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中的微观权力解读
对于意识形态的关注和讨论构成了现代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揭示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中蕴含的微观权力,对于认清现代西方社会中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微观权力的运转都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作为新的实体的意识形态及其隐匿的微观权力
阿尔都塞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首先从马克思思想中生产力的再生产开始阐述意识形态进行操控的无所不在的特征。他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技能和仪态的获得主要依靠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在生产之外来完成。也就是说,儿童从小开始,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就时时受到来自诸如学校等各种机构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教育”,这些机构能够起到操控和规训的目的,正如阿尔都塞指出:“学校(还有教会等另一些国家机构,或军队等另一些国家机器)教授‘专门知识’,就在形式上保证了对统治意识形态的臣服,或者说是保证了统治意识形态在实践中的控制权。所有那些生产的实施者、剥削和压迫的代理人,更不用说那些‘意识形态的专业人员’(马克思语),为了‘恪尽职守地’完成他们的任务,就一定会在某个方面被统治意识形态所‘浸染’,被剥削者(无产者)与剥削者(资产者)、剥削者的附庸(经理人员)与统治意识形态的祭司长(职员)等等,无不如此。”[1]也就是说,在阿尔都塞看来,与劳动力技能再生产相伴而行的还有对一套现存的规则和体系屈从的再生产,而这套规则和体系则构成了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及其操控功能的阐释,在某种意义上与马尔库塞描述的“肯定的文化”及其功能相似。
进而,阿尔都塞通过揭示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臣服以及受其制约,力图表明意识形态在当今已经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实体存在,而一定数量的实体可以被称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种国家机器与(强制性)国家机器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政府、行政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可以被称为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另外一些呈现散状的机构被称为意识形态机器。为了进一步解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阿尔都塞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宗教的、教育的、法律的等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实质上,阿尔都塞对现代社会生活中充满的诸多意识形态机器的描述和列举,不仅仅如他所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补充,更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区分,揭示了意识形态中隐匿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微观权力。这种权力也是后来的福柯明确地对现代权力的一种描述,它们无所不在但又不在某处,它们可以用比较温和和不易察觉的方式随时对人本身进行操控。因此,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思想为后来福柯明确提出的微观权力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微观权力的凸显不仅意味着权力之网逐渐扩展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而且意味着人们对于权力含义的理解也要发生转变。福柯在其访谈录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很好的阐释,他认为:“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的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如果不拥有权力机器,就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力。”[2]也就是说,随着社会背景的转换,在今天如果不从微观权力,不从无数特定的权力及其效应角度来理解权力的话,那么将会导致权力类型以及对它理解的贫困化境地。所以,人们应该对各种意识形态机器、各个领域以及各类权力进行研究,才能全面揭示权力的变化及其运行机制。
尽管福柯在其访谈录中谈到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时,表明两者并不等同,但不能否认的是,微观权力及其运行机制的确是以意识形态以及阿尔都塞提出的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为载体的,如果失去了这一载体,权力将无法对人起作用,反之,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如果失去权力作用,亦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无所不在的微观权力密切相关。对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施的微观权力的巨大操控力量,阿尔都塞在其后的现实生活中真切地体验到了,并将之写入后来的自传《来日方长》中。在此自传中,他回忆了自己勒死妻子的经过,说明了在这一无意识的行为之后,自己如何在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共同作用下,成为一个“活死人”的经过。他对整个事情经过以及自己感受的回忆,深刻地表明了各种意识形态机器中都包含着微观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已经渗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中。它们不同于宏观权力,后者能够被人们立刻意识到,它对个人的操控是外在的,而前者则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它对个人的控制是全方位的,是内在的,也是人们无法逃避的,它的施行能够使人们走向更深层次的自我奴役中。此外,阿尔都塞的这种回忆行为也表达了他的一种努力抵抗的姿态,他期望通过个人的微小力量来抵抗巨大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抵抗它们所体现出来的微观权力对个人的束缚,期待重获心灵的自由,以过上真正的人的生活。
总的来说,无论是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及其中隐匿的微观权力的阐述,还是福柯后来明确地提出的微观权力,实质上都是特定历史背景在理论上的反映。20世纪中后期发生的一系列历史事件——“大屠杀”、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匈牙利事件、波兹南事件、布拉格之春、五月风暴、古拉格群岛——都凸显了权力从宏观向微观的转向,无疑这也是政治哲学从宏观政治向微观政治转向的标志。对此,我们可以从福柯的“权力的眼睛”、德勒兹和瓜塔里的游牧政治、费斯克的大众文化等思想中得以窥之。行文至此,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阐释以及其他有关论述所引发出来一个问题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是如何运转的?或者说,它们所体现出来的微观权力是如何行使操控功能的?
