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时期前苏联的民主得失及其启示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是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建立起来的。列宁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创立者、实践者,也是对民主理论和实践问题论述最多的人,他在吸收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巴黎公社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建设的先河,虽有缺憾和不足,但仍具有伟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主与专政的有机统一
列宁时期前苏联民主制度的确立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核心,以苏联的国情历史为基础,以宪法为保障,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典范。如何实现民主与专政的有机统一是苏联建国初期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同时也是最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显著表征。
1917年11月7日,全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宣称全国政权归苏维埃。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标志着俄国的工人阶级和农民当家作主的时代来临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四周年的讲话中说:“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意味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即无产阶级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生。”[1]566这充分概括了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的国家形式和国体性质。苏维埃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国体意义上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是列宁时期的苏维埃民主制度的精髓,是制定其他相应民主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新的民主制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制,它使受压迫的绝大多数劳苦人民成为国家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具有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列宁曾多次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2]601而“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给了劳动者、给了工人和小农。”[2]795无论是沙俄统治时期抑或是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时期,人民始终生活在困苦之中,只有苏维埃制度实行最广泛的选举权,人民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选举的权利,享有监督和罢免权,在此前的社会形态中这是不可想象的,人民已成为真正的主人。正是在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的条件下,人民群众迸发出积极建设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
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俄国革命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内涵,但在苏联建国初期,尤其是在阶级敌人异常强大的形势下,民主和专政发展不平衡尤为显著,尤其是过于看重专政的作用,将暴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作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国家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阶级斗争的形势。列宁在对专政的界定上强调了专政的暴力属性和镇压职能,正如有学者的分析:“列宁的一个重大失误就是过度地使用暴力,把无产阶级专政推向极端,建立了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使人民群众经过长期奋斗得来的民主权利不能实际实现。”[3]28在全俄肃反委员会的直接镇压下,很多无辜的资产阶级、农民中的中农等被毫不留情的镇压,使本可以成为同盟者的阶级成为了苏维埃的敌人,这对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职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直至后来斯大林时期进一步将阶级斗争扩大化,将专政完全归结为暴力,将暴力看做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主要途径,破坏了法制,忽视了人民的权利,背离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原则,对后来苏联解体的悲剧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议行合一”的制度化构建
“议行合一”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针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提出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列宁将“议行合一”的思想在苏维埃政权中得到实践,将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在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新政权的组织形式。
列宁在领导布尔什维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吸收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和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结合俄国革命具体实际,发现了苏维埃制度是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实现形式。苏维埃是俄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俄国政治运作的基本制度框架。“议行合一”是苏维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一切政府权力的来源和归宿;由最高苏维埃派生出来的一切政府机构都服从最高苏维埃,受其领导和监督。“议行合一”是通过行政和司法权力受苏维埃的领导与监督,苏维埃的权力受全体选民的监督,在中央设立权力和行政两个机构,行政机构从属于权力机构,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并对权力机构负责。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它与最高苏维埃不是平行机关,而是要对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全部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苏维埃的职能。苏联部长会议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即苏联政府。这样的安排从制度上保证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选举产生的苏维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真实性,使人民切实感受到自己在掌握着命运。人民对苏维埃制度极为拥护,在新生政权遭受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联合绞杀中,站在布尔什维克党一边,积极捍卫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从而加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在短时间内实现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
苏维埃政权是新型的民主制,将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相结合,把立法和执法的职能集中到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身上,使议会制下的“清谈馆”成为实际运作权力的苏维埃。三权分立体制下国家权力实际上为少数官僚政客掌握,只有“议行合一”的形式能使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人民掌握立法权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议行合一”的体制可以使政府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和运转,集中优势力量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使政策的连续性得到贯彻。“苏维埃是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自己的创造。按照这种组织的原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浑然一体的,管理者不是高居于人民至上,而是人民中的一份子。”[4]29苏维埃作为政权组织形式让群众学习管理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政权建设,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
“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是适合苏联国情,有利于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监督不力,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议行合一”使苏维埃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同时也是政权的保卫者,尤其是在建国之初,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权力又集中于几个领袖手里,权力过分集中。例如,1922年莫斯科消费合作社需要从法国进口一批急需的罐头,竟然需要经过中央政治局的批准,事无巨细都需要经过党的领导甚至是中央政治局,久而久之则固化了以党代政和高度集权的工作作风。列宁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在他执政后期提出了改组工农检察院,通过扩大中央委员会人数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的作用,但是并没有落实到实处。“议行合一”体制由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立法权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形成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自体监督的作用毕竟有限,没有舆论监督、异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元的措施来补充党内监督,这就为后来斯大林过分集权,抛弃党内监督埋下伏笔。
三、民主集中制的一党制
