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历史规律问题的再探讨

作者:贾高建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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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历史规律的原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但讨论中也常常遇到各种争议和质疑,一些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为此,有必要在既有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以推动这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化。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是主体、主体性与客观规律的关系问题。认为应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将决定论与选择论有机地统一起来,反对“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二是对规律本身的理解和把握问题。认为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认识社会历史规律的辩证性质,防止简单化、片面化等不正确倾向。三是社会历史规律的不同内涵和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问题。认为应区分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历史规律,弄清所谓一般进程的逻辑规定及其与特殊进程的复杂联系,走出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误区。

关键词社会历史规律 主体性 全面性 辩证性质 一般进程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起作用的一般运动规律”【1】, 从而为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实践提供了真正科学的方法论指导。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历史规律的原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同时也应看到,讨论中也常常遇到各种争议和质疑,一些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为此,有必要在既有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以推动这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化。

一、主体、主体性与客观规律:“非此即彼”的拒斥和对立?

从讨论中的情况看,社会历史规律问题上的争议和质疑,很大一部分来自与之相关的、近些年来成为学界热点的主体性研究。应该说,主体、主体性以及主体实践等问题同社会历史规律问题一样,都是社会历史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对此予以关注并展开研究,原本是必要的、无可厚非的。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中,有关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对不足,近些年来得到明显加强,所取得的积极进展应该给予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中也同时出现了一种不正确的倾向,即只是片面地强调主体和主体性,似乎这方面问题就是一切,有关社会历史规律的研究被当作某种过时的、陈旧的观念而遭到疏离,或者被笼统地归入“机械决定论”而弃置一旁。更有甚者,则是以某种绝对的方式将主体性与客观规律对立起来,认为二者相互拒斥,不能兼容。如此一来,有关这方面问题的认识便被推向了极端,走到“非此即彼”的路径上去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极端的主张?讨论中提出的理由是为了防止所谓“社会过程自然化”。一些论者强调,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它是作为主体的人自身活动的领域,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人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因而这一领域不能像自然界那样讲客观规律,否则就会“弱化”人类社会的“属人性质”,将人类社会“降低”到自然界的水平。具体考察一下便可以看出,虽然这些论证中使用了一些不同的词语,但其中所涉及的其实还是以往历史观领域中曾长期存在的老问题。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时,正是以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如今同样的问题又以这样一种形式被重新提出,不能不引起应有的注意。

在哲学发展史上,历史观领域之所以长期被唯心主义占据统治地位,而唯物主义迟迟未能在这里取得突破,除了社会历史条件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原因,这便是社会历史领域同自然领域相比具有一种明显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给人们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恩格斯在回顾他和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时,曾对此做了专门的阐释。他指出:“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正是这样一个差别的存在,使得“社会发展史”展现出比“自然发展史”更为生动和复杂的主体性特征,同时也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社会历史领域并不像自然领域那样存在着客观规律,而是由人们自己的行为所支配的,主体的动机和意图在这里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事实究竟如何呢?恩格斯对此做出了明确回答,他指出:“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3】围绕这一观点,恩格斯从两个方面做出了分析。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停留在主体行动的动机上,而是进一步从动机追踪到行动的结果,那么就不难看到,“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4】。也就是说,“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5】。“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它们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同样地只有从属的意义”。【6】而另一方面,对于动机本身,也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追问:这些动机是怎样产生的?“在行动者的头脑中以这些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历史原因又是什么?”【7】如果说各种不同的动机构成主体行动的直接动力,那么,还必须进一步弄清“隐藏在这些动力后面的是什么,这些动力的动力是什么”【8】。恩格斯深刻地指出了以往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局限所在:“旧唯物主义从来没有给自己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因此,它的历史观——如果它有某种历史观的话——本质上也是实用主义的,它按照行动的动机来判断一切……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内自己背叛了自己,因为它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的动力是最终原因。”【9】他特别强调,“不彻底的地方并不在于承认精神的动力,而在于不从这些动力进一步追溯到它的动因”【10】。

恩格斯所做的这些分析,为我们指出了走出认识迷途的正确路径。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循着这样的路径,从人们行动的动机入手进一步探究隐藏在背后并真正决定着人们行动结果的“动力的动力”,最终突破了社会历史领域的特殊性给人们造成的认识上的障碍,揭示了社会历史领域的客观规律。而“这样一来,唯心主义从它的最后的避难所即历史观中被驱逐出去了,一种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被提出来了,用人们的存在说明他们的意识,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用人们的意识说明他们的存在这样一条道路已经找到了”【11】。可以说,社会历史领域中主体性与客观规律之间关系问题的科学解决,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奠定了基础;而在历史唯物主义创立一个多世纪以后的今天,如果又试图以维护社会历史领域的“属人性质”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领域中客观规律的存在,那就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重新退回到被马克思恩格斯驱逐过的唯心史观那里去。

