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柯亨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困难
——以《拯救正义和平等》为中心
在《激励、不平等与共同体》、《在哪里行动?》和《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等论著中,柯亨已先后展开了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批评,2008年出版的《拯救正义和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延续并深化了这一主题。在新著中,柯亨首先向罗尔斯关于不平等之合理性的两个论证(即激励论证和帕累托论证)发难,接着反驳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不适用于个人的观点,最后对差别原则本身提出挑战。本文将以柯亨的新著为中心,并结合上述其他相关文本,力图较为全面地回顾和检视柯亨对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困难的批评,并对柯亨的理论努力做出评价。
一、激励论证有悖于差别原则的精神及共同体观念
众所周知,经济上的不平等在自由主义权利论者以及功利主义者那里得到了辩护。自由主义权利论者认为,有钱人或者才能突出者有权得到他的财产或者超人的天赋给他带来的超额利益,这种不平等源于道德上的应得;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分配上的不平等有助于推动生产和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从而也增加了人类的总体幸福,所以不平等是正当的。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并不接受上述关于不平等的命题,因为他们不认同包含在这些命题中的诸如资格、应得以及总体效用这些原则。然而,柯亨发现,一个类似的主张不平等的命题却得到了左翼自由主义者的认可。这个命题就是:“当各种不平等尽可能地改善了穷人的境况,它们就是正当的。”[1]那么,罗尔斯是否也支持这一命题呢?柯亨认为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在该书中,罗尔斯明确地解释了各种不平等激励的合理性:“如果这些不平等能提供各种刺激,从而成功地引出更有生产效率的努力,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就可能将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训练费用和鼓励有效表现的必要手段。”[2]
这一判断看上去有点费解,因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目标恰恰是要对那些自然资质处于劣势的不利者进行补偿,它应该是一个矫正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原则,而不是一个支持不平等的原则。柯亨敏锐地洞察到了差别原则与激励之间的冲突。柯亨的论证从区分对差别原则的两种不同解读开始。第一种解读被称为严格的解读,意指差别原则所需要的那种不平等与人们的选择意图无关。第二种解读被称为宽泛的解读,意指差别原则所需要的不平等与人们的选择意图相关。在严格解读的那种情况下,才能突出者毫不含糊地信奉差别原则,即真正关注最不利者的处境的改善,他们并不要求特殊的物质激励。“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自身明确地信奉差别原则,它就没有必要运用特殊的激励来刺激才能突出的生产者。”[3]在宽泛解读的那种情况下,才能突出者只有在得到丰厚回报时,才会决定尽其所能地提供服务。这也就是说,向才能突出者支付足够的报酬来刺激他们进行生产,这将有助于不利者的境况的改善。但是,柯亨指出,按照差别原则本身所订立的标准,将才能突出者获得丰厚报酬作为他们替穷人工作的前提条件,这一立场是不正义的。所以柯亨把宽泛解释的差异原则不是视为一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而是一个处理不正义的原则。“它之所以不是一个基本的正义原则,是因为它给予那些侵犯正义的市场利益最大化者以利益。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正义领域中的一个破坏性的限制原则。”基于对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与激励之间的冲突的认识,柯亨质疑罗尔斯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引入激励。他说,“只有才能突出者的态度与差别原则本身的精神不一致时,差别原则才能被用来证明那些导致不平等的激励的正当性:如果才能突出者自身毫不含糊地信奉差别原则,他们就不需要特殊的激励。”[4]
引入激励还动摇了罗尔斯的共同体观念。不平等的激励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才能突出者的态度与差别原则的精神不一致,更直白地说,就是才能突出者将自己定位为逐利的利己主义者。这表明不平等的激励实际上是与一种有悖于共同体精神的社会模式相契合的。在这样一个社会模式中,人们相互把对方当作获益的机会或者障碍来看待,而不是当作同伴来看待。“一旦对激励的考虑不援引应得或者资格,它将会产生一种关于不平等的说法,即预设了一种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在其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只是战略性地建构起来的,人们相互把对方看作获取(某种东西)的机会或者障碍,而不是伙伴关系。”这种社会显然不同于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社会。因为在罗尔斯看来,在正义的社会中,差别原则与博爱(友爱)原则是相容的。“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那些处境较好者愿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因此,柯亨尖锐地指出,罗尔斯必须“要么不再赞成对才能发挥的各种激励,要么必须放弃他关于尊严、友爱和完全实现人的道德本性的理想”。
