党委会的根本工作制度。刘少奇指出:“在党委内部,应该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08页。),同时采用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67页。)。他多次强调:要“集体领导”,不要搞“一言堂”、“个人专断”、“大权独揽”;要“分工负责”,不要搞“分片包干”、“各自为政”、“分散主义”。

(三)党性修养是党内生活的首要内容和前提条件。

刘少奇认为,党的建设中最首要、最主要的问题,是思想建设问题。“仅仅是党员的社会出身,还不能决定一切,决定的东西,是我们党的政治斗争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思想教育、思想领导与政治领导。”(《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25页。)所以,党性修养既是开展党内生活的前提条件,又是党内生活的首要内容。“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共产党员的党性锻炼和修养,是党员本质的改造。”(《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25页。)

每个党员必须时刻从各方面加强党性修养,这“在取得政权以后更为重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03页。)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强调要“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并且制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这是党执政后第一个关于党员行为的具体规范。它的基本内容写进了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八大通过的党章,成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开展党内生活的重要准则。

(四)党内生活应以扩大党内民主为重点内容。

为什么确定这个重点?刘少奇认为,因为中国缺少民主传统,加上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所以,在党内生活中长期缺乏民主精神,没有养成民主习惯。(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198316页。)因此,为了使党内生活正常起来,“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发扬党内民主”(《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0页。),“适当地建立党内民主生活,实行民主的领导方法,相当地实行党内民主,这是完全必要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87页。)。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5页。)

刘少奇认为,“加强和扩大党内民主,也就是党内的群众路线,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

结合”(《刘少奇传》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66页。)。实现和扩大党内民主有两个基本保证,一是党员权利完全平等和被尊重,二是领导者和领导机关没有特权。“我们的一切领导者,组织上法律上是赋予了一种对于问题最后决定的权利”,“除此以外,领导者与一般同志的权利是平等的,领导者没有特权。”(《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5页。)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刘少奇强调要注意两个关键。第一,中心一环在于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开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3页;《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1页。)第二,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只有党员与下级的绝对服从,而没有领导机关与上级负责人的正确领导与民主,那还是不能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巩固党内的团结和统一”(《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96页。),所以,“首先就要我们的干部有民主修养,在行动上做模范,然后才能在同志中群众中进行民主的训练”(《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68页。)。

(五)党内监督监察是党内生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机制。

为了健全党内生活,必须加强党内监督监察。刘少奇强调,“每一个党的领袖、党的领导者都要受党员的监督,同时任何党员都有权监督别人”,“下级对上级要服从,但同时又要监督他”。(《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7页。)刘少奇尤其重视两个合法的“越级”行为:一是“任何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对于党的领导机关、党的负责人、党的上级,如果有政治上、工作上原则的不同意见,要向高级党部报告、提议或控告时,即越级报告、提议与控告时,均是合组织手续的,可以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3页。)。二是“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4页。)。

(六)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方法。

刘少奇认为,在党内生活中,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和干部进步的原动力。他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生活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我们应当努力提倡这种方法,并且纠正有些同志的那种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绪”(《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 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 303页。),“特别重要的是,必须鼓励、支持和保护自下而上的批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2页。)。为了造成畅所欲言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但要造成条件,使党员群众敢于进行批评,而且还要做出榜样,对于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诚恳地而不是敷衍地进行自我批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2页。)。

怎样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刘少奇认为,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采取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真正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同志式的爱护的态度,提出意见,互相批评,弄清是非,达到团结”(《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674675页。)。所以,批评应当实事求是,反对“过”与“不及”,对事不对人,正面提出意见,只准明枪、不许暗箭,“方式应该诚恳、坦白、光明磊落,分别具体对象,采用具体办法;应是客观的,就事论事的,而不是凭空猜想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8页。)。他强调,在批评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要给被批评者以一切可能的申诉机会,“不能强迫人家承认错误,不能伤害同志的自尊心,不能使人家没有发言权”(《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674页。)。另一方面,被批评者也要采取正确态度,“虚心接受一切正确的批评,同时也应该受得起误会、打击,以至委屈冤枉,尤其不要为别人的一些不负责任的、不正确的批评和流言所刺激而冲动起来”(《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65166页。)。

