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学习
不经意间,斑斓的秋叶已悄然飘落,又到了岁末年尾。每每此时,正是盘点一年收获,静心思索学习与工作的时候。记忆里,我们从出生到长大,从上学到工作,父母叮嘱的,老师教诲的,同事勉励的,领导要求的,或多或少都有学习的内容。有人说,若要论及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特质,“学习”无疑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此言诚为不虚。从“学而时习之”的古老箴言,到如今“终身学习”的社会风尚,学习——已经深深融入国人的基因血脉。
有道是,“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学习不仅增加知识、促进工作,更能塑造人格、升华境界。从根本上讲,人到底是经验性动物。人们说话、办事,首先会与头脑中先验性经验作比对,从中思考对策、寻找办法;或者,向书本、向身边人请教,触类旁通寻求帮助;再或者,通过实验、尝试的方式,举一反三找到借鉴。这些,毫无疑问都经学习获得,都离不开学习塑造。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其著作《人类理解论》讲过,“一切知识皆筑基于经验,归根结底亦导源于经验”。人生是一列匆匆而过的单程列车,许多大事容不得失误,也没有试错机会。面对不容有失的人生,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失误、避免遗憾?唯一的办法便是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尽力避免重蹈他人覆辙,减少悔不当初的遗憾。
毫无疑问,学习是个艰苦的过程。“学海无涯苦作舟”。学习如同钉钉子,必须发扬“挤”和“钻”的精神,挤出时间读书,钻出空暇思考。正如鲁迅所言:“我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工夫都用在工作上的。”学习犹如一场独行远征,必须守得住寂寞,扛得住煎熬。正如王国维比喻的,要有“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笃行;亦需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执着。学习常与重复和枯燥相伴,犹如在暗黑中开凿隧道,唯有挖掘不懈,方能抵达光明。西晋陈寿手抄《后汉书》《东观汉记》积累编写《三国志》素材,北宋苏轼抄读《汉书》至过目成诵,明末顾炎武研读《左传》而笔记不辍,他们是以重复之举实现知识沉淀、思维进阶。学习更需要坚韧不拔,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孔子“韦编三绝”,孙敬、苏秦“悬梁刺股”,匡衡“凿壁借光”,车胤、孙康“囊萤映雪”,他们以超越常人的毅力,成就历史长河中闪耀的辰星。时光奔流不息,知识日新月异,只有坚持“活到老、学到老”,以学习充实自我、完善人生,方能在奔涌的浪潮中从容前行,不负时代召唤。
学习之道,亦有境界之分。学习是奋进的姿态。从不知学到自觉学,从被动学到主动学,从为学而学到随心而学,意味着学习境界的跃升。有人形容,学习就像吃甘蔗,从顶端吃到根部,开始觉不出味道,越往后越感到有滋味。小时读书,是逃避劳动的小算计,是父母用枝条抽打的迫使;长大后读书,少了父母催逼,多了些自愿和自律;工作后读书,更多是职责使然,有了对事业的承诺与担当;年长后读书,自主性大大增强,遨游在知识的海洋,与古圣先贤进行跨越时空的思想交流,不亦快哉!学习若有境界,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属自发之学。此为本能所驱,亦为自然之理、生存之技。人类幼时牙牙学语、蹒跚学步;非洲草原上雄狮引领幼崽追捕猎物,北极冰海中母海豹教小海豹潜游换气,南极风雪里企鹅雏鸟效仿父母依偎御寒——皆属此境。第二种,为自律之学。古语有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车马多如簇”,正是以此激励士人学子不畏清苦,潜心向学,以求达成平生志向。此类学习目的明确,或为光耀门楣,或为出人头地,或为著述立言,皆涵括其中。第三种,乃自觉之学。为心中理想,为天下苍生,甘愿舍小我而求大道,如饥似渴,孜孜不倦。这般学习,自有欣然之趣,自得怡然之乐。正所谓,“读书之乐乐何如?绿满窗前草不除。”“读书之乐乐陶陶,起弄明月霜天高。”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在于结合实际地运用。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通常,学习包含“学”与“习”两个相辅相成的复杂过程。换言之,“学”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习”则是另一方面,而且是更重要的方面。唯有通过“习”,通过练习、实践,才算真正走完学习的全程,才能让所学落地生根。之所以说“习”是更重要的方面,一来是因为,学习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同样的东西摆在那里,由于学习能力、领悟能力的差别,不同人看到的、学会的,可能会有差别甚至很大差别。“山坡上种满了鲜花,在牛羊眼里不过是饲料”。二来是因为,即使掌握了理论知识,其实际运用也往往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取得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必然存在差异。三国时的马谡,夸夸其谈、纸上谈兵,学习兵书连诸葛亮都要向他请教,却只知死守书本而不务实际运用,最终导致失街亭之败,实属学习运用不当的反面典型。
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而言,学习不仅关乎个人修养的提升,更具有深远意义。通过系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把握时代脉搏、洞察发展大势,能够使我们在复杂局面中保持战略定力,在风险挑战面前作出正确决断,从而更好践行党的宗旨、服务人民群众。这正是党员干部学习的要义所在,也是学习应当追求的境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