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蕴含的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论析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蕴含的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论析
尹胜
人民公社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农业发展、农村建设道路过程中提出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而 1961年 3月制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全文分十章共六十条,故简称“六十条”“农业六十条”“农村六十条”或“人民公社六十条”)正是对这一组织的功能设定、职权分工、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定的文件。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对人民公社体制运行加以制度化规范。关于人民公社的政策思路,饱含着毛泽东农村治理的基本思想。“六十条”的逐步修改,也反映出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在探索中国特色的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的道路时所经历的曲折,反映了道路探索的艰辛过程。
一、《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是由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以条例的形式纠正农村人民公社化以来发生的以“一平二调”为标志的“共产风”、浮夸风等“五风”错误,调整和修护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并最终确定和维护中国农业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方向及体制。“六十条”是毛泽东面临严峻形势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
风的重要成果,也是自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不断纠“左”的成果。1958年 10月后,毛泽东先后视察了河北、河南等省的一些农村,觉察到在人民公社问题上存在诸多混乱现象,于是便从 1958年 11月到 1959年 7月,先后主持召开了第一次郑州会议、武昌会议、八届六中全会和第二次郑州会议等一系列会议,试图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第二次郑州会议正式提出要解决公社所有制和管理体制问题,以遏制“共产风”。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说:“公社在一九五八年秋季成立之后,刮起了一阵‘共产风’。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穷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所谓‘共’各种‘产’,即是说,在某种范围内,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 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3年版,第 605页。) 他还将“共产风”的具体形式概括为“一平、二调、三收款”,认为这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在公社成立初期,由于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社共队的产,队共社员的产,农民的生产资料、房屋、树木、牲畜、家禽被无偿拿走,家庭副业、自留地和农村集市也被取消,劳动力被无偿调用,“共产风”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
然而,1959年的庐山会议中断了这一进程,从纠“左”转入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会后,农村“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再次泛滥,各地继续提出脱离实际的“大跃进”计划;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被取消,不少停办的公共食堂被强令恢复和发展;“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不久,1960年 1月在上海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八年完成从基本队所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所有制,各省进行试点,并过高地规定了当年的粮食产量。为了继续“大跃进”和为实现“过渡”创造条件,各省在大办工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等过程中,浮夸风、命令风重新盛行起来。
1960年 11月 3日,鉴于农村的混乱局面,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以重新继续中断了的纠“左”进程。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1960年 12月 24日至 1961年 1月 13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农村整风整社和纠正“五风”问题;毛泽东提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61年要成为实事求是年。这次会议标志着党的指导思想的重要转变,表明“大跃进”的方针实际上已经停止,国民经济转入调整的轨道。(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2009)》,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第 136页。)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毛泽东于 1961年 3月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其后在 6月北京工作会议和 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上进行了修正,在供给制、公共食堂、基本核算单位和社队企业等重大问题上经过多次修改,分别形成了 1961年3月草案、6月修正草案和 1962年修正草案三个不同版本。这一修改过程也是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过程。
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所蕴含的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
(一)“组织起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和革新乡村社会
