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关于私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变

作者:熊辉 吴晓 谭诗杰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北京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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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我国重新孕育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逐步成熟和完善。党的私营经济理论、政策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回顾和梳理这个演变历程,总结其历史经验,从中汲取有益的启示,对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第一阶段:从“不承认、不允许”到“看一看、等一等”,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消极限制到允许存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6年底,党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静观其发展,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基本政策,即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消极限制到允许存在。

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间,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不被允许存在,原来的私营经济已基本被扼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重新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始调整有关经济政策。私营经济是从个体经济的 “胚胎”中重新孕育和发展的,而党对私营经济政策的松动,首先是从个体经济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几百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纷纷返城,加上城里原有的大量待业青年,就业矛盾更加凸显。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党和政府允许个体经济存在。1978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并提出了“少数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1]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邓小平在这次会议前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们从事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2]此后,中央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保护个体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十一届六中全会将个体经济定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十二大进一步指出,“要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1982年12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3]这就以法的形式,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为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必要和适宜的环境。在党和国家政策的允许、鼓励和支持下,个体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那些资金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村和城乡个体经济,逐渐发展成雇工经济。对于这些以“雇工大户”形式出现的私营经济,由于惯性思维的结果,当时有些人主张“动它一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出发,采取了谨慎的态度。邓小平反复强调不要动,不要变,“要从整个几十年的目标来看这个不变的意义”。[4]1982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中央政治局经过慎重研究后明确指出:“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可以等一等,看一看。”[5]“看一看”的方针,实际上是对雇工现象的允许和保护。1983年1月2日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植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对雇工大户或私营企业“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6]这就是有名的“不提倡、不取缔、不宣传”的“三不”方针,意即“边走边看”、“看看再说”,不急于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党中央的“三不”政策尊重了实践,尊重了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实际上默认和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和发展。邓小平在1983年1月12日的一次讲话中说:“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7]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又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表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8]这一理论和政策上的新变化,标志着长久以来党对私营经济“坚决取缔、立即取缔”的“不承认、不允许”政策已被突破,而发展为“观望、默许”、“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标志着冰封已久的私营经济政策开始解冻,实际也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亮了绿灯,党的这一慎重态度,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我国私营企业开始迅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