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施行!(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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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都有哪些明确要求?它有着怎样的出台背景?专家们是如何解读的?一起回顾!

 

全文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去年12月,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发布之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还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起回顾!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问:《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问:《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问:为了使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更好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问:《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问:为了更好地推进行业自律,《规定》明确了网络行业组织的哪些工作?

答:《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问: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的哪些职责?

答: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专家解读

一 

国家网信办出台新规,背后有何深意?

周辉

编者按:12月20日,国家网信办正式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项新规出台背后有何深意?来看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辉的解读。

《规定》全文八章四十二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宗旨、责任主体、治理对象、基本目标、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一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必须提高用网治网水平,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在网络空间“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从偏重政府管理、许可、处罚的依法管网,向注重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多主体参与、多措施并重的依法治网的转变和升级。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规定》贯彻落实这一部署要求,明确把“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目标,系统性谋划网络信息内容主体责任和治理措施,综合性治理网络信息内容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新技术新应用风险,体系化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着力提高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和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重要成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是在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信息内容质量,是在网络空间凝心聚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的重要途径。

《规定》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坚持两手同时抓:一手抓网络空间正能量弘扬,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内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得到倡导和鼓励;一手抓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让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

在弘扬正能量,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方面,《规定》除了明确正面宣传的网络信息内容类型外,还紧紧把握网络版面页面这个重点和切入点,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生态管理,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

在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方面,《规定》明确列举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的不良信息,还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 善用法治方式和互联网思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规定》坚持法治方式,在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的基本逻辑,针对不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设定不同管理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坚持互联网思维,重视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及管理者这些生态治理关键节点角色,充分发挥这些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实施平台生态治理提供指引,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同平台生态内的具体遵循。 

《规定》注重互联网环境下信用治理的效能优势,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使用者可以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进入等惩戒措施。 

此外,《规定》还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网络信息内容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针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推送信息,从技术模型上提出规范要求;针对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划明法律红线。  

二 

国家网信办新规解读:如何以“制度优势”实现“治理优势”?

支振锋

编者按:日前,国家网信办正式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该规定如何把“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以“制度优势”实现“治理优势”?来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支振锋的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把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将以制度优势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构建的治理优势。 

一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打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规定》第二条对生态治理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方针政策和发展道路。《规定》的出台,既是《意见》所提出的“网络法治”举措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全方位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目标的重要保障。

《规定》以八章四十二条的内容,紧紧围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这个核心,抓住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以及监督管理者等关键主体,覆盖网络信息内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服务以及使用等全部流程,从而实现了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的制度化,堪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重要制度体现。 

二 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制度体系

网络空间的清朗化,需要治理的法治化。《规定》明确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网络生态治理模式,详细规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 

1 进一步细化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

《规定》第四条概括性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七类弘扬正能量信息;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禁止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十一类违法信息;

《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的九类不良信息。

《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区分为弘扬正能量的信息、违法和不良信息三类,更加明确、细致和全面。

2 进一步明确了网民的权利与责任

网民(用户)既可能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也可能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该也必须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重要主体。

《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至第七条对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网民的行为作了细致规范;

《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对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网民的行为,也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责任;网络信息内容所有相关主体,均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进一步压实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从机制制度建设、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应用、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通过这些方面,《规定》建立起了覆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治理机制,以及平台重点环节和技术方案适用的全方位、全流程立体监管体系。

4 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

行业组织作为引导互联网企业(平台)合规发展的自律性组织,具有引领作用和监督作用。

《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制度为行业组织赋能,是网络信息内容综合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 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制度创新

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和制作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平台采取个性化算法推荐成为常态。这丰富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类型和呈现方式,也带来了许多亟待破解的监管难题。

《规定》在通过第九条要求平台“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在第十一条规定平台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第十二条规定平台要优化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十四条规定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第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等。

《规定》对网络内容生产新技术和新应用给予了足够重视。

《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的规定,对于打击网络黑公关等黑灰色产业链,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规定,对规范“深度伪造”等网络音视频技术的使用意义重大;

《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的规定,对维护网络生态秩序至关重要。

《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也令人耳目一新。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清朗事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遵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规定》织密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规则之网,必将有利于更好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 

网信办新规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协同机制?来看解读!

