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与认识论基础

——以B帕雷克的解读为例

作者:张秀琴    发布时间: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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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马克思学家帕雷克(BhikhuParekh1935~)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解读,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语世界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一个代表性成果。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一书中,帕雷克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澄清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和认识论基础”。[1]他指出,一方面为了批判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家,马克思一生都是在两种交叉的意义——作为唯心主义和辩护性的思想体系——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因此,对于社会理论家如何特别是以何种方式)成为意识形态家,也即成为唯心论者和辩护士的辩证批判,就构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另一方面,正是通过这样的辩证批判,马克思界定(尽管饱含模糊性和争议性)了意识形态的基本性质、形式、范围和运行机制。而这样的界定,在帕雷克看来,是建立在对西方传统哲学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对真理和客观性等问题的一次批判继承的结果,这同时也构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认识论基础——历史唯物主义。因此本文拟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辩证逻辑结构和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两个方面来探索帕雷克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解读。

一、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唯心论和思想体系的辩护性

帕雷克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指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和辩护性的思想体系,因此,对于一般思想体系如何成为唯心主义的和辩护性的思想体系的探讨,就构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而对于这一“如何成为”的过程的揭示,帕雷克则是通过考察马克思在不同著述中对于“意识形态家”们(包括庸俗唯物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黑格尔派唯心主义者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各具特色的批判来完成的。

在帕雷克看来,马克思一生都是在两种“交叉”(interrelated)的意义上来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即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唯心论”(idealism)的和。辩护性的思想体系”(anapologeticbodyofthough)。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交叉”意味着一种“共在”关系,或者说,它们彼此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思想体系之意识形态属性的前提条件,离开了任何一方,都会剥夺某种思想体系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这种“交叉”不是混杂而是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和逻辑承接关系即马克思。早期倾向于使用第一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而后期著述则倾向于后者”,[3]而且,后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前者所导致的结果。[4]因此,从强调观念的社会性出发,马克思反对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关于意识本质的一般理论)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意识优先论”解释。这样,唯心主义就构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起点。

帕雷克认为,“马克思是在某种不同寻常的意义上使用唯心论这个词的,即对马克思来说,唯心论并非指的是一种关于知识本质的具体哲学教义,而是关于意识本质的一般理论”。[2](P2)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唯心论”或“唯心主义”并不是某种具体的知识论,而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论。这种意识论是主宰西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所导致的必然的逻辑结果:“在马克思看来,主宰西方哲学的一直是一种非常有问题的二元论形式”,而唯心论(或唯心主义)就是。这种二元论的关于人的看法的一种必然的逻辑结果”。[2](P2)作为传统二元论的逻辑结果,这种意识论还是一种强调意识优先性的理论:。唯心主义所代表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意识可以脱离其实在的、包含于其中的和社会性形成的人类主体”。[2](P3)一句话,马克思认为,唯心主义就是一种强调人的精神或意识优先性或先在性的、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一般理论其已在很大程度上主宰了传统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伦理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等。而马克思所要反对的正是这样一种唯心论,他主张“一般观念注定是具体社会关系或经验的概念化表达”。[2](P3)帕雷克认为,正是立足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述中“用意识形态这个词来意旨唯心主义”,所以,对于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指的就是唯心主义者关于意识本质的看法,包含有典型的唯心主义者的‘方法’和‘分析模式’”。[2](P7)对于马克思关于人的社会存在和意识的不可分割论来说,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的颠倒即“颠倒了人类主体和意识的关系”,[2](p8)所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使用著名的照相机比喻,说明了唯心主义的这一颠倒性特征,及其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表现形式,如哲学、宗教、法律和道德等。帕雷克把马克思的这种反对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立场称之为“一种历史的和社会学的分析”[2](P9)方法。显然这与帕雷克同时期的其他英国学者(如戴维麦克莱伦和乔治。拉瑞恩等)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解读立场是一致的,即倾向于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纳入德国传统或是历史主义的传统,当然,这同时就意味着承认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坚持的是一种批判的传统,尽管帕雷克并没有像其他学者(如拉瑞恩)那样明确地指明这一批判的属性,但他通过对马克思批判各种意识形态家的分析,无疑表达了他(也是这里所提及的所有英国学者)的这一基本观点。

