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陈家刚

作者:陈家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从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政协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等层面全面规划了协商民主的未来发展。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协商民主,深入探讨协商民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理论研究》编辑部特别邀请了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权威陈家刚博士,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对话。]

编辑部(以下简称“编”):陈博士,您好。您是国内介绍和研究协商民主的专家,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政治体制改革章节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协商民主”提法是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吗?在其他的正式场合如人大、政协会议的报告或者文件中,是否出现过?什么时候?

陈家刚(以下简称“陈”):谢谢您们的邀请。很高兴一起讨论协商民主理论。118日,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在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但是,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理论研究的深入和逐步拓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早是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这个最早可以到2003年。当时,俞可平教授发表了“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的文章,介绍了国外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这是首次见诸于文。随后,我们中央编译局的学者开始系统地翻译、介绍和研究国外协商民主理论。我们先后翻译出版了两辑“协商民主译丛”共八本,出版了研究专著,发表了大量研究论文。国内相关的研究机构还多次召开了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学术研讨会。

在党和国家的文件或理论表述中,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最早是在2006年。当时,我们党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是第一次较为正式地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胡锦涛同志2009年“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了2006年《意见》中有关两种民主形式的论断,并且强调了坚持通过充分协商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各方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但其形成有一个过程,是我们党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编:那么,十八大报告提出关于“协商民主”的论断,有什么特殊的背景?您怎样看待报告中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述?

陈:首先,我们说,“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是我们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品质。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断,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权宜之计,它是党和人民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是我们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的结果,它是一种科学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我们党最为鲜明的特征和力量源泉就是这种清醒的理论自觉和自信。这种理论自觉和自信体现为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理的坚定信念、体现为创造性地回答当代人类社会和中国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才会既在理论上不断实现创新,也在实践中不断实现超越,从而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协商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其次,十八大报告有专门的段落来论述协商民主。我看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是明确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二,实现这一重要任务,主要从四个方面去展开。一是国家政权机关;二是政协组织;三是党派团体;四是基层民主。第三,主要路径是通过制度化建设健全协商民主。即“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四,健全协商民主的主渠道是人民政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只有这样完整理解十八大报告精神,才不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编: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您看来,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体现在什么方面?

陈:首先,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

其次,我想,提出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也是对我国近年来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总结和发展。近年来,从党内到党外,从中央到基层,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鼓励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积极开展协商对话、促进合法决策等领域,许多创新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价值。这一论断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另外,提出协商民主,也是为了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越来越分化、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群众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样,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也越来越高,各种矛盾、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如何更好地加强制度建设,构造规范的制度渠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合理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科学民主做出重大决策,是党和人民面临的共同挑战。采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可以有效地应对上述挑战。因为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对话、讨论等过程使我们的立法和决策更科学、更合法;能够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培养广大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养成相互理解、宽容和妥协的民主精神;能够通过协商的程序设计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防止公权力被滥用,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

编:在十八大报告政治体制改革部分特别突出地专门提出“协商民主”,是否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将出现新的发展和变化?健全协商民主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体现在什么方面?

陈: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党有明确的路线图,改革的目标就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改革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扩大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坚持依法治国”;改革的路径就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改革的方法就是“试验、提升、推广”;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能否促进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党有决心、有智慧、有能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方面不应该存在什么质疑、疑虑或者担忧。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依靠制度建设保证协商民主;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的协商;三是“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十八报告专门提出协商民主,主要是为了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更完善、更全面、更系统。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既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还有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等。而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发展协商民主推进政治协商制度改革,还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继续推进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政党、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共同肩负的崇高使命。尤其是,在完成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编:“协商民主”是个舶来品,如果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情来看,应该怎样来界定“协商民主”?

陈: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则因为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阶段而有着巨大的差异。民主的发展,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古代的直接民主,到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以至近年来的协商民主,充分说明了民主在不断地改变人类的同时也被人类所改变。国外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就是为了矫正自由民主的不足,是对自由民主的超越,是基于代议制民主基础之上的对民主的思考和发展,是为了更为真实地、切实地实现民主的本质。

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既要立足国情发展适合自身历史、传统与发展的制度和形式,又要充分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前者尤为重要。协商民主也是如此。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理论上更好的完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更切实地推进协商民主。

编:协商民主的制度表现形式有很多,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只是其在国家制度层面的一个体现。在您看来,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领域中,是否存在偏重政治协商制度,而忽视“协商民主”其他制度形式的现象?

陈:我不这样认为。虽然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有些学者质疑将国外的学术词汇翻译为“协商民主”会在中国引起误读和误解,但是,从总体上讲,更多的学者,甚至官员都能够准确地理解并掌握协商民主的内涵,以及协商民主的制度表现形式。在国外的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有各种表现形式,例如市镇会议、参与式预算、焦点小组、协商民调等等。协商民主不是一种民主的想象,它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协商民主,例如,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基层的民主恳谈会、居民议事会、参与式预算、网络论坛等等。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就是“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十八大讲“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是“重要渠道”,而不是“唯一渠道”;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还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就说明我们党充分认识到协商民主制度形式的多样性。我们可以在深入挖掘政治协商制度的资源和优势,将其作为发展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平台的同时,积极在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领域发展协商民主。

编:您刚才提到协商民主有多种表现制度表现和实践探索,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现状如何?面临的挑战有哪些?这些实践对于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有什么样的意义?

