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合作社思想再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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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合作社思想再研究

吕小蓟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4册收录了刘少奇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文稿30余篇,内容包括关于合作社思想的理论论述、法规条文,以及关于合作社工作的具体指示。这些文稿,集中反映了刘少奇在这一时期的合作社思想理论和实践。其中第2册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经过考订后新认定的刘少奇文稿。【1987年,这个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曾作为附录收入《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当时认为这两个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在刘少奇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先后“作了三次详细的修改”,并将这两个草案下发各中央局等,征询意见。因种种原因,这两个草案都没有形成为正式法规。在编辑《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时,找到了新的档案资料,发现刘少奇对合作社法草案至少作过六次修改,每次都有较多的文字改动,经过逐稿、逐字比对,发现经过多次修改后,该草案已几乎都是刘少奇的文字,因此将它认定为刘少奇文稿。】根据现在掌握的档案资料,从19507月到10月,刘少奇先后对这个草案进行了至少6次修改。众所周知,这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各项工作千头万绪,由刘少奇负责的土地改革运动正在紧张进行之中。那么刘少奇为什么这时如此关注合作社问题?它对新中国农村经济建设具有什么意义?对我们今天解决农村问题又有何启示?

(一)

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和实践源于近代欧洲,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之一。一般认为其创始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欧文设想,以“合作新村”为平台,通过改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前者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合作工厂和合作社,后者则指根据劳动公平交换原则组织市场),逐步把劳动者都组织到合作社中来,从而使资本主义失去自己的基础而被代替和消灭。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社本身是赞成和支持的,但他们对当时的合作运动则多持批判的态度,认为它们是幻想依靠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恩惠来建立和实行合作社制度,以达到改变国家政权性质的目的,而这只能把工人运动引向歧途。马克思指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但是,“合作制度限于单

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列宁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提出了实行合作社制度的问题。他说:“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所想的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列宁还要求采取财政措施,支持合作制,说:“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列宁:《论合作社》,《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页。】遗憾的是,列宁只是提出和初步论述了合作社问题,不久就去世了,而后来的领导人未能把他的思想贯彻下去。

经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国际上关于合作社的思想与实践仍在继续发展着,但还没有哪个组织能够通过建立和实行合作社而改变国家政权性质。国际上的这些流派和思想在我国新文化运动前后,随同形形色色的社会改良思潮一起涌入我国,曾先后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据有关资料,我国最早出现的合作社组织,是1919年前后在北京大学成立的消费公社和在上海复旦大学创办的“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参见杨坚白主编《合作经济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3页。】。这些组织开启了我国合作社运动的先河;当然,它们同国际上的合作社运动一样,根本不可能起到改变国家政权性质的作用。

刘少奇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实践始于20世纪20年代,具体地说是他在安源领导工人运动时期。当时,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发起组织了工人消费合作社,向广大工人群众提供价廉物美的生活必需品和兑换矿票,以免受商人和钱铺子的重利盘剥。该社有社员13000人,资本20000元(其中工人俱乐部投入基金12000元,社员集资8000元),是当时规模较大的消费合作社。【参见《刘少奇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杨坚白主编《合作经济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页。】刘少奇当时不直接负责工人消费合作社(毛泽民任合作社主任),但他作为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的负责人,对合作社是非常重视和关注的;而且,这时刘少奇等在领导罢工斗争过程中,巧妙利用时机,迫使工头们放弃了已实行20多年带封建性的由工头向矿局包揽工程再交给工人干活的包工制,改为由工人自己组合进行生产的合作制,废除了工头对工人的中间盘剥;工人不仅可以领到正常的工资,还可分得若干红利,增加了收入。【参见《刘少奇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这一合作制的实行使工人们从中受益,也使刘少奇感受到了合作制的魅力。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合作制的实行,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随着革命运动走向低潮,这一制度被废止。