所以,帕雷克指出,马克思把对意识形态的歪曲性的形成方式(唯心主义是其典型表现)的系统分析,称为“一种批判”。因此,“意识形态批判有两个目标揭示思想体系对其主体的歪曲的、不准确的说明以及其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关于社会的基本假说”。[2](P44)显然,这样的批判首先(尽管不是唯一)就是针对唯心主义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假说——“意识优先论”假说。在帕雷克看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黑格尔派(特别是施蒂纳)和乌托邦社会主义者的批判,在《哲学的贫困》和给安年科夫的信中对蒲鲁东的批判,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批判,都是针对这些人所提出的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各种假说的。但是,马克思批判的步伐并未就此停止,为了更好地揭示思想体系的唯心主义属性,他必须进一步揭示思想者“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就进入了意识形态理论的第二个逻辑环节,也即思想体系的辩护性问题——这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果。

在帕雷克对马克思的解读中,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必然会具有辩护性特征,或者说,唯心论者的存在导致了辩护士的产生——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前提,后者则表现为前者的逻辑结果。而且,作为逻辑结果的后者即辩护,“是一种更为广泛的概念”。[2](P14)因为强调意识优先论的唯心主义者必然会热衷于考察。一般的和抽象的观念”,而在给这些抽象的一般观念填补具体内容时,又会不得不借助于自己的经验来界定这些抽象的一般观念,并且为了作为其依据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归属性”,他们不得不进而。把自己阶级、社会或历史时代的经验和观念进行普遍化”,[2](P9)把具体的“思想形式、认识范畴、自己社会或集团的利益和价值观”视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存在,[2](P10)这种情形下,唯心主义者就变成了辩护士,因此,辩护士的特点就是赋予自己的具体内容以普遍有效的形式。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自己就由唯心主义者变成了意识形态家,其理论也就由唯心论变成了意识形态。即:唯心主义+辩护=意识形态,相应地,唯心论者+辩护士=意识形态家。这就意味着:单纯的唯心主义()和辩护(),都无法各自成为意识形态(),因为作为逻辑前提的唯心论()也只能“导致”而不能“直接就是”辩护性思想体系(),尽管这种“导致”的过程的实现具有某种必然性。总之,“唯心主义总是会导致辩护,但并非所有的辩护都是唯心主义”。

 帕雷克认为,这种辩护性主要就体现在所有的意识形态都一定是为了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而采取了普遍化形式(当然也是合法化形式)的系统的、有偏见的观念或思想体系。而意识形态的这些属性则决定了意识形态都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或“逻辑特征”,即意识形态的“道德或规范性维度”(moralorprescriptive)、“对抗性”(against)、“自我矛盾性canneveradequatelydefenditself)或悖论性,以及反映在思想中的现实的“副本”。这就意味着,意识形态的辩护性是针对具体的对象来说的。因为相同的意识形态,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来说可能是“事实”,而对于另一个不同的社会集团来说,可能就变成了“应然”或“理想”。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前一个集团向后一个集团成员的“劝说”或“道德说教”。这样一来,作为辩护体系的意识形态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即既表现为“经验性的偏见”,又表现为“规范”。可以说,所有的意识形态辩护工作都是在这样的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了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努力完成既定的转换工作的。这样的转换工作必然会带来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不仅发生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也发生在同一集团内部不同成员特别是个体成员和集体组织之间。

这就构成了阶级社会中人与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而其斗争的结果可能会是某种意识形态成为特定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当然不是唯一的意识形态),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主导意识形态可以无所不能,实际上,所有的意识形态都一直会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特别是难以把批判对手的方法运用到自身,这样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窘境与尴尬,所以,它们一直会不断地寻找新的话语、情境和载体(或承载者)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而无论这一努力多么卓越,它们依然都无法改变自己是体现在思想中的现实的“副本”的从属性地位。因此,辩护性既是意识形态的逻辑结果又是它(下一次)成为自身的逻辑前提。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作为意识形态逻辑出发点的唯心主义和逻辑结果的辩护论才可以在实际意义上成为“交叉”性的共在(而不仅仅是表现在文本中的。共同出场”)