二、帕累托论证是失败的
柯亨认为,罗尔斯关于不平等的帕累托论证在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后者对罗尔斯的论证进行重构,划分出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从机会平等到平等”的阶段,第二个阶段为“从平等分配到差别原则所支配的分配”的阶段。在巴里的解读中,第一阶段所要矫正的机会平等就是放任自由主义所理解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消除任何对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的自我发展所造成的法律障碍,如奴隶和农奴制度等等,但却容忍了“自然和社会偶然性”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一阶段所要达到的平等是要求把社会和自然运气所造成的不平等加以矫正,它类似于结果平等,但它容忍那种基于个人兴趣和选择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二个阶段是“从平等分配到差别原则所支配的分配”的阶段。在这一个阶段罗尔斯引入了帕累托论证,这一点在《正义论》中讲得非常清楚:“这样,各方就从一个确立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开始,这一平等的自由包括机会的平等和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但却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一接受应当是最终的。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人们为了将来的较大回报,能够把一种较大的平等可能给予的直接得益用来进行合理的投资。”这就是从最初的平等分配向按差别原则分配转变的帕累托论证。
柯亨挑战了罗尔斯的帕累托论证。柯亨将最初的状态,即平等分配社会首要的善但不平等分配天赋的善的状态,称为D1。D1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一个假设的最初安排,在其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而一种帕累托改进的状态为D2,在其中天赋更好者不仅获得最初的益处,而且进一步得到更多的社会首要的善。无疑,在D2中,天赋上的不平等得到了强化。
柯亨批评说,在罗尔斯那里我们没有得到关于D1的足够的信息,比如,我们只知道社会首要的善,但不知道才能突出者和才能欠缺者劳动投入是多少,也不知道投入的劳动时间是多少以及劳动的强度如何。另外,是哪些社会首要的善的平等呢?如果是工资收入平等的话,工资率是否平等?是工资率和劳动时间都平等呢?还是工资率和劳动时间均不平等?最后,工资和财富的平等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呢?能够更高些还是更低些?这些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但这些信息都涉及从D1滑向D2的合理性问题。在柯亨看来,恰恰是上述信息的缺乏,使罗尔斯能够更顺畅地从D1滑向D2。
柯亨进一步分析D2的情况。假定D1的工资的平等水平是每小时的工资率,即W,在D2的情况下,才能突出者和才能欠缺者的工资率高于W,如前者为Wt,后者为Wu,那么Wt应该大于Wu。在罗尔斯的帕累托论证中,Wt和W二者的差别是产生W和Wu的差别所必须的,也就是说才能突出者的高收入是提升才能欠缺者收入所必需的。表面上看,以上的论证似乎无懈可击。然而,柯亨认为上述的论证忽略了另一种可能的情况。这是一种逻辑上可能的分配情况,柯亨将其标示为D3。柯亨论证道:假定在D3的情况下生产总量等于D2,但前者的分配更为平均(假定其平均的工资率为We),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Wt>We>Wu>W。显然,D3比D1帕累托更优。此外,D3中才能突出者的收入分配情况不如D2,但才能欠缺者在D3的情况则好于D2,并且二者在D3的情况都好于D1。柯亨进一步指出:如果D3是可行的,并且在其中才能突出者在收入为We时愿意像在Wt时那样工作,我们就不能反对D3。
那么,为什么还有人会反对D3而支持D2呢?第一种可能的反对意见是D3对于才能突出者不公平。第二种反对意见是D3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与个人的意愿无关,因为才能突出者在We时不可能像在Wt时那样去生产(那么多)。第三种反对意见是尽管D3在客观上是可能的,但才能突出者的态度使这种可能性被排除。这是因为才能突出者在We时不愿像在Wt时那样努力去工作或者工作那么长时间。对于第三种反对意见,可能还有三种不同情况,即坏的情况、好的情况和标准情况。坏的情况是:才能突出者为了得到更多的报酬,故意不像在获得Wt的报酬时那样努力工作。好的情况是:才能突出者在D2的情况下工作得比才能欠缺者更辛苦,这使得Wt和Wu之间的差别变得合理,即才能突出者得到更多是因为他们工作更辛苦。标准的情况是:才能突出者的工作并不是特别勤奋,负担不是特别大,他们不是依凭自己的辛劳和勤奋要求额外的补偿,而是依凭自己更高的效率或者更多的产出而要求更高的收入。
对于上述反对D3的意见,柯亨做出了回应。针对第一种反对意见,柯亨说,如果说反对D3是因为它对于才能突出者不公正的话,那么同样的批评可以指向D1,因为D1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的善被平等地分配,这对于才能突出者同样不公正。针对第二种反对意见,柯亨认为那只在极少数特例中(如范·帕里斯(Van Parijs)在《差别原则》一文中所提及的例子)才有可能。第三种反对意见比较复杂,针对其中的好的情况,柯亨认为才能突出者由于工作更艰辛而要求较高报酬并非真正的不平等。对于其中的坏的情况和标准的情况,柯亨认为它们都不是反对D3而支持D2的合理主张,因为它们都有悖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使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归于无效的正义观”。