列宁时期前苏联的“一党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一党制,这一制度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摸索和确定下来的。民主集中制是政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一制度经过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适合于苏联的国情和现实,有利于执政党集中优势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共产党的前身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于1898年。当时建党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沙皇的专制统治,并没有确立明确的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行动纲领。1903年,社会民主工党内部出现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的政治分野,两个派别在很多方面无法达成一致,逐渐演变为各自独立的政党。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准备阶段,甚至是革命成功后苏维埃制度的初创时期,都主张以布尔什维克党为领导,实行多党联合执政,但由于孟什维克和左派社会革命党同布尔什维克在很多问题上分歧严重且无法达成共识,布尔什维克将其排除在苏维埃政权之外,实行一党专政。列宁鉴于第二国际各国党组织的涣散、纪律松弛的教训,以及俄国当时处于的秘密状态和组织分散的特点,提出必要的集中是建党的基本原则。后来又将民主补充进这一原则中,形成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是一贯的,不过根据党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历史条件等的不同,有时强调民主,有时强调集中,经过一个以集中制为主导,逐步发展到民主集中制的过程。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首次公开宣布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一党执政是俄国客观条件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有合理性,是与左派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不可调和的矛盾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它的优势体现在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和合理配置,否则,在苏联的当时条件下过于民主难以形成统一意志,过于集中则失掉了党的群体智慧和积极性发挥,甚至有走向专制的风险。
列宁时期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政党制度最显著的优越性表现在党内确定广泛的选举和罢免制度,“确认民主集中制是不可争辩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5]119另外,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党制度的原则有利于纯洁党的队伍、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列宁认为,党要真正吸引党员关心和参与党内事务,就必须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员的民主实践空间。为此,他指出:“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应该使所有的工人组织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说明自己赞成哪些决定,不赞成哪些决定。”[6]62一党执政可以高效而及时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使执政效率最大化,避免了很多繁琐和不必要的程序上的羁绊,同时党内保持民主作风,也利于民意的上传下达,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政党维持统治,发挥战斗力的基础。但是苏共受制于客观条件,没有将民主集中制充分落实,民主制度化建设不充分,忽视了民主的作用,扭曲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演变成党领导下的专权,破坏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文明,为苏联以后的领导人专权、扼杀民主提供根源性的依据,列宁之后的苏共领导人皆实行高度集权的一党专政,这也为苏共亡党埋下隐患。民主集中制是列宁的首创,是在客观条件艰险的形势下实行的一种领导政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手段。但是,只有集中没有民主的民主集中制违背了民主政治的宗旨和核心,对现代化的国家政党建设有重大警示意义。
四、反思列宁时期前苏联民主得失的启示
列宁时期前苏联民主制度形态的确立使苏联辉煌一时,使社会主义的崇高事业在世界上开花结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疏漏和不足,在苏联存续的历史过程中没有将其剔除和改正,反而越来越将其发展到顶点,最终产生致命的后果。这些经验和教训给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很多借鉴:
1.坚持国体民主和政体民主的统一。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去进行保卫政权、建设国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一种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任何国体都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政体。民主问题既是政体问题也是国体问题,民主作为手段,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代议机关处理反映人民利益的事情,这是政体民主;而民主作为目的,要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国体民主。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及时总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阶级斗争的经验,在捍卫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同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夺取政权后的政党如何坚守政权贡献了宝贵的思想和经验。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广泛的落实,也就是享受国体上的民主权利;又要保证国家的各项体制高效、合理的运转,也就是政体民主要适应国体民主的要求,使国体和政体上的民主统一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中来。但是苏联在政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将国体上的民主制度化,政体实际上不能有效运行,人民在理论上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完全实现,使政体意义上的民主没有完全贴合国体的规定,在苏联建国初期的民主实践中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缺憾。鉴于苏联的启示,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7]14。
2.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苏联共产党作为一个革命党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任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革命党成为执政党。革命时期党是先锋队,需要有坚强的革命意志,奋不顾身才能挽救民族于危亡;建设时期的党同样是先锋队,但已经没有千钧一发的危急时刻,这时的党更需要自身的约束和科学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来监督。只有在变换的历史情势下转变思路,开拓创新,才能,领导人民群众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更为艰巨的任务。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要把握时代的要求,吸取苏共没有将革命党转换为执政党的教训,要从推翻旧世界的革命党转变为带领人民创造新世界的执政党,彻底改变以前的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所说:“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7]50十八大报告秉承了十七大报告的宗旨,为确保党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党进行角色定位,提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能力,在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基础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国共产党的身份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重新界定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既能保持党的本质和宗旨,又能完成时代和人民赋予的新任务新使命。
3.完善监督机制,促使权力在接受制约的良性机制下运行。在列宁病重的几年中,他深刻地认识到加强监督制约的重要性。1923年,列宁建议将工农检察院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合并,实行党政统一的监督形式,进一步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对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提出质询,赋予其很高的地位和权力,起到一定的对党内高层进行监督的作用。可是,由于列宁身患重疾,几乎不能亲自参与政策的执行,加之当时的党中央高层不希望出现一个监察委员会凌驾于政治局之上,因而,列宁的提议只是落实到了代表会议的书面决策上,而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实际执行中。尤其在斯大林主政后,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的奥尔忠尼启则还兼任中央政治局的候补委员,在政治局的统领之下,监察委员会遂成为完全的附属品,党内监督形同虚设。
一个完备优秀的国家体制犹如一辆性能优越的汽车,有效的刹车装置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配置。国家体制中的监督制约机制犹如汽车的刹车装置,既要使汽车平稳的行驶,又要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情况时及时处理,以保证安全。因而,监督制约机制就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超范围使用,使整个国家体制平稳良性运行的关键,缺乏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产生独裁者的温床。我们必须走制度创新之路,加强权力制约,堵塞体制上漏洞,重视监督的作用,既需要党内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只有健全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党永葆生机和活力。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7]29这表明我们党从苏共的失败中吸取教训,更加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四个监督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进程取得显著成效。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6.
[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1、795.
[3]韩云川.列宁社会主义探索的得与失[J].科学社会主义,2010,(4).
[4]秦德占,蒲国良.论苏维埃民主的历史意义及实践教训[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1999,(3).
[5]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19.
[6]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62.
[7]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