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作者:子平    发布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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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1859年5月,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如何“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制定严格的制度并坚决执行。他们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等革命实践中,对每个组织都作了严密的制度设计,并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执行。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定要强化组织成员的制度意识,制度一旦被确定下来,必须得到不折不扣执行。比如,《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地方各级组织和全体盟员;所有盟员“必须宣誓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则指出,党的章程不仅是党活动的法权基础,更是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法律”。为确保中央委员会的意志得到切实执行,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任何破坏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着力构建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制度体系,并确保其严密性。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盟员必须“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等,一系列条文从政治、组织、工作等方面对组织和成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规定,“每个分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要求各级组织和个人都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反对任何团体和个人“拒绝承认代表大会决议或故意逃避履行章程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不折不扣执行制度,就要发挥思想教育和纪律约束的作用。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同盟活动和《新莱茵报》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盟员执行章程的自觉性。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他们发现执行章程还必须加强纪律约束。恩格斯指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么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为此,《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了盟员的言行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制度执行中的任何纵容与变通都会危害“党的名誉”,因此必须同破坏制度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1879年,凯泽尔作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唯一代表,投票赞成党纲明确要求加以废除的间接税。社会民主党人希尔施指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党的纪律,但社会民主党的一些领导人却为凯泽尔开脱。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凯泽尔“践踏了党的策略的确定不移的首要基本准则”,希尔施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挽回了党的名誉”。他们对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包庇凯泽尔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恩格斯指出,“无论是总委员会或者是代表大会都不会允许任何破坏我们章程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严格执行制度看作对无产阶级政党成员的必然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视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强调,“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邓小平要求全党成员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达到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努力计划,并保证其实现”。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始终要求严格执行制度,把遵规守纪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系统集成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要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党中央深刻把握制度执行力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等,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效提升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明显加强。实践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显著增强,管党治党成效显著。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各种监督的协调联动,不断增强监督合力,以强有力的监督推动制度执行。同时,对于那些把制度当摆设、破坏制度、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震慑,确保制度落地生根,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