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董必武《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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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读董必武《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

叶介甫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在中央苏区,他曾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成为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新中国成立后,他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努力探索和建立健全人民司法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公认的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

培养群众法律意识

19545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中心任务是讨论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8日,70岁高龄的董必武应邀到会,以《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为题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在讲话中说:“思想工作有许多方面,现在我只谈一下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其中更主要的是谈一谈党在培养群众法律意识方面的任务问题。”

“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培养群众法律意识”,这对长期以来只注意培养群众“政治意识”的宣传工作者来说可谓是全新的任务。董必武把“政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内在联系及两者的区别作了论述。他说,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有帮助的。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政治的一种手段,也是政治。所以那种把政治和法律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但是,法律仍有它本身的范畴,不能说党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所以那种把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完全混淆起来的看法也是不对的。

为什么必须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董必武结合劳动人民的心理因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种心理一直延续到人民取得了政权之后。他说,“如今,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然而,“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因此,“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

更重要的是,董必武站在革命历史发展的高度,结合革命过程、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正面作用及负面影响,论述了培养人民群众信法、守法的必要性。他说,“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列宁说,要想依靠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那是不可能的事情。革命就是废除旧的法律。这话是很对的”。循此道理,董必武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方法,实事求是地指出,在过去各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我们都胜利地完成了任务,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也应当肯定地说,在这些运动中间也不免有些副作用。不搞运动可以不可以呢?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大规模的革命运动是群众运动,没有这些群众运动是不行的。比如土地改革,仅靠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一个法律而不动员人民群众是不行的,必须发动群众,让群众来参加,问题才能解决得比较彻底。镇压反革命更不待言,比如北京的天桥有五霸天,如果不是把群众发动起来我们是没有办法打倒他们的。所以,没有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革命是不会彻底胜利的……至于“三反”“五反”、思想改造、民主改革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我们政权的巩固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但也有副作用。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

董必武还特别指出,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观念不是那样强。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跟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董必武认为,清除一些党员和党的干部的特权思想,是培养人民群众守法思想的工作重点。

最后,董必武还从宪法即将公布的现实,论述了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的必要性。

党员和干部必须带头守法

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董必武号召培养人民群众守法思想的关键。他说,“对守法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很严重地提起国家工作人员的注意,大家应该守法并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这对贯彻我们党的总路线有重大的意义”。

他强调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

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董必武用大量活生生的事实,从立法和运用法律两个方面论述了“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认为,党员干部在守法上“必须以身作则”,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他说,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订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而法律中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结到底即是该阶级的政治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所以法律是反映着革命在经济制度下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则。因此,整个规定的程序和颁布,表现着最高法律效力,程序是很严格的。而我们中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的法规,才能叫作法律。它的意义是庄严的,通过它的手续是慎重的,它的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之一。这就是说,“法律和法令是一种庄严慎重的东西”。

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

董必武在论述了法律的严肃性这个大前提之后,列举了一些地方政府和人民团体对法律严肃性理解不足的突出例证。同时,他在讲话中,对“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的另一种表现”,即不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无形中就会削弱国家权力的作用”的问题作了简要分析。这方面的主要表现,首先是没有“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典型的例子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已经审判了800万—900万件案件。其中1/3以上是刑事案件,但尚未能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作为指导原则,即未能形成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其次是不懂得正确地运用法律。他举例说,现在各地法院相当普遍的现象,就是因为怕犯强迫命令的错误,判决了案子,不敢强制执行,把一般的强迫命令和法庭的强制执行混淆起来了,这是不对的。也有的税务人员不学习不熟悉征税条例,随意叫人家纳税,结果纳税人拿出了条例,征管人还不知道条例的内容;有的审判人员不学习研究法律,结果在审判中当被审判人拿出《共同纲领》和其他法律条文来作辩护时,弄得审判人员不知所措,竟溜之大吉,等等。

在报告中,董必武还批评了普遍存在着的对建设中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只是“单纯教育的多,而很少加以惩罚”的现象。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已经五年了,“可是我们的法律秩序在许多方面还未严格地建立起来,对于那些应当惩罚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还是单纯教育的多,而很少加以惩罚”,在大家的观念中对政治事故很注意,如发现不是政治事故,是责任事故,就认为“那是因为经验缺乏,顶多是麻痹大意,批评一下而已,要负刑事责任、到审判机关判罪就太重了”,结果“把责任事故变成了无责任事故”。对这种单纯教育而很少加以惩罚的现象,董必武认为,同样是不知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的现象。他坚定主张:对在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不仅要教育,而且应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历史充分证明了董必武这一主张的正确性。

此外,董必武还就加强培养大批法律人才、建立法学研究机构、进一步开展法律宣传、出版工作等法制建设的迫切问题陈述了他的意见。他语重心长地说:“在全国解放以后,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提高应当是肯定的,是有成绩的,我在这方面说的少,特别是法律工作的发展,我说得少点,实际上也是这样,法律工作的发展是落后于客观的要求的。如果现在不注意这一点,将来法律工作与客观要求之间的距离要更大。”

(来源:《学习时报》20176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