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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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

侯雄飞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在大力发展生产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治制度。对于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刘少奇是有比较清楚地认识的。这表现在,他在研究经济工作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民主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刘少奇选集》下卷,收入的三十八篇论著中,有十篇论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问题。其中有些是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有的是提出了一些可贵的见解。通观全书,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物质基础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它不是一般的抽象物,而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民主制度的性质。列宁指出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①刘少奇在谈到分配上要实行民主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物质基础进行了论述。他说:“因为我们是全民所有制,东西是大家有份的,群众敢于讲话,有权讲话,有权利对分配问题提出意见,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物质基础。所以人民群众不仅在政治上关心社会主义民主,而且在经济生活中、生产上也关心社会主义民主。这关系到他们自己的生活水平,关系到他们自己的命运是不能不管的。”②这个道理看来很普通,但它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要求当家作主的天然权力和必然性。因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决定了无产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力。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如果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或者不彻底实行这个制度,都会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极大的危害,背离无产阶级革命的初衷,这一点,已被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所证实。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使其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决定了我们的社会政治制度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怎样实现民主制度,通过什么方式,采取什么手段来达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个目的?这是我们要建设好一个完善的具有人民当家作主实质的政治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在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实行了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有着一定的经验。但是必须看到那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在局部范围内实现的。当共产党已成为全国执政党,人民已经取得整个政权,中国社会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对于怎样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一种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质的根本政治制度,还必须进行新的研究。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刘少奇同志首先注重的是选举的实质,而不是仅偏重于选举的形式,认为只有形式和实质相一致,才是一套好的选举制度,才能达到它的目的。在新民主主义政权刚刚建立之后,各个地区由于实际情况的差异,如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的差别,没有选举的经验,政治觉悟的高低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搬用某一种方式来选举人民代表。他说,如果“根据我们过去在若干地区实行过的经验,这样的选举反而是形式主义的,它给人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损害人民的积极性,在实际上并不能使这样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更多的代表人民的性质。”③他还揭露了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只注重形式,“假代表人民之名来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之实”的虚伪性,强调“我们是新民主主义者,我们首先注重的不是这一套选举形式,而是它的实质,就是说,要使人民,主要使劳动人民真能选举他们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并要代表能忠实地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政府中去。”④

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了代表,这仅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则在于,人民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要能真正起到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人民的权力。只有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得以真正实现,也只有这样的代表和代表机构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他说:“如果代表会议讨论了和解决了人民中间更多的问题,它所选举的政府委员和协商委员会又能忠实履行代表会议的决议,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它将在人民中更加提高自己的威信,它在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中就前进了一大步。”⑤

人民的代表被选出来之后,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这种监督体现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中。他明确指出:“对于被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要责令他们经常地、密切地联系自己的选民,向政府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将政府的政策、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人民作解释。”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刘少奇在民主革命胜利后,较早地注意到了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如果不加强他们同人民的联系,就有脱离人民群众、起不到反映人民意愿、监督政府执行人民意志的可能。也可以看出,他所讲的人民代表本身的性质就是那种能代表人民意见、敢为人民讲话、勤勉地为人民办事、具有治理国家的远大政治见解的优秀人物,而不同于劳动模范或其他先进工作者的性质。也正是在这些问题上,过去几十年我们一直没有处理好。因而,很多选民不了解自己的代表,代表们也不代表选民的意见,不反映人民的呼声,造成了选民与代表相当分离的局面。人民丧失了管理国家政府的中间环节,选人民代表如同选劳动模范和选先进工作者一样,仅仅是作为一种荣誊,而不具有治理国家,行使人民权力的政治活动职能。

人民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他们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没有超出人民之外的任何权力。人民有权力把他们选举出来,在他们不按人民意愿行使人民权力时,人民群众同样有权力撤销、罢免他们的代表资格。刘少奇说:“依法罢免人民代表或者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很重要的权力。”⑦人民对于自己的代表和政府有监督权和罢免权,能促使他们切实为人民服务,不致成为人民的对立物。因此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要建立专职的有能力的机关来适当处理人民向政府所提出的每个要求,答复人民的来信,并用方便的办法来接见人民。这样使各级人民政府密切地联系人民,切实地为人民服务,而广大的人民就可以经过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和国家事务。”⑧