此后,刘少奇在1933年由上海进入中央苏区后,亦曾关注过合作社问题,如在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致信湘鄂赣省总工会时提出:工会要用极大的力量来帮助工人组织生产合作社,组织消费合作社及发展生产等【《刘少奇年谱》上卷,第130页。此外,19445月,刘少奇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的群众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在讲到群众运动的组织方式问题时,还提出用合作社的方式去组织各种群众团体。见《刘少奇年谱》上卷,第444页。】。但这时党的工作重心在武装斗争方面,革命战争形势的严酷和紧张,使他不可能对合作社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探讨。

刘少奇开始密切关注并系统研究合作社问题,是在1948年夏秋。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刘少奇关于合作社问题的研究文章,最早的一篇是19489月初撰写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此时,解放战争即将进入战略决战阶段,在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也已进行了一两年,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夺取全国胜利,建立人民政权,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了土地的农民如何避免两极分化,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成为新的课题。于是,合作社问题成为刘少奇在这一时期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并由此逐步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思想。

需要指出的是,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此时在我国,不论是解放区还是国统区,都在事实上以不同的形式和情况存在着。在解放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先后出现了生产、消费、信用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发展根据地生产、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这一情况,作为中共中央领导人之一的刘少奇是十分清楚的,这是他探讨合作社问题的前提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刘少奇探讨合作社问题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为基础的,也是在他本人和解放区已有实践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

关于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研究者们曾先后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归纳和分析【其中权威观点,可参见《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后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笔者认为,其中较主要的内容是:

1.合作社应是我国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承担着三项历史任务,即:与投机资本作斗争、与私人资本主义展开经济竞争和改造小生产为大生产。也就是说,合作社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他的这一观点是以我国国情——农民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为基础的,而这一点是当时党内的共识,也是不争的事实。刘少奇认为,在我国这种农民小生产者占极大优势的国家,“一个最重要最有决定性又最难实现的要求,就是中国无产阶级与共产党如何去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使他们紧紧地跟随自己前进”,否则,“他们就有可能被投机资本及旧资本主义成分吸引过去或处于投机资本及旧资本主义成分的控制之下,而成为旧资本主义的后备军”。刘少奇明确指出:“合作社则是实现这一个困难任务的最重要的办法”【《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112页。】,并将合作社经济称之为“是国家经济的极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我们党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最重要的桥梁之一”,“国营经济的同盟者和带有决定意义的助手”,“对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的成败,是起着决定作用的”。【《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21921112页。】实际上,这是对在我国实行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问题的阐述。

2.在我国,合作社经济是改造小生产、改造小农经济的特有形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环节的联合,一是流通环节的联合,而后者在中国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十分重视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优先发展。

刘少奇的这一思想是基于列宁的合作制理论、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和我国解放区供销合作社的实践经验之上的。尤其是后者,使他亲身体验了供销合作社在战争阻隔了解放区与外界城乡之间联系的情况下的积极作用:向农民供应农具、食盐等急需品,同时又收购他们手中的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从而不仅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而且为巩固和发展解放区、改善农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我国千千万万独立的小生产者历来是靠商业联结在一起的;商业在我国这种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重要到足以决定小生产者的命运,因为正是通过这一交换才使小生产者们得以实现自己生产品的价值,才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虽然商人通过交换对他们进行了剥削。他在回答当时党内一些

同志的提问时说:“有的同志问: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一个重要?也不要这样提问题。这里有一个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及消费合作社的关系问题需要弄清楚。”他依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一章,对当时党内一些同志认为生产合作社创造价值而供销合作社不创造价值的思想进行了分析,指出:这种生产是基础,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的说法很对,“但是在历史上,小商品生产者是受商人的支配与控制的。因为小商品生产者倚赖市场,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卖得掉,价高,就发展,反过来就会破产。商人正是利用小生产者的这种弱点,来剥削与控制他们。因此,尽管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但反过来它又可以支配生产”。他还说:“我们不是更重视生产就更轻视商业,而是更重视生产也更重视商业。要看到商品是经过市场来分配的。……从来资产阶级是依靠商业积累资本的。商业如果组织得好,就有刺激生产的作用。”他批判了我国历史上“重农轻商”的传统观点,说:“我们不能再有这样的观点了。我们要重视农业、工业,也要重视商业,这三者是有机体的配合,是缺一不可的。”他还直截了当地说:“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我们必须学会做生意”,“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2223页。】

