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意识 建设法治体系

作者:贾高建    发布时间:2014-12-1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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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从各个方面着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决定》对此十分重视,将其纳入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并做了深入阐述。

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制体系。要建设法治体系,首先要建立一整套法律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制度体系;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到作为体系承担者的人的因素,特别是解决好人的观念和意识问题。《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里涉及社会主客体的关系问题。社会历史领域中活动着的是现实的人,人作为主体与作为客体的社会结构体系相对应。社会客体制约着社会主体,而社会主体又能动地作用于社会客体。由此出发,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就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广大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没有这一条,再好的法律也难以真正施行,各种制度体系也不可能有效运转。

经过长期的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做的大量工作,我国广大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下气力加以解决。对此,《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发挥各类机构和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等。法治体系建设中客体方面的建设与主体方面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应坚持两手抓,使这两个方面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形成良性互动的合理局面,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总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