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的争论

——以乔·埃尔斯特和伯特尔·奥尔曼为例

作者:齐艳红    发布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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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的争论

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并非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然而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始,随着辩证法研究在英美学界的复兴,这一问题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问题交织在一起,再度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规约了英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分析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两大阵营关于辩证法的不同阐释。

在苏联解体和资本主义进入全球化阶段的历史境遇下,重新思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以及马克思方法论的合法性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们不得不面对的关键问题。实际上,英美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方法论的思考典型体现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对待辩证法的态度上: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辩证法因其种种缺陷已经过时,马克思主义理论需要奠基在新的科学方法论之上,由此引入了与形式逻辑有关的分析哲学和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主张,苏联的解体需要我们重新关注和重视马克思的辩证法,因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亦要求辩证法对以形式逻辑为首的非辩证方法的“持续批判”。这意味着,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英美马克思主义内部关于辩证法阐释的一个关键论争。那么,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加以讨论的?这种争论的特点和实质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本文选取英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揭示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辩证法阐释争论的实质。

一、乔·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观念:从辩证法到形式逻辑的转译

分析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营之一,其总体特质体现在方法论层面,特别是对辩证法的拒斥,这一点已为学界所认可。但在众多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中,对马克思的方法论特别是辩证法进行过较为系统反思和挑战的当属乔·埃尔斯特,因此对埃尔斯特的有关思想进行深入考察,将有助于我们清楚地把握所要讨论的问题。

至今为止,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问题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埃尔斯特本人将其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视为对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关系的“尝试性重构”时,他显然就是这样理解的[1]37。不过,埃尔斯特的“尝试性重构”的特点就在于他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梳理出三条与黑格尔辩证法有关的推理线索。他认为,第一条线索是源自黑格尔《逻辑学》的启发,出现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第1卷的核心论证,即从产品——商品——交换价值——货币——资本——劳动各个范畴之间的“准演绎过程”(quasi-deductiveprocedure);第二条线索是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辩证律;第三条线索是源自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社会矛盾理论。做出上述梳理之后,埃尔斯特指出,第一条线索几乎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各个范畴之间的推演既非“因果关系”又非“公理与推论关系”,也不是“事实与其条件的关系”,范畴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是不得而知的。第二条线索有着某种“有限”的旨趣,比如说,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范例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可以用形式逻辑加以表达:(1)p、q、r两两不相容;(2)从p直接到r是不可能的;(3)从q返回到p是不可能的。其中,p、q、r分别指三个连续性的阶段。据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只是关于过程的“特定描述”,而且这一描述并非适用于所有过程。第三条线索则是社会变迁理论的一个重要工具[1]38-43。由此社会矛盾理论成为阐释马克思辩证法的关键。

究竟什么是社会矛盾理论呢?这与埃尔斯特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关系的认识紧密相关。实际上,埃尔斯特提出社会矛盾理论的根据并未局限于马克思的著作文本,而是更多导源于他先前对逻辑理论的有用性宣称以及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有意”调和。他在《逻辑与社会》一书中直言不讳逻辑分析和逻辑理论的价值和意义,认为逻辑矛盾为理解社会现象和变化提供了有益启示,从而“清楚明白地”探讨与逻辑矛盾观念有关的精神现象或社会现象就是可能的。进一步说,埃尔斯特将逻辑理论用于社会分析的深层动因在于试图弥合“长期存在的黑格尔的或辩证的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的争论”[2]3。面对辩证法家与分析逻辑学家之间的对立,埃尔斯特极力宣称:“在黑格尔或马克思的思想中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东西是不能用日常语言或形式逻辑加以阐明的。”[2]3当然,这里的形式逻辑并非限于古典形式逻辑,即以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为基础的逻辑体系,而是延伸至现代形式逻辑中的“量化模态逻辑”,特别是语义学意义上的“模态理论”[2]10