二、微观权力控制的方式:意识形态把个体询唤为主体
阿尔都塞在谈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对人的控制时,将具体的个体与具体的主体区分开来。个体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每个人都可以被称作是个体,但只有当个体在特定的环境中或者通过特定的仪式被询唤、被召唤、被引起注意时,它才转换为主体,而只有主体才是意识形态的载体,诚如阿尔都塞所说的:“意识形态是以一种在个体中‘招募’主体(它招募所有个体)或把个体‘改造成’主体(它改造所有个体)的方式并运用非常准确的操作‘产生效果’或‘发挥功能作用’的。这种操作我称之为询唤或召唤。”[3]也就是说,阿尔都塞通过对个体与主体的区分以及对询唤的解释,表明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运转实质上是通过有意识的主体来完成的,而且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微观权力从隐匿状态中凸现出来也是通过个体对其的意识来呈现的。这一点也回应了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另一种理解,即意识形态是人类“体验”自身与其生存的世界的关系,这就涉及意识形态与人的“意识”之间存在着的关系。之所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关系,首先是为了把意识形态与其他社会领域加以区别,其次是因为人类通过并依赖意识形态,从而在意识形态中体验自己的行动。在这种意义上,意识形态就是个体与世界的体验关系,正如阿尔都塞所说:“人类同世界——包括历史——的这种‘体验’关系(不论参加政治活动与否)要通过意识形态而实现,甚至可以说,这种关系就是意识形态本身。”[4]也就是说,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这一理解表明,只有在主体中,在人能够意识到的情况下,才存在意识形态,否则意识形态尽管客观存在着,但也可以说不存在,因为个体并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对此,埃迪安?巴里巴尔在《保卫马克思》的1996年重版序言中也进行了阐释,他认为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不是历史存在的本质,不是反映(尽管是颠倒地反映)“存在的物质条件”,以及由“多多少少远离了真实”的话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是意识和无意识的(知识和无知识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个体存在虚幻地和他们的存在条件相关联。然而,历史存在至少是所有意识形态构造的基础层,尤其是历史意识形态在阶级斗争不断形成当中所担当的功能的基础。
尽管阿尔都塞区分了个体和主体,强调了意识形态只是存在于主体中,但是他也表明个体与主体并非是严格对立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个体早就(always-already)是主体”[5]。在阿尔都塞看来,个体在出生之前就是主体了,因为他/她承载着或者被赋予各种期望和意识形态仪式,所以也可以说,个体相对于主体来讲一直都是“抽象的”。那么,这种“抽象的”个体具体是怎样被询唤为主体的?无疑,对于这一关键问题,阿尔都塞并没有给予详细的阐述,但是拉康在其幻象公式($◇a)中则明确了这一问题。首先,语言能指在个体转换为主体或者被划杠的主体($)这一过程中起着询唤的作用。在拉康表述的被划杠的主体($)的形成中,语言能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借助于独特的语言对个体施加微观权力的过程。在拉康的分析中,被划杠的主体($)之所以形成,主要源于既定的语言对个体以及主体进行的象征性阉割。不可否认,每个个体在出生时的确会面对既定的语言符号系统,他们首先要面对的是家庭中父母赋予自己的名字,进而家庭成员借助于名字这一语言符号对其反复呼唤,而被询唤的个体在这个符号的呼唤中辨认自己,之后主体更是要与社会中的各种不同机构相遇。由此可见,在语言的呼唤以及个体的认同中,真实的我转变成了符号化的我,个体逐渐被异化为主体,异化为被阉割的主体($)。总之“只要虚空的主体($)进入到语言之中,只要主体开口说话,主体就受到了语言的‘污染’和‘阉割’”[6],无论人们是否喜欢,语言能指都对个体进行了召唤、污染和阉割。尽管这对于个体转换为主体、进入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这也是各种意识形态的机器借助于自己的语言对个体和主体施加权力的方式。其次,作为镜像的对象a的召唤促使已然成为主体的个体接受意识形态的招募。对象a“是一种召唤主体去欲望与之相遇但又总是与主体失之交臂的对象”。也就是说,对象a总是唤起主体的欲望,使得主体不断地趋向它,即便是这种趋向运动无法碰触到对象a,即便因为“这种错失的相遇引发了主体的焦虑”,但每个特殊存在的主体仍然愿意受它的召唤并围绕着它做这种运动,因而,在每个主体内部,对象a和主体之间就存在着操控与臣服的微观权力关系。