在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上,正确开展自我批评尤为重要。怎样自我批评呢?刘少奇认为,自我批评也应当实事求是、态度诚恳,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缺点错误。“发扬自我批评精神,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抹煞,有功不骄,有过不隐,好就是好,坏就是坏。这样的精神和态度是好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84页。)刘少奇本人曾在党内会议甚至中央全会上多次自我批评,例如七届四中全会、七千人大会等。安子文回忆说:“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我在列席或参加中央的一些会议时,多次听到少奇同志在会上公开地进行自我批评。他总是直截了当地向同志们表示,自己在哪一点或哪几点上犯了错误,并且负责地提出,为了改正这些错误,需要立即采取哪些措施,使党少受损失。有一次,他在主持起草文件时,还把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写上去,要求全党‘切不可重复’。少奇同志是以严肃的自我批评精神来教育干部的。”(《人民日报》1980 5 8日。)

(七)在党内生活中要尊重少数、保护少数。

如何对待少数,是党内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党内生活正常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刘少奇认为:“在思想原则问题上,经过争论之后,如果还未在党内最后取得一致,是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的。在多数决定之后,少数同志如果还有不同的意见,在组织上行动上绝对服从多数的条件之下,是有权利保留自己意见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213页。)

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但因为这是党内民主所要求和不可缺少的,而且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可能为少数人掌握。(毛泽东也常常强调这个观点。他在七千人大会上说:“只要服从决议,服从多数人决定的东西,少数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见。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许多时候,少数人的意见,倒是正确的。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毛泽东文集》第 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07308页。)那是什么情形呢?刘少奇说:“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历史的进化往往由少数聪明、有天才、有远见的人才看得到。在这种情形下,真理在少数人方面,而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却是非真理。”(《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31332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刘少奇还特别指出,那些能力强的党员也应当绝对服从组织,“如果能力强的同志对组织不采取这种态度,而采取不服从、独干、甚至与组织为难的态度,那他的能力愈强,可能对于党的工作妨害愈大。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83页。)。

(八)对犯错误的党员应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正确处理犯错误的党员,“是党的正确领导的必要条件之一”(《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71页。),应以真正教育、帮助他纠正错误,教育和巩固党为最高目的。所以,既要用一切方法纠正党员中的一切错误,又要对犯错误的党员“着重思想的教育,而不轻易采取纪律处分”(《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72页。)。怎样教育呢?刘少奇认为,“应该对那些犯错误的同志(尤其是新同志)采用同志的、诚恳的、甚至是温和与委婉的态度,爱护他,尊重他,细心的从原则上去分析他的错误,使他从原则上去了解错误与改正错误”,“只要他的错误能纠正,不处罚最好”。(《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44页。)否则,处罚离开了教育,就要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在这个问题上,刘少奇强调要特别注意两点。首先,切实保障党员申诉与争辩的权利和一切可能的申诉机会,“任何党的组织,不能禁止任何同志在被处罚后向上级申诉。党员的上诉权不能剥夺”(《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213页。)。其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对此应高度慎重。“在党内对于党员的处分,只能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采用其他手段。”(《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493494页。)

三、刘少奇对党内生活“偏向”的批评

90多年来,我们党的党内生活总体上是健康正常的,但也经历过曲折,有时还存在严重不正常的情况,出现过多种偏向。刘少奇重点批评了五种偏向。

一是家长制。这是党组织的负责人容易发生的偏向。其主要表现是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上,自视为党组织的支配者,要求别人服从他、遵守他的纪律,而他不服从一切、不遵守一切纪律。“他就这样把党的民主集中制,改为家长制,而他作的,是家长。”“这种组织上的家长制作风,是由他的个人主义、个人英雄主义、支配欲、特权阶级的特权思想而来的。这种人如果不给以纠正、斗争和打击,让他发展下去,他就可能干出各种罪恶与不法行为来。”(《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5页。)