在埃尔斯特看来,实现从辩证逻辑到形式逻辑的转译的“最重要范畴”就是“矛盾”,澄清“矛盾”观念就是“为辩证法辩护”[2]3,65。这种矛盾观念既与黑格尔的《逻辑学》无关,也与马克思主义用来泛指一切形式的“冲突、对立或斗争”的用法无关,而是源自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萨特的著作,即意指与人的精神状态和行动有关的“精神矛盾和社会矛盾”。埃尔斯特正是依据上述矛盾观念来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的。他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两类“真实矛盾”:精神或心理矛盾和社会矛盾。如果说精神或心理矛盾仅涉及在单个个体的信念和欲望及其行动的关系,那么“社会矛盾”则涉及多个个体之间的信念和欲望及其行动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根据埃尔斯特的分析,马克思对“社会矛盾”术语的两种核心用法则是“构成性谬误”和“反终极性”。构成谬误是指“对任何单个个人是可能的事情对于所有人同时必定也是可能的”的推理,逻辑形式为:“[2]99。就这一推理而言,前件为真时,其基础就在于将那种“非普遍化”(non-universalizable)的属性加以普遍化运用,因而后果是“不可能的”,也就是假的。埃尔斯特相信这种推理形式对于理解社会科学来说是“尤为关键”的,“反终极性”和“次优性”也是基于该推理得出的。反终极性是指:“当一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按照其关于他与其他人关系的假定,这一假定作为前件为真时,他服从构成谬误中接下来的矛盾,当这样的假定被一般化时,非欲想的结果就会产生。”[2]106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悖论”,即每个资本家都想给其他资本家的工人高工资,只给他自己的工人低工资,从个体行为者看,前件为真,因为包含非矛盾的信念和欲望,这样的个体是理性的,但是按照构成谬误的推理,所有个体理性却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次优性指的是“非合作均衡的有意实现”,“即由可获得的个人的策略选择所设定的相对于其他报酬来说的帕累托次优。”[2]122这是一种博弈论观念,标准案例就是囚徒困境。反终极性与次优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结果是非欲想的,而后者的结果则是有意的。埃尔斯特非常看重这些类型的社会矛盾,认为其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具有复杂的关联,因而成为社会变迁理论的工具。实质上,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观念无非是将模态逻辑应用于探讨社会集体行动的可能性问题。他指出,在特定的结构条件下,群体之内的成员之间或群体的矛盾倾向于产生“以克服矛盾为目的的集体行动”,矛盾被克服自身就是变化的“载体”;“作为集体行动既可能阻碍又可能促使变化的发生,这样的集体行动的条件既是社会稳定的条件又是社会变迁的条件。”[2]134这就是由社会矛盾导致的社会双重变迁理论。

可以肯定,埃尔斯特对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和辩证演绎持批判态度,然而这种批判并非彻底地抛弃,毋宁说是一种改造。埃尔斯特的真正意图是切断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逻辑的关联转而在马克思的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建立起通道,从而对辩证法进行分析式拯救。学者约瑟夫·麦克卡尼对埃尔斯特尝试“重构”马克思的辩证法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他说:“埃尔斯特为其方法辩护的主要动机,可以说是一种值得称许的愿望,即苦心经营某种一旦运用于社会生活的现实世界就会被证明为牢靠的、卓有成效的观念。现实世界很少符合过于强烈的语气,如‘所有’、‘没有一个’和‘唯一’,相反,它们会代之以‘有些’。考虑到相关经验,如果人们一定要坚持正义,他们就不得不直接面对具反终极目的性的社会现象。”[3]应当说,麦克卡尼的分析切中了埃尔斯特对辩证法进行分析式解读的要害。埃尔斯特思考和阐释马克思辩证法的深层意图在于,将辩证法转译为那种可以把握当代社会现实生活经验的有效观念,从而为马克思的方法论的合法性做出辩护。这也意味着埃尔斯特希望从观念上彻底把握当代社会生活中那些至关重要的社会现象并找出其中的机制。在这里,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基于个体理性的分析性矛盾观念是奠基性的。

二、伯特尔·奥尔曼的社会现实观:范畴与现实的辩证运动

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合法性危机以及马克思方法论的合法性问题,与埃尔斯特对辩证法的转译不同,伯特尔·奥尔曼则给出了另一种思考。奥尔曼看到了观念、范畴与社会现实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认为辩证法是对社会现实的内在把握,这种把握需要揭示范畴、观念与现实之间的复杂运动。正是辩证法使得马克思把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本性,并从中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暂时性以及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展开的可能性。