与此同时,阿尔都塞也区分了大写的主体和小写的主体(或者是黑体字的主体和普通的主体)之间的区别。主体的存在既是一般性的,又是个别的、具体的,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镜像。在此,他以基督教的宗教意识形态为例证,来表明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代表着上帝的形象,宗教意识形态能够起作用,就在于它以主体(上帝)为基础,以主体的名义将个体询唤为主体,在个体被命名、被询唤过程中,宗教意识形态发生了作用。在以此为例解释具体主体的生成过程中,阿尔都塞表明了所有意识形态的运转无不如此,诚如他指出:“依我所见,所有意识形态的结构——比如奉独一无二的绝对主体之名把个体询唤为主体——都是映照,即都是镜像结构。而且它是一种双重映照:这种镜像复制由意识形态所构成,而它又确保了意识形态的功能作用。”[7]如果说拉康提出的对象a从主体内在的角度解释了个体被询唤的方式以及对象a对主体拥有权力的话,那么阿尔都塞对两种主体的区分可以说是从外在的角度进而说明了意识形态对个体拥有权力的方式。各种意识形态之所以能够“招募”、“询唤”个体,完全是以大写的主体的名义并借助它的力量来完成的,如果没有这个外在的来源,那么各种意识形态及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便失去了其权威,从而使得询唤的过程受到阻碍。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把个体询唤为主体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隐匿的微观权力起作用的过程。现代社会中,各种微观权力对主体的压抑和操控并不完全是外在的,强制的,它的施行是个体在变为主体的过程中,内在地对一般的主体的臣服过程,是主体依据外在的影像自己操控自己的过程。这种操控过程通过阿尔都塞揭示的一般意识形态镜像结构中的四重组合系统的运转来完成。这四重组合系统是:个人被询唤为主体;主体臣服于主体;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认识、主体之间的彼此认识以及主体的自我认识;对上述三点的绝对担保。当现实中的个人落入这四重组合系统之后,主体就开始“自行工作”,进行着自我的操控功能。所以说,福柯对微观权力的阐释是对的,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不应该看作某个个人对他人,或者说某一群人或一个阶级对他人的稳定的、同质的支配现象。相反,我们应该牢记,如果我们不是站在很远的地方来看权力的话,权力并不在独占权力的人和无权而顺从的人之间制造差异。权力可以看成是在循环的过程中,具有一种链状的结构。它从不固定在这里或那里,不是在某某人的手中,不像商品或是财富。权力是通过网状的组织运作和实施的”[8]。福柯对权力的这一理解不仅表明了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实施不是外在的,而且也确证之前提到的权力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力无所不在却又不在某处。因此,阿尔都塞通过对意识形态将个体询唤为主体的阐述,也暗含着对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的微观权力运行过程的阐释。更进一步的问题便是:个体是如何顺利接受意识形态以及内部隐藏的微观权力对自己的询唤和操控的呢?
三、微观权力发生的重要因素:相互依赖关系
阿尔都塞通过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细分以及对其操控方式的阐释表明了微观权力的存在,但是这种微观权力何以会顺利发生?对此,阿尔都塞尽管用拉康的镜像理论暗示我们,但是德国的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和法国的社会学大师布尔迪厄则更明确地阐述了这个问题。诺贝特?埃利亚斯从人际关系的角度重新诠释了权力的含义,并且用相互依赖关系理论揭示了微观权力发生的原因。在他看来,权力并不是放在人们口袋里的东西,而是人际关系的结构性特征,即只有在存在着人际关系的地方,才存在权力,权力是伴随着人与人的关系而出现的特征,而不是一种实体性的单独的存在物。从关系的角度来诠释权力恰恰证明了微观权力的存在和发生,即权力是到处弥散的,只要存在着关系的地方就存在着权力,它既存在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中,也存在于个人与集团之间的关系中,这里所谓的集团无疑包括阿尔都塞所说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这种微观权力之所以会发生,就是缘于相互依赖关系。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人与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相互依赖,人也与意识形态相互依赖……总之,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要想生存下去,就需要依赖他人、家庭、学校等等,也依赖于它们散发的观念、思想等等,更重要的是,人们已经习惯于这种依赖,并心甘情愿地适应这种依赖。正是在这种相互依赖中,或者说只要存在着依赖的地方,就存在着权力和权力的平衡。对此,埃利亚斯还运用婴儿和父母、奴隶和主人关系的例子来加以阐释。他认为,婴儿从出生的第一天起,只要父母认为婴儿有价值,婴儿就对父母有权力,而不是只有父母对婴儿拥有权力。同样,奴隶和主人的关系亦然如此,只要两者存在着依赖关系,那么彼此对对方就都有权力。[9]由此可见,埃利亚斯对权力发生的阐释不仅表明应该在关系的网络中理解权力,而且表明权力从宏观逐渐向微观过度的趋势,即在今天,不仅存在着泾渭分明的宏大权力,而且存在着弥散于日常生活所有领域中的微观权力。
相互依赖关系理论有力地阐释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何以会顺利地运转,并将其中隐匿的微观权力展现出来。阿尔都塞谈到的西方社会中存在的宗教、教育、传播媒介等诸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所以能够运转,并操控着具体的个体,不仅仅在于意识形态对个体的询唤,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在于具体的个体对这些意识形态机器的依赖,或者更深层上是个体对这些机器中的某些人的依赖。无疑,这些系统的形成和运转依赖于具体的个体,由具体的个体组成,反之具体的个体——组成系统的个体以及其他的个体——也依赖于这些系统和机器。特别是在科技发展的今天,现代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依赖于这些系统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只要是人们依赖于意识形态机器,那么权力就会产生,一部分人就会操控另一部分人。