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分会章程
(2009年9月10日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为我国从事毛泽东思想生平等相关研究的单位、机构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以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为基础,加强同国内外学术界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和调动国内和国外更多的研究力量,进一步推进毛泽东思想生平的研究与宣传工作,扩大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 本团体为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的二级学会,接受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研究。广泛组织和协调相关研究力量,进一步推动毛泽东思想和生平的研究工作,努力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二)开展学术交流。通过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科研成果的编辑出版等形式,搭建学术平台,扩大毛泽东思想和生平的研究成果、经验、信息和工作动态的交流,促进学术资源共享,提高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
(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和拓宽同境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共同组织学术活动、专家学者互访等形式,促进和推动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的对外交流。同时积极开展同境外相关研究机构的信息交流、人才交流和研究成果交流。
(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以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形式,把毛泽东思想和生平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宣传普及成果,组织专家学者编辑出版面向普通群众和青少年的通俗读物和音像出版物;充分利用报刊、图书、展览、影视、互联网等手段,对毛泽东思想和生平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包括与毛泽东思想和生平研究密切相关的研究部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党校、干部管理学院、军队院校和社会团体,全国各地老一辈革命家纪念馆、革命历史博物馆和档案馆等。个人会员,包括从事毛泽东思想和生平研究、编辑、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热心支持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新加入的个人会员须由2名老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2名老会员推荐;
(三)经研究会办公室审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经过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争取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聘任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顾问、名誉理事不受年龄和任期限制。名誉理事可视身体情况,自愿决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享有与常务理事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级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