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对新中国侨务工作的奠基性贡献

作者:佀咏梅 任贵祥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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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建立初期,周恩来主持制定了国内外系列侨务政策:确定华侨是人民政协组织的组成部分;领导组建新中国侨务机构;主持制定、颁布有关侨务法规条例;保护和维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解决长期遗留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为新中国建设事业招纳海外人才。他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侨务思想:华侨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地照顾在国内的侨眷和安置归国的华侨”;华侨要遵守侨居国法律制度、不参与当地政治活动;鼓励华侨华人和当地民族融合。周恩来为我国侨务事业奠基开拓,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为改革开放时期制定侨务政策提供了重要借鉴。

新中国建立伊始,面对旧中国留下的烂摊子,百废待兴,侨务工作也是如此。周恩来为开创新中国的侨务工作付出大量心血,主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侨务政策,提出一系列富有创见的侨务思想,为新中国侨务政策奋力奠基开拓。

一、主持制定新中国的侨务政策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随即着手筹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擘画制定各项大政方针,其中侨务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政治协商会议是包括华侨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周恩来作为新中国的重要缔造者、奠基人之一,参与或主持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新中国大政方针的制定。其中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到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周恩来主持起草的,经过各种层次的讨论修改达10多次。《共同纲领》约6000字,有4处提到侨务问题,如政治协商会议是包括华侨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新中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便利侨汇等[1]。在1949年9月22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周恩来作了题为《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其中指出:“大家的目的很明确,正如共同纲领草案和人民政协组织法所规定的那样,是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为着这个任务,我们团结国内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和国外华侨,结成这样一个伟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了二十八年的主张,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区域、军队、国内少数民族、国外华侨,以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所拥护和赞助的。”[2]这就从组织上确定了政治协商会议是包括华侨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也集中体现了周恩来关于华侨是统一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

(二)领导组建新中国的侨务机构

1949年10月9日,经周恩来草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完稿,《工作条例(草案)》确定分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外交、国防、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宗教事务等8个工作组,并报请毛泽东批准。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4个委员会,另外还有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等直属政务院。10月21日,周恩来召集第一次政务(扩大)会议,宣告政务院成立。翌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中侨委”)成立,任命何香凝为主任委员(1959年由廖承志接任)。1954年11月1日,周恩来签署国务院命令,任命李任仁、廖承志、李铁民、庄希泉4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共有46人,其中有陈嘉庚、司徒美堂、陈其瑗、叶飞、彭泽民、黄长水、庄明理、蚁美厚等著名归国侨领。“中侨委”是中央人民政府专司侨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安置归国难侨,辅导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团结国外侨胞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扩大新中国的国际影响等。“中侨委”在各省区市和华侨居多的市县乡镇设立各级基层组织。据初步统计,新中国初期各级侨务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约有1000多人。

1954年10月,国务院领导人分工,周恩来除抓全面工作外,还具体分管外交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他日理万机,国务繁忙,但仍十分重视并做了大量的侨务工作。

(三)主持制定、颁布有关侨务法规条例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侨务政策初创时期,主要体现在制定推出一系列有关侨务方面的条例、法规和文件等,周恩来作为政务院总理主持和参与了这些条例、法规和文件制定和颁布。据记载,周恩来主持制定直接签发颁布的侨务文件有如下4个。

195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23日,周恩来签发颁布该命令。其要点为:(1)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2)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者必须分别情节论处或依法制裁。(3)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4)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3]

经过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多次谈判,就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达成协议。1955年4月22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与印尼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其基本条款为:(1)凡属同时具有中国和印尼两国国籍的成年人,应在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国国籍和印尼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2)凡属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其中一种国籍时,必须向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另一国籍。(3)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他们的父亲是哪一国人,即被视为具有了哪一国的国籍。(4)凡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尚未成年,应在成年后一年内选择他们的国籍。在他们未成年期间应被视为只具有他们的父母双方或父方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选择的国籍”[4]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8月2日周恩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该办法规定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下列优待:(1)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12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2)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8厘,以人民币支付。(3)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4)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5]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8月2日周恩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办法》12条,对华侨出资兴办学校的批准程序、学校命名、校址选定、土地征用、领导体制、校务管理、老师作用、招收学生、奖励办法等,均作了具体规定[6]

除此之外,周恩来领导或参与制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侨务法规、条例、命令、指示还有许多,如《侨汇业管理暂行条例》《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长期收容处理华侨学生工作方针与方案》《关于处理回国华侨就业问题的指示》《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等等。