三、正义原则不能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柯亨对于罗尔斯差别原则之适用的批评还指向罗尔斯的以下观点:正义原则仅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柯亨直言他的批评源自于女权主义者的启发。在女权主义者眼中,罗尔斯以及孕育着其思想的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忽视了家庭中不公正的劳动分工和权力关系。罗尔斯一直在家庭是否属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问题上含糊其辞。柯亨吸纳了女权主义关于“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这一核心思想,质疑罗尔斯否定差别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内部成员的个人选择的观点。
在柯亨看来,尽管为不平等张目的激励论是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最为常见的,甚至是最具说服力的应用,但仍然是一种歪曲的应用。为了揭示这种应用的困难,柯亨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才能突出者认可差别原则,接受不平等确实是改善最不利者所需要的,所以不平等是符合正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才能突出者不认可差别原则,认为改善最不利者所需要的不平等,并不符合正义。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才能突出者能够接受物质激励带来的不平等,但他们所处的社会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却是不公正的,因为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只有在其成员自己认可和支持正义原则时,才是公正的。而在第一种情况下,才能突出者面临着一个难题,即他们无法自我辩解式地证明不平等是改善最不利者的利益所需要的。“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使高薪成为必要的正是他们自己,因为他们不愿为普通工作付出与薪酬特别高的工作相同的生产效率,这就必然会使才能欠缺者获得的薪酬低于其否则能够获得的薪酬水平。”[5]也就是说,激励的需要正是因为才能突出者的选择没有受到差别原则的恰当影响,如果才能突出者真正接受差别原则,那么他们就会选择放弃激励。因此,在柯亨看来,“社会的正义不仅仅是由其立法体系和强制性法律规则起作用,而且通过人们在这些规则内部所做出的选择起作用”。
柯亨清楚地认识到罗尔斯的支持者会对他的批评做出反驳。这种被柯亨称为“基本结构异议”的反驳指出:作为一种适用于制度的原则,差别原则支配制度的选择,而不支配人们在制度内部所做出的选择。柯亨将他与罗尔斯及其支持者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归纳为:在罗尔斯看来,“当公正的基本结构的规则得到完全遵从时,就不会留有让影响分配正义的(进一步的)个人正义或者不正义发挥余地的空间”。而在柯亨看来,在公正的结构内部,仍然有着相关的个人正义与不正义发挥作用的空间,而纯粹结构性手段不可能实现分配正义。
对于“基本结构异议”,柯亨从两个层次上进行回应。
在第一个层次的初步回应中,柯亨指出,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仅仅支配基本结构中的正义,但是这一判断与罗尔斯以下几个观点是冲突的。其一,当差别原则得到满足时,社会产生一种特别强烈意义上的博爱情感;其二,在由差别原则支配的社会中,最不利者能够忍受低下的社会地位但仍然享有尊严;其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遵循一种源于差别原则的正义感而行动。而实际上,差别原则对于个人逐利的认可与博爱精神、使最不利者获得尊严以及正义感是相互冲突的。可见,初步回答主要是指出了罗尔斯将正义原则仅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对其自身理论体系所造成的表面上的困难。
第二个层次揭示出罗尔斯坚持正义原则仅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本身的困难。柯亨认为,尽管罗尔斯一般把社会基本结构理解为某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则,但他有时候也的确把惯例、习俗和期望这些更宽泛意义上的规则纳入社会基本结构,而一旦接受惯例和习惯这些规则,正义的范围就无法将选择的行为排除在外,因为“构成非正式结构的规则(请再次想一想家庭)与人们做出的习惯性选择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家庭的规则是与成员的个人习惯性选择密切相关的。
通过对“基本结构异议”的回应,柯亨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既然我们关注强制性的基本结构是因为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那么我们也应该关注同样影响着人们生活的那些非正式结构和个人选择模式。“因此,个人的确实就是政治的:法律权威对其漠不关心的个人选择对于社会正义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柯亨看来,要克服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错误应用,就必须改变对于强制性基本结构的过度关注,倡导一种影响人们的个人选择的正义风尚。“一个依据差别原则是公正的社会,不仅需要强制性规则,而且需要贯穿个人选择的正义风尚。如果缺失这种风尚,并非为改善最不利者地位所必要的不平等就会出现——之所以需要这种风尚,是因为与经济游戏规则本身相比,它更能促进分配上的公正。”