王四新

编者按: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需要多方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项新规是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协同机制的?来看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的解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有序、有效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调动网民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对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结合近年来网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实践中采取的有效的治网措施,综合近年来一系列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强调了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系统性要求,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实施理念,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架构。 

《规定》的许多要求也是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配合国家互联网内容治理和建设平台责任体系过程中具体实践的总结。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肩负内容建设任务的国家机关,增加了内容建设过程中的动态式、互动式和引领式的执法活动,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企业及用户互动机制。

这类机制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的保障,是互联网内容建设的参与各方进行互联网内容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内容、构建网络空间健康向上的内容生态的经验样板。这种在实践中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的机制,在《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规定》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作为统筹协调机构的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与网络生态治理密切相关的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管机构、广电等有关部门,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确立了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落实了上述《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的相关要求,但又比《网络安全法》等之前的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网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内容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协调起来,给网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分工配合共同发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规定》充分认识到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以网信为中轴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性,通过更加细化的安排,打通网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定位等因素而形成的隔阂,构建各国家机关共同发挥作用,共同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相关工作的工作机制。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中的“交叉监管”或“三不管”现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所谓“交叉监管”,就是部门与部门之间都可以行使监管职权的现象,这容易造成重复执法。由于标准和流程及关注点不统一,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展开,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容易带来过重的负担。在职责难以分清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相互推委甚至是扯皮的情况。 

《规定》对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的强调,意在构建一个以网信为中轴的政府部门间的系统行动方案,解决内容生态因经营、传播主体不同,内容板块各异和政府机构职责平行、交叉等原因而造成的监管空白、重复执法等问题,有助于提升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执法效率,进而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这强化了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对网信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与广大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用户等共同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意在创设一种常设性的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与互联网内容建设有关的各方,联合全面检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进的方向等。这种开放、负责的心态,也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一种程序性保障。各方的有序、充分参与,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发力的内容治理新态势。 

明确并强化内容供给侧,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网络行业组织及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等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要求。 

《规定》通过细化并全面提升平台举报机制工作效率等要求,也有助于打造各方共同致力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动态实施机制,改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尤其是提高不良内容的净化速率,降低不良内容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负面影响。 

与以往法规中的要求相比,《规定》对平台不良内容举报机制、对用户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这也有助于更好发挥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作用,构建用户和平台间更加有效的内容共享、共治机制。 

四 

国家网信办新规如何规范“算法推荐”?解读来了!

杨婕

编者按: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在为用户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安全风险因素增高、不良信息泛滥风险增加以及传统权利保护难度加大等风险和问题。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针对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所带来的问题,给出了一套全新的解决方案。这是一套怎样的方案?来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婕的解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全面规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在网络信息内容领域应遵循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所带来的问题,《规定》给出了一套全新的解决方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在逐步探索令新技术从发展走向规范的中国智慧。 

一 个性化内容推送变革了传统信息传播范式

 个性化内容推送是指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即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和过滤机制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智能分析,完成信息内容与用户的精准匹配。

1994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研究组推出了第一个自动化推荐系统GroupLens,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如今,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已经深入各大平台和各类互联网应用中,例如资讯、社交、电商、短视频等平台。

算法在信息传播业的广泛应用,将传统的编辑分发模式转变为个性化内容推送模式,对信息传播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年底,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已占整个社会信息内容分发的70%左右。

理想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需要具备整体性(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共同化信息内容)、群体性(群体所需要的分众化信息内容)和个体性(个体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内容),同时还需兼顾信息内容的高度和宽度。在传统的编辑分发模式下,编辑人员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由于编辑人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能动性和责任感,他们能够依据自身的经验、态度、价值观对信息内容进行取舍,去满足信息内容的多维度需求。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性化内容推送顺应了信息传播业细分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智能化处理,可以满足用户对个性化信息内容的需求。但目前,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本质上只是弱人工智能的应用,弱人工智能无法单独承担起“把关人”的角色。算法是自动化、冷漠和无责任感的,无法处理复杂的人类式社会价值判断,而且难以判断推送给每个用户的信息内容的优劣,以及背后可能涉及的价值取向。 