总之,在帕雷克的解读中,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包含有两个交叉的逻辑线索即唯心主义与思想的辩护性,帕雷克又把它们称之为“逻辑结构”;而且,他似乎还认为,与该逻辑结构相对应(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还包含有相关的但在逻辑上互相区分的两种研究类型,即批判的或批评的研究和社会学的研究”。“批判旨在揭示思想体系是否是一种意识形态”,“社会学的研究旨在揭示相关假说的提出者为何没能意识到自己的偏见”。与前者相联系的是。思想体系与后者相联系的则是“思想家”。就像在逻辑结构中,帕雷克更强调后者(辩护性一样,在两种研究方法中,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侧重点,即认为“批判的方法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2](P46)因此,似乎可以基本上认为,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逻辑结构中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分析环节可对应的是“社会学的研究”,而辩护性思想体系的逻辑环节则对应的是“批判的研究”。前者主要通过马克思早期的著作表现出来,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其后期著述之——中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为界。显然,后者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

这样,以批判研究为主导的“社会学批判研究”视域中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应该是什么或至少不是什么呢?通过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的梳理,帕雷克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设定了十个规定性,即“对于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是基于某社会集团(如某阶级、民族、行业或种族)而系统歪曲”的观念体系,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不是基于某阶级而系统歪曲的观念体系”、“不是基于或合法化统治阶级规则的观念体系”、“并非所有为某社会集团利益服务的观念体系都是意识形态”、“不能把利益视为界定意识形态的共同视角”、“意识形态不是虚假或不正确的观念体系”、“意识形态不是谎言或一派谎言”、“不能把意识形态界定为由阶级决定的、以阶级为基础的或以阶级为条件的思想”、“意识形态不是虚幻或虚假的表象体系”、“并非所有合法化的观念体系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从“结构主义的、发生学的和结构主义”的视角来解读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2](P47~50)显然,帕雷克在解读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时,反对唯(统治)阶级(包括阶级决定、基础和导向)论、唯利益论或泛利益论、唯虚假表象)论或谎言论以及唯合法化论,同时他也反对通行的三种主要解读方式,即结构主义的(容易把意识形态视为结构性的偏见)、发生学(容易导向阶级决定论)的和功能主义(容易导致阶级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论或合法化论)的阐释模式。总之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批判的研究拒绝任何形式的决定论和绝对论。

此外,以批判研究为主导的马克思“社会学-批判研究”视野中的“思想家特别是意识形态家(唯心论者和辩护士),指的又是哪些人呢?帕雷克首先把他们划分为两个大类,接着又重点把第二大类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小类。两个大类分别是第一类,“他们可能具有明显的片面性,也根本不会对追求真理感兴趣”;第二类他们可能真的无私、公正,而且还由于种种原因终结了辩护性思想体系的发展”。[2](P50)帕雷克认为,马克思把第一类人称为“庸俗”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哲学家、史学家等各类社会科学理论家),而没有给第二类人具体命名,但却细分出了三小类,即“局限于社会表象的人”、“研究抽象观念而非社会关系的人”以及“以一种非历史的和非批判的方式研究社会关系的人”,“马克思认为,庸俗作者属于第一种;黑格尔和一般哲学家属于第二种;古典经济学家属于第三种”。尽管帕雷克明确指出,在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社会学-批判研究框架中,旨在揭示思想体系是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批判”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但帕雷克自己在分析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时,依然将重点放在了与“思想家”相联系的“旨在揭示相关假说的提出者为何没能意识到自己的偏见”的“社会学研究”方面,也即帕雷克把分析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重点放在了对“意识形态家”的身上,或许他是想通过意识形态家这一个案来综合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社会学-批判研究方法。

二、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认识论基础:真理观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帕雷克认为,马克思在唯心论和思想体系的辩护性的逻辑结构下所构建的意识形态理论,是有其深刻的认识论基础的。帕雷克指出,唯心主义的批判为马克思的真理观提供了理论背景,而马克思的辩护概念则最好放在关于哲学的本质和任务的背景中来加以探讨,因此,如果说唯心主义的逻辑环节更多地对应的是真理观的认识论基础的话(尽管如此,辩护性思想体系的逻辑环节更多地关涉的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换句话说,在帕雷克看来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构(批判唯心主义和辩护性,体现一种辩证法的逻辑线索)中,始终贯穿的是其认识论基础即对传统社会科学(特别是哲学)的本质和任务的探讨,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关于真理(知识的本质)问题的探索。当然帕雷克认为,这样的认识论基础在马克思那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历史的、社会学的和批判的唯物主义。