上述具有开创性、政策性很强的侨务条例、法规、办法等大多是50年代制定和公布的,凝聚了周恩来的许多心血和智慧。如为了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优待办法,周恩来做了深入的调研,分别找陈嘉庚、司徒美堂等归国侨领、“中侨委”的工作人员和华侨居多的广东、福建两省的叶剑英、张鼎丞等负责同志交谈,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反复研讨。在此基础上,制定土改办法时对华侨的一些特殊情况给予了适当照顾[7]。尽管如此,后来在侨乡土改工作中,还是不同程度发生了“左”的错误。对此,周恩来则采取有错即纠的态度,并再次进行调研,适时纠正政策中的偏差[8]

(四)保护和维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新中国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正当权益的条文,已载入《共同纲领》之中。周恩来作为政务院总理兼任外交部长,分管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反复重申强调这一规定,认真履行保侨、护侨的职责。

周恩来在各种有关场合,多次重申保护华侨正当权益问题。1949年10月13日,他为新加坡《南侨日报》创刊三周年题词为:“为宣扬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而奋斗,为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9]1951年10月23日,周恩来在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说:“我国散居海外的华侨约达一千余万。由于某些国家无理地歧视乃至迫害他们,他们的正当权益已受到了重大损害。这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和政府的深切注意和严重关怀。”1954年9月、1959年4月,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我们希望某些国家“对我国侨民不加歧视,并尊重他们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10];“华侨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保护”[11]。1955年10月23日,他在答菲律宾《马尼拉纪事报》记者莫里西奥问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住在菲律宾的中国侨民非常关怀。我们希望: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1956年10月9日,周恩来接见新加坡劳工阵线主席、前新加坡首席部长戴维·马歇尔再次重申,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被歧视”[12]。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周恩来为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做出了很大努力,直接间接地同某些国家迫害华侨的行径进行有力的斗争。

(五)解决长期遗留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之一,华侨存在的双重国籍是旧中国长期遗留下来的一个复杂繁难的问题。周恩来十分重视解决这一问题。1954年9月23日,他在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13]

1954年11月至12月间,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团来北京与中国政府代表团就双重国籍问题进行了初步磋商谈判。1955年4月22日,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与印尼政府代表团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签字当日,周恩来发表讲话说:“双重国籍问题是旧时代遗留给我们的问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则,经过友好谈判,获得了合理的解决。”“我们知道还有一些国家同样关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能在亚非会议期间获得解决,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我们亚洲和非洲各国之间以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繁难问题的又一个良好的事例。”[14]

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与我国的外交政策及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紧密的关系。周恩来指出:“华侨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外交政策的。”解决双重国籍的政策,“我们觉得使亚非各国能够首先实现和平共处、友好合作,加强我们共同反对殖民主义的力量,更好地孤立帝国主义,使亚洲各国在我们中国兴盛起来,将来强大以后,还跟我们友好。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使我们跟他的关系更好,对他们本人也更增加积极的作用,把消极的因素减少。”1956年11月26日,周恩来在柬埔寨金边华侨招待会发表讲话指出:我们侨胞“要尊重人家的主权,不能干涉人家的内政,五项原则不是有这两条嘛,你们就应该遵守,你们在五项原则上也要做出模范来”[15]。他还诚恳地说,坚定明确地提出华侨与华人的政策界限问题,表明了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诚意,为我国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建立友好睦邻关系及促进亚非和平开创了范例。这一政策符合客观规律,合乎历史潮流和我对外政策,赢得了各国的赞赏[16]

从周恩来的论述可以看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与制定我国外交政策及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有密切关系的,三者相辅相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制定外交政策确立的基本原则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以服从我国外交政策为前提,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根据,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也促进了我国外交政策实行,为切实贯彻履行和平共处五项创造了条件。

(六)为新中国建设事业招纳海外人才

旧中国贫穷落后,战乱频繁,社会动荡,致使人才外流,特别是高科技人才流散欧美发达国家;新中国刚刚建立,百废待举,需要大量人才。周恩来十分注重吸纳海外人才回归新中国,并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的一项方针政策加以实施。