二是极端民主化。极端民主化思想的主要表现是否认组织性,否认党内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脱离党的集中领导和整体,不顾大局,不顾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见解在党内任意地、自由地行动;不严格遵守党纪,不执行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传播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或者在党内播弄是非,或者展开无限制的空谈与争论,甚至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企图。(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0页。)

在党内生活中,上述偏向是两种密切相关的极端现象。“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1页。)

三是党内无原则纠纷。刘少奇认为:“在党内存在的个人主义、个人英雄主义、本位主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确的思想意识,是党内各种无原则斗争的来源。”(《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9页。)其主要表现是站在个人利益或派别利益的立场上,怀着不纯或不正确的目的,凭感情在党内闹纠纷;或者在一些个别的零碎的实际问题上,和他人作绝不妥协的争论;或者不择手段地进行党内斗争,拉拢或打击同志,在同志间挑拨离间,陷害同志,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以及对党不负责任地乱批评、乱广播及造谣、撒谎、诬蔑同志等。(《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200203页。)无原则纠纷是没有思想和原则分歧的相互倾轧,对党、对工作、对同志间的相互关系,有极大的破坏与妨害作用。

四是机械过火的党内斗争方式。刘少奇认为,“党内斗争是党外阶级斗争的反映”(《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79页。),“但是它的实质,它的内容,基本上还是一种思想斗争”(《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80页。)。然而,机械过火的党内斗争方式却“把党内斗争简单化、机械化、庸俗化”(《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95页。),“机械地、主观地、横暴地、不顾一切地来‘斗争’”(《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56页。)。刘少奇尖锐地批评说:“这些似乎疯癫的人”,“在党内并没有原则分歧的时候也硬要去‘搜索’斗争对象”(《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62163页。),“故意制造党内斗争,并且滥用组织手段甚至党外斗争的手段来惩罚同志,企图依靠这种所谓斗争和组织手段来推动工作”(《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56页。)。在党的历史上,这种党内斗争方式曾在一个时期占着统治地位,“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曾经造成党内生活不正常的现象”(《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98200页。),“在党内生活上也完全破坏了党内的民主制度”(《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67页。),“造成了党内是非不明、死气沉沉的状况,使党内的有生力量受到了摧残,使党的事业受到了重大的损失”(《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71页。)。

五是组织处理上的“惩办主义”。它与机械过火的党内斗争方式密切相关,是后者的集中表现。刘少奇认为,惩办主义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是从政治上来观察那些犯错误的同志,耐心地从思想上和政治上来纠正那些同志的错误”(《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43页。),而是“用简单的对同志的组织上的处分去代替党内教育,代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代替党内对于问题的正常的讨论与辩论”(《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 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 583页。)。它的突出表现是主要依靠党内的法律、组织手段去解决一切问题,并滥用组织手段。(《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05页。)所以,惩办主义“是一种极不民主的习惯”(《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66页。)。它助长了党内的家长制、极端民主化及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和无原则纠纷,“在党内实行命令主义,遇事武断,实行家长式的统治,实行‘愚民政策’,提倡党员的盲目服从,实行无情打击的党内斗争与惩办主义,大批处罚、开除与清洗党员,造成党内机械的纪律与封建的秩序,使党内生活死气沉沉”(《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28页。)。

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当前严肃党内生活具有重要启示。他对党内生活的来源、目的、主体、内容以及制度、方法等的深刻论述,是党的宝贵财富,需要我们继承、发扬并坚持下去,决不能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丢掉。而刘少奇对党内生活“偏向”的批评,同样是党的财富。它警示我们,既要在实践中切实避免、认真克服这些“偏向”,更要防止和克服新的“偏向”,比如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搞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等。

总之,严肃党内生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不但要坚持既有的原则、制度、方法和传统,而且要根据形势变化而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健全制度,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梳理现实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从而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生活具有实质内容,能够解决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例如制定八项规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在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同时,严肃了党内生活。当然,从长远来看,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有关具体制度的逐步完善。

〔作者王玉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北京 100017

(来源:《党的文献》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