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各种决议,制定政策、法规,由职能部门去执行的。因此,定期召开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国家大事十分重要。刘少奇说:“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为了在我们国家建立这种制度,并使这种制度尽可能迅速地成为我们国家从上至下的、系统的、经常的、巩固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令和组织通则的规定,经常地定期召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⑨对于那些用各种理由不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和领导应给予批评以至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民有对于国家实际管理的民主权力。从刘少奇对于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坚持把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紧紧地结合起来的原则。如果人民丧失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力,人民的代表就可能成为不关心人民的对立物,那么这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

三、社会主义民主要贯穿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它不仅要求在政治上人民有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也必然要求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只有这样才是完全的彻底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政治上的民主,人民才能保护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然而政治上的民主,其充实体现还在于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如果没有经济上的民主,政治上的民主将是空头民主。刘少奇强调“合作社的业务应向社员完全公开,货物的进价、售价、用费、利润等部向社员作报告,并由社员及监察委员会随时审查,按期实行选举,自由提出批评建议,贯彻这些办法,就能使合作社不致失去群众的监督和控制。”很明显,在经济生活中只有使劳动群众有了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他们才能体会到自己是劳动成果的主人,从而才会以主人翁的态度去积极地、创造性地劳动。他在《加强基层领导改进工作作风》一文中对怎样巩固集体经济时指出:“如果实行真正的民主办法,勤俭办社、经济公开,社员就会满意,就会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1)在文化生活中,他指出党的文艺政策要保护百花齐放,“允许并存”,“洋的土的都可以搞。”“外行提意见应采取商量的态度,不要站在作家之上。作家、艺术家要尊重群众意见,但不是非听不可。”(12)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他又再次重申“科学上的真理是愈辩愈明的,艺术上的风格是必须兼容并包的。党对于学术性质和艺术性质的问题,不应当靠行政命令来实现自己的领导,而要提倡自由讨论和自由竞赛来推动科学和学术的发展。”(13

四、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护。国家富强、经济发展,民主化才会进一步提高

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的实现,既需要人民和政府、群众和领导自觉遵守民主的原则,通过思想觉悟的提高来共同维护这个原则,同时也必须用强制的手段对于那些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害人民民主权利的人进行惩治,从而保障民主的顺利进行,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14)在论述遵守法律和民主权力得以实现是相一致的关系时他说:“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15)他同时指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因此遵守法律不仅是普通老百姓,“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16

1957年后,特别是在刮共产风时期,一些地方出现了党政干部不经公、检机关批准,就随意捕人,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侵害人民民主权利的恶劣行为。刘少奇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17)有的党委和政府目无法纪,把自己凌驾于法院之上,肆意干涉法院独立审判工作。他明确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18)对于执法机关本身违法的行为,刘少奇也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他指出,有的地方为什么人民怕公安,是因为公安机关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作为敌我矛盾来处理,或者不依法行事而随意捕人所造成的。他说:“敌人怕公安机关,这是应该的,说人民怕公安机关,那不一定。如果把工作做好了,人民就欢迎你们,认为你们可靠。过去的“丘八”人人怕,但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人民就不怕,这是工作问题,态度问题。”

文革十年,党和人民都遭受了没有法制的痛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来抓。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

民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有它相对独立性的一面,但其归根结底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强盛的程度以及文化水平程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建立不久,刘少奇就对民主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强盛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论述。他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民主化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人民经济事变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工业化,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没有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发展,就不能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反过来,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又要大大地加强和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础,因此,我们的基本口号是民主化与工业化!在我们这里民主化与工业化是不能分离的。”(20)社会主义民主化程度不仅同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同时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强盛紧密相联。他说:“人民的国家机构越是坚强,它就越有能力保卫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21