陈:除了人民政协制度这一重要渠道之外,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还有非常丰富的表现形式,如立法机构决策前的听证制度,基层民主实践中的“民主恳谈会”、参与式预算,社区论坛和居民议事会等等。其中,立法听证最早起源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市民旁听”制度,深圳市人大立法听证的力度也非常大。全国人大还就个税起征点召开过专门的听证。十六大以来,立法听证已经在不同层级的立法机构中得到广泛推行。听证范围涉及城市管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

“民主恳谈会”,主要是浙江省温岭市的创造性实践,目前已经在温岭全面推广,浙江之外的许多省市也曾经来学习借鉴;“参与式预算”也是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温岭新河镇、泽国镇、箬横镇等进行了试验,效果非常好。它主要是在基层人大预算决策前,以民主恳谈会的形式,鼓励民众参与预算讨论,就当地的年度预算形成初步的共识,然后再通过人大会的形式形成最终决定。它很好地实现了民众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此外,像江苏的无锡、河南的焦作、黑龙江的哈尔滨等地也都在试验参与式预算改革。

社区论坛、居民议事会、“农民议会”等公共论坛,自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社区自治之后,非常普遍的在居民的自治组织中开展起来。

虽然这些协商民主实践非常丰富,效果也非常明显,但作为一种创造性的实践,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如立法听证,就存在着过于追求形式,而忽略了各方意见真实表达的倾向;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的实践范围还非常有限,需要在更广泛的领域推广。等等。

但是,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来说,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这些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这些民主实践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鲜活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提供了方向;其次,国家政权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这些领域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对于政治体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三,基层民主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也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基层民主能够锻炼民主技能,养成民主习惯,形成民主意识,从而为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第四,民主实践向上发展、向核心推进已经并且仍将遭遇制度上的瓶颈,“下动上不动,越动越被动”。这就需要更高层的改革,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力量,需要实现由核心向外围推进民主。国家政权机构、基层民主面临的挑战为高层推动改革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编:“在进一步推进竞争性民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明智的战略选择。”如何来理解这句话?是指协商民主比选举民主更适合中国国情吗?

陈:2008年,你们《理论研究》编辑部访谈我时,我说过“在进一步推进竞争性民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挥的明智的战略选择”。这是我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判断。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竞争性民主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民主就不复存在。所谓竞争性民主,就是要通过“选举”这样一种形式,实现权力的授受,是权力的委托过程,是选择领导人的过程。这种形式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础,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地方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的选举等等。在推进竞争性民主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创造了许多新的形式,如“海选”、“两票制”、“公推公选”等等,这些创造性实践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政策与制度;二是,在选举之外,民主政治的发展,还要解决好民主决策的问题,协商民主就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它通过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政治过程,通过偏好表达、利益诉求,同对话、沟通、协商等形式,最终就决策形成共识,这样就能够做出合法决策。而且,决策因为反映了各方利益,在实践中也能够顺利的推进。就我国的民主发展来说,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共同存在于我国的民主建设进程之中,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任何国家的民主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路径,不能说某种形式会优越于另外一种形式,民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民主既包括价值层面的内容,也包括制度、体制机制和程序方面的内容。我们不能简化民主。从总体上讲,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将遵循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即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制走向民主,从管制走向服务,从神秘走向透明,从集权走向分权。

编:很多学者,包括您在内,都提到过我国政治发展面临很多严峻的挑战。相对于这些挑战,协商民主会是一个出路和解开难题的钥匙吗?

陈:我曾经说过,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我国的政治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例如,如何在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传统的国度实现现代国家的顺利转型?如何合理界定与协调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实现限权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转型?如何进一步推动社会建设?如何使民主的法律文本在实践中运转起来,变成鲜活的实践?如何学习和借鉴世界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等等。这些挑战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之中。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没有完成,不仅不能停滞,而且还具有相当的紧迫性,还需要实现新的突破。

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应对各种严峻挑战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例如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科学的、民主的、合法的决策;能够规范广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利益表达和诉求;能够限制行政机构裁量权的无限膨胀;能够培养起群众的公民意识、公共意识等等。但是,有效化解当代中国民主发展面临的挑战还有需要其他各方面改革的配合,例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等。其中,“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等都是切实可行而且具有深远影响的具体措施。

编: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应该是个什么样的?与国外协商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陈:无须讳言,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差别。首先,国外的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自由民主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种民主形式。其次,国外的协商民主更多强调政治生活参与者的主体平等性;在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例如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界别代表等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第三,国外的协商民主着重于参与主体平等地利用理性,通过对话、反思、偏好转换、妥协并达成共识;由于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的协商民主更多是听取意见和建议,咨询的成分比较大。利益相关各方平等表达诉求、真实实现利益关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第四,国外的协商民主建立在代议民主基础之上,强调一种广泛参与的民主,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具有多样性;我国的协商民主,在不同的层面表现出不同的参与广度和深度,真正实现广泛参与还要走很长的路。