关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认识论基础与真理观问题,由于帕雷克把辩护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视为更广泛的概念所以他致力于探索作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逻辑结构之结果的辩护性含义,并认为,“马克思的辩护概念非常类似于关于哲学本质和任务的探讨,所以最好放在后者的情境下来进行讨论”。[2](P15)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帕雷克找到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与传统哲学关于知识本质的讨论之间的惊人相似性”,即马克思接受了后者讨论所得出的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特定研究方式所得出的基本假说,是对为其提供资源的知识的局限和歪曲。关于世界的非歪曲性的知识,只能由不依赖于假说的研究形式来提供。第二非哲学的研究形式倾向于提供非法的普遍性主张”。[2](p17)

帕雷克认为,尽管马克思“接受了上述两个基本观点”,但却“引入了崭新的要素”,即认为构成某种观点的基本假说“不仅是方法论的、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也是社会的”。[2](P17~18)这就意味着社会不仅是由个人组成的,也是由各种不同的关系模式所界定和构成的“位置系统”,“每一种社会位置都代表了具体的存在状况、具体的社会关系系统,以及具体的社会存在实体和思维方式”。[2](P18~19)作为认知主体的人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从事社会研究活动的,因此,他/她必然会不加批判地把来自于自身社会位置系统的经验和社会观带入他/她关于社会的假说之中来。而“马克思认为,在唯心主义的影响下,传统哲学把认知主体界定为超验的非社会的”,这必然会导致它无法看到上述社会情境性,因而成为一种“狭隘的社会观”,这种狭隘的社会观“必然认识不到自身的局限性,并因此肯定倾向于声称自身的普遍有效性和绝对性”,。这就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2](p19)

在帕雷克的上述解读中,可以发现卡尔·曼海姆的总体性意识形态观的认识论框架和葛兰西的意识形态“阵地战”方法论原则的某种结合。也就是说,立足于前者,帕雷克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理解为一种总体性的关于人和社会关系的理论立足于后者,他又把马克思眼中的社会理解为一个位置系统、一个主要由阶级关系构建的关系系统。帕雷克进而对马克思的“阶级”概念进行了全新的理解,即认为“谋生方式”是马克思划分阶级的主要依据,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它是“最‘基本的’”生命活动,它不但“塑造了其他人类活动质量和内容”,也“塑造了人际关系模式”,而且“拥有共同谋生方式的人会拥有共同利益”,进而形成共同的身份意识。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帕雷克并没有把多少有点曼海姆总体意识形态论之嫌的解读进一步扩展到阿尔都塞式的结构主义意识形态论视域,即帕雷克没有进而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一种在阶级与意识之间建立决定性关系的决定论,他反而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因为马克思“系统地揭示了人如何能够意识到并因此有望超越自身的基本假说”。[2](p27)

马克思强调人类认知活动的“社会性”,即因“谋生手段”的不同,社会关系系统可区分出不同的阶级“位置系统”,这就导致了狭隘的社会观的形成。而狭隘的社会观则是由具体的假说体系构成的,它有三个特点:“偏见性”(biased)、“歪曲性”(distorted)和“局限性”(limited)。在帕雷克看来,对于这些特点的揭示,似乎并非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独创,而是其哲学认识论基础,也就是说它继承了传统哲学的基本看法,而马克思所添加的“新因素”,就在于马克思认为,“人们把自己的思维方式普遍化,不仅因为他们发现这些思维方式是不证自明的和自然的,而且也因为这样做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2](P29)可见,在综合使用了曼海姆和葛兰西的意识形态理论中的某些分析要素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进行分析之后,帕雷克得出的是一个比较符合共识的结论即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与传统哲学认识论所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了意识形态产生的“社会的”阶级性,特别是阶级利益根源。不过,无论是“阶级”还是利益”,帕雷克都作出了“不同寻常”的解读。关于“利益”,他已明确指出那不是专指物质利益,甚至物质利益还属于较次要的地位;[2](P29)而关于“阶级”,则可以从他提供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中来看出这一点。