奥尔曼虽然不直接以解决“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关系问题为背景和目标,但是这一问题却有意识地被含纳在他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建构当中。为了揭示奥尔曼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的认识,有必要预先阐明他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构建。根据奥尔曼的看法,马克思的辩证法靠“两条腿走路”:一个是内在关系哲学,一个是抽象过程[4]51。内在关系哲学将事物本身存在的条件和所处的“关系”视为该事物的本质,是马克思把世界或社会现实理解为变化与相互作用的本体论基础;而抽象过程是马克思辩证法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是马克思认识论层面的辩证法。基于此,马克思的辩证法用“过程观”和“关系观”重构了对社会现实的思考。

根据内在关系论,辩证法首先是一种看待世界或者社会现实的观念,它将世界或者社会现实视为在时空中不断运动和演化的关系和系统。这是一种源自莱布尼兹、斯宾诺莎和黑格尔的哲学传统,马克思毫无疑问完全继承了黑格尔的内在关系哲学。为此,马克思关于社会现实的观念,关于社会现实与范畴、观念的关系,以及对于概念、范畴的使用都具有其“独特性”。首先,马克思的主题不仅仅“是社会,而且是‘以关系方式’被构想的社会”,对于所有社会现实的“要素”而言,“关系”是不能被还原的“最小单位”[4]25。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要素并不是逻辑独立的,其结合也并非是偶然的,而是“有机的、固有的”,全部社会要素“是每个要素的性质的一部分”。不仅如此,马克思的范畴、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也不是“中立性”的描述关系,诸种范畴、概念甚至就是社会现实的“形式”“表现”和“方面”。以此为基础,马克思用以把握社会现实的关键概念和范畴的含义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随着问题和情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这样一来,在马克思那里寻求概念的“清晰性”标准就是不恰当的。奥尔曼指出:“无论马克思对社会的认识是什么,包括它的变化过程以及他从中做出的预测,都已经包含在用来解释他所理解的社会是什么的每一个重要的概念中。……正是这一点使马克思能够在马克思主义中把‘经济范畴’等同于‘历史性的规律’,并把‘逻辑’作为‘规律’的同义词(马克思和恩格斯,1941,12)。”[5]29-30由于社会现实的本性就是变化与相互作用、范畴不是直观地反映社会现实而是对社会现实的动态把握,因而范畴与社会现实之间亦是一种内在的关联。

然而,辩证法不但是看待世界或社会现实的方式,而且也是认识和研究世界和社会现实的方式。奥尔曼明确将马克思的研究对象定位为资本主义并反复强调:“马克思试图发现资本主义是什么、它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它正走向何处。”[5]77这意味着,马克思力图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的和历史的双重运动。那么,如何在思维中重构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呢?这需要从对社会整体的认识深入对部分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抽象和再抽象是关键。所谓抽象,其词源学意义是指“从……中拉出”,作为一种理智和精神活动指的是将社会现实分解为“精神单元”的过程。奥尔曼指出:“没有任何不存在的东西被附加进来。毋宁说,它是一个人们在哪里和如何为思考世界划定边界和确立单元(辩证术语是‘抽象’)的事情。”[4]13与其关于社会现实的观念一致,马克思抽象的对象不是孤立的、单个的事物,而是过程和关系,由此马克思实践了三种独特的抽象模式:时空范围、概括层次以及视角。时空范围的抽象是指抽象行为或活动设定了一个广阔的时空边界,时间上包括特定历史和潜在发展、空间上指相互关系;抽象行为在确立一个时空范围的同时,还设定了不仅针对部分而且也针对整体的个别水平的概括,其中资本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层次最为重要;此外视角抽象指的是在设定时空范围和概括层次的同时,在关系内部设立了一个用以观察总体的有利场所[5]92-93。奥尔曼认为,正是利用上述三种内在相关的抽象模式,马克思才能成功地将其着手研究的各种资本主义现实运动纳入思想之中加以思考和处理。

