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索引學會章程(2023年10月修訂)

作者:    發布時間: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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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索引學會章程(2023年10月修訂)

(2023年10月修訂,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索引學會。英文譯名:The China Society of Indexers,縮寫為CS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索引(搜索引擎)、數據庫理論研究、教學和應用的相關單位及專業工作者依法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積極團結和動員廣大索引與數據庫工作者,秉承“求實、開拓、創新、奉獻”的辦會宗旨和會員行為准則,以促進索引與數據庫理論研究、繁榮索引編輯出版和數據庫建設、普及索引和數據庫知識、培訓索引和數據庫人才、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為己任,推動中國索引與數據庫事業不斷發展,為助力數字中國建設、繁榮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索引以及與索引相關的搜索引擎、數據庫理論和應用問題的研究,承擔國家相關課題任務,組織開展會員之間的相互協作和學術、信息交流﹔

(二)加強索引學學科建設,促進索引學與相關領域學科結合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推動構建中國自主索引與數據庫知識體系﹔

(三)推動傳統索引與數字索引以及現代數據庫技術的結合,促進索引現代化、數字化、標准化﹔

(四)普及索引與數據庫知識與技術,加強信息素養與技能的宣傳與推廣,拓展索引和數據庫的應用領域﹔

(五)提供索引和與索引相關的數據庫技術與產品服務﹔

(六)協助研究制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規范和實施細則﹔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托,承辦索引和數據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資格認定、項目論証等﹔

(八)依照相關規定,主辦《中國索引》會刊和學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新媒體,擴大學會的社會影響力﹔

(九)加強與國際索引界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或聯合召開國際研討會,開闊會員視野,提升中國在國際索引界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訴求。

業務范圍內屬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以我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圖書館、情報所、檔案館、互聯網信息服務與數據庫企業、新聞出版等單位,以及上述單位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為主,兼及熱心索引和數據庫事業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編印、發行的有關學術資料﹔

(六)合作開展有關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支持學會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討論重大學術和應用問題﹔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完成主管單位和理事長交辦的任務﹔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主管單位、秘書處挂靠單位撥款﹔

(三)課題項目經費資助﹔

(四)捐贈﹔

(五)政府資助﹔

(六)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注:財務審計自行開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不進行委派。)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10月21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