二 规范个性化内容推送的必要性

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在为用户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安全风险因素增高、不良信息泛滥风险增加以及传统权利保护难度加大等问题。

1国家安全风险因素增高

个性化内容推送能够影响政治进程、加剧政治极化。在选举过程中,通过算法能够识别出潜在的投票人,通过个性化内容推送,诱导投票人支持特定方案或个人,影响公众意见。而且由于个性化内容推送的筛选功能,会将投票人屏蔽于不同意见之外,持续性地强化立场,导致不同群体的意见极化,容易引发极端主义。 

案例

剑桥分析公司被多家媒体报道深度参与了2016年美国大选,采用个性化内容推送方式,帮助政客确定不同类型的选民在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并辅助政客制定竞选策略,影响美国大选结果。 

此外,个性化内容推送可能被具有特定意图的其他国家、极端组织势力、违法犯罪者利用,成为煽动、策划、组织线上线下暴恐及群体性事件的工具。在网络空间中,缺乏辨别力的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长期接触这些被精准推送的具有舆论动员、情绪煽动、观点引导效果的信息内容,可能成为网络暴民,引发社会动荡,影响国家稳定和谐大局。

2不良信息泛滥风险增加

个性化内容推送依托于用户浏览记录等数据,对用户兴趣爱好、行为习惯进行分析与预测,根据用户偏好推荐信息内容。部分平台不断向用户推荐其关注过的相似内容,不管是否存在低俗媚俗、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意图实现最大推送量和获得最高点击率,导致违法和不良信息充斥用户界面。 

案例

去年多家媒体曝光部分短视频平台推送大量未成年人早孕争当“网红”的视频,平台不但没有及时删除相关视频,反而为博眼球、争流量,对该类视频进行推荐、热捧。 

人性的弱点与缺乏价值判断的弱人工智能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部分个性化内容推送平台上信息内容低俗的情形。而这背后的逻辑是用户“想看”即正当,通过最大化满足用户需求,使其产生对平台的依赖,实现流量最大化。

3用户权益保护难度加大

个性化内容推送让用户过滤掉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内容,沉迷于最初想看的信息内容中,实现“看我想看,听我想听”的体验。这无形间强化了用户的偏好,影响了用户对于信息内容的自主选择,导致用户对于信息内容接触面越来越狭隘、单一和固化,形成“信息茧房”效应。

用户一旦身处“信息茧房”中,就会不自觉地失去社会行动力,而满足于被动的知识积累,从积极地参与事件转变为消极地认识事件,很难再接受不同的观点,甚至在不同群体、代际间竖起阻碍沟通的高墙,极易造成个体与社会的隔离。而且,如果用户沉浸于单一类型的信息内容中,会缺乏对于当下和历史事件的深刻认识和判断,拒绝认真严肃地思考社会重大议题。 

三 解决个性化内容推送问题的中国方案

个性化内容推送本质上是解决大数据时代下海量信息内容分发的一种技术,我们绝对不能对技术嗤之以鼻,而是应当客观、公正地看待技术。算法创新了信息传播业的分发模式,顺应了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算法的最大效用,同时也要适时适度规范算法,做到善用算法。

因此,针对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规定》给出了一套中国方案,即将算法推荐模型+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三者进行有机结合,旨在构建一个具备整体性、群体性以及个体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实现信息内容的高度和宽度。

1明确个性化算法技术推送信息的推荐模型

《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同时,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在使用算法进行个性化内容推荐时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服务类型、位置板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

2要求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

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有助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进行不同类型素材的输入,保证信息内容的多样化,让人工也加入到信息内容分发的过程中,才能将优质的信息内容发布到平台上,同时也能够弥补算法无法判断信息内容所体现的价值倾向的弊端。

3要求建立健全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建立健全用户自主选择机制意义重大,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也应当维护人类的自由和自主选择等基本权利,确保人机交互时人类的自我决定和主观能动性,防止人类成为算法的“奴隶”。

来源:《思想火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