那么,承认社会历史领域中存在着客观规律,是否就意味着将社会历史过程与自然过程简单地等同起来,从而妨碍我们对社会历史领域中主体性特征的认识?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历史唯物主义所要强调的,只是不能因为社会历史领域同自然领域之间存在差别,便遮蔽了我们对于这一领域中客观规律的认识,而绝不是说可以对这种差别忽略不计。相反,如恩格斯已经明确指出的,“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是十分“重要”的。【12】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一切事情都是人来做的,而所谓社会历史规律也只能在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中表现出来。主体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活动的动机、意图、目的等,都会这样那样地对社会历史过程发生影响。社会历史过程从根本上说是要受客观规律制约的,这些规律决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社会历史规律的这种决定作用具体如何展开,通过什么样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得到实现,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方面的情况,取决于他们如何进行自己的活动。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主张将社会历史规律的决定作用与人作为主体的能动选择作用结合起来,既讲决定论,又讲选择论,从二者的辩证统一中去理解历史,而不是将它们非此即彼地对立起来。那种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历史规律的原理归结为“机械决定论”,以为只要讲客观规律就是否定主体作用的观点,所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绝对化、极端化的思维方式,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

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一些论者还试图借助实践范畴为自己的观点做论证。在他们看来,实践是人作为主体所特有的功能,社会历史过程都是通过主体实践展开的,因而也只能用实践范畴去解释,也就是从主体方面去认识。毋庸置疑,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历史唯物主义充分肯定主体实践在社会历史领域所特有的重要作用。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实践所具有的这种作用,是否就意味着社会历史领域中不存在什么客观规律,而主体可以通过实践任意创造历史?当然不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3】这种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着人们的实践,并最终影响到他们实践的结果。人们在自己的实践中建立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内的社会结构体系,但这个结构体系并不是一种随意的、杂乱无序的堆砌物,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形成和改变有着自己的客观逻辑和内在规律。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一系列著作中做了清楚的说明。人们要想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历史”,就必须尊重这些规律,并按照规律的要求去做;无论他们愿意与否,这都是决定着他们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客观前提。无视这一点,就只能在实践中碰壁。在以往的历史中,这方面曾有过许多深刻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汲取。

二、对规律本身的理解和把握:全面性要求及辩证性质

明确了社会历史领域中主体性与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所谓社会历史规律究竟是怎样的,如何才能正确地认识这些规律?讨论中遇到的诸多争议和质疑,有不少便是由这里发生的。应该看到,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规律涉及社会历史过程的方方面面,包含着复杂的逻辑联系,要把这些规律理清楚、弄明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对于其中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律做了揭示和探索,这无疑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成果;但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结束真理,而只是为我们开辟了通往真理的正确道路。并且,对于他们已经取得的认识成果,也有一个正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如若采用简单化、片面化的方式去对待,就有可能陷入某种误区,从而将相关认识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例如,有一种长期存在的不正确观念,即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简单地理解为“经济决定论”。这一理解从表面看似乎是有根据的,因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确主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4】。但是,如果将这一原理简单化、片面化,那就很容易导致一种严重的误解,似乎一切社会历史过程都应该用经济原因来解释,各种历史事件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这种理解不符合历史的实际,自然会被现实的历史过程所否定。而这一结果却往往被当作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否定,似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历史规律被事实证明是不成立的。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解读被随意应用到多种场合,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

具体审视一下历史唯物主义的相关原理,就会发现这里发生了重大的偏离。不错,历史唯物主义重视并强调经济因素在社会结构体系中的根本决定作用,但它并非仅仅看到这种作用,而是主张在各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中全面理解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机制。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结构体系可以区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基本层次,其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根本决定作用,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同时又有着重要的反作用。所谓社会基本矛盾就是由这种作用与反作用的统一所构成的,只有从总体上全面理解和把握这种矛盾运动,才能对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做出正确的认识和解读。如果将其简单化、片面化地加以理解,仅仅归结为一种“经济决定论”,把经济因素的作用不适当地加以夸大,那么除了使真理变成谬误,不可能有别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种简单化、片面化的不正确倾向,并非今天才有,早在马克思恩格斯那个时代就已经开始出现。对此,恩格斯曾做过专门说明,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5】恩格斯强调:“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16】