五、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民主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国家一切生活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政策方针必须来自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群众这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每一个人只是人民中的一员,每一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意见,但全体人民的意见,又不能不包含着许多个人的意见是许多个人的意见的集合。这就无疑会出现个人和全体既统一又矛盾的现象。解决这个矛盾的最好方法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实行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原则,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是不容易的。1957年后,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作风逐渐遭到破坏,特别是大跃进的狂热年代,某些领导干部借集中制之名,而行不讲民主搞专断之实。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刘少奇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对民主与集中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再次进行了论述。他说:“民主和集中是互为前提、互相依赖、互相渗透、是不可缺一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决不能离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民主,它同那种脱离人民群众的少数人或个人的专制,同极端反动的国民党专政或者法西斯专政是根本对立的。”(22)同时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它同分散主义或者无政府主义是互不相容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但就其关系的产生说来,本身是存在着一个先后和基础关系的。如果颠倒了这个先后关系,倒果为因,实际上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最狡猾的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刘少奇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了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制意义上的集中。他说:党的集中统一,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只有认真发扬党内民主,只有提高了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责任心,党的集中统一才能真正加强。如果党的领导机关不善于发扬民主,不善于倾听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意见,不善于通过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而是习惯于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领导,那就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也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统一。”(23)在民主和集中的基础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说:“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24)可见邓小平同志在论证民主和集中的基础关系上和刘少奇的思想是一致的,都强调了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民主这个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

六、官僚主义作风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

官僚主义是民主制度的对立物,它是与人民利益相对立的,同时也是限制以至扼杀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大敌。对于官僚主义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危害,刘少奇一直十分重视,并对此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在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他就对某些干部用官僚主义作风的命令主义,来对待人民群众的错误作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现在全国人民都称赞我们的成绩,但同时要求我们改正已经发生的缺点错误。我们应当正视这些缺点错误,并加以改正。”“错误中最严重的是命令主义的错误。”“不肯虚心地和当地人民商量,只是简单地完成任务,结果任务是完成了,人民却受到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这种命令主义作风……已经引起许多人不满,如不加以纠正,我们就会脱离群众。”(25

由于官僚主义的存在有其相对独立性,再加上民主思想没有深入人心,民主制度不健全,客观地为官僚主义作风的泛滥提供了市场。这样就不可避免的要危害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且有着严重的发展趋势。对此,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目前在国家工作中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在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中,存在着高高在上,不了解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对于下级和群众意见加以压制,对于群众生活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现象。这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严重地妨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26)他同时指出反对官僚主义是一个长期的政治斗争。为了同官僚主义作有效的斗争,他提出了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于国家的监督。1957年,由于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关心人民的痛痒,搞封建等级制度,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从而使矛盾激化到闹事的地步。刘少奇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说:“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这些犯官僚主义错误的人的观点“就是站在人民之上的观点,……这是根本错误的。”他们“已经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一分子,而把自己放在人民对立的地位,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他还说:“我们的党、政府、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社会的公仆。现在我们有的同志已经变为老爷,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这是错误的。”(27

1957年反右扩大化造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破坏,官僚主义作风更加盛行。特别是在大跃进、共产风年代,这种祸害已经发展到了扼杀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动摇影响党和国家的无产阶级性质的严重地步。刘少奇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1962年中央扩大工作会议上,再一次尖锐地批判了官僚主义作风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破坏。他说:“有极少数品质恶劣的人,他们独断专行,称王称霸,完全脱离了人民群众,同百分之九十几的人对立起来。”“这些品质恶劣的人完全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我们党的利益。他们的所作所为,在他们工作范围内破坏无产阶级专政,使无产阶级变质,在实际上使无产阶级专政变为国民党专政。”为了维护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他号召全党向官僚主义的国民党作风作战。他说:“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把共产党作风同国民党作风严格区别开来,必须继续向存在于我们党内和政府工作中的国民党作风作战,并且要随时地对这种国民党作风保持高度的警惕。这样,我们才能够发扬人民民主,最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28