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两个层面,内在关系和抽象过程也是内在相关的,这尤其体现在奥尔曼对马克思矛盾观念的阐释上。在奥尔曼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双重运动的把握只有通过探寻“量变与质变、形态变化以及矛盾”等“次级运动”才能获得,其中矛盾观念是最为重要的。量变和质变是一种“历史的运动”,包括事物的形成过程及其导致的结果,需要恰当的时间范围的抽象;而形态变化则是一种有机的运动,涉及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需要恰当的空间抽象。矛盾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兼有”历史和有机的运动,他说:“正是矛盾观念而不是其他任何观念,使马克思能够避免静态地和单方面地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的和历史的运动进行思考,对它们如何彼此影响,如何共同从封建主义的起源中发展到未来将会发生的过程进行思考。”[4]17矛盾本身又具有五种具体的运动形式:前两种是相互支持和相互破坏,比如资本与劳动的张力关系;第三种是构成矛盾支柱过程的内在演变,如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系统的发展;第四种是一个过程在与其所属的更大过程中的其他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进程中经历的总的形态变化,比如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发展转化为商品和货币;第五种是发生在矛盾解决过程中的两种情况:暂时或部分的解决和永久的或全部的解决,比如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资本主义政治和社会革命[5]106-108。显然,这里的矛盾不是形式逻辑以及常识观念中两个不相容命题或判断之间的关系,而是事物本身的关系,并且是同一关系系统中彼此相互依赖的“不同要素”之间的“不相容的发展”。虽然把握这种矛盾运动需要“抽象活动”,但是这种矛盾观念也是“内在关系哲学”的必然结果。奥尔曼说:“由于坚持内在关系哲学,甚至在把部分从整体中抽象出来以前就笃信它们之间具有同一性,因此人们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同一性先于差异性,差异性只是随着基于对差异的某种重视而对部分进行的抽象才出现的。这种差异性,在被发现时,与最初关于同一性的假定——通过内在关系,每个部分能够说明同样的整体——丝毫不相矛盾。”[5]97正是基于这种辩证的矛盾观,马克思才能够全面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系统矛盾。“如果没有矛盾的辩证观念,他们几乎看不到也永远不能充分把握实际上相互渗透的过程的方式和永远无法估计由它们遥远的起源向现在和将来演化的相互依赖所释放的力量。”[4]18

基于上述认识,奥尔曼批判了形式逻辑、主流社会科学以及常识假定等非辩证的思维方式。比如他指出:“在马克思称之为常识的方法中,以及在形式逻辑中也能发现,事物要么是相同的或同一的,要么是不同的,并非二者同时发生。”[4]15也就是说,常识方法以及形式逻辑方法事实上要么以差异性要么以同一性为前提,否认差异性与同一性之间存在关联,因而他们所谓的同一性只是抽象的同一性,在这种同一性中既不存在变化和历史、也不存在关系和系统。然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家发现差异的地方进一步发现了其同一性,关键就在于辩证法。再比如奥尔曼说:“在形式逻辑的背景中谈论现在与未来之间的这种关系,将表示对生机论的原则、神的意志或其他一些形而上学方法的信仰。但是,在这里,一切社会变化都被看成了潜在的即将实现,和已经存在的过程的未来展开,并因此可以通过对这种被当作时空关系的过程的研究而发现出来。”[5]27也就是说,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能支撑和说明从现在到未来的内在连续性,而形式逻辑只能通过引入某种形而上学或目的论原则加以外在的弥合。奥尔曼还提出,所谓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也是建立在“错误的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是一种“自我欺骗”的形式[6]。这些观点均表明,奥尔曼意识到,唯有辩证法能够突破形式逻辑、一般社会科学以及常识所假定的前提,把握到世界或社会现实的本质,而形式逻辑等其他非辩证方法则会阻碍或损害对社会现实的把握。

可以看出,奥尔曼并未像埃尔斯特那样在“调和”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背景下去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而是通过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重新阐释论证了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等非辩证方法的根本差异。他力图表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其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进行全面动态把握的恰当方式,正是辩证法而不是形式逻辑等非辩证方法使得我们看到资本主义不是永恒的,进而认识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内在的和必然的。

三、分歧的关键:范畴的“流动性”与“固定性”关系

从前文论述可知,埃尔斯特实际上认为辩证法完全可以用现代形式逻辑思维加以替换。然而,奥尔曼则引入内在关系哲学强化了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坚持认为单纯的形式逻辑思维有损于对当代社会现实生活的全面和动态把握。可以说,当埃尔斯特和奥尔曼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时,他们也就在根本不同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这一点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埃尔斯特和奥尔曼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辩证律。在埃尔斯特梳理的马克思辩证法的线索中,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进行了评论。除了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用形式逻辑语言加以表达外,埃尔斯特还指出:认为马克思赞同并持有恩格斯关于辩证规律的看法是“误导性”的,“马克思根本不可能不经过深入的、长期的和独立的研究就得出结论,他总是找到原始资料并且只有在彻底消化了这些资料时才提出他自己的观点。”[1]42-43这就意味着,埃尔斯特不但否定辩证律的普遍性,而且相信其与真实的社会发展进程无关,更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完全异于恩格斯的辩证律。与埃尔斯特的理解不同,奥尔曼则认为,无论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还是量变与质变规律都是世界或社会现实有机的和历史的双重运动的本性以及思维再现。在奥尔曼看来,使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现实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关联起来的恰恰是辩证法。

