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似的律”:中国共产党早期纪律建设三大启示

原标题:“铁似的律”:中国共产党早期纪律建设三大启示
作者:汤涛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党史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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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纪念王荷波烈士逝世95周年,中共四大纪念馆在上海市纪委监委、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虹口区委和中共一、二、四大场馆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策划举办了“抓铁有痕铸党魂——中国共产党早期纪律建设史料展”,于11月11日在中共四大纪念馆开幕。

本次展览聚焦1921年中共一大党的诞生至1927年中共五大首创中央纪律检查机关这段党史上波澜壮阔的时期,分为思想探源、铁纪萌芽、革命实践、机构首创、继续前行5个单元,真实再现了中共早期纪律建设的艰辛探索和伟大实践。去看展的同时,让我们通过本文,进一步了解党在创建时期和大革命时期加强纪律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及其对今天的深刻启示。

启示之一,要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

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宁曾精辟地指出:“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而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这一思想,早就被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和吸收。李大钊曾经指出:“C派的朋友若能成立一个强固的精密的组织,并注意促进其分子之团体的训练,那么中国彻底的大改革,或者有所附托。”毛泽东也对蔡和森提出的“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观点表示“没有一个字不赞成”。1926年3月,他在分析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时深刻指出:“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势力集中行动一致,所以有赖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党来发号施令。”这就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原因。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在于它是党领导革命不断向前发展的必要保证。对此,我们党有着清醒的认识。1922年7月,党的二大明确指出:党组织“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1924年5月,三届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我们的党,在国民革命运动里的总职任及对于幼稚的产业无产阶级之训练和集合其群众的职任,要求数量上及质量上有相当组织。”  

作为一个严格遵循列宁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忠实地秉承并发扬了重视纪律建设这一政治传统。这一点,首先反映在中共一大党纲中,它通篇贯彻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的精神,并初步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保密纪律等方面内容。其后,我们党又对这些规定逐步加以修订与完善。作为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二大党章就设置了“纪律”一章。党的五大后通过的党章则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首次规定在中央和省设立党的专门纪检机构,强化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  

在革命实践中,我们党表现出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适时推动自身纪律建设的历史特点。比如,党的三大作出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重要决定。那么,在合作的同时怎样做到不失去党的自身独立性呢?这就需要有纪律约束与相关规定。鉴于此,党的三大明确:“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以及“在政治的宣传上,保存我们不和任何帝国主义者任何军阀妥协之真面目”。  

历史证明,党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大革命前夕,党内同志对国共两党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合作意见并不一致。党的三大上,许多代表为此发生了激烈争论。鉴于此,大会专门针对国共合作问题,召开了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等文件,确定采取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方式实现国共合作。这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的决议,得到了全党认真的贯彻执行。党的三大之后,党的各级组织服从中央决定,做了许多工作,使得国共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为大革命的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启示之二,要切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专门工作机构:“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自创建之日起,我们党就积极探索加强纪律建设的方式途径,并注意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一大党纲较为明确地体现并贯彻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精神,并初步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内容,这实际上可以看作党对相关制度建设的最初努力和探索。党的二大颁布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成为制度建党的开始。党的二大明确:“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这些规定对保证党的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各项关于纪律相关制度的建设中,巡视制度尤其取得了长足进展。二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此处“特派员”可以视为“巡视员”最早的一种表述方式。二大党章还特别提出,在一定条件下,中央和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到地方党委推动产生该地方执行委员会。1925年10月,中央更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派巡人员的职权范围,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随着革命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得以不断完善。1927年11月,中共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去切实这一改造工作。”按照这一要求,这一制度在党内普遍建立起来。  

在这当中,我们党尤其注重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的建立健全工作。党创立之时,由于党员人数一时较少等原因,并没有立即设置纪检职能机构,而是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此时纪律监察工作是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的。  

大革命时期,党员人数迅速增多,到党的五大召开前夕,党员已从建党时的50多人发展至57967人。党的政治角色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由创建时的一个较为单纯的在野党发展为“半公开的半政府党”。因此,一大批优秀分子入党的同时,许多带有不良动机的人也进入党内,并把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也带了进来。这“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尤其在比较接近政权的地方或政治、军事工作较发展的地方,更易有此现象”。同时,“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在这种情况下,为“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中共中央逐步开始考虑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  

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召开的党的五大,首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随后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移交至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如再不能解决,则移交至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进行解决。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较为明确地说明了党内专门纪检机构的产生方式,规定了中央、省两级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省委基本平行、相互制约的关系,对监察委员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由于还缺乏经验,这些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参考甚至照搬了联共(布)十四大党章的相关内容,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问题也缺乏系统细致的说明,但毕竟在探索道路上迈出了富有开创性的一步,在“坚固我们的营垒”“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示之三,要切实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领导发动和推进大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把其看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至于对不遵守各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贪污腐化分子,“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我们党对一批违反党内规定,特别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员给予了严肃处理。陈公博和周佛海两人在党的早期组织的建立过程中做过一些工作,并作为代表出席了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但是,两人很快在工作中犯了严重错误。陈公博在1922年6月陈炯明背叛孙中山、炮轰总统府后支持陈炯明,并拒不接受中央的批评,还私自离开广州赴美留学,被开除出党。周佛海也于1924年脱离出党。沈定一在党的创建过程中同样也做过一些工作,但后来公开参加破坏国共合作活动,反对无产阶级革命,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因此被开除出党。张国焘也曾为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他热衷于搞宗派主义,对党的团结造成严重影响。1923年6月,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马林曾说道:党内组织了一个以张国焘为首的“小团体”。陈独秀也在党的三大工作报告中严厉批评道:“张国焘思想非常狭隘,所以犯了很多错误。他在党内组织小集团,是个重大的错误。”正是因为张国焘的所作所为影响恶劣,在党的三大选举中央委员时,张国焘只获得40票中的6票,未能进入中央委员会。  

我们党还批评处理了一些纪律涣散的地方党组织。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高涨,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党组织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1924年5月,汉口党组织在谈及本区组织发展状况时指出:“虽共有四十七人,而懂组织与党义的占最少数,同志们不知服从纪律与党纲为党员应尽职责,并忽视小组会议,故意不出席,甚至有成年不为党任事。”1925年10月,中共中央也在《河南报告议决案》中指出:“我们同志的数量虽增加了约十倍,但内部教育训练的工作非常缺乏,支部及地委的组织均极涣散没有秘密工作的基础,各地的工作都只有个人的活动。”对这些情况,中共中央除厉行加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建设外,在纪律建设方面也着力予以推进。1926年9月,中共中央要求全党:“党内工作者的坏倾向如雇佣劳动化与贪官污吏化的分子,自扩大会议后各地均已注意清洗,尚须继续切力注意。”1926年6月至10月间,仅中共太原地委就开除了30多名不合格的党员。中共中央还在发展新党员时,强调一定要坚持标准:“介绍新分子加入本党时,须十分慎重选择,凡非对于本党主义策略及党之纪律充分明了其恳切的愿意服务本党者,不必轻率加入”,否则将使“本党的组织日渐松懈紊乱”。  

我们党还在领导开展各方面革命活动时,严肃执行各项纪律。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胜利后,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少数职员屡有违反纪律之行为,刘少奇、李立三等领导俱乐部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了纪律规定,提高了党在工人群众中的威信。1925年省港大罢工爆发后,为保证罢工的胜利开展,苏兆征等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违反纪律特别是贪污腐化等不良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收到了较好效果。总之,党在创建时期和大革命时期在纪律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都对我们今天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具有深刻的历史启示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原文略作修改,注释从略)

(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党史镜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