应该说,刘少奇的这一主张是其合作社思想中独具特色之处,它是实行合作社制度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刘少奇关于“用经济的办法管理经济”的一贯思想。

3.供销合作社的办社方针是必须忠于农民,办好三件事:第一,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第三,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价格、质量、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能较市价便宜一点【刘少奇:《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09页。】。因为这是具有经济和政治目的的重要事情。而办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原则是:要把群众加入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与党组织供销合作社的更高要求结合好;供销合作社既要区别于私营经济,又不要混同于国营经济,必须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农村供销合作社既把农民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更把农民当作商品生产者组织起来,坚持为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妥善解决好服务和赢利分红的关系问题;要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自身建设,重视民主管理和提高干部素质。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合作社的具体方针政策问题,基本上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在当时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中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4.应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合作社。本文开头提到的《合作社法》草案,是刘少奇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这个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在刘少奇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薄一波(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95011月任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理事会主任)负责。刘少奇在指导过程中亲自修改和撰写合作社法草案。在保存下来的文稿中,可以看到既有大段大段的修改文字,也有大量的文字性和技术性的改动;有许多地方是他重新撰写的,也有许多地方经过他多次反复修改。该草案对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等作了全面规定,最后成稿于195010月。因为种种原因,这个草案没有形成为正式文件,但是它反映了刘少奇在我们党执掌国家政权后,试图以供销合作社引导农民走上合作生产的道路,并且用法律形式规范这一行为的思想。因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合作社经济思想本身,而且在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机制。

(三)

通过考察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可以看出:

(一)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深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合作思想的影响,其根本出发点和本质是促使中国广大农民通过流通环节组织起来进而实行生产环节的合作,最终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实行合作生产,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只不过合作的形式、程度和途径会各有不同。刘少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合作生产的思想,结合我国农民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的具体条件,提出以流通领域的合作为先导,从而“把多数以至全体农民吸收到合作社的组织中来”【《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138页。】的设想。这一设想,实际上是要分两步走,即:首先实行流通领域的合作,通过流通领域的合作,使农民小生产者亲身体验到合作社的好处,然后再自觉自愿地、逐步地从流通领域的合作进到生产领域的合作。这并不表明刘少奇当时反对进行生产领域的合作,他只是对那种因害怕土改后农村自发势力的发展而主张提高互助合作组织的做法表示过反对意见。【刘少奇:《关于华北互助组问题的批语》、《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527531537548页。】他指出:“土地改革后的农村的发展,初期会表现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一面要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一部分人贫困下来,变为贫农、雇农(或入城市),少数人变为富农。新区老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四,老区新富农也可能发展到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三。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并且也不是可怕的。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并企图去阻止,企图避免,结果会要走上错误的道路。”他这样说,并不是主张让农村经济自由发展,他还指出:“完全让农村经济自由发展也是不对的”,应该“用互助组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545546页。】他设想,实行生产领域的合作需要一个过程,是较长时期以后的事情。

那么,在农村实行流通领域的合作与实行生产领域的合作有何不同呢?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二者的不同主要是:前者只要求入社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拿出一些股金,不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变革;后者则要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是否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

马克思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并且“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恩格斯也指出:在夺得国家政权以后,“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他还说:我们对待小农的态度应该是:第一,“我们预见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第二,“我们绝不要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页。】也就是说,在建立了人民政权而且“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国家里,改造小农经济,改变所有制,必须讲求客观条件和方式方法,尤其需要注意不能主观干预加速小农经济的灭亡。而这一点,也已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刘少奇关于中国农村发展道路设想的核心就在这里。