“组织起来”是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的核心理念。1943年 11月 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题为《组织起来》的报告,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931页。)这一战略不仅在于引领农民通过集体化走上社会主义,更在于在生产力低下和生产条件恶劣、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能够依托基层生产组织的重组,从事单家独户无法做到的比如兴修水利、平整土地等农田基础建设,以从根本上改善生产条件,增加粮食生产,切实解决中国农业问题。此外,毛泽东也考虑到中国地少人多,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后通过合理分工可以大大节省劳动力,这样就可以利用富余劳动力发展农村的多种经营和各种基础事业建设,提高和改善农民的生活和文化条件。在毛泽东看来,经济作物比粮食作物附加值高,而工业附加值比农业高,农民如果只种粮食将难以真正摆脱贫穷,所以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里毛泽东极力推荐合作社搞“农林牧副渔”大农业发展,支持大办工业和商业。这里面也包含有毛泽东对苏联集体农庄只搞农业的反思。以生产队为形式重塑农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对农村社会结构的一次革命:以合作社干部、党员和生产积极分子来取代宗族网络中的传统精英,以新型生产组织形式取代乡村宗族关系,发扬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文化,如妇女解放、人人平等、废除封建宗法制和家长制等。
(二)属地合作式的农村公共事业建设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组织形态决定了其并非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还承担了农村水利建设、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职责,摒弃政社不分和过多行政干预的体制弊端,这种属地合作式治理思路是毛泽东农村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公社就是在合作社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大跃进”而大办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活动中产生的,这也是宣传“大社优越性”“小社束缚生产力”的重要原因所在。虽然在“大跃进”背景下,各地人民公社除了“大炼钢铁”以外,还都普遍地进行大办水利、改良土壤等农田基本建设,但却主要是靠无偿调用劳动力、强迫命令来进行的。“六十条”从缩小社队规模、缩小社队权限等方面对纠正部分公社平调生产队劳动力大办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做法作了必要限制,同时也构建起较成熟的公社公共建设机制:公社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和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项目;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生产大队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在生产队范围内的,维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产用工一样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年版,第620、624、633、634页。)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在国家集中主要资金进行工业化建设、无力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的同时,保证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公社集体力量的支撑下得以开展。
人民公社同时负有管理文化教育卫生方面的职责,公社办学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构想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承载着毛泽东关于农民教育和改造的思想。《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作为规划合作化后农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除对农业合作社负责小型水利建设的规定外,也规划了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的建设。公社化以来,各地按照《纲要》要求普遍办起扫盲班、业余红专学校、幼儿园、小学、农业中学乃至农业大学。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也提到:公社还必须负责办好小学、中学和成人教育;要在全国农村中普及小学教育,办好全日制的中学和半日制的农业中学,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做到普及中等教育;在成人中要认真地扫除文盲;在劳动人民中间实行普及教育,并且逐步提高教育水平。(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5年版,第615、616页。)
“六十条”所规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使得人民公社在基本经济核算方面退回到初级社,但保留下来的“政社合一”“三级所有”“三级管理”制度加上社队企业等集体经济支撑却能够发挥公社的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功能。面对旧中国乃至封建社会历史上农村社会治理的缺失,同时新中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毛泽东将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寄托于公社体制,希望在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背景下,由农村人民公社及其集体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农村的公共事业建设。因此,在这个角度上人民公社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肩负着某些政府职责,这些农村属地合作式公共事业建设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社的经济负担。因此,许多公社办的公共事业开办条件也不足,资金、物资等都满足不了基本需求,影响了公共事业建设的最终成效。
(三)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人民公社办商业本身就是公社体制设计的应有之意,毛泽东多次谈到:社里工农商学兵都有,一方面发展自给性的生产,一方面发展商品生产。(参见《毛泽东文集》第 7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435页。)他说:“必须使每个公社,并且使每个生产队,除了生产粮食以外,都要生产商品作物”,“每一个人民公社除生产粮食以外,必须大量生产经济作物,能够赚钱的,能够交换的,有农业品,有工业品,总之是生产商品。”(《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第 889页。)人民公社各业并举、综合发展,分工是必须的,有分工就必然有交换、有商品流通。因此,毛泽东强调,要提倡每一个公社生产有交换价值的农作物和工业品。针对公社化初期出现的混淆两种所有制以及废除商品生产交换的错误主张,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提出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并强调“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毛泽东文集》第 7卷,第 440页。);同时还批驳了要求在现阶段就废除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的错误主张,指出这种主张实质上是要剥夺农民;农民对产品有所有权,要获得这些产品必须进行交换,任何用商品交换以外的方式拿走公社和农民产品的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