布尔迪厄在《关于电视》中对电视主持人、记者等人的描述足以证明这一点。他指出:“记者们——应该说是新闻场中人——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举足轻重,是因为他们事实上垄断着信息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工具,且凭藉这些工具,他们不仅控制着普通公民,还控制着学者、作家、艺术家等文艺生产者进入人们常说的‘公共空间’,也就是说大规模传播的空间(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任何一个协会或集团的成员,若要大规模地传播一条消息,就不可避免地会碰上这种垄断)。”[10]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机器中,表面上只是记者等电视人对收视者的支配,实际上这种关系是双向的,如果没有收视者对记者等人观点的依赖,那么支配和操控就无法实现,进而也不会存在着权力关系。因此,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和微观权力的形成依赖于特定情境中的特定人际关系。
在这种微观权力顺利实施的过程中,布尔迪厄承继了拉康和阿尔都塞的镜像理论,强调了“认可”和“误识”起到的关键性作用。这两个词主要说明社会行动者的一种前反思的状态,他们认可现存的世界秩序,并将之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并不将来自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操控以及它们表达的符号暴力当作是一种暴力形式,他们认可这种暴力形式,因而形成了“误认”。正是在这种“认可”和“误认”中,个体与诸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间的依赖关系更加深入,彼此都依据一定的规则来调节着自己,微观权力以更加隐蔽和非暴力的方式运转着,它在深层次的心理层面上操纵着人们的行为。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渐模糊,以至于人们无法分清真实的世界和虚假的世界。因而,与暴力性的传统的宏大权力相比,现代微观权力不易被人察觉,它容易被人接受和认可,但也更难以反抗。
四、结语:具体的主体真的无处可逃吗?
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中,对于意识形态能否消灭这一问题,阿尔都塞做了自己的回答。在他看来,一般的意识形态没有历史,它是永恒的,无所不在的,它永远也不会消失,即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依然存在,因此,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同时,埃利亚斯的相互依赖关系理论以及布尔迪厄的“认可”和“误认”也说明了微观权力的弥散性和永恒性等特征。如果真如他们所认为的这样,那么具体主体的境遇似乎显得有些悲壮,因为意识形态的存在就意味着主体一直都要臣服于主体,臣服于主体的永不消失的权力下,如此具体的主体似乎永远处在被操控的境地,某一部分人注定要受另一部分人的支配。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具体的主体真的无能为力、无处可逃吗?对于这样一个问题,阿尔都塞给我们的答案就是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必要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去影响它,并把它改造成为可以审慎地影响历史发展的一个工具。福柯也认为,面对无所不在的微观权力,现代人不应该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中,应该进行不断的斗争和批判,才能够出现积极的状况。但是他也劝诫作为知识分子的人们,不要试图去建议什么,因为一旦建议,就会导致支配性的后果,进而又会出现其他的意识形态。无论怎样,身处多种意识形态及其微观权力中的现代人,似乎能做的就是直面权力内含及其功能的转变,不仅接受宏观的决定因素和权力的存在,而且也应该承认微观的多元权力的存在,运用反思的态度在关系或者场域中重新理解权力及其运行方式。
注释:
[1][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载《当代电影》1987年第3期。
[2][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3][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续)》,载《当代电影》1987年第4期。
[4][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30页。
[5][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续)》,载《当代电影》1987年第4期。
[6]孔明安主编:《精神分析视野下的意识形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6页。
[7][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续)》,载《当代电影》1987年第4期。
[8][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第232页。
[9][德]埃利亚斯:《论文明、权力与知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0]布尔迪厄:《关于电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作者简介:张国启,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