早在1949年夏,在筹建新中国的大业中,周恩来指示旅美进步侨团,要把动员在美国的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科技专家回来建设新中国作为其中心任务;同年12月18日,周恩来又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代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郑重邀请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学子回国参加建设。1954年6月上旬,经英国代表团中间牵线,中国代表团和美国代表团,就两国侨民问题进行商谈。15日,中美双方拟将再次接触,中方商谈方针是:(一)主动提出“保护我国在美侨民、留学生的权益问题”。(二)“拟指出美国强迫扣留我留学生,既违犯国际法又不合人道主义,要求立即恢复他们自由离美返回祖国的权利”。(三)关于整个侨民和留学生问题的做法[17]。六七月间,按照周恩来的指示精神,中美双方继续就留学生和侨民问题进行3次商谈。

新中国的建立及其招贤纳才政策,犹如一块有强力的磁场,强烈地吸引着海外学子,他们络绎不绝地回国为新中国的建设出力献技。但是,他们当中有些人回国时受到西方国家和国民党残余势力的阻挠破坏,历经艰险曲折。“他们的回国,周恩来是费了不少心血的。”[18]经过周恩来的努力争取和亲自部署,使得滞留在海外的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著名科学家钱学森、著名文学家老舍等一大批著名科学家、知名学者,辗转回到祖国的怀抱。据统计,经新中国的召唤、周恩来的努力争取,从1949年到1954年,冲破道道阻挠、克服重重困难,回到祖国留学人员和归侨学者有1334人,其中美国937人,英国193人,日本119人,法国85人;至50年代末,回国者达到约2500人,约占当时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人科学家的一半[19]。他们为开拓和发展新中国的教育、科技、国防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方面多有论著介绍,此不赘述。

二、富有创见的侨务思想

周恩来不但主持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做了大量开创性和奠基性的侨务工作,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树的侨务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发挥华侨在统一战线中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统一战线包括对华侨统一战线的内容、形式发生了变化。周恩来积极探索,对新形势下有关华侨统一战线作出一系列论述。1949年9月下旬,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的报告或发言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统一战线组织,它所包含的成分是非常广泛的,“它的任务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为着这个任务,我们团结国内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和国外华侨,结成这样一个伟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了二十八年的主张,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区域、军队、国内少数民族、国外华侨,以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所拥护和赞助的。”[20]这里提出了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统一战线的思想。1962年3月,周恩来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包括爱国侨胞在内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已经发挥、并且将继续发挥它的重大作用”[21]。周恩来一方面强调华侨和国内其他各个阶级、阶层、团体一样都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阐明这是自党成立28年以来的始终主张;既重申了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又阐明了统一战线的长期性,进一步强调了新中国建立后华侨在统一战线中发挥的作用,并适时由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统一战线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战线。

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周恩来认为华侨在统一战线中发挥新作用之一,是推动祖国和平统一。1956年6月28日,周恩来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报告指出:“我们重视海外广大的爱国侨胞在推动和平解放台湾的事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希望曾经或者还在对祖国采取对立态度的少数海外华侨,认清是非,省察大势,跟广大的爱国华侨站在一起,为促进和平解放台湾的爱国事业做出贡献。”[22]周恩来还重申:“我们也同样希望一切身在海外其他地方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为促进和平解放台湾而努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使自己免于流落异乡、受人轻视的命运。”[23]他呼吁,广大华侨要团结和争取对新中国还不理解、亲蒋亲台的少数华侨,“把我们的手伸出去,只要他爱祖国,我们就给他团结起来,团结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24]。周恩来重视发挥海外华侨在祖国独立解放及和平统一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认为他们是中华民族的向心力。

(二)“妥善地照顾在国内的侨眷和安置归国的华侨”

周恩来认为:“华侨工作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侨居在国外的;一个方面是他的眷属在国内,或者回国来工作、学习的。”[25]而国内侨务工作又有两个层次:一是妥善安置和照顾好归国华侨;二是做好侨眷的工作,主要是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并发挥他们参加生产、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周恩来主张对归侨和侨眷要从政治上予以关怀爱护,生活上给予安排照顾,这就是国内侨务工作“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八字方针。

周恩来充分信任和重用有才能有威望的归侨。如著名爱国侨领司徒美堂素抱“洪门”功成身退的信条,早年对于孙中山委官而不就,对于蒋介石劝党而不入;还如陈嘉庚对蒋介石的拉拢入党和封官许愿嗤之以鼻。他们参与创建新中国,但都有功成身退想法,不愿在政府中做官。后经周恩来的耐心开导劝说,均愉悦地在中央人民政府中任职尽责。

