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晚年关于印度研究的理论嬗变及其意义

作者:李百玲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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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在世界历史发展的整体视域中着重研究了东方社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道路等重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印度社会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在农村公社与土地所有制关系、社会形态、发展道路等问题上修正了此前关于印度社会的一些观点,作出了重大理论突破,进一步完善了唯物史观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学说。深刻理解马克思晚年关于印度社会的研究及其理论嬗变的意义,对于深化对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认识,增进对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与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理解,进而促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东方社会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晚年思想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取得新发展、世界革命重心向东方转移的大背景下,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阅读、摘录了一批文化人类学的最新著作,进一步对前资本主义社会、东方社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除了对俄国社会进行集中研究之外,还撰写了一些有关印度社会的笔记手稿,对印度的殖民史、土地所有制关系史、农村公社的结构和发展演变等进行了详细考察,特别是对英国殖民统治印度后对当地社会历史发展的人为破坏及其灾难性后果进行了批判性阐释,展示了富有创造力的理论探索。

一、马克思19世纪50年代对印度社会的分析

19世纪50年代,东方革命掀起波澜,伊朗巴布教徒起义、中国太平天国运动以及印度民族大起义等形成了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浪潮,这引起马克思对东方革命形势的关注,开展了对东方社会的研究。这一时期,马克思对印度社会的研究尤为密集,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发表了多篇关于印度的时评文章,包括《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东印度公司,它的历史与结果》《印度问题。——在爱尔兰的租佃者权利》《西方列强和土耳其。——日益迫近的经济危机。——印度的铁路建设》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对印度的政治经济状况、社会状况、英国入侵后对印度造成的后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印度社会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印度传统的经济结构是以农业和手工业为基础的。“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曾经造就无数训练有素的纺工和织工的手织机和手纺车,是印度社会结构的枢纽。”[1]这基本反映了印度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状况。印度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一方面使得社会基础非常稳固,另一方面其发展也非常缓慢,又由于其政治断裂异常严重,导致本地政治史也被割断,以至于马克思在此意义上曾认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2]。在《资本论》中他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3]印度社会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已经建立了适应印度本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这是印度不论政治领域的动荡如何严重,人民生活仍有保障的根由。

印度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村社制度为基础的。“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4]印度各地存在着许多农村公社,这些大小不一的公社是印度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结构的稳固基础。在村社内部,公社成员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基于此,马克思指出,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其社会状况却基本没有改变。农村公社实行自治原则,有官吏和职员,后来在此基础上,逐渐转变为国家的行政和司法职能。

印度传统的政治制度是存在君主专制的中央政府。虽然印度与中国同为东方大国,但不同的是,前者历史上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外族统治不断。“这是一个不仅存在着伊斯兰教徒和印度教徒的对立,而且存在着部落与部落、种姓与种姓对立的国家,这是一个建立在所有成员之间普遍的互相排斥和与生俱来的排他思想所造成的均势上面的社会。”[5]从地理环境来看,印度幅员广大,地形复杂,存在着山地、平原、高原、河流和沙漠地带,像其他东方社会一样,需要组织实施大规模公共工程。由于各个农村公社间几乎互相隔绝的状态,他们需要“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管”[6]。在一些紧急时刻,中央政府还兴办“大规模的救济性的工程”,以帮助人民度过困难时期。

总体来看,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关于印度的文章中,注意到印度传统社会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几个方面,但是随着英国的殖民入侵,这种独特性以被动、强迫的方式被消解并丧失。马克思一方面对英国造成的破坏感到痛心,另一方面从历史进步论视角出发,以西方资本主义为发展的制度样本,从“社会革命”的意义上来理解英国的殖民统治,不过这一思想后来被马克思彻底放弃。从主要内容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方面对印度社会的分析,构成了他理解印度的基本知识结构和研究背景,也是他开启东方社会研究的重要出发点。马克思晚年对新接触到的印度资料加以仔细研究后,对此前提出的一些论断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订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东方社会理论。