四、对差别原则本身的进一步批评
以上三个方面主要是对差别原则之不恰当应用的批评,比如错误地运用差别原则为物质激励和帕累托改善进行论证,以及错误地仅将差别原则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上述的批评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才能突出者不需要物质激励或者高于别人的收入,也能够尽其所能地工作,所以物质激励或者收入不平等是不必要的。反过来说,如果才能突出者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在缺乏激励的条件下无法努力工作,那么这种激励所导致的不平等就是必要的。由于对激励的要求不是基于才能突出者的个人意愿,它属于对差别原则做严格解读的情况,也就是说,它是属于正确应用差别原则的情况。这种情况给柯亨提出了一个难题:即使在正确应用差别原则的情况下也会导致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是正义的吗?
柯亨认为,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种不平等会被认为是正义的,但是,由于其根源于道德上的任意性,从这个角度看仍然是不正义的。“才能突出者的无能(incapacity)能够为物质激励带来的不平等提供解释,但不能提供道德上非任意性的正当性证明。”显然,柯亨对于正义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在他看来,只要不平等是由于某种道德任意性引起的,它就是不正义的,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意地从这种道德任意性中获益。因此,尽管我们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不提供激励我们的确无法努力工作,但我们仍然必须承认,那种在较少激励时我们仍能较为努力工作的情形,分配显得更正义。我们不能认为满足差别原则对于分配正义而言就是足够的。从上述的分析看,柯亨实际上把批判的矛头对准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身,因为差别原则允许基于道德任意性的不平等,它不是一种绝对正义的原则。
柯亨还指出差别原则给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身所带来的理论张力,这就是罗尔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场与差别原则之内容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罗尔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场要求排除因偶然原因(比如说出生和天赋)带来的不平等;而根据差别原则所允许的帕累托改善原则,一种使每个人获益而无人受损的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即便这种不平等是由纯粹偶然的原因所带来的。第二个层次是:罗尔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场蕴含着一个对不平等进行人际比较的视角,而差别原则的内容则缺乏这样一个人际比较的视角,从而对不同人之间的不平等不敏感。柯亨认为,使罗尔斯提出起点上平等的那种理念,那种关于正义反对人们之间基于道德任意性而导致的财产不平等的理念,假定或者蕴含着正义关注于不同人的不同所得这种人际比较关系。而在相对的和基础的意义上,差别原则屏蔽了人际之间的比较,因为它只要求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所有人。由于对人际不平等不敏感,柯亨认为差别原则能够容忍较大的并且是不必要的不平等。
柯亨通过分析词典式差别原则,更清楚地揭示出差别原则对人际不平等的漠视所导致的对较大不平等的容忍。词典式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被界定为:“在一个包含几个相关代表人的基本结构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在情况最差的代表的福利水平相等时,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在第n—1最差的代表的福利水平都相等时,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好的代表的福利。”比如,以一个最不利者得5而才能突出者得10的分配方案,代替一个最不利者同样得5但才能突出者得8的分配方案,由于最不利者的状况不会变得更差,它是符合词典式差别原则的一种较弱的帕累托改良,但却更不平等。在柯亨看来,根据词典式差别原则所制订的分配方案漠视了不同人的收入差别的比较,从而容忍了更大的不平等。罗尔斯差别原则对不平等的冷漠这一缺陷同样受到了亚马蒂亚·森的批评:“由于它(指词典式差别原则。——引者注)的纯序数性质,极大极小准则(指将个体福利集合中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引者注)对得和失的程度是不敏感的。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情况最差的人的微小得益被其他人巨大(不管我们假设它是多大)的得益所替代这种情形在这里是没有权衡的。”[6]森举例说,比如在状态x中,A的福利为100,B的福利为80,C的福利为60,在状态y中,A的福利为100,B的福利为61,C的福利为61。显然,状态y中最不利者A处境得到改善,但处于中间位置者B的处境却大大地恶化了,A和B之间的不平等被不合理地扩大了。
五、柯亨的正义乌托邦