周恩来很重视对一般归侨的安置工作。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解决大批归国难侨生活和工作问题,在中共中央和周恩来的关怀下,中共中央拨出专款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等地创办了一批华侨农场,安置了大批归难侨。1960年2月2日,周恩来指示归侨接待安置部门:对归国华侨的生活,各地应当给予适当照顾。1962年3月27日,在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周恩来提出:“我们还应该做好侨务工作,进一步团结海外的一切爱国侨胞,妥善地照顾在国内的侨眷和安置归国的华侨。”[26]

为了使国内侨眷有可靠的生活保障并提供便利,1950年8月22日,周恩来专门约廖承志、孔原、南汉宸、王诤等人研究华侨侨眷的福利问题。决定:为了照顾侨汇,不收取“双程邮资”;在厦门等地因物资缺乏而致物价尚未稳定的地点,暂时特准某些物资入口,以便利侨眷[27]。周恩来对于侨汇性质及侨汇政策作出明确阐释:“侨汇是我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用以赡养国内家属的汇款,是我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国家对侨汇坚决保护”;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28]

(三)华侨要遵守侨居国法律制度,不参与当地政治活动

周恩来从国家关系、我国外交政策及华侨自身处境等多重实际情况出发,主张华侨在侨居国要遵纪守法、不参与当地政治活动,这是他关于国外侨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思想。

1951年7月10日,周恩来召集章汉夫、伍修权等人研究,决定党内成立指导对外活动的党小组,确定对华侨的工作只做公开与合法的援助祖国的工作,不应进行颠覆当地政府的活动[29]。这是经过深入思考做出的符合华侨自身和居住国实际的决定。为消除华侨居住国政府的顾虑,周恩来多次向国际社会声明:“我们也不在华侨中发展共产党或其他民主党派的组织”;向各界华侨指明:“参加党派在回国后参加,在这个地方是不可以的,这样会引起所在国的误会,在这种界限分清后,华侨才能搞好和所在国的关系。”[30]50年代,周恩来接见缅甸、泰国、菲律宾、新加坡等国家领导人和驻华使节,代表中国政府反复申明:“我们不在这些华侨中组织共产党”[31];“华侨不应参加本地政治活动”[32]。这一主张受到这些国家政要和使节的衷心欢迎。

周恩来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套法律制度,华侨在国外从事各行各业,不论从事哪一行的华侨都要守法,按照法律手续办事。我们在国内要守法,“在国外也应该守人家的法。这一点很重要,尤其是今天我们是新中国的侨民,我们一举一动都应该做模范的侨民,都应该配得起新中国的侨民”[33]。1956年11至12月间,周恩来在越南、柬埔寨、缅甸各地访问期间反复强调,华侨既要联系中国的实际,也联系侨居国的实际,还应该很好地尊重侨居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互相团结。同年12月上旬,周恩来和贺龙访问印度。周恩来在孟买、加尔各答接见当地华侨代表和友人时,号召华侨“人人学玄奘”,努力学习所在国语言,并且加强团结,每一个侨胞都要很好地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和生活习惯,同所在国人民要把关系搞好[34]

(四)鼓励华侨华人和当地民族融合

周恩来不但主张华侨不要参加当地政治运动、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制度,而且进一步提出华侨华人要与当地民族和人民融合的主张。这是从大部分华侨选择当地国籍转化为华人的实际出发提出的长期安生之路。

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在印尼万隆接见西爪哇侨领时说道:“希望侨胞好好的工作,并把双方关系搞好。”[35]4月27日,他在中国驻印尼使馆接见华侨代表时,再次诚恳地表示:“希望诸位在海外要注意团结,不仅要团结侨胞,还要跟所在国家的人民团结在一起,跟他们友好相处。”“要得到人家尊重,首先要尊重人家。”“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我们善于学习。要提倡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如果发生了一些困难和纠纷,我们应该首先批评自己,这样就会更加团结,就会得到所在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36]

1956年12月18日下午,缅甸各地各界华侨1200余人汇集在仰光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礼堂举行大会,欢迎正在缅甸访问的中国政府正副总理周恩来和贺龙等一行。缅甸有关政要及驻华大使应邀出席会议。周恩来在欢迎大会上发表讲话说:中国侨民多少代以来,就侨居在缅甸。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同缅甸人民还有着血缘关系,有不少人已经加入了缅甸籍,因此,中缅两国成了亲戚的国家,缅甸人民称中国人民为“胞波”,把中国人民看成同胞,在友谊上像亲兄弟一样。这种人民之间的关系,已经撒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种子[37]

在文化方面,周恩来主张中外文化融合。他倡导华侨学习居住国的语言文字。华侨报纸除汉文外,还要有当地语言的版面;华侨学校除教中文,还要将当地语种作为必修课。这样才能有益于文化交流和感情交流。周恩来访问缅甸和柬埔寨时,反复要求华侨要学习当地语言,把当地语言当做必修课。