帕雷克说,“马克思用‘意识形态’来命名一种思想体系,一种被普遍化了的片面和狭隘的社会观(socialpointofview[2](P29)帕雷克对自己的这一解读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即把这一定义细分成了五个层次:“首先,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体系”;“其次,意识形态是一种有偏见的观念体系”;“第三,意识形态是一种系统化的有偏见的观念体系”;“第四,意识形态是指向具体社会集团的系统化的有偏见的体系”;最后,“意识形态必然是对其主体的歪曲”“[2](P30~32)显然,在这样的定义中阶级”被“社会集团”概念所取代,因为帕雷克认为后者也是马克思所常用的术语而且是一种比前者更好的表达方式。[2](P31)所以,帕雷克甚至认为,“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与法国意识形态家们没什么两样,因为二者都认为意识形态指的是一种系统的、自足的观念研究,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国的意识形态家们认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的研究,而马克思则采取了相反的看法”。[2](P2)所谓相反,就是说马克思没有赞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而是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但与此同时,帕雷克也反对把这种批判的态度等同于意识形态虚假论,因为在他看来,“在马克思那里,并非所有的歪曲都是意识形态的”,“只有当歪曲掩饰了系统的社会偏见的时候,它才是意识形态的”,也就是说,并非作为社会关系(包括对社会位置关系)的认知表达(即思想体系)——因为它具有社会性或歪曲性或偏见性——就一定是意识形态的而只有当它试图掩饰自己的那些属性的时候,它才是意识形态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的和社会化的有偏见的思想体系”,但反过来说则不构成一个准确的判断。在这样的解读中,可以再次读到与他同时代的其他研究者(如拉瑞恩相似的解读逻辑,只不过,拉瑞恩(举例来说)的“颠倒”被帕雷克的“歪曲”所取代,拉瑞恩的“社会矛盾”被帕雷克的“社会偏见”所取代。“系统化”的“观念”体系,是他们共同的解读结果,而“阶级”和“利益”问题,则成了潜文本特别是在帕雷克这里,表现尤为明显,他直接指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所采取的。是一种科学的而非无产阶级的立场”。[2](p185)

帕雷克指出,马克思还“批判了传统上关于真理本质的讨论,引入了一些新的观点。但这只是对传统真理观的丰富而不是拒斥”。[2](P186)就像帕雷克认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果——“辩护”可以放在传统哲学本质和任务的背景下来加以探讨一样,他也认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前提——“唯心主义”则为考察马克思的真理观提供了“背景”。即马克思批判了唯心主义对于真理认知主体、对象和过程的抽象的(因而是绝对的)和非历史的因而是非批判的)态度,把真理概念。置于更大的人类生存背景之中”,特别是。把人首先视为有需求的创造物”。[2](P188)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真理不是一个先验的绝对存在物,而是在人们尊重现实的活动中生成的,这是一个人与自然及一切外在环境互动的历史过程,作为这个过程中不断生成的真理,作为人类的认知成果(当然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确切地说,是阶段性成果),并非人为地任意创造的结果而是在人类与现实相一致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认知成果。作为这一认知成果的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的“理论”,是否可以成为真理,需要进行如下的具体分析:首先理论的真理性并“不由其表达方式”来决定(如马克思对黑格尔理论的态度所显示的那样);其次,理论本身“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思想体系”,其中可能“包含着真理的成分”,也可能包含有非真理的成分,也即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的科学或真理;第三理论有可能“对社会表层进行了真理性说明而对社会的内在结构却没有进行这样的真理性说明,也可能在一个层面是真理的而在另一层面则是谬误的”;第四,真理性理论说明是有条件的,即在某一情境下的真理性说明,到了另一情景下可能就变成了谬误。[2](P196~197)总之,马克思反对的是绝对真理观,而不是反对客观真理的存在。这样一种真理观,为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奠定了认识论的基础。