公社化运动之初,各公社普遍设立了供销部,负责商业。《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中就规定:公社要建立供销部,在国营商业的业务指导下,办理全社的产品销售和必需品供应;供销部经营业务的基本方式是给国营商业代购代销。收购和销售的价格,必须严格遵照国营商业机关的规定;公社在完成了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任务以后所剩的产品,供销部可以在本社范围内出售,但出售的数量和价格由国营商业机关核定;国家不能收购和供应的某些零星商品,经过国营商业机关批准,供销部可以向社外推销和采购;供销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比较偏远的地点设立若干门市部,做到普遍地便利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1958—1981)》(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1年版,第 101—102页。)公社化运动中,一些供销合作社和下放的国营商业合并为供销部,公社时常从供销部调款调物,这种做法否定了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造成了极度混乱和损失。1961年 5月后,在毛泽东的赞同下,公社的供销部逐渐恢复为供销合作社。同时,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国家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恢复供销合作社,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再加上国营商业,共同构成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第 294页。)
人民公社原本必须生产有交换价值的农作物和工业品,然而国民经济政策大调整后,特别是自七千人大会以后为了整顿混乱的经济秩序,中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六十条”修正草案中一再强调,公社举办的企业“都应当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办”。(《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5册,第 621—622、621页。)这就意味着人民公社举办的企业只具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而没有进入商品流通的资格。尽管当时为了搞活农村经济、活跃城乡民众的生活,中央主张恢复农村集市,给予农民“小自由”,但是在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情况下,农民又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可以去生产那些效益高的经济作物,因此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商品经济发展仍受到极大局限。
(四)发展社队企业,尝试避免西方曾经历过的工农、城乡发展的困局
1958年 1月,毛泽东在南宁会议上提出地方工业要超过农业产值。3月,成都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地方工业的意见》中提出全党办工业,各级办工业,“农业社办小型工业”,“工农并举、大中小企业并举”,第一次正式提出农业社办工业的问题。而农村人民公社大办工业企业最直接的起因就是当时的现实困难。1958年秋,为了完成北戴河会议提出的过高的钢产量目标,各地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服务于钢铁生产,轻工业进行了必要的停车让路,导致生产上出现紧张状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生活的常态化,人民对于轻工业产品的需要大量增加。原盐销量,报纸、刊物对纸张的需要等成几倍几十倍增长。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普遍建立后,饭碗、热水瓶、搪瓷面盆、口杯、缝纫机、胶鞋、皮鞋、自行车、玩具、奶粉、饼干等日用品和食品都成为紧俏商品。此外,秋季丰收之后,农产品加工任务十分繁重,油料的供榨量达 2000万吨以上,全国薯类需要加工处理的约 6000亿斤以上。(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1册,第 580页。)在这种状况下,轻工业部提出“贯彻工农业并举的方针,在人民公社大办工业,既是解决当前矛盾的关键,也是轻工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1册,第 581页。)。12月 7日中共中央批转的《轻工业部党组关于人民公社大办工业问题的报告》中肯定了这一意见,确定:“人民公社和县联社必须贯彻执行工农商学兵结合和农林牧副渔结合,特别是工农业并举的方针,在切实抓紧农业的同时,还要大力举办工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1册,第 577页。)
关于社办工业和农村大办工业的思想,毛泽东在《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会减少。如果让减少下来的农业人口,都拥到城市里来,使城市人口过分膨胀,那就不好。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要防止这一点,就要使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样,或者还好一些。有了公社,这个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每个公社将来都要有经济中心,要按照统一计划,大办工业,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公社要有高等学校,培养自己所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做到了这一些,农村的人口就不会再向城市盲目流动。”(《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 1019页。)这也是毛泽东关于在农村办工业,就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避免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和靠中心城市带动的工业化道路,依靠发展社办工业走出一条中国农村工业化道路的思想。避免西方发展工业、城市以部分抽取农业、农村生产要素及积累的方式而导致城市掠夺乡村、农村整体发展滞后的弊端,而是就地发展工业,将农村的剩余积累较多地用于农村的全面建设。同时,这也是考虑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问题,是对不办工业、只搞农业的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反思和突破。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更将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看作“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 10月—1966年 5月)》第 30册,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85页。)。因此,“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在大炼钢铁、大办工业的同时,社办企业发展迅速,既有下放的国营工商企业,也有农业社原有的小型企业,还有通过平调高级社的资金和物资开办的新企业。不过这一时期办的大部分社队企业也出现了由于缺乏资金、设备简陋、技术缺乏,实际效益不高,同时也占用了过多的农业劳动力的问题。因此,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公社和县兴办工业是必要的,但是不可一下子办得太多”(《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 73页。) 。此后的上海会议要求各地公社认真“退赔”平调各高级社的物资,很多靠平调兴办的社办企业因此停业。