其次,埃尔斯特和奥尔曼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历史与逻辑的关系。埃尔斯特将马克思《资本论》中从生产到商品再到价值以及劳动之间的进展过程仅仅看作是“范畴”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由于不以任何形式逻辑的规律为根据,因而是“无法理解”的。然而,在奥尔曼那里,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恰恰就是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双重运动的“精神重构”。奥尔曼相信马克思将每一个关键范畴的转换,即资本和劳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和货币等等都纳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系统中加以历史地考察。奥尔曼说:马克思“拒绝在本质上是逻辑二分法的东西。对他来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资本本身是一种关系,其中,物质生产资料与劳动、价值、商品等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当作资本是什么的部分而深入资本之中”[5]86

第三,埃尔斯特和奥尔曼还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对于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重要性。埃尔斯特完全否认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任何关联,甚至要完全剔除马克思方法论框架中的黑格尔成分,即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功能解释和辩证演绎。他明确指出:“方法论的集体主义紧密相关于受黑格尔启发的另外两种方法论,即功能解释和辩证演绎。尽管在逻辑上并不相互蕴含,但是它们在导致灾难性的科学实践中经常联系在一起并彼此强化。”[1]4然而奥尔曼则主张,马克思完全继承了黑格尔的“内在关系哲学”,而由此推导出的同一性观念就是马克思辩证矛盾观念的根据。这种同一性观念认为在变化和相互作用的背景下,同一性与差异性是“共存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黑格尔《逻辑学》关于“同一性”和“差异性”关系观念的“接纳”。为此,学者大卫·沃克指出:“当奥尔曼运用黑格尔的‘潜能’(potential)和‘实现’(becoming)范畴阐释辩证同一性的时候,他就陷入了困难。”这一困难即是他如何避免“目的论”的质疑[7]

实际上,上述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而关于马克思辩证法以及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问题等观点的差异,并不限于埃尔斯特和奥尔曼两人,而是更广泛地存在于英美马克思主义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两个阵营之间。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就明确拒斥作为马克思主义“特权逻辑”的辩证逻辑和辩证律。他说:“辩证逻辑基于若干命题,而这些命题或许有着某种归纳的诉求,但却远离推理的规则:即事物变成他们的反面以及量变成质。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领域,辩证法通常被用来证明一种懒散的目的论推理的正当性。”[8]科恩更是明确指出:“不存在能够挑战分析推理的辩证推理形式。”[9]学者马库斯·罗伯茨在对分析马克思主义进行评论时认识到了分析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他说:“对于分析哲学家来说,恰好存在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和‘外在的’。它是用‘零敲碎打’的科学调查工作去决定世界上的事物如何关联起来;分析哲学家的作用是检验任何提出的理论是否是连贯的、可测试的并因此在科学上是值得尊敬的。”但是紧接着他又指出:“肖恩·塞耶斯讨论了‘内在’(必然)与‘外在’(偶然)关系的区分:他提出,这一区分不仅与‘马克思所写的东西不符’,而且不成立。分析方法与马克思的方法不一致,因为分析哲学必然是‘反辩证法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塞耶斯论证到,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外在的和偶然的,而是内在的和必然的。即是说,部分一旦从整体中抽象出来就不再是部分。”[10]这再次表明,埃尔斯特、罗默和科恩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由于批评与黑格尔相关的辩证逻辑和辩证律走向了对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分析思维的确定性的寻求,并因此重新阐释了马克思的方法论。而塞耶斯与奥尔曼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者则坚持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必然与分析思维不相容,因而只能依据与黑格尔哲学传统有关的内在关系学说加以辩护。