二、马克思晚年修正了关于印度的一些观点

马克思晚年对印度社会的研究主要是1879年对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和1881年对菲尔的著作《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所作的摘要,以及他在做柯瓦列夫斯基著作摘要期间为详细研究印度历史,以埃尔芬斯顿的《印度史》、修厄尔的《分析印度史》、穆勒的《英属印度史》、马什曼的《自远古起至达尔豪西勋爵统治结束时止的印度史》等为蓝本而编写的《印度史编年稿(664—1858)》等文本。马克思批判性地研究了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的著作,并对自己此前关于印度社会的一些观点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修改,这些改变也标志着马克思对印度社会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首先,马克思晚年扬弃了“双重使命说”。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在对印度问题的分析中,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标尺衡量东方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印度得出了带有欧洲中心主义色彩的结论。他提出,“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7],即通常所说的“双重使命说”。这里所说的“破坏的使命”本身含有贬义,因为无论是印度的农村公社,还是原有的农业、手工业基础都遭到人为的大规模强制性破坏,而对于“重建的使命”则要作双重理解,英国对印度殖民统治的直接现实是要消灭印度社会的现存社会结构基础,下一步的重建则指向这种殖民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还具体说明了“重建的使命”,在英国资本主义殖民统治下,印度出现了自由报刊、电报、蒸汽机、铁路与轮船等,可见,马克思认为随着工业机器化、交往扩大化、新闻出版自由化、教育普及化等,将会改变印度原有的落后面貌,打破其孤立、封闭的状态,从而实际地与西方世界联结起来,最终汇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

马克思晚年完全改变了对英国殖民统治印度的看法,对这种殖民行为持彻底的批判态度。他谴责英国侵略者打破印度农村公社原有的发展轨迹,造成了农村公社的解体和土地公有制的迅速瓦解,并人为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做法,给印度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马克思揭示了英国在印度强行推进资本主义的事实和背后的利益驱动对印度社会造成的不可逆转的伤害,认为“英国人自己却是造成这种衰落的主要的(主动的)罪人”[8]。他从唯物史观社会进步的尺度重新评价了英国殖民对于印度社会的破坏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灾难性后果,认为正是英国的殖民统治加剧了印度社会的分化和对立,造成了种姓之间、柴明达尔与农民之间更为深刻的矛盾,“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始了”[9]。马克思晚年对英国殖民统治印度的过程及后果所进行的重新审视和评价,展示了衡量社会进步的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强调了东西方交往中东方民族国家的主体性和独立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在民族国家获得独立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所取得的发展才能称得上真正的社会进步,而从属和依附于别的国家的民族在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和解放之前,谈不上社会文明的真正发展。

其次,马克思晚年纠正了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论断。1853年6月,马克思在与恩格斯的通信中关注了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权属问题,指出“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0],这是马克思当时对东方社会的基本看法,恩格斯也赞同这一观点,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在克里什纳以南的同外界隔绝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11]这种特例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区分了国家所有与公社占有,东方法律规定土地最高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拥有所有权,公社只是占有和使用土地。在《资本论》中这一观点得到了延续:“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12]在东方社会中这种所有与占有的关系表现为土地制度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

然而这一观点在马克思晚年所作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摘要中被具体而明确地改变了。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中,柯瓦列夫斯基以土地所有制为切入点,研究了印度社会关系和主要矛盾的变化,这是马克思非常重视的内容。他考察了印度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的土地关系史,否定了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的观点,认为印度农村公社也拥有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在作摘要时,将柯瓦列夫斯基书中论述公社“占有制”的地方全部改为公社“所有制”。这时马克思已经明确地转变了观点,认为印度农村公社对土地具有所有权,而不仅是占有和使用,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从印度土地制度史来看,大约从公元5世纪,出现了将土地大量赐赠给臣民的情况。根据印度史学家塔帕尔的研究,这些赐赠的土地还可以世袭,“大莫卧儿皇帝在印度并不是唯一土地所有者”[13]。菲尔也看到了这一问题,他提出:“那么多耕作者,甚至还有不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对自己的土地都享有绝对的和独立的所有权的情况,在全国到处可见,尤其是在沿海各省。”[14]

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农村公社的土地分为三种类型:住宅地、耕地和割草地,认为这三类土地依次成为私有地。份地占有所导致的不平等因素使私人占有产生并逐渐扩大化,进而在农村公社内部产生了家庭、个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这与马克思早期关于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不同。因此,当柯瓦列夫斯基写道,“随着氏族性质的公社解体,它作为单纯的农村公社也在许多地方瓦解了”[15],马克思在此处评论道,“因为已经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为私有者”[16],这体现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与财产私有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一过程与摩尔根笔记中对于农村公社发展的描述具有相似性。

可见,无论是在社会发展,还是在土地所有制等重大问题上,马克思晚年将掌握的最新资料进行甄别研究后,对以前的观点作出了适时恰当的修改,得出了新的结论,开启了对印度社会发展道路新的理论探索。

