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会议”再探

——兼论任弼时与“中央代表团”的功过

作者:凌步机    发布时间: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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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会议”再探

凌步机

中国共产党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亦即“赣南会议”,与任弼时有着密切关系。为纪念这位伟人诞辰九十周年,笔者对“赣南会议”再作一些探讨,同时论及任弼时与“中央代表团”的功过。
一“中央代表团”的派出及其使命
早在1930年8月至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4次讨论成立中共苏区中央局。当时,任弼时即被指定为苏区中央局成员之一。1931年1月15日,苏区中央局在江西宁都的小布正式成立,任弼时仍是9名成员之一,但他仍在上海。当时在苏区中央局工作的,只有项英、毛泽东、朱德3人。
中央政治局对于苏区中央局已正式成立一事,直到1931年2月尚未得到正式报告。2月6日,任弼时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建议增派王稼祥去中央苏区,以加强苏区的理论宣传工作,得到同意。这次会上还决定苏区中央局由项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4人为常委,项为代理书记,任管组织,王管宣传,毛管军事。2月13日,中央政治局又决定派顾作霖为团中央代表去苏区中央局工作,并任少共中央局书记。这次会议上王稼祥提议,第一批去苏区的同志应成为政治局代表团,去传达四中全会精神。此议获得通过。于是,便有了“中央代表团”。
恰在这时,中央得知赣西南苏区发生了“富田事变”的消息。为处理“富田事变”,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决定派遣中央代表团前往“全盘解决”,并委托任弼时代表中央起草一信。2月23日,由任弼时起草的中共中央致红一方面军总前委、江西省委的信件发出。信中告知:中央已决定派出代表团前往苏区组织中央局,并委托代表团全权调查与解决“富田事变”向题;在中央代表团未到以前,从总前委起直到各地支部,所有组织立即停止争论,无条件地服从总前委的统一指导。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开会,正式决定“中央代表团”由任弼时、王稼祥、顾作霖3人组成,并要他们立即动身前往苏区。
任弼时等3人离开上海前,中央将筹备召开“一苏大会”的部分文件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部分组成人员名单,交给了任弼时。周恩来还将由他亲自编制的党中央与中央苏区联系的无线电密码,交给任弼时带往中央苏区,并交代由任亲自掌握,以保守党的机密。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央当时派出代表团前往苏区,至少赋予其如下使命:一是传达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二是建立和健全苏区中央局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苏区工作的领导;三是全权调查处理“富田事变”;四是协助苏区中央局筹备召开“一苏大会”,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过去有一种说法,认为任弼时为首的“中央代表团”到中央苏区,是专去“夺权”的。显然这种说法不确切。
“中央代表团”到中央苏区后,其所肩负的使命,除筹备召开“一苏大会”一项外,其余几项很快完成。从1931年5月开始,任弼时他们不再以“中央代表团”名义开展工作,而是参与苏区中央局正常的领导活动。同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规定各苏区的中央局或中央分局是代表中央的,并且明确规定“中央局或中央分局只能由中央派遣或指定”。这样,苏区中央局与“中央代表团”的职能合而为一。由任、王、顾3人组成的“中央代表团”,其历史使命也到此为止。
二 任弼时到中央苏区后对毛泽东的工作给予了支持
首先,在处理“富田事变”问题上,任弼时等人尽管执行的是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央政治局的决议,但在客观上全力支持了毛泽东的意见。
第二,在4月17日苏区中央局第一次扩大会续会通过的《接受国际来信及四中全会决议的决议》中,对以毛泽东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的工作路线,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个决议虽然也认为从“汀州会议”起到红军第二次攻打长沙期间,红一军团前委“接受了立三路线”,“去向大城市冒进”,但也肯定这期间在“土地问题,地方武装问题,红军的群众工作等”方面,“前委并未因立三路线而动摇自己的正确路线”。相反,这个决议案对以项英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的工作,却给予了诸多批评。这个决议案得以通过,与任弼时等人的支持分不开。