刘少奇根据我国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党所处的特殊地位,把反对官僚主义作风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问题,同时又是十分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来抓。他不仅在理论上作出了重要论述,向全党大声疾呼“同国民党作风作战”,并力图从制度上来防止官僚主义,但遗憾的是这并没有引起党的最高领导者和广大干部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没有发动人民群众起来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以及从制度上和思想上去认真杜绝它,这是造成文化大革命爆发的原因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对于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深刻认识。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说:“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都已达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29

七、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工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本身的民主化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所以党的领导制度如何实行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中一个带有关键性的重大问题。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党的领导制度本身要民主化,就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对于这个重大问题,刘少奇曾多次强调。在19549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他就明确指出:“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集体领导原则是防止个人专断独裁的根本原则。领袖的威望,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正在于他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刘少奇指出,毛泽东过去之所以在全党和革命人民中有崇高的威信“不但是因为他善于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而且是因为他坚决地信任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倡导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30)党的领导民主化程度如何,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党的决策机关坚持集体领导的程度如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之所以爆发并持续十年,党的集体领导制被破坏,毛泽东的个人独断专行作风是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民主化原则,防止个人专断,除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外,还必须对领导干部的任期时间进行限制。刘少奇是我们党较早提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设想的人。他举华盛顿做了八年总统退为平民的例子,说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邓小平同志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有关系……是一个失策。”强调要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3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正式提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了一步。

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民主化领导,除了在制定决策时的集体领导和对职务任期的时间限制外,还必须实行党政分工,反对党委对一切事务包办代替的作法。他初步提出了党政分工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党是国家的领导的党,但是,不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他们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很危险的。他提出党委应该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思考大政方针。以党代政既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也削弱了党对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好领导。

八、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除了从具体制度上、物质设施上加强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全体人民的民主思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因为制度、物质设施可以迫使某些不讲民主,违背民主的人去遵从民主,但这毕竟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要使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实行民主,这就需要从思想上提高他们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水平。由于中国是封建制度历史最长的国家,封建主义的影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它的存在同社会主义民主思想是相悖的。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的残余的影响这个任务。……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32)对封建主义残余进行有效的斗争,就必须提高我们领导干部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刘少奇早就看到了,由于某些领导干部马列主义理论水平低,分不清是非,用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用强迫命令主义的方法去工作和对待群众。这些都是官僚主义的不同表现,它必然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他就提出了学习理论的重要性。他说:“没有理论工作就是盲目的,没有前途的,没有理论的人容易被‘俘虏’,被人家天花乱坠所迷惑。”干部要真正成为受人民欢迎信任的人,就“要做到既有理论,又有文化,又不骄傲,思想好,作风正派,这样就到处受人欢喜。”“学习马列主义就要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这些东西克服掉。”(331958年大跃进,高指标浮夸风的产生也是由于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犯了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产生了官僚主义的作风,脱离了群众,破坏了民主集中制而造成的。他在总结这一段历史的教训时再次强调了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的重要性,“为了有效地反对主观主义必须进行有系统地努力提高我们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水平”。“首先是加强高级干部马列主义的学习”(34)。

刘少奇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这些基本思想,在当时,有些被引起重视,并进行了实践。但有些思想不但没有引起全党的足够重视,甚至受到了错误的批评,使违反社会主义民主的作法得以泛滥,对国家政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地挫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理论上进行了正本清源。对刘少奇曾经提出的,并力主实行的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加以肯定、丰富和发展。今天我们深入研究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进行的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是有帮助的。

注释

①《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39页。

②-(18)、(20)-(28)各条见《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04页、55页、55页、54页、56页、174页、56页、5657页、110页、463页、192页、293页、253253页、452页、451页、452页、61页、158页、264页、411页、24页、248页、307页、375页、271页、51页、268页。

⑩、(24)、(29)、(31)、(32)《邓小平文选》第136页、173页、287页、291页、295

(来源:《科学社会主义》198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