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孙东升    发布时间: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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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若干问题研究

孙东升

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学术界关于这部宪法的研究,多着重于对宪法本身的研究和宪法制订过程的回顾,且存在诸多语焉不详和猜测之处。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若干档案文献,着重解答宪法制订过程中的下列疑问:一、1952年酝酿、1953年正式提出制订宪法,时机是否成熟?二、制订宪法是完全听从斯大林的建议的吗?三、为什么1953年年初提出制订宪法的问题,直到年底才开始制订工作?

一、超前与适时:1952年酝酿、1953年正式提出制订宪法,时机是否成熟?

根据党的文献记载,中共中央提出制订新中国宪法,始于1952年下半年。这时,党内开始酝酿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的问题。1224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第43次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提出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准备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的建议,得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的赞同。19531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制订工作。由于国是复杂,加上思想理论准备不足,1953年内宪法制订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当年1224日,毛泽东才带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来到杭州,集中精力进行这项工作。经过近10个月的起草、讨论、反复修改,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

上述历史过程,是比较清晰的。但对在1952年下半年提出制订宪法的时机,学界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是认为已有《共同纲领》,宪法可以晚一些制订。究竟是“超前”还是“适时”?笔者以为,在这时提出这个建议,是适宜和恰当的。

首先,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我国工农业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增长迅速,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已经成熟。

早在1948年九月会议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当时的经济社会形势,就考虑创建新中国的问题,当时设想新中国不可能马上走社会主义道路,而应选择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这种政策实际上是过渡形式的政策。实践证明,这种选择保证了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人民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到1952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各项社会政治改革进展顺利: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工矿企业民主改革取得成效;胜利地进行了抗美援朝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和各种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坚决镇压了反革命分子,肃清了残余土匪。在经济方面,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措施,稳定了物价,恢复并提高了工农业生产,争取了国家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人民生活有了初步的改善,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顺利实现。

国家建设包括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文化建设,而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工业化是我国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我国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就是要使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逐步变为强大的工业国。从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看,到1952年,我国的工业生产总值(不包括手工业)中,国营企业已占67.3%,私人企业只占32.7%。而在1949年时,这个比例是43.8%比56.2%。在商业中,全国商品总值的经营比重,国营加合作社经营占到62.9%,私人只占37.1%。铁路全部国营,银行几乎全部国营,全国主要商品生产手段的生产国营已占到82.8%。

在农业中,实行土地改革后,全国参加互助合作运动的农民已达到40%,在老解放区则有70%—80%,富农经济受到很大的削弱。互助合作运动已成为当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方式。【《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28页。】在手工业中,由于大力组织生产合作社,鼓励手工作坊主联合起来采用机器生产,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发展势头良好。

三年的经济恢复,其速度远远超出了当初的预料,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经济在工业和商业中都已经确定地取得了领导地位,工农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增长迅猛。到1952年,我国的财政基础比1950年增加两倍半。所有这一切,表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已经具备。刘少奇在当年10月参加完苏共十九大后写给斯大林的信中,对此前景作了乐观展望和分析:“我们估计:再过五年,即我们执行了第一个五年经济计划之后,在工业中国营经济的比重将会有更大的增加,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比重则会缩小到百分之二十以下。再过十年,则私人工业会缩小到百分之十以下……而这些私人工业又大体都要依赖国家供给原料、收购和推销它们的成品及银行贷款等,并纳入国家计划之内,而不能独立经营。到那时,我们就可以将这一部分私人工业不费力地收归国家经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页。】

在这种形势下,是年9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了从现在起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随即得到中央高层领导人的赞同。

其次,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的时间已到,中共领导人经过反复思考,决定直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选,制订宪法。

全国政协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到期。摆在中央领导人面前的有两种选择:一是适时召开全国政协第二届会议;二是直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制订代替《共同纲领》的新中国正式宪法。中央领导人充分考虑了这两种设想。

第一种设想,考虑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和民主党派人士心中的崇高威信,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可以在1953年先行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此,刘少奇在10月份给斯大林的信中做了阐述:“因为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信,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后去召开。”【《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530页。】

第二种设想最终形成了中央的决议。195212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扩大会议一致同意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议:为了适应新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文教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