由于对知识的探索包含三个方面的活动,即知识主体、认知对象和研究过程因此,包括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理论探索一定离不开作为知识主体的研究者。所以对于真理观和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的探讨,必然会联系意识形态家和社会科学理论家问题。帕雷克指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科学研究者(或按照帕雷克的说法“社会理论家”,即通常所说的社会科学理论家)如果“缺乏公正性,拘泥于社会表层,忽视知识的社会中介性,对自己的社会采取非批判的态度,使用抽象的和非历史的概念和分析模式”,那他/她就会成为“意识形态家”。这就意味着,要想避免成为意识形态家,就必须满足如下四个条件:“诚实而公正地考察社会的内部结构而非其现象形式”、“批判地认清自身的社会地位以及自身与主题之间的关系中介方式”、“对自己的社会采取严格的批判态度”以及“充分领会主流社会秩序的历史具体性,避免使用非历史的概念和考察方法”。[2](P143)这就意味着,社会科学理论家首先必须诚实也即客观地认识到自身经验的社会性,以及这种社会经验在自己理论活动中的诸多体现和影响,这是所有社会理论工作者所必须直面的“社会自觉或批判意识”,并因此认真而批判地考察自身理论(关于社会的各种假说)中的各种。“问题、概念、考察方法、推理方式以及思维模式”。[2](P148)当然,无论是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中,还是在同一时代和同一社会中的不同理论家阵营中,各类理论中所包含的意识形态成分也是有程度上的区别的。一般说来,越是在阶级社会或层级化非常严重和极端化的社会中,社会理论家就越是容易成为意识形态家。而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除了废除阶级,就剩下社会理论家们的自我批判了。此外,通过分析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家的批判,帕雷克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某种思想体系可以既是意识形态的又是科学的,或许这可称为“意识形态的科学(i-deologicalscience)”,“马克思不仅承认了这种可能性,而且认为这几乎是所有科学思想的最共同的属性”,“多数理论并不是意识形态,但却有意识形态的起源(ideolog-icalorientation[2](P131)在帕雷克看来,对于某一思想体系是否属于意识形态的判断与特定的历史时代、特别是特定时代的文化氛围有关,而与该思想或理论体系本身的性质无关。

综上所述,在帕雷克看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或许最好被理解为西方哲学传统与其社会导向的认识论之间联姻的产物”,[2](p211)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从西方哲学传统中借用了一些基本的认识论观点,然后把它们整合到自己的以社会为基础的认识论之中”,而“结果就是他的意识形态理论”。[2](P214)总之,在帕雷克的解读中,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在逻辑上是辩证的,在认识论上则坚持的是唯物主义的基础。但他似乎对这样的逻辑结构与认识论基础都不甚满意(所以他宁愿称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理论为历史的、社会学的批判,而不愿称其为唯物辩证法,特别是不愿称其为辩证唯物主义),其理由似乎是:在逻辑结构层面,马克思在侧重批判唯心主义时没有对意识形态理论得以建构和澄清的基本范畴(如“歪曲”、“偏见”、“阶级”、“思想形式”、“批判”和“辩护”等)进行认真的分析,而且马克思甚至还把一些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混为一谈(如。“唯心主义”和“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和“知识的社会起源的社会学研究”等);在致力于核心部分的“辩护性”思想体系的批判时,他又过多地强调了阶级-利益论或至少容易导致这样的结果,如在列宁等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的解读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而忽视了科学的批判立场所以难免自身也成为其“辩护者”;在认识论基础上,尽管马克思很好地继承了传统认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强调了认识主体固有的社会性,但他似乎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给我们,让我们知道一旦个人因受本阶级和社会的影响而拥有了意识形态思想之后如何完全克服它,[2](P222)这既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了困惑,也开启和丰富了后继论者的诸多话题(特别是关于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1]BhikhuParekh.Introduction[A].Marx'sTheoryofIdeology[M].London:CroomHelm,1982.

[2]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M].Lon-don:CroomHelm,1982. 

[3]参见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LondonCroomHelm1982p.1.帕雷克这里所说的早期和后期的划分,主要是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为界所做的划分(这样的划分法,在英国的马克思思想研究者中十分流行因为他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开始,马克思就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而在随后的文本中则开始出现第二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但它却从来没有替代第一种意义或成为主导意义”(参见Bhikhu parekh MarxsTheory of ldeology,Lon-donCroom Helm,1982,p.10.)

[4]帕雷克明确指出,“马克思的第二种用法来自于第一种用法”(参见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LondonCroomHelm1982p.9.)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