第三,也是在苏区中央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提议增选彭德怀、林彪、周以栗、陈毅、曾山等5人为苏区中央局委员,会后,苏区中央局曾于同年4月、7月和10月,先后3次报请中央批准。中央后来虽然没有同意,但毛泽东的提议得到任弼时等人的同意和支持。
第四,在军事上,任弼时、王稼祥他们也支持了毛泽东和朱德的正确主张。1931年3、4月间,苏区中央局在讨论第二次反“围剿”战略方针时,发生了激烈争论。经过半个月的争论后,毛泽东和朱德的主张得到多数同志的支持,任弼时这时也认为毛泽东的意见是正确的,给予了积极支持。1945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期间说到这段历史时,曾说:“在当时,我们感觉到没有代表团,特别是任弼时、王稼祥同志赞助我们反对削萝卜的主张,那就不会那样顺利。”又说:“如果没有代表团赞助我们,信任我们,我和总司令那是相当困难的。”5月24日在第二次反“围剿”的中村战斗后,苏区中央局决定恢复中共红一方面军临时总前委,仍由毛泽东任临时总前委书记,负责领导战争和前方所有工作,而项英、任弼时等中央局其他成员则留在后方工作。6月中旬,又由毛泽东接替项英担任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项英改任副主席。这样,就把军事指挥大权完全交给了毛泽东。这个决定的作出,也是得到任弼时他们支持的结果。
第五,提出“以毛代项”的主张,支持毛泽东代替项英担任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10月下旬,临时中央复电同意由毛泽东担任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
第六,在土地改革政策方面,任弼时支持毛泽东关于“按人口平分”的主张。毛泽东关于土地斗争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特别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主张,被临时中央指责为“富农路线”加以批判。但是,无论是在苏区中央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上,还是在8月21日苏区中央局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任弼时都是支持毛泽东“按人口平分”的主张。直到1931年10月31日苏区中央局在复临时中央的电报中,仍然认为“分配土地决定以人口为标准,遂即迅速分配土地取得广大群众拥护。执行结果并不损害中农贫农的利益”。这说明任弼时一直在为“平分土地”的正确性进行申辩。
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任弼时到苏区后,对毛泽东的工作确实给予了很大程度的支持。
三 关于“赣南会议”的几个问题
现在已经查明,提议召开中共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亦即“赣南会议”的,是中央政治局(后为临时中央),主持召开“赣南会议”的,也不是以任弼时为首的中央代表团,而是以毛泽东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
“赣南会议”有没有重新选举苏区中央局成员、撤销毛泽东的代理书记职务?没有。如前所述,早在1931年5月间,中央就明确规定,苏区中央局即为中央派往苏区的代表团,它的成员只能由中央指定,不能像地方党委那样,由地方党代会选举产生。10月下旬,也就是在“赣南会议”召开前几天,临时中央在答复苏区中央局的“十月真电”时又说:
“一、中央局是中央在苏区的代表团,代表中央领导苏区一切工作。绝不能随方面军行动。应在苏区根据地建立经常工作,指导军事、党、工会、苏维埃的工作。中央局不能代替地方党部、革命委员会等组织,地方干部对于中央局的成分无任意变更之权,如对中局或中局某同志有任何意见,应报告中央由中央解决。
“二、中央局成分无扩大之必要,现中央局应负责领导党大会和苏大会。中局书记由泽东代理,弼时应仍任中局组织部长,省委书记由地方干部中选拔。”
这个“复电”说明:
“赣南会议”无权选举苏区中央局的成员,更无权改变毛泽东的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职务。任弼时当时是苏区中央局组织部长,对于党的组织原则,组织纪律是很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和王稼祥等人不会擅自主持党大会重新选举苏区中央局成员;更不会在临时中央刚刚批准毛泽东任代理书记后不几天,又推翻临时中央的意见,擅自撤销毛泽东的代理书记职务。
那么,在“赣南会议”期间,上海临时中央是否又作出过撤销毛泽东代理书记的决定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过这方面的资料记载。按现有材料分析,这也是不可能的。
