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把纪律写入总纲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

图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展览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资料图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隆重举行。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是我们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七大党章首次在党章中增加“总纲”部分,并在这一部分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七大党章明确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执行纪律的严肃性,还规定要设立“在党委指导下工作”的监察机关。七大党章对以往的纪律建设经验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对保障解放战争的胜利、夺取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七大党章首次增加“总纲”部分——
“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以这个总纲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
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大,负有总结以往的革命经验、迎接抗日战争胜利和引导中国走向光明前途的任务。
这次大会距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已有17年之久。党中央曾多次决定“在最近时期内”召开七大,但是因为党内一些重大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再加上革命形势的变化、战争环境的影响以及地理交通的限制等多种因素,会议一再延期。
自遵义会议至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延安整风运动整肃了党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党的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的召开和《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原则通过,肯定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增强了全党团结,为党的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了充分条件,有力促进了中国革命事业发展。
到七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一百二十一万名党员、组织网络遍布全国的大党,如何领导全国军民夺取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为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做好准备,成为全党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这种形势对统一全党思想、严明组织纪律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1945年4月23日,党的七大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开幕。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547人,候补代表208人。毛泽东致开幕词,向大会提交《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并作口头报告。朱德作《论解放区战场》的军事报告;刘少奇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周恩来作《论统一战线》的发言。
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了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原则依据的地位,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坚持基本的组织原则之不可破坏性,但应规定适合于环境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以促进党的工作的发展,保证党的政治任务的执行与行动的统一。”
七大党章首次从形式上确立了“总纲+分章”的呈现体例。谈及总纲,刘少奇强调:“这也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因此,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以这个总纲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我们党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与统一。”总纲明确纪律要求,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等。
党的七大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七大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系列举措,制定和修改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选举坚强的领导集体,使中国共产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而不断发展壮大,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政党巨大的制度优势,确立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成熟。七大之后,全党同志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团结一致,为推进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努力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七大党章强化纪律要求——
“党的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不得逾越”
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阐释说,“党的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不得逾越。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纲党章,并成为党的一个组织内的工作者。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无产阶级的统一,是一直保持着与加强着的”。
七大党章在将严守党纪写入总纲的同时,还将纪律要求写入党员义务条文中。在“党员”一章首先明确提出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即“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在“党员的义务”又进一步细化了对党员遵守党纪的要求: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七大党章第十四条规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党章第一次将“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确定下来,从而明确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全党与中央之间的基本关系。刘少奇强调“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党内秩序正是按照“四个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
七大党章重新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专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体现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此外,党章明确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七大党章第六十八条将其列为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方针。同时,规定凡是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决议以及违反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组织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党组织的处分方式包括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等;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以及开除党籍,并且明确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以党章为根本,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作用,始终把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作为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五类并一直沿用至今。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增加了第七章“党的纪律”和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且对“四个服从”进行了新的表述。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写入“从严治党”,标志着这一原则正式成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内涵要义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章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2012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一文中明确要求,“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
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提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十九大党章将“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党的根本大法,并且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准更加清晰。纪律建设由此被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新高度。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进一步充实了党的纪律与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内容。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等内容。这一修改进一步丰富了纪律处分方式,体现了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也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首先要依据党章管党治党。从七大党章在总纲中专门论述纪律问题,到十九大党章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再到二十大党章充实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的相关内容,党的纪律建设在党章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作为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党和国家事业不断走向新的胜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6年08月28日 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