毛泽东赞同这一建议。在113日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讲话时他解释说:“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了,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今年不办就要明年办,或者后年办。与其明年办,就不如今年办。如果过两年再开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后召开全国人大也不好办,不如索性就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根据这些条件和考虑,还是抓紧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比较好。”“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259页。】

19531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的社论,向全国人民正式宣布:“我国既已胜利地结束了经济恢复时期而进入大规模的建设时期,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就应当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要通过宪法和国家建设计划。毫无疑问,这将要成为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事件。”【《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人民日报》195311日。】

再次,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并通过宪法,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可以更好地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政治和制度保证。制订宪法有困难,但可以克服。

新中国成立之初,《共同纲领》即确定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到了1952年,通过召开各地人民代表会议,许多地方的群众已经发动和组织起来。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也为了使比较完备的政治建设更好地配合各项建设,有必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

负责起草选举法的周恩来在1953113日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解释了选举和制订宪法的问题。他说:“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就要把宪法搞出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存在。”“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至于制订宪法是否有困难,周恩来说:我们感觉起草宪法的条件是成熟了,虽然有困难,但可以克服。“我们的兄弟国家,立国之时都有宪法。比如苏联在革命以后,一九一八年就宣布了宪法,一九二四年又修改了宪法,一九三六年才有了‘斯大林宪法’。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立国之时,把旧宪法加以若干修改后使用,经过几年的建设,有了经验,现在就搞出了新宪法。最近波兰、罗马尼亚都宣布了新宪法。这些宪法都是根据已经成功的经验,逐步地改善和肯定下来的。”“我们现在的宪法草案,在全国是已经有了基础的。基础有两种:第一,我们实行了三年共同纲领、大家在政治生活上、在实践中,体验了、认识了我们的国家制度、政治结构和人民权利这些问题。第二,我们普遍地组织了共同纲领的学习运动。”况且,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苏联宪法已经修改过三次。“我们的宪法也是现阶段的宪法,将来还会提高。但是现阶段的宪法,可以把我们的政治基础搞得更加巩固。”【周恩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党的文献》1997年第1期。】

综上,在1953年开年的时候,制订宪法草案就已经摆上了中央领导人的议事日程。时机是成熟的,条件是充分的。

二、被迫与自主:制订宪法是完全听从斯大林的建议的吗?

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有一种说法,认为我国是听从了斯大林的建议,“被迫”提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订宪法的。笔者认为,何时制订宪法虽然参考了斯大林的建议,但从实际情况看,完全是中国领导人的自主行为。

斯大林领导苏联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疑是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学习的榜样。但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做任何决策都是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不会盲从于任何人。

首先,召开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前就确定下来,并且写进了《共同纲领》。中国领导人一直在为实现这一目标、制订正式宪法而不懈努力。

早在19481130日,中央就发布指示,要求在新解放城市中组织各界代表会,并对召开代表会的办法、人数、职权、开会日期等给予原则指导。1949813日,毛泽东出席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发表演讲,明确提出希望全国各城市召开同样的会议,为召集普选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826日,中央又指示华东局并告各局、各野战军前委,“严催所属三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务于九月份一律开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要求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办”【参见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14份文电》,《文献和研究》1987年第3期。】,而且反复要求、不断督促,以为将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领导人继续坚持并积极贯彻这一主张。1951228,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讲话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就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目前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已在代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不久的将来,就要直接地过渡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已经有了相当组织的城市,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了的乡村,人民已经开始能够选出自己的代表的时候,就应该不迟疑地让人民直接地或间接地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的方式,也大体上可以采用北京市的经验。”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民主一万倍”。【《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57页。】这篇讲话,发表前经过毛泽东和周恩来的审阅,可以说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真实思想。

其次,关于宪法的重要性和何时、怎样制订宪法,中国共产党人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对斯大林的建议应做具体分析。

1954年宪法的主持者毛泽东认为,制订宪法是一件治国安邦的大事,是一个国家各项事业的总章程,必须做好。“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4页。】这段话,表明了毛泽东的宪法观。

19521024日,斯大林就刘少奇给他的信中提出的问题,与刘少奇、饶漱石、王稼祥等中国代表团成员进行了会谈。在26日、30日给毛泽东和中央的电报(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刘少奇汇报了斯大林的主要意见。其要点是:

第一,中国从现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想法是对的,对中国资产阶级所采取的态度是正确的。

