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作者:杨俊彦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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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党纪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把握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把握政治性,理解条文背后的政治要求。从党的性质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特征。如果党的纪律松弛,党风政风败坏,就会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政治意义重大。从条款内容来看,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纪律相关内容,对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内在属性来看,《条例》所规范的各类违纪行为,无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组织原则,享乐奢靡,侵害群众利益,失职失责,还是违反社会公德等,从本质上来看都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的纯洁,削弱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严明的纪律加以纠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把握整体性,领悟各个条款的内在联系。从条款本身来看,总则的各项原则要求指导分则具体违纪行为的认定、纪律处分的运用;分则不同条文、同一条文不同款项间亦存在从重加重、“法条竞合”等关系,实践中还存在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违纪条款、多个违纪行为间有吸收、牵连等关系。只有从整体上理解不同条款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掌握《条例》。从守纪来看,六项纪律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对党员言行的“底线”要求,无论哪类纪律、哪个条款,都是党中央明确的禁令,党员不能选择性了解掌握,更不能选择性执行遵守,必须全方位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从执纪来看,在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总则各项原则要求,也要按照分则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核证据;既要重点关注被审查人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也要善于发现其他违纪问题;审查和审理报告既要认真研究分析总则纪法贯通、宽严相济等条款,也要涵盖违纪行为涉及分则中的每一个条款,以及可能涉及的新旧条例衔接条款。

把握时效性,掌握不同版本的《条例》内容。对全体党员而言,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悟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既要学习修订后的《条例》,也要熟知过去不同版本的《条例》,全面对照审视,及时向组织报告说明有关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不仅要学习不同版本的《条例》,还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既要能够准确运用现行《条例》的各项内容,特别是精准把握新修订的相关内容,也要熟悉不同版本《条例》的具体规定;既要审查违反现行《条例》的问题,也要对现行《条例》实施前不同阶段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审查处理。

把握贯通性,融汇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度。要贯通学习党章党规。《条例》根据党章制定,作为党员,尊崇党章也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要深化对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认识,坚决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始终做到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要掌握与《条例》相关的党内监督条例、党内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准确理解法规间的相互联系。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中的纪律要求,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时刻用纪律衡量自身言行。要延伸掌握宪法法律。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坚定维护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员干部要主动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执纪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把握实践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条例》是一部实践性的党内法规,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在于督促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而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必须以“实际”“实用”“实效”为目标,精准发力、抓深抓实,避免泛化、虚化、浅层化,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遵规守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条例》处处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能机械地理解执行,不能因担心工作失误而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要树立“为官避事平生耻”的理念,既坚持原则,又敢于担当,在工作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执纪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纪律处分的原则之一,在执纪审查中要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调查取证和审核处理,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