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歷次黨代會黨章的重大修改

作者:    發布時間:2013-06-0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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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誕生至黨的十七大先后制定、修正過十七次黨章 。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制定過七部黨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黨章,都是在共產國際直接指導幫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幼年時期黨的建設的一些特點。1945年七大制定的黨章,則是在1943年共產國際解散后由中國共產黨獨立自主制訂的,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和黨的建設上的完全成熟。

一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起到了黨章的作用

1921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並通過《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這份15條約700字的簡短綱領,確定了黨的名稱、奮斗目標、基本政策、提出了發展黨員、建立地方和中央機構等組織制度,兼有黨綱和黨章的內容,是黨的第一個正式文獻。同時,討論並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決議》,對今后黨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大:討論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我黨歷史上第一個黨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 。這部章程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比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條。章程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徹底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封建主義的民主革命綱領,即黨的最低綱領﹔第一次詳盡地規定了黨員條件和入黨手續,對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黨的紀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三大: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章程共六章,三十條。它和二大通過的黨章相比較,基本是二大黨章原來的結構的內容,只是個別條文的改動。如在關於黨員入黨手續方面,第一次規定了新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黨章還分別規定了候補黨員和正式黨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大:規定黨員三人以上可成立支部 第一次將黨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

1925年1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 》。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將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並規定從四大開始對中央委員會委員長的職務,改稱為“總書記”﹔地方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委員長職務,改稱為“書記”。

五大:沒有專門討論修改黨章的問題 閉幕后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 》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漢召開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沒有專門討論修改黨章的問題,在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 》中,“認定必須改正並補充舊時的黨章”。五大閉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6月1日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 》。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在我們黨的根本法規上,第一次出現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時,第一次規定入黨者的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第一次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並規定“青年團中央,應派代表出席黨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各級團部亦應派代表參加各級黨部機關之常務委員會議,此等團部之出席代表應有表決權。”

六大:突出強調了共產國際的領導

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 》。黨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條。六大黨章基本保持了五大黨章的基本內容,在結構上作了一些調整。六大黨章較以前幾部黨章,更加突出地強調了共產國際的領導。在第一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支部”﹔在第二章規定“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這是按照列寧建黨思想對黨員資格作了更為完整的表述。在關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方面,規定黨員及地方組織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並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得共產國際同意后召集之”。

七大:共產國際解散后我黨獨立自主制訂黨章 標志著黨在政治的成熟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 》,是我黨獨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黨章。七大黨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條。它的主要特點是:第一,在黨章發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黨章的總綱部分。總綱是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是黨章的前提和總則,是每一個黨員“一切活動的准則”。總綱總結了黨成立二十四年來的斗爭經驗,以簡潔的文字闡明了黨的性質與理論,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黨領導中國革命的基本方針和必須具備的條件。第二,確定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第三,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第四,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的規定。

八大:黨執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黨章 提出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黨章。提出了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總綱規定:“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盡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黨章對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作出了許多新規定。針對黨處於執政黨地位的情況,強調“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此外,八大黨章對黨的組織機構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增加了要積極檢查黨員遵守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規、法令的狀況﹔明確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等。首次把“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寫進黨章。

九大: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

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體現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錯誤方針。九大黨章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否定了八大已經明確的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和黨領導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任務。