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6   
分享到 :

董必武: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郝炳文

老一辈革命家董必武对民主法治有着非同一般的追求和信仰,他在党内最先提出“党员犯法,加等治罪”的观点。

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上发表的讲话中说:听说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自以为是党员,就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而有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想让犯了法的党员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这都是不对的!党员如果违反了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除应受到党纪制裁之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为什么呢?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过去,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从这个说法中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我们共产党的主张应当比封建时代的观念更前进一步。因此,他请求陕甘宁边区的党组织通过一个决议,警告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

董必武强调“党员犯法,加等治罪”,意在表示我们党绝不包庇罪人,绝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特别是党员绝不例外,并且要加重治罪。这也说明我们党对党员的要求比对非党员要严格得多,党员并不享有“特权”。他的这种思想在后来修改的《党章》中得到了体现。党章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来源:《北京日报》2015年7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