柯亨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特别是其近著《拯救正义和平等》对差别原则的系统性批评,引起了罗尔斯主义者的积极回应。他们在肯定柯亨的理论努力的同时,也对柯亨的平等主义正义观提出质疑。阿内森(Richard J.Arneson)直截了当地指责柯亨错误地把正义等同于平等。前者反驳柯亨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身的一个批评。在柯亨的解读中,罗尔斯从平等的条件出发,但在对差别原则的论证中最终背离了对平等的要求。阿尔内森则认为,这并不是什么理论上的前后矛盾,因为罗尔斯只是假定人们最初的条件平等,这样一个判断完全可以随着论证的深入而做出调整,正如我们一般要求对别人说话时要礼貌,但一旦发现那个人是你的杀父仇人并且不思悔改,那么你就会认识到前面的规则是有条件的。帕特里克·汤姆林(Patrick Tomlin)认为柯亨所强调的拒斥道德任意性的运气均等主义并不支持一种生产精神。这样,根据柯亨的运气均等主义的主张,(4,4)和(8,8)的分配的确比(6,10)的分配更正义,但从运气均等主义的角度并不能提出(8,8)比(4,4)更正义或者更平等或者更好。[7]因此,柯亨在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正义原则无法促进生产的增长,反过来说,柯亨的正义原则忽略帕累托改良是有问题的,正义应该是公正与帕累托改良之间的恰当平衡,而不是像柯亨那样认为仅仅是平等或者公正的原则。
柯亨当然非常清楚平等在自己的正义理论中的核心位置。他认为自己对于平等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童年时期,当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股相互交织的思潮在他幼小的心灵中播下了平等的种子。“强烈的社会主义的平等理论是我童年时期的思想乳汁,而我的思想任务就是力图用这种遗传特质来思考,遗弃不应被保留的,保留不能被遗弃的。”“我对将我培育成马克思主义者的人依然心怀感恩之情,也丝毫未曾放弃马克思主义信念的中心价值观——社会主义与平等。”对平等近乎偏执的追求为柯亨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提供了强大的火力。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与批判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兴趣相比,柯亨阐释自己的平等主义正义观的兴趣并不高。就仅有的一些相关论述来看,柯亨的平等主义正义观将正义等同于平等有着明显的缺陷。其一是运气均等主义的平等观与社会主义的平等理想的乌托邦性质。对于运气均等主义而言,要甄别出个人“真正的选择”是很困难的,而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平等理想则难逃被判定为简单的结果平等的批评。其二是正义的范畴不能局限于平等。如果正义就是平等,那么其他有助于改善人类处境的原则,如促进人类生产进步的帕累托原则,就无法被整合进正义的范畴。因此,对于罗尔斯主义者来说,柯亨的正义论无疑是乌托邦主义和柏拉图主义的正义论。
对此批评,柯亨很不以为然,他说:“罗尔斯主义者相信人性和人类实践的限制影响正义的内容,从而倾向于认为我是不现实的或者乌托邦主义者,因为我相信正义不会受到那些世俗东西的影响。但值得指出的是,他们在某个方面比我还乌托邦。因为(他们)相信正义必须被精心处理得在最低限度上是可行的,他们相信正义可能得到实现。但我不是那种乐天派。从我的观点中可以认识到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尽管柯亨同样指责罗尔斯主义者也是乌托邦主义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柯亨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品格有着巨大的异质性,罗尔斯把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包裹在自己的正义论之中,从而使自己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充满着张力,但同时也使其理论对于现实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而柯亨则把实践的问题从自己的正义论中刨除出去,从而回避或者取消了矛盾而不是解决了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柯亨只是在解释为何不接受罗尔斯正义论的某些观点而已,他远不能提出一种足以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抗衡的正义论。
注释:
[1]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8.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
[3][英}G.A.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4]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p.32.
[5][英}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6][印}亚马蒂亚·森:《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7]Patrick Tomlin,“Survey Article:Internal Doubts about Cohens Rescue of Justice”,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18,Issue 2,p.241.
(作者简介:林育川,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讲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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