同时,我们也要承认我国的协商民主与国外的协商民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亲和性。例如,二者都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都以公共利益为最高诉求;二者都承认政治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二者都承认参与过程是一种讨论、妥协的过程,强调共识对于决策的意义;二者都注重强化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们不能在西方和中国协商民主的比较中,主管臆断哪个更优越、更有利,但我们可以说中国的协商民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民主形式。我们不会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就像西方不会照搬我们的政治制度一样。我国的协商民主可以描述为,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框架下,通过制度建设,更积极、更广泛地推动各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在利益表达、理性反思、协商对话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诉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实现合法决策,实现民主治理。这一民主形式,在国家层面,可以充分利用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立法机构决策前的协商讨论;在地方和基层,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制度平台,扩大公民参与、鼓励协商对话;在民主意识和文化养成方面,可以通过持续的参与实践,形成理性、宽容、妥协、共识的政治文化。

编: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社会民主的关系是什么?

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对于中国的建设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党内民主,其基础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点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发展路径是改革体制机制;人民民主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就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言,党内民主是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是主体内容,基层民主是实践基础,社会民主是环境与氛围。具体到协商民主,会涉及到上述几种民主形式,例如,在政党层面,协商民主包括有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执政党在人民政协的协商;在立法机构层面,协商民主实践体现在重大决策前的协商和共识;在基层层面,有着广泛的协商民主形式;在社会领域,着力于通过操练民主,形成民主发展所需要的观念、文化与意识。

编:协商民主如何在过程中保证协商的平等?如何在结果上保证民主得到体现?对于中国来说,推进协商民主需要哪些制度设计?在当前中国普遍缺乏监督或监督弱化的情况下,协商民主的可操作性是否面临挑战?

陈:这个问题是推进协商民主的关键。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构造,需要制度作保证。有了制度,有了规则,大家按照规则办事,协商平等才能够实现,协商结果才能够有效。否则,就是空谈。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创造性的发展,例如广东省2011年颁发的《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各地人大出台的《立法听证办法》或者《立法听证规则》,《参与式预算实施办法》,以及温岭市2002年出台的《关于民主恳谈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等。这些制度措施,对于规范、发展协商民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制度不足和挑战,例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造还不完善,协商意识不够,还存在着“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的现象。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将是我们下一步要努力的方向。构造协商民主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完善制度文本,更重要的是总结既有的协商实践经验,形成权威性的规则,发展出具体的程序机制,并使制度能够在实践中运转起来,发挥作用。

编: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特别突出了人民政协的作用,您觉得人民政协有怎样的优势,在推动协商民主发展方面还应该着力加强哪些方面的建设?

陈:十八大在规划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时,确实将人民政协的作用较为突出的表达了出来。这说明,人民政协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推进协商民主发展方面,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另外,人民政协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各项“规定”、“条例”、“通则”、“办法”为核心要件的完备的制度体系,能够在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人民政协的人才和智力优势也能够为推动协商民主提供支持。

但人民政协也还面临着很多挑战,例如“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的现象、“不越位”、“少争权”的顾虑;“提案回娘家”的制度悖论等等。所以,我想,要真正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人民政协自身还需要加强建设。这里我有几点想法,可以供你们参考。

首先还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制度,推进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的示范效应带动党际民主的发展,这一点不光是对政协说的,而是从总体上讲的。第二要坚持依法治国,在国家的法律层面形成权威性的制度规范,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三是积极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例如制定《政治协商规程》等可操作性的程序设计。第四是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实践协商民主的意识和能力。第五还要学会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动人民政协工作上新台阶。

编:贾庆林主席在参加北京代表团讨论时指出,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您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是怎样的?在当前中国,如何实现协调发展?

陈: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恰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与优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选举民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是解决权力授受关系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领导人的一种形式。选举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协商民主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主形式,是为了实现合法决策的目的。协商民主能够使民主更有效、更真实。选举民主保证了其产生的领导者能够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不同形式的协商制度形式,达成决策共识。如果没有选举这一周期性制约要素的存在,协商就有可能被操控、被利用;而如果没有协商,决策就会变成少数人的决定,公共利益就受到侵害和影响。同时,经过协商之后形成的共识,还需要通过票决制最终完成立法和决策,才能够付诸实施。推进协商民主,不是要简单地排斥选举民主,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要大力推进竞争性的选举民主,同时要积极推进诉诸共识的协商民主。一方面,要坚持发展党内民主制度,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在这方面坚持不懈地推进选举民主,真实地、有效地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同时在党政领导人产生过程中,开展广泛的协商,形成共识。另一方面,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实践,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开展充分协商,形成共识,例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同时,利用票决的形式完成立法和决策。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实践体现在党和国家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是零和博弈。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能够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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