三、马克思晚年批判了欧洲中心论背景下的印度封建制论断

西欧封建制是否具有普遍性,东方国家是否经历了西欧式的封建制,这是国际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冈绍夫在《何为封建主义》中针对这一争论指出:“在其他地方、其他时代,存在着一些社会类型,与见于中世纪法兰西、德意志、勃艮第-阿尔勒王国及意大利的封建主义,显示出众多相似性,所以学者们受到引导,去讨论古埃及、印度、俄国及其他地区的‘封建主义’。”[17]并且,“在理论上把欧洲国家结构同亚洲国家结构相提并论和加以对照,是自马基雅维利和博丹以来的一个传统”[18]。布洛赫认为,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19]。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希尔顿等从社会形态上来考察封建主义的历史性存在及其基本特征,他们更强调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安德森认为,东方国家中只有日本存在过类似西欧的封建生产方式,其他国家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阶段。印度学者关于印度是否存在封建主义也存在争议。夏尔马在《印度封建主义》中认为,“封建主义是一个世界性的结构”[20],印度历史上也有封建时代,存在土地分封制和奴役制。另一位印度学者慕克亚则认为,印度没有农奴制,农民具有自由、独立的地位,印度并没有形成西方式的封建主义。

19世纪70年代,柯瓦列夫斯基从当时欧洲的主流观点出发,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中认为,封建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印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明显的封建化进程和特征。马克思在对其著作所作的摘要中批评了这种观点,阐明了印度社会在主要特征上并不具备西欧封建制的属性,因此他明确指出,不能认定印度社会也经历了西欧式的封建制。在对菲尔的著作所作的摘要中,马克思对菲尔所说明的东方社会封建化过程予以驳斥,他在笔记摘要的批注中重申了这一观点,即印度社会并没有经历西欧式的封建化过程。在这两部晚年笔记中,马克思在批驳原著过程中,阐述了他所理解的西欧封建制的主要特征,并与此相对照,对为何不能将印度社会视为封建社会给予了详细说明。

首先,从源头上来看,印度的集权君主制从体制上阻碍了印度形成西欧式的封建制。印度最高统治者权力集中,“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1]。西欧封建制形成的主要因素和特征之一是封建主权力的分封和世袭,拥有世袭司法权和领土审判权。但是按照印度法律,统治权不能在下一代中进行分配,也不允许统治者以下的人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柯瓦列夫斯基注意到并承认了这一差别,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沿着这一思路走得更远。

其次,农奴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是西欧封建制的主要属性之一。柯瓦列夫斯基只着眼于印度土地所有制来谈论封建化进程而没有涉及农奴制,马克思认为这是很片面的。“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22]要确定一个社会是否是封建制离不开对生产者农奴身份的确认。西欧的封建领主和农奴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人身依附关系,领主保障农奴的人身安全,农奴则向领主服劳役、交赋税。在印度,这种制度并不存在,印度农民是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与其他人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在研究中,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都注意到了印度的柴明达尔现象,他们将柴明达尔视为封建地主,菲尔在《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中描述了这一现象:“村社及其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叫作摩查。这些摩查土地由居住在那里的农民分成小块耕种,按土壤的性质和耕种的目的向柴明达尔交租。”[23]菲尔据此得出这样的结论:“按一般概念,他们是他的佃农,他是他们的地主。”[24]马克思摘录到此处时马上订正为:“按(欧洲人的)一般概念。”[25]确认柴明达尔的身份问题的确是认清印度农村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社会形态的重要一环,马克思通过对柴明达尔相关资料的研究,明确了柴明达尔的身份,“在孟加拉实行1793年固定赋额法以前人们所知道的柴明达尔,只不过是收税人,并不是地主”[26]。同封建领主与西欧农民的关系不同,印度柴明达尔与农民之间从来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者只是包税的关系。

再次,柯瓦列夫斯基在书中将印度曾经存在过的公职承包制、荫庇制、分封军功田等都视作封建化因素而加以解释。马克思具体分析并逐条否定了柯瓦列夫斯基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军功田初看起来是带有封建特点的土地分封制,但个人实际上对军功田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军功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在印度历史上,为了将军功田变为个人所有并且是可以世袭的财产,个人曾同国家进行过长期的抗争,但个人即便缴纳了地亩税,也“并没有把他们的财产变为封建财产”[27]。

柯瓦列夫斯基描述了印度荫庇制的形成过程:“小土地所有者把所有权转给大土地所有者,而以给小土地所有者保留世袭使用权为条件。这种契约[相当于罗马-日耳曼人中世纪时的‘荫庇制’],直到今天还存在于印度,称为‘伊克巴尔达瓦’。”[28]印度荫庇制尽管看起来类似于西欧的农奴制,但马克思对其重要性提出质疑,“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29],因此这也不能成为印度社会普遍封建化的理由。而柯瓦列夫斯基所说的公职承包制并不是封建主义的特征。