第二,如果没有准备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暂不召开,而开政治协商会议。但政协不是人民选举的,这是一个缺点。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是反映人民的呼声,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也是反映人民的呼声,所以是以人民选举出来的为好。

第三,同意目前使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这个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不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

第四,“印度有宪法并已实行选举,因此,尼赫鲁就可以说印度是民主的,而中国是不民主的。……阿尔巴尼亚是落后的,现在也有了宪法并实行了选举,中国不应比阿尔巴尼亚落后。”【《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页。】

综合分析上述意见,至少可以形成以下两点认识:

其一,斯大林确实就中国制订宪法发表过重要意见,但那是在中国党和政府征询他的意见时说的,并不是斯大林主动建议的。斯大林也没有强求中国共产党一定要接受他的建议。1949年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就曾经说过:“我们不愿别国共产党强制我们执行他们的意见,我们也不要求更不愿意强制别个国家的共产党一定要执行我们的意见。我们的意见并不都是正确的。”【刘少奇记录的斯大林谈话,1949727日。】当时为会谈做翻译的师哲也回忆说:斯大林“从不主动提出讨论和解决哪些问题”,“而是根据中方要求或愿望进行商谈,提出意见、建议或指出解决的办法。”【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18页。】可见,斯大林对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刘少奇是十分信任和尊重的,他的意见也没有强加于人的意思。

其二,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并没有完全按照斯大林的建议,而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和现实需要制订了我国的宪法。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反对任何形式的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它的领袖毛泽东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毋庸讳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并且需要获得苏联的支持和援助,我们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但这决不意味着一切必须按照苏联的指示办事。正如刘少奇在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不要这样想:东欧搞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搞无产阶级专政,那不是从实际情况出发,而是从东欧出发的,‘言必称希腊’,那就变成教条主义。我们的问题要根据中国具体情况决定。”【刘少奇在东北局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49828日。】后来的事实也证明,制订宪法是在毛泽东认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确定并深入人心之后,才正式开始制订工作的,而没有仅仅顾及斯大林的建议就制订没有新意的宪法草案。

三、困惑与深思:为什么1953年年初提出制订宪法的问题,直到年底才开始制订工作?

1953年年初的时候,中国领导人是把宪法的制订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的。但在1953年一年里,制宪工作几乎限于停顿。这难免引起人们的诸多困惑。其实,中共领导人和毛泽东对此是有深远思考的。理清毛泽东的思路,有助于解答困惑,并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

19531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之后,周恩来就责成政务院以内务部为主收集宪法资料,以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参考,并继续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问题发表宣传讲话。同时,与之配套的选举法起草工作则进展十分顺利,而且很快就取得成效:121日、23日,周恩来就主持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25日,《选举法(草案)》修改本得到毛泽东的肯定。2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

但是,宪法制订工作却没有马上进行。从文献记载来看,只有66日晚上,毛泽东在住处召集了一次商谈宪法问题的会议,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伯达和胡乔木参加【《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具体内容没有记载。在918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则干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1954年召开,制订宪法的事情自然就相应推迟了。

19539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28次会议,对推迟制宪工作有一个说明,理由是1953年我国若干省份灾情严重,需要集中精力战胜自然灾害,发展农业生产,难以进行基层选举工作【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记录》第3辑,第149页。】。笔者认为,这只是推迟制宪的客观原因之一。

1953年确实是“多事之秋”。除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央需要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之外;其他一些重要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制宪工作的正常进行。

比如开展新三反运动,这是195315日中共中央在转发山东分局第二书记向明的一个报告时发出的指示,中央认为“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228日,毛泽东在中央转发劳动部关于检查官僚主义的报告的批语稿上加写了这样的话:“中央认为在很多部门中极端缺乏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状况是完全不能容忍的,这是官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随即要求华东军区、公安系统等地区和部门大力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运动。3月,中央进一步要求把这一运动扩大到县区乡。71日,又发出指示,要求今冬明春全国的区县乡应集中力量解决新三反问题。尽管制订宪法首先是中央高层的工作,但这个事件的开展必然影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以及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以至于主持军委工作的彭德怀都因为“今年各项工作均挤在一起,颇为紧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而主张推迟计划中的军衔评定工作。

