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要论断,科学阐明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对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内在逻辑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要论断,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中华法治文明深厚土壤,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伟大实践,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具有坚实深刻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时也承认杰出人物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论断,深刻把握并创造性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领导干部这一群体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和示范效应,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首先,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标注了党的初心使命。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党的初心使命的承载者、实践者、引领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关键少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引领全体人民共同信仰法治、践行法治,最终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其次,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党的组织体系的鲜明特征。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在于其具有坚强的组织体系。这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党的政治目标和执政方略的根本保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领导干部怎么做,全党都在看”的清醒和自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锻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的应时之举、必然之措。领导干部处于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关键位置,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能驱动党的组织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协同高效运转,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最后,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党百余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的奋斗历程充分证明,党之所以能够闯过浴血奋战的枪林弹雨、走过艰苦创业的筚路蓝缕、跨过改革开放的千难万险,创造出引领民族实现自立自强、国家实现发展进步、党自身永葆青春活力的历史伟业,靠的正是无数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埋头苦干。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党百余年奋斗历程得出的历史结论,科学回答了“关键少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这一时代之问,彰显了鲜明时代价值。
传承弘扬中华法治文明的光辉典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深刻体现了我们党立足中国现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法治创新的高度政治智慧。首先,这是文化自信、法治自信的鲜明彰显。中华法系所承载的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辉煌灿烂,其中蕴含的“以上率下”“治国先治吏”等治理智慧,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独特贡献。全面依法治国在赓续中华法治文明的基础上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关键示范作用,这个“关键少数”坚定文化自信、法治自信,能够更好推进、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法治自信。其次,这是植根本土、成风化俗的鲜明表征。中华法治文明历来有日新又新、变法图强的传统。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一场制度变革,更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否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全社会能否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风尚。最后,这是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鲜明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知行合一”,强调为官者要关心“民间疾苦声”。领导干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弘扬者。只有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着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内涵与时代需求相融通、传统基因与现实国情相契合,才能在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生动实践中,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
对法治现代化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论断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领导干部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充分体现了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首先,这是维护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法治文明的进步本质,就在于“法”相对于“权”的地位提升并在此过程中确立了权威地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掌握公共权力的“关键少数”,教育引导他们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运用权力,是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与有效方式。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成为守法模范、护法先锋。其次,这是保障法治实施的必然要求。法治是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管住权力。“关键少数”肩负着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政治责任,理应恪守法治精神、带头厉行法治,更好发挥对建设法治社会的表率和引导作用。最后,这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生态不只是法律条文体系,更是社会生活状态和文化形态。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领导干部是法治风尚的引领者,应当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对全党全社会的风向标作用,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作出突出贡献,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文化氛围,带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具有关键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也是着力破解法治建设难题的现实需要。
领导干部带头尊法是引领推动全社会尊崇法治的“定星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尊崇法治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也意味着尊重人民意志、维护法治权威。这是实现“法之普遍服从”的首要条件,也是促进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辟新局面、迈向新境界,极大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把党规国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尊崇法治、厉行法治。尤其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增强了领导干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应看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个别存在,也有个别领导干部目无法纪、知法犯法。这些行为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领导干部一举一动皆是导向,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很重、影响很大。只有这个“关键少数”把尊法作为履职的先决条件,时刻对照高悬的法律明镜,才能以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模范行动引领带动全社会敬法之权威、明法之作用、强法之素养。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是引领推动全社会了解法律、掌握法律的“导航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上有所率、下有所进;上有所行、下有所仿。领导干部只有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才能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把握履行职责的分寸,才能引领推动全社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领导干部“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各地各部门普遍把学习党规国法作为必修课,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学习制度机制,有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打牢依法用权、依法办事的理论根基和知识基础。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对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的全面性、系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领导干部唯有把学法作为履职的必修课,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思维、养成法治习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以“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带动全社会形成学法的浓厚氛围。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引领推动全社会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的“风向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遵守法律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纪法权威、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奉法者强则国强”的道理,不断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知敬畏、遵法纪、重程序、守底线,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逐渐成为行为习惯。但也存在个别基层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的现象。领导干部既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主体,也是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只有“关键少数”把守法作为履职的底线要求,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时刻做到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才能引领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领导干部带头用法是引领推动全社会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的“推进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领导干部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断增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观念深入人心、付诸实践。同时也要看到,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习惯于单纯靠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管理、采取陈旧方式完成任务等现象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依然存在。当前,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这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领导干部要树立用法的履职自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真正把法治作为最优方式、把依法治理作为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引领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让尊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彰显“关键少数”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站在决胜“十四五”、谋划“十五五”的历史关口,我们更能深刻感受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和旗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时时处处用“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工作,真正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彰显“关键少数”作用。
增强法治自信,推动“关键少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信笃行者。增强法治自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着力建设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贡献。增强理论自觉,从历史脉络、思想根源、理论基础等维度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等,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推动法治成为内化于心的思维方式和外化于行的行为准则。坚持“两个结合”,深入了解、全面掌握中国法制史,进一步总结、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彻底破除法治领域的历史虚无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迷思,以历史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写好“第二个结合”的法治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适应、相融合的过程中焕发新的勃勃生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坚持根植我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用自主创新理论回答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用自主性、原创性理论指导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推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
筑牢法治信念,推动“关键少数”成为尊崇法治、弘扬法治的示范引领者。法治信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推动法治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维护法治权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把法律规范内化为内心认同,将法律的权威建立在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之上,坚决同各种危害法治的行为作斗争。营造法治环境,健全落实宪法宣誓、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推行“日常学法、年度测法、提职考法”,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强化法治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依照“三定”规定履职、依照法制办事、依照岗位责任落实,让“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条,依法办事、依法用权、依法治理成为“关键少数”的自觉行动。
坚定法治决心,推动“关键少数”成为厉行法治、捍卫法治的不懈奋斗者。法治决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要”。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捍卫法治,大力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保持法治定力,时刻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主动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各类工作,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守正创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将法治作为引领改革方向的“坐标系”、护航改革进程的“压舱石”、增强改革效能的“放大器”,围绕实现良法善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协同推进各环节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法治能力,健全落实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评价标准,在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中综合考量法治建设成效和依法决策、依法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能力提供明确指引。
深化法治实践,推动“关键少数”成为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模范践行者。法治实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在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进程中锤炼自己、提升自己。回应法治需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群众法治需求,更好地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坚持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提高他们在处理复杂矛盾问题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加强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把健全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等机制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关键环节,引导领导干部真用法律、善用法律、用好法律,遇事多从法律角度分析和思考,搞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提升法治质效,坚持将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一招,善于运用法治轨道上的各类工作方法,推动矛盾纠纷和信访在法治化路线图中流转化解,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推动政法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执法司法的实质贵在修复社会关系的理念,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办案,又深刻体察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和特殊情况,实现罪责刑相当、法理情相融,在执法司法中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