周恩来的侨务思想内容丰富,上面介绍的是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其他还有国外华侨工作必须服从我国外交总路线和政策;划清华侨工作与当地革命的界线;华侨要发扬爱国爱乡的传统;等等。

三、侨务事业的宝贵遗产

周恩来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侨务政策并提出富有建树的侨务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华侨正当权益”始终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新中国诞生期间,由周恩来主持制定、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纲领,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的内容;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认前述《共同纲领》的相关内容,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时期宪法的蓝本,再次加以确认。由此可见,《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关于“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法律规定奠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侨务立法的基础。

第二,国内侨务工作方针的延续和发展。周恩来当年提出国内侨务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妥善安置和照顾好归国华侨;二是做好侨眷的工作,主要是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并发挥他们参加生产、建设祖国的积极性。主张从政治上予以关怀爱护归侨和侨眷,生活上给予安排照顾,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8字方针,仍然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国内侨务工作总方针的基础。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法》经过4年调研8易其稿,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涉及归侨侨眷的政治、经济、人身、财产、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救济等多方面的权益。《保护法》明确地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作为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政策的总方针[38]。显然,16字方针是在新中国初期8字方针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其中凝聚着周恩来的心血和智慧。

第三,华侨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的组成部分。周恩来是我国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开创者和践行者,他关于华侨工作是统一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至今仍然是我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原则。邓小平在设计我国改革开放的系统工程时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包括旅居在国外的侨胞也有爱国的问题。他们热爱祖国,不等于热爱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对象,就“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39]。此后,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关于华侨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均有论述,尽管外延和内涵有些差别,但基本内核都是一致的。当年周恩来提出发挥华侨、归侨侨眷在和平统一祖国中的重要作用,是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制定“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依据,也是1991年1月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讲话、提出和平统一祖国8项主张的基本依据。

第四,关于华侨双重国籍的政策。周恩来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思想和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础。《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40]这部国籍法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30年中我国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历史经验,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尽管社会上和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争议或非议,但它目前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周恩来领导制定的保护侨汇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后仍然是我国贯彻执行的侨汇政策基本遵循;他为新中国建设尽力招纳中国海外留学生和知识分子,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请进来”人才政策的先声;周恩来重申华侨要遵守侨居国法律制度,不参与当地政治活动并与当地民族融合以求长期生存发展等思想,充满了超前性,至今仍然在遵行。当年周恩来主持制定侨务政策受到时代的局限需要改革的,如当时党和国家制定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体制,主要引导华侨投资主要投资于国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改革和发展。

(本文作者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济南250014;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广州510631)(来源:巜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1期)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3、8、11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13页。

[3]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94~95页;《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1955年1月—12月)》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97~98页。

[4] 《新华月报》1955年第5期,第92~93页;《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1955年1月—12月)》第12册,第153~158页。

[5] 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100~101页。

[6] 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102~104页。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另见童小鹏:《风雨四十年》第二部,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页。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292页。

[9] 《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页。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31页。

[11] 王棠编著:《侨务春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4、25、31页。

[12] 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46页。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531页。

[14] 周恩来:《在中国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字仪式上的致词》,《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2册,第159页。

[15] 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17、13~14、27页。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史编辑室编、裴坚章主编:《研究周恩来———外交思想与实践》,世界知识出版1989年版,第286页。

[1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376页。

[18] 力平:《开国总理周恩来》,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

[19]张应龙主编:《华侨华人与新中国》,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20]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145页。

[21]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425页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页;另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21页。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344页。

[24]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10页。

[25]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445页。

[26]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43页。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66页。

[28]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94页。

[29]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上卷,第157、176页。

[30]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8页;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上卷,第640~641页。

[31]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25、26页。

[32]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27、28页。

[33] 《周恩来总理对缅甸华侨的讲话》(1956年12月18日),见侨务报社编:《侨务政策文集》,第4页。

[34] 《在加尔各答接见华侨代表时周总理号召“人人学玄奘”》,《人民日报》1956年12月11日,第4版。

[35]王棠编著:《侨务春秋》,第48、49页。

[3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473页。

[37] 《缅甸华侨欢迎周总理贺副总理周总理勉励他们同缅甸朋友和睦相处》,《人民日报》1956年12月21日,第4版。

[38]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建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3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论侨务》,第31页。

[40]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第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