再比如围绕新税制问题开展的讨论。所谓“新税制”,本来是财政部根据税收工作的新变化,对国家税收下降、旧有税制存在一定缺陷而提出的一种探索性的修正性政策,经过19529月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研究和讨论制订了实施方案,并经过1226日政务院第164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布实施。方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波动,造成物价波动、抢购商品、私商观望,思想混乱等情况。许多地方向中央反映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新税制出台半月后,遭到毛泽东严厉批评,并进一步认为财政部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新税制的确“存在着一些严重缺点”,如操之过急,工作较粗糙;有些条文修改得不适当;公私一律平等纳税,【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等等,但把问题看得过重,加上高岗、饶漱石的非组织活动,造成这年夏季全国财经会议对薄一波等同志不恰当的过分批评,而没有实现毛泽东希望会议讨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设想,从而延宕了制订宪法的计划。

当然,还有实行统购统销的重大决策,一五计划的制定,等等。

除以上客观原因外,笔者认为,推迟制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是党内和毛泽东还缺乏必要的思想和理论准备,在制订工作开始后,碰到了严重的思想障碍,即关于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尚未解决。因为当时要制定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如果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不解决,宪法也就无法制订。事实上,从19529月毛泽东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过渡时期总路线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时间,一直到195312月才最后确定了对总路线的完整表述。这个问题解决以后,作为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才立即把主要精力转向了宪法的制订工作。1953122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由毛泽东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这是毛泽东在建国初期一个最重要的思想。在它的形成过程中,毛泽东十分慎重,经过反复思考和调查研究,最终形成为全党的共识。因为建国头三年形势的发展变化,必然促使毛泽东考虑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的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式和道路。在新民主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增加以后,一旦条件成熟,就要适时促进转化。怎么转化?转化的时间需要多长?都是毛泽东十分关切的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三年的奋斗,我国实行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改革和社会政治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政治基础;在经济上,国家已经掌握了重要的工矿企业、铁路、银行等国民经济命脉,并医治了长期战争的创伤,国营经济已占主导地位,为实现工业化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合作社、统一财经、稳定市场等措施,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势在必然。加上抗美援朝战争带来的战争威胁,毛泽东认为必须抓住时机加快工业化的进程,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壮大国防。因此,制订以“一化、三改”为总任务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并确定为15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就成为毛泽东在1952年下半年到1953年思考的最重大的问题了。正如邓小平在19531013日在全国粮食会议的讲话中所说:“从今年3月以来,毛主席主要是做了一件事,即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毛泽东后来在陈伯达向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时插话说:“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解决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带有全局的、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确定的是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的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毛泽东看来,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不解决,现阶段最大的任务规定不下来,起草宪法草案只能重复《共同纲领》,还不如不制订。因此,他在1953年就马不停蹄地推动全党、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总路线问题上的思想统一,在反复讲、取得党内一致意见后,又请中宣部写了宣传提纲公告全国,这才决定休假,专门制订宪法草案。

从时间上看,酝酿和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与酝酿提出制订宪法基本上是同步的。可以说,在毛泽东的头脑中,实现以“一化、三改”为总任务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当时全党全国人民最急迫的任务;而宪法作为现时期国家的根本大法,过渡时期总路线自然也成为1954年宪法最核心的内容。比如,在惜字如金的宪法序言中,就明确载入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宪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总目标和具体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由上分析可知,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实际上为宪法确定了主题,成为1954年通过的宪法总纲中的灵魂,为宪法的正式制订奠定了极为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综合本文所述,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一)根据1949年到1952年我国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文化发展现状,1953年初提出制订宪法是适时的。

(二)由于当时我国缺乏经验,在经济建设上需要苏联帮助,在外交方针上采取向苏联“一边倒”政策,关于制订宪法的时机等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是正常的,但在时间上和内容上完全依照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真正的中共自主基础上制订的宪法。有人称之为“毛泽东宪法”,是符合实际的。

(三)从1953年提出,一致到1954年才开始正式制订宪法,除一些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主观原因是由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认为宪法的“灵魂”——过渡时期总路线问题没有解决好。事实上,这部宪法贯穿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它真正成为了过渡时期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当时“团结全国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6页。】这个总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新中国起步阶段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者孙东升,中央文献研究室杂志社常务副主编、编审)

(来源:《新中国60年研究文集二》200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