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即“中革军委”),撤销红一方面军建制,使毛泽东失去红一方面军总前委书记和总政委职务,这个决定是不是“赣南会议”上作出的,是不是任弼时他们决定的?现在没查到有历史资料作此记载。但是,现在却查到1931年10月临时中央致苏区中央局的“第一号电”。电报中说:“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团,决定朱德、王稼祥、彭德怀、朱德为主席,稼祥任总政治部主任兼外交部长。”对于这个人事安排,苏区中央局曾于同年10月31日致电临时中央,提出意见:“革命军事委员会,来电只提朱德、王稼祥、彭德怀,我们提议加周恩来、毛泽东、贺龙、林彪(四军军长)、谭震林(十二军政委)、孔荷宠、叶剑英、邵式平,请讨论电告。”后来,临时中央同意了苏区中央局的意见。“一苏大会”召开以后,中革军委正式成立,并于1931年11月25日发布《通令》,宣布“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后即取消第一方面军总司令总政委的名义及其组织”。这说明,成立中革军委,安排朱德任中革军委主席,彭德怀、王稼祥任副主席,是临时中央在“赣南会议”之前决定的。
至于安排毛泽东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现已查明:早在1931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已作出初步决定。由于当时参照前苏联,在苏维埃中央政权系统中既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权力机关,又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为行政机关,所以在1931年10月临时中央致苏区中央局“第一号电”中,又告知:“人民委员会主席一人决定毛泽东,副主席二人张国焘与江西苏维埃政府主席。”苏区中央局接到这个电报后,复电说:“中央政府名单,我们提议项英为副主席,江西省政府主席曾山为土地部长。”临时中央也采纳了苏区中央局的这个意见。
这些材料说明:“赣南会议”期间,没有具体讨论中央苏区党、政、军领导机构的人事安排,也无所谓撤销毛泽东的苏区中央局理书记等职务的举动。
“赣南会议”上通过了五个决议案。其中,《政治决议案》由王稼祥起草;《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由任弼时起草。“赣南会议”及其所通过的这五个决议案的基调,是中共中央8月30日指示信和临时中央第四号指示电确定的。
中央8月30日指示信肯定了中央苏区所取得的成绩,但又指责中央苏区在巩固根据地和红军问题、分配土地问题、苏维埃政权建设问题、工人运动与反帝斗争问题以及在党内和群众中开展思想斗争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错误”。信中对中央苏区今后工作的指示,既有正确的一面,也提出了许多错误主张和要求。临时中央的第四号指示电,是10月20日前后给苏区中央局的。指示电再次重复中央8月30日指示信精神,责令“中区党大会应根据这一指示原则进行工作,成立决议案,交中央批准,并电告讨论经过。”
既然临时中央为“赣南会议”定下了这样的基调,那么王稼祥、任弼时等为大会起草决议案时,就不能不体现临时中央的指示精神。正如《政治决议案》本身所说:“苏区党大会完全同意中央九月指示信(应为8月30日指示信——引注),一致认为这指示信所与中央苏区的批评与其所指出的任务是完全正确的。”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任弼时、王稼祥在起草决议案时,并没有完全照抄中央8月30日指示信和临时中央第四号指示电精神。比如任弼时在起草《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时,就只是不点名地批评毛泽东犯有“狭隘经验论”错误,认为“狭隘经验论”“实际上是反理论的倾向而形成一种事务主义的现象”;批评毛泽东忽视理论,只讲调查研究,陷入事务主义的圈子中。这个批评当然不正确。但这里还只是批评毛泽东思想路线方面的问题,而不是政治路线上的问题,没有批评毛泽东在政治上犯有所谓“一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正因如此,后来临时中央对“赣南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很不满意,一再给以批评指责,认为任弼时他们对毛泽东的批评不得要领,没有上纲上线。1932年4月25日洛甫在《红旗周报》第37期和第38期合刊中发表的长文,批评“赣南会议”的地方多达8处。同年5月20日,临时中央在详细审查了“赣南会议”的文件后,又致电苏区中央局,对这次会议给予批评,认为“自我批评的发展,在大会及其前后都没有充分的发展,两条战线的斗争,尤其非常薄弱,大会上反对所谓狭隘的经验论,代替了反机会主义的斗争,这些都是党大会最主要的错误与缺点。”
苏区中央局后来也多次开会,对“赣南会议”一再做检讨。这些会议毛泽东因在前线都没有参加,所以他说这是对他的缺席审判,一审裁判,不许上诉。
当然,这并不是说任弼时等中央代表团成员到中央苏区后一点错误也没有,问题是怎样评价更符合历史。

(来源:《党史文苑》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