除了这样一种不正确的观念之外,在有关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认识上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这便是以某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机械、死板地理解这些规律,似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联系只能是一对一、点对点、整齐划一的对应关系,不能有任何的偏移和改变。这样一种机械的理解,当然也无法在现实实践中得到确证,因而同样成为质疑和否定这些规律的理由。但问题在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并不是那样一种形而上学的存在,而是有着十分鲜明的辩证性质。具体说来,无论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还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都同时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这双重属性:所谓绝对性体现为规律运行中的确定性和不可违逆性,它表明这一规律终究要按照既定的要求实现出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所谓相对性则表现为一定范围的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它使得规律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从而为多样性和或然性留下了充足的余地。这两个方面的属性相互联结、相互贯通,共同存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实际过程中。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做出考察。

从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来看,其绝对性首先表现为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一种生产关系至少应该能够保证现有生产力系统的正常运转,使社会生产过程不至于中断;而一种上层建筑也必须能够保证其经济基础正常存在,不至于遭到严重侵害和破坏。这一要求具有底线意义,因而是确定的、不可违逆的;做不到这一点,一种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其次,在这个基础上,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还会进一步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适合程度提出要求;适合程度越高,就越是能够得到肯定。这样一种客观取向总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展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也同样是确定的、不可违逆的。再次,生产力不仅要存在,而且还要发展,这就要求生产关系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而经济基础发生改变,也会要求上层建筑领域实行相应的变革。尽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过程可能遇到各种复杂情况,但终究是要朝着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所要求的方向推进的,这一基本趋势也是确定的、不可违逆的。而与这些绝对性的表现相对应,在以上各个环节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又会同时表现出相对性的一面。首先,能够满足确保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正常存在和运转这一最基本要求的,并不只有某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而是可能有多种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里存在一个多种可能性的区间,从而显示出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其次,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要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尽可能地与之相适合,但这一要求又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弹性和伸缩性,使得适合程度不同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有可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得到确立。这里所显示的,也是一种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再次,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要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但这一要求也同样具有某种弹性和伸缩性;虽然总的方向和趋势是确定的,但其具体实现过程却会因各方面条件的不同而产生各种差别,乃至经历不同的途径和道路。这样一种情况,也显示出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

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如此,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同样是如此。一方面,这种反作用有着绝对性的一面:一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总是要对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产生影响,或者是积极的促进作用,或者是消极的阻碍作用,这些作用一定会这样那样地表现出来并产生相应的结果,这一点是确定的、不可违逆的。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又同时具有相对性的一面:不论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都有着一定的限度,并且会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出各种差异。所谓促进作用只是为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提供一种外部推动力,而后者的发展和变革能否实现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得到实现,最终还要取决于其自身领域的各种因素。同样地,所谓阻碍作用也并不能完全阻断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只是使之受到不同程度的束缚和限制;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总是要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尽力挣脱这种束缚,为自己寻找生长的空间和出路。这里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弹性和伸缩性,有着多种可能的选项,从而显示出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

我们在这里考察的主要是社会基本矛盾亦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规律,其实不仅这一规律,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其他规律也都具有这样一种辩证性质,都会在展开过程中表现出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而对于这种辩证性质的探讨,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所谓决定论与选择论之间的关系。我们承认客观规律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根本决定作用,同时又肯定人作为主体的能动选择作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之所以能够相互兼容,也正是由于社会历史规律本身所具有的辩证性质。这些规律的决定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这种决定作用既有绝对性的一面,又有相对性的一面;它终究是要这样那样地实现出来的,但同时又为多样性和或然性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正是这种与绝对性同时并存的相对性,使得主体的能动作用得以有效地发挥出来,在多种可能性的范围内做出自己的自觉选择。而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这种能动选择作用,又使得社会历史规律的相对性方面更加突出地展现出来,从而形成社会历史过程与自然过程之间的重大差别。

三、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历史规律。关于“一般进程”的争议和分歧

在学界的讨论中,一些重要概念往往有着不同的内涵,“社会历史规律”这一概念便是如此。略微梳理一下便可以看出,人们实际上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一种是作为社会系统本身的内在机制而起作用的规律,而另一种则是关于社会历史进程方面的规律。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律所体现的是社会历史领域中各个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它作为一种客观逻辑,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规定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后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则是着眼于进程本身,所揭示的是这一进程展开中的基本脉络和历史联系,它与通常所说的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属于同一个序列的范畴。这两种意义的规律虽然都可以笼统地归入社会历史规律的范畴,但相互之间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相比之下,前一种规律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而后一种规律则要以前一种规律为根据。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是在社会系统内在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的,这种机制意义上的规律才是隐藏在社会历史进程背后的“动力的动力”【17】,而进程意义上的规律只是它发挥作用的结果而已。