总之,按照刘少奇的设想,是要通过经济手段“使”农民自己组织起来,逐步走上合作生产的道路。它同通过行政手段“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方法的区别,就在于农民是主动地组织起来,还是被动地组织起来。前者是农民自己的主动行为,后者是行政命令的结果。刘少奇的设想是一种经济的办法,对我国广大农民的经济状况、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来说是适合的,只是很遗憾,这一设想未能贯彻下去。

(二)刘少奇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论述,随着革命进程的发展,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同时,随着这一发展,他最终改变了自己原来关于优先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主张。

如果我们逐篇翻阅刘少奇的有关文稿,就会发现,在1948年刚开始研究合作社问题时,他较多地论述了为什么在我国要搞合作社、应该搞什么样的合作社的问题,如:《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普遍组织消费者和小生产者的重要形式》等;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召开,确定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方针,以及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9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经济政策”一章中,有两条是关于合作社经济的,其第29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其第38条规定:“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10页。】以后,他较多地关注了应该如何搞好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即有关供销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原则、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关于合作社的盈利分红问题》、《怎样组织合作社》、《国营经济要扶助合作社走上轨道》、《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合作社的若干业务问题》、《合作社实行配售制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弊端》、《论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等;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195112月党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后,特别是再到1955年国家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后,他对供销合作社问题虽仍然关注,但关注的原因和程度已发生根本变化。在这以后,他关于合作社方面的著述大大减少,主要是在1956年初为准备八大政治报告听取各部门汇报情况谈话时,以及在1961年回乡调查时,曾涉及到这个问题,但都已同原来所讲的合作社相去甚远。应该说,刘少奇在不同时期关于合作社思想的不同侧重点,反映了他对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正常探索过程和认识的一步步深化;而其思想的发展变化,则反映了我们党有关农村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变化过程,可以说它既反映了刘少奇在我们党探索过程中的思想变化,也折射出我们党探索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艰辛历程。

以上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组织起来,进行合作,是解决我国农民问题的基本方向。从我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实行合作,改变所有制性质,不能求之过急,应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政策。因为,只有当农民自己有组织起来、进行合作的需求和前提条件时,这种合作才能实现。

现在,就不能轻易改变所有制性质这一点来说,人们对前人的经验教训还是记忆深刻的,一般情况下不会重走过去的老路,重复过去的错误。那么如何使农民走上进行合作的道路呢?按照刘少奇的设想,应该是“引导”农民走上这条道路。50多年前,刘少奇在新中国诞生前夕曾提出了通过流通领域引导农民的设想,虽然他后来放弃了这一设想,但这一设想在今天仍可给我们以启发:

1.应该是“使”广大农民组织起来,而不应是“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2.引导农民进行合作,可以是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也就是说,应当采取那些能够促使农民进行合作的措施,使广大农民主动地走合作的道路,尤其是不要急于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应循序渐进。同时,合作不仅仅是在生产领域中的,也不仅仅是必须包括生产的全过程的。它可以是在流通领域中的,也可以是只在生产的某个环节上的,这些都应称之为“合作”。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这种非生产领域的合作和这类低层次的合作,更能促进生产的发展。

在目前的情况下,曾经过了人民公社集体生产的中国农民、农村和农业,重新走上合作的道路(这里讲的合作决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曾实行过的合作),可能较之上一次,困难更多。目前,农村中已出现贫富分化和土地集中的现象,这虽然是实行市场经济后的必然反应,但政府必须要对农村中因此而出现的贫困人群进行疏导,开辟新的谋生渠道,同时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土地集中,也应进行有序管理,使他们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最终融入合作生产,共奔小康的潮流之中。

《党的文献》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