最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对土地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土地具有贵族属性,不能随意转让给平民。而在印度情况却相反,“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30],这是西欧与印度在土地制度上存在的一个基本差异。

联系马克思晚年对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所作的摘要和对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所作的摘要,可以看到马克思晚年较为明确地把印度视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形式。对于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将印度与西欧封建制进行机械的类比并套用的做法,马克思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在作摘要时,马克思着意删去了柯瓦列夫斯基书中详细谈论印度封建制的长篇《导言》,将原书中的“封建化过程”或删掉,或改为“所谓封建化”,或打上引号。他批评了柯瓦列夫斯基无视西方与印度存在的根本差别而将印度当然地视为封建化的观点。相较于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温和态度,马克思对于菲尔的论述则予以更严厉的批驳,指责“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作封建的结构”[31]。马克思晚年认为,在西欧存在数百年的封建制的核心要素并没有在印度社会呈现出来。印度具有独特的历史发展线索,对印度社会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的重新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唯物史观社会发展多线论的思想,也昭示了马克思晚年进一步推进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四、马克思晚年发展了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理论

按照马克思晚年所作笔记摘要的线索来看,他对印度社会研究的重点体现在土地所有制和村社制度上,以此入手研究东方社会的独特性,以及与西方社会发展进程的显著差异。马克思晚年意识到要对东方土地公有制和东方村社的历史价值及意义进行重新评估,这是一种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式他者。马克思在做柯瓦列夫斯基著作摘要的过程中,将原文中“在资本主义经济还没有能够形成的地方”改为“在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里”[32],明确表达了东西方社会的根本差异和东方社会的独特性。

马克思在晚年笔记中表达了一种相当明显的倾向性,他放弃了早前关于印度农业公社和土地所有制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判断,同时修正了原来对于资本主义殖民统治的看法,突破了对印度社会形态的传统认识,取而代之的是对东方社会结构的重新审视和对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东方社会发展理论,为东方社会的未来规划了新的发展方案。

在马克思的晚年视域中,印度与俄国同是东方大国,有其相似性也有各自独特的发展历史和特征。与俄国不同的是,印度历史上多次被其他文明统治,近代以来更是遭到了英国的长期殖民,导致其原有自然发展轨迹的人为中断,这为马克思探索俄国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反面经验。马克思晚年比较了印度农村公社与俄国农村公社由于西方殖民者介入而对公社命运产生的不同结果的差异。在回复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而撰写的复信三稿中,马克思谈到了英国殖民对印度土地公有制进行强制改造、恶意破坏的过程,“那里的土地公有制是由于英国的野蛮行为才被消灭的,这种行为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33]。由此观之,对东方社会强行推进所谓的资本主义发展只会给当地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正因为考虑到了印度被英国殖民入侵强行破坏后所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马克思慎重地提出俄国一定要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印度社会的漫长历史塑造了其独特性,绵延千年的村社制度曾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组织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马克思晚年在东方社会传统视域中,赋予了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和村社制度以革命价值。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晚年对印度和俄国等东方社会在数千年历史传统中发展出的较为稳定的劳动组合与协作、互助、自治的农村公社制度极为肯定,析出其中蕴含的共产主义因素,并对之寄予厚望,希冀通过社会革命达到革故鼎新的社会跨越式发展之路。

既然马克思晚年提出了俄国公社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通过社会革命直接通向共产主义的设想,那么对于印度来说,是否也存在同样的可能性?这或许是马克思晚年从多重方面研究印度社会的一种可能性,但马克思在几个笔记著述中都没有明确提出这个问题。尽管如此,英国殖民统治强制性地扭曲了印度原有的发展路线,造成近代印度与西方在不对等关系中居于依附、从属的劣势,这种强行接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过程给印度等东方国家带来的绝非一蹴而就的资本主义文明,而是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历史传统到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破坏和侵害。马克思晚年深入探讨了这一过程及其历史后果,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沿循东方社会发展传统的必要性,以及适应具体国情的社会发展路径多样化的重要性。可以肯定的是,将印度从欧洲中心论传统语境中解放出来,探讨其传统社会结构内部蕴含的发展动力,思考印度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道路,还原印度社会发展主动性和独立性的过程,确实是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0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5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15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1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5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1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0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0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9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5页。

[14]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2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26页。

[17][比]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张绪山、卢兆瑜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4页。

[18][英]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8页。

[19][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06页。

[20][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74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3—284页。

[23]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80页。

[24]同上书,第401页。

[25]同上。

[26] 同上书,第39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6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1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4页。

[31]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85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2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84页。

(李百玲: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四研究部副研究员)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