在上面的考察中,我们主要关注了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即作为社会系统内在机制的规律,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规律。那么,关于后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即关于社会历史进程方面的规律,情况又是如何呢?应该说,讨论中对于社会历史规律的质疑和争议,有许多正是从这个角度提出的。一些论者认为,在世界历史上,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形成了很不相同的发展道路,其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是“多线”的而不是“单线”的,并不存在什么“一般进程”。而这样一种格局的形成,主要是不同的社会主体能动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什么客观规律决定的;所以应该以“主体性”取代客观规律,以“选择论”取代“决定论”。

事实果真如此吗?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出探讨。的确,当我们从世界范围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时,首先看到的便是复杂多样的特殊表现形态。各个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发展道路确实存在多种差异,而这些差异也确实与主体选择直接相关。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社会历史进程方面的规律亦即“一般进程”不存在,并且也由此推翻了社会机制意义上的客观规律呢?不是的。因为一般与特殊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它们相互依赖而存在。所谓一般进程并不是直接等同于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进程,而是内在地包含在这些特殊进程当中,是这些特殊进程中共同具有的基本线索和脉络;而这一脉络的形成又有着自己的逻辑根据,这便是那种作为社会系统内在机制的社会历史规律。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不可能离开各种特殊进程而抽象展开,而只能通过这些特殊进程、在这些进程之中得到实现;而这些特殊进程又是在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当时所处的具体条件下,通过不同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形成的,出现这样那样的历史差异在所难免。但是,这些差异的存在,并不妨碍这些各自不同的特殊进程内在地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进程;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停留在这些进程的表面,而是透过外在的表象进一步深入到进程的内部,就不难发现隐藏在其中的基本脉络和共同逻辑。在这里,同样应防止和反对那种“非此即彼”的极端化、绝对化倾向,即将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与特殊进程绝对地对立起来,似乎承认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就是“单线论”,而肯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就是“多线论”。实际上,并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单线”和“多线”,二者的关系只能从一般与特殊的辩证统一去理解。而试图以此为依据否定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规律,用单纯的“选择论”取代“决定论”,更是不可能站住脚的。

要正确把握一般进程与特殊进程的关系,有一个重要之点需要特别注意,这便是必须保持两者之间的逻辑对应,在研究定位和条件设定上前后一致。因为通常所说的一般进程,只是针对某种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社会历史进程所做的抽象概括,是以这些进程在正常条件下自然展开为前提的;而在现实实践中,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复杂的联系,它们的发展进程不可能互不相干地孤立展开,而是会受到各种来自外部的影响和制约。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种外部影响和制约还会以超越常规的方式表现出来,使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发展进程发生深度交叉和融合,导致这些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原有进程发生重大改变或完全中断,由此进入某种新的发展轨道。讨论中涉及的对于某些发展阶段的“跨越”或跳跃式发展等现象,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这样一种复杂情况的存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误解,似乎这种“变异”后的非常规进程与一般进程之间不存在什么联系。但若我们了解了这些特殊进程形成的背景,弄清各个不同进程之间相互作用以及交叉、融合的实际情况,进而从相互联系的整体高度对这些进程做出考察,就会看出其中仍然包含着某种基本脉络和共同逻辑,从而真正弄清它们与一般进程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虽然这些进程的确比较特殊,但它们终究不可能脱离人类文明的大道,其在实际展开过程中形成的多种复杂形态,也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在特定条件下的具体表现而已。

如果说上述观点是从“多线论”的角度对“一般进程”提出质疑,那么讨论中出现的另外一种质疑,则是来自与之相反的方向。一些论者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不是多个,而只有一个,所以不可能从中概括出“一般进程”或“历史规律”。卡尔?波普尔便主张这一观点,他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写道:“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对进化过程的描述不是规律,而只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18】如果把人类社会看作一个统一的体系,只是从世界历史的整体层面去看待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那么这个观点似乎符合逻辑。但是问题在于,人类社会的世界体系是由多个国家、民族和地区所构成的,所谓世界历史则是由这些国家、民族和地区各自不同的历史进程汇聚起来的。这些不同的历史进程虽然如上所述处于相互联系之中,但毕竟可以这样那样地加以区分,最终表现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特殊进程。在这个层面上,就不能简单地说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而应该是多个历史进程并存。这样一来,立论的前提不存在,由此引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3—25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4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4—25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5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3卷第40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3—25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1卷第66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2卷第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60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60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4卷第255页。

【18】[英]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邱仁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贾高建: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