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索引学会章程(2017年11月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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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现名为中国索引学会(The China Society of Indexers,简称CSI)。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本团体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传统文献检索相融合,实现索引信息网络化、智能化、泛在化、大众化。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索引与数据库研究、编制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索引与数据库研究、编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索引与数据库工作者,坚持开拓创新,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繁荣中国索引与数据库事业、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和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指示,本团体设立中国共产党支部,由中共中央编译局党委和复旦大学图书馆分党委共建,本团体配备必要的党支部工作经费。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团体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本团体依法换届选举,严格按程序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3)研究讨论涉及本团体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管理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团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索引理论研究、繁荣索引编辑出版、培训索引编纂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己任,遵守“求实、开拓、创新、奉献”的办会宗旨和会员行为准则。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编译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挂靠单位是复旦大学,总部设在复旦大学图书馆内,秘书处隶属挂靠单位管理。挂靠单位相对稳定,如需更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选定点,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由复旦大学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1. 制定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

2. 普及索引与数据库的知识与技术,加强信息素养与技能的宣传与推广,拓展索引和数据库的应用领域;

3. 推动传统索引与现代数据库技术的结合,促进索引现代化、数字化;

4. 加强索引学学科建设,促进索引学与相关领域学科结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5. 面向社会、市场开展索引和数据库技术与产品服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与本团体相关的经营活动;

6.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批准,承办索引和数据库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认定、项目论证、成果评奖等,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本团体工作中作出优秀成绩和贡献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7. 主办《中国索引》会刊和本团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本学科学术研究与交流,扩大本团体的社会影响力;

8. 加强与国际索引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或召开国际研讨会,开阔会员视野,促进国外索引界同行更多地了解中国索引与数据库事业;

9.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以我国图书馆、情报研究机构、档案馆、数据库产业、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主,兼及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中的有关人士。

凡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热心赞助我国索引事业或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等称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相应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团体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七)合作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安排的研究、编纂、培训、宣传、经营等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理事长单位15万/年;副理事长单位:企业3万/年,事业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普通会员,20元/年;学生会员,5元/年。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定期清理会籍,整顿会员队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无故连续三年不交纳单位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原则上将视作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原则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主管单位批准、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副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或学会学术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秀;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学术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其职责是:对本团体的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发挥指导和咨询任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学术研究、编纂出版、教育培训、宣传联络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及数据库分委员会,由本团体副理事长负责领导,再选聘副秘书长或理事、常务理事等组成班子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密切本团体与会员间的关系,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并形成网络:

(一)省、市、自治区一级设地方联络站;

(二)会员较多的行业设系统联络站;

(三)地方联络站和系统联络站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会员发展、业务培训、科普推广等工作,并与本团体保持经常联系。

第三十六条 学术研究、编纂出版、教育培训、宣传联络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及数据库分委员会的设置要考虑区域分布,原则上不与地方与系统联络站负责单位重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含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挂靠单位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9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修订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