三、从大办工业、大力发展商业到 “一般地不办”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中央为了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60年 11月发出了“十二条”紧急指示信,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社有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是,社有经济必须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逐步发展起来,绝不能削弱队有经济来发展社有经济,更不允许用一平二调的错误办法来发展社有经济。凡是做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应该集中全力做好对生产队的检查督促工作,不要直接经营生产企业。已办的生产企业,分别下放给生产队或者上交给公社经营,以减少同生产队争劳力、争生产资料的纠纷,更有利于克服一平二调。”(《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6年版,第 664页。) 同时,“六十条”1961年修正草案也对社办企业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其中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但特别强调“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年版,第 389—390页。)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央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农村工业与国营工业争原料、材料、能源和市场,也为了纠正社办工业群众运动式发展带来的问题,中央逐步做出由整顿社办企业到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的决定。《中央财经小组关于讨论一九六二年调整计划的报告》规定:“城乡人民公社,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一般地不再直接经营工业企业”,“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已经举办的工业企业,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除了个别企业继续由公社或者大队经营以外,应该由手工业合作社经营,或者由生产队直接经营,改为季节性的生产单位,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5册,第 452页。)1962年 9月,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六十条”修正草案中也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5册,第 621页。)1962年 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5册,第 703页。)虽然前述“六十条”修正草案对社队企业的规定是“一般地不办”,然而各级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反复派出工作组对社队企业进行肃清,往往就成为“不能办”“停办”了。
人民公社作为毛泽东探索如何突破苏联集体农庄的农业模式的产物,在体制和职能构想方面被设计为“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综合发展的多功能集体经济兼政权管理组织。可以说,工业和商业本身就是人民公社体制设计中理应包含的职能。在公社化运动中,各地大办工业,大办包括食堂、托儿所、水利、交通等在内的各种公共事业,然而很多都是通过平调、“共产”和强迫命令而办起来的,超出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很多在纠“左”、退赔和整顿中又被停办或被严格限制。因此,“六十条”最终确立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已与毛泽东早期所设想的人民公社相差甚远。人民公社虽然还固守着“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的体制特点,然而伴随着基本核算单位的逐渐下放、对干部的规约、平均主义的继续纠正、按劳分配的继续确定,公社和大队两级的职权削弱,公社职能在“一般地不办企业”以及“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下被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范围也从“工农商”多业经营基本上退却到纯粹的农业方面。“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规定,也使社队企业和公社的公共事业的发展受到抑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被固定在土地上而得不到转移。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去工业化”“去商业化”措施是有具体历史原因的。伴随着“大跃进”的国家经济体制大放权改革,其本意在于调动地方发展的积极性,然而地方大办工业总体上打乱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社办企业摊子多、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大量商品粮。为尽快克服国民经济困难,规定“在调整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不办工业企业”也是势在必行。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国家面临的严重粮食压力,即农业粮食的生产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的低产出。由此国家采取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生产粮食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的最主要任务。正是这种制度环境和经济背景导致了社队企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受到限制。
四、小结
人民公社化运动本来是出于中国农村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发展以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小社并大社的需要而发动的,但在“大跃进”的背景下,却演变成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求纯的一场普遍的群众运动。在运动进行过程中,毛泽东和党中央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五风”错误,通过制定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等举措,努力纠正其中的“左”的偏差和错误。不过,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公社发展最终还是难以为继。即便如此,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看,人民公社化运动作为毛泽东和党中央寻求中国农村治理道路的一种探索,其在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合理思想,包括“六十条”所展现的毛泽东关于“组织起来”“工农商学兵多业并举”“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以及属地合作式公共建设等设想和做法,对于当今农村的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作者尹胜,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广东广州 510275〕
(责任编辑:刘志辉)
(来源:《党的文献》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