应当说,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的分歧,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范畴的“流动性”与“固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典型体现在前文关于奥尔曼对于马克思矛盾观念的阐释以及埃尔斯特利用分析性矛盾观念阐释马克思辩证法的对比中。显然,奥尔曼根据世界和社会现实的相互作用,把握住了范畴的“流动性”根据。相比之下,埃尔斯特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他坚持以范畴的“固定性”为根据,因而当埃尔斯特乐观地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模式p、q和r去刻画马克思关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时,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刻画出从p到q和从q到r之间的过渡的。这样,恩格斯提出的“流动范畴”与“固定范畴”的对比就将有助于我们很好地把握上述分歧的实质。作为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形式逻辑坚持从固定范畴出发,它拒绝从概念到概念之间的过渡,因而无法把握社会现实的历史性和动态性。而辩证法从范畴的流动性出发,不否定范畴在有限条件下的确定性和固定性,因而能够把握理论层面从概念到概念的过渡,能够认识和把握社会现实的历史性,从而也能够把握社会现象背后的本质和关系。恩格斯指出,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学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证明:根据和后果、原因和结果,同一和差异、映像和本质这些固定的对立是站不住脚的,经分析证明,一极已经作为核内的东西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到达一定点一极就转化为另一极,整个逻辑只是在前进着的各种对立之上展开。”“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再现。”[11]302当然恩格斯指的是哲学史上的一般派别,但这一区分的确也适用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意义层面:一是辩证法坚持范畴的“流动性”和“固定性”的统一;二是辩证法不是头脑中范畴之间的关系,而是现实世界的运动和变化本性的再现。基于此,辩证法并不否定形式逻辑断言的范畴的“固定性”在现实世界中亦有其一定范围的确定性根据。恩格斯说道:形式逻辑的抽象同一性“满足日常应用”,适用于那种“狭小的环境”或“很短的时间”的场合,正是辩证的思维方法能够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互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11]318-319。由此,奥尔曼、塞耶斯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者根据内在关系哲学将社会现实的本性理解为变化与相互作用并将范畴、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双向运动”,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他们切近了辩证法的实质。然而,埃尔斯特在对辩证法进行拒斥和转译的过程中,只是坚信范畴的“固定性”,看不到范畴的“流动性”及其历史根源,因而其触及社会现象的社会矛盾理论的前提就是“未加反思”的。正如孙正聿教授所言:“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双重关切,是一种指向形式逻辑的前提而又超越形式逻辑的论域的关切,是批判性地思考理论思维前提的哲学层面的关切。因此,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是批判地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而不是否定形式逻辑本身的作用。”[12]

综上所述,埃尔斯特关于社会现实的矛盾观虽然建立在现代形式逻辑基础上,但是这种确立一劳永逸把握社会观念的企图,使他非但没有切近相反却远离了辩证法的本性。奥尔曼将辩证法理解为过程观与关系观以及据此对形式逻辑等非辩证方法的批评,肯定比埃尔斯特更深刻地认识到辩证法是把握社会现实的恰当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奥尔曼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是没有问题的,马克思是否借助于完全源自于黑格尔的内在关系哲学来阐明其辩证法则是值得商榷的。

注释:

①有关辩证法在英美学界的复兴以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的讨论参见BertellOllman,DanceoftheDialectic:StepsinMarx'sMethod,BoardofTrusteesoftheUniversityofIllinois2003,USA,

p6;RichardNormanandSeanSayers,Hegel,MarxandDialectic:aDebate,theHarvesterPressLimited1980,Introduction.

参考文献:

[1]ELSTER.MakeSenseofMarx[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5.

[2]ELSTER.LogicandSociety:ContradictionsandPossibleWorlds[M].Chichester,NewYork,Brisbane,Toronto: JohnWiley%26Sons,Ltd.1978.

[3]韦尔,尼尔森.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5.

[4]OLLMAN.DanceoftheDialectic:StepsinMarx'sMethod[M].UrbanaandChicago:BoardofTrusteesofthe

University ofIllinois,2003.

[5]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M].田世锭,何霜梅,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OLLMAN.Alienation:Marx'sConceptionofManinCapitalistSociety[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76:46.

[7]WALKER.DialecticsinaPost-CommunistWorld[J].Politics,1995:15(2).

[8]ROEMER.AnalyticalMarxism[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191.

[9]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M].段忠桥,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8.

[10]ROBERTS.AnalyticalMarxism:ACritique[M